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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几起家庭纠纷引发恶性案件的调查与思考/林书设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0:20:55  浏览:91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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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几起家庭纠纷引发恶性案件的调查与思考

林书设 余育锭


一、案例背景
案例之一,妻子恶杀丈夫:大田县桃源镇山坪村村民郑祥吉与同村村民林玉庄经他人介绍,在缺乏感情基础的情况下,草率结婚。婚后虽育有子女,但一直未能建立较好感情,其妻平时好吃懒做,未能与其夫郑祥吉同心协力发展家庭经济,家庭经济状况一直不好,因此常常借家庭琐事双方互相埋怨,林玉庄心里想郑祥吉不是他终身可以依靠的丈夫,于是就红杏出墙,暗中与同村村民苏某来往并发生不正当关系,有托附终身之意。2001年5月15日,林玉庄与苏某的关系被其夫郑祥吉发现,郑祥吉就经常责骂和殴打林玉庄,并四处扬言要与苏某誓不两立,杀苏某全家,林玉庄与郑祥吉的家庭矛盾进一步升级,达到互不相容的地步,林玉庄便产生了杀死郑祥吉的念头,蓄意寻找机会。在同年7月19日凌晨1时许,林玉庄趁其夫郑祥吉熟睡之机,用方凳朝其夫郑祥吉的左侧太阳穴猛敲数下,而后用双手掐其颈部,见郑祥吉挣扎,林玉庄就从厨房拿起剪刀,朝其颈部,太阳穴部位连刺数下,直至被害人郑祥吉死亡。
案例之二,媳妇恶杀婆婆:任文述系贵州省妥阳县旺草镇人,经他人介绍,于2000年农历8月嫁到大田县文江乡朱坂村村民廖启炮家,在双方完全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的情况下,与廖启炮非法同居。在同居期间,任文述嫌廖家贫穷,心里怨气,廖启炮时常叫他一起下地干活,任文述不愿意去,罗母常常为此事唠叨,由于任文述文化低,心胸狭小,性情暴躁,总认为是廖母从中挑拨,故意与她过不去,时常与廖母争吵,产生矛盾。2001年9月8日,任文述因烧柴火一事与廖母连续发生二次争执,次日上午9时许,任文述在房后劈柴时,再次因烧柴火一事与廖母发生争执;10时许,廖母将他们俩烧柴火一事告诉了他人,并说手臂上的伤是任所为,任听后申辩,而廖母仍与他人说手臂上的伤是“媳妇”所为,经过无数次争执,任终于忍不住心中积怨,举起手中的柴刀朝廖母的头部及手臂砍下,廖母身亡。
案例之三,丈夫恶杀妻子:大田县华兴乡村民郑造全与其妻翁香文婚后生了二男一女,长子大学毕业并参加了工作,女儿也参加了工作,只有一个小儿子在校读书,按理这样的家庭应是美满幸福。然而,郑造全平时酗酒无度,大男子主义严重,酒后无端打骂妻子,长期以来未尽家庭责任和履行家庭义务,其妻却要忙里忙外,心里总有些怨气,夫妻关系不象以往那么融洽。就在2002年5月5日早晨,郑造全几怀酒下肚,胡言乱语,又发“酒疯”,其妻再也不堪忍受其夫的所作所为,就与之争吵,郑造全因长期酗酒,精神失常,迈着酒步就从厨房拿起菜刀要杀其妻,其妻竭力反抗,此时其女郑慧芳正好下班回家急忙阻止,却被其父砍成重伤;其妻再也忍不住其夫的不良行为,就冲过去与其夫拼命,由于其妻弱小无力,被失去理智的丈夫郑造全砍杀身亡。随后,郑造全跳楼自尽。
二、原因分析
(一)家庭贫困是产生家庭矛盾的重要原因。三个家庭的共同点是家庭经济贫困,不是子女多负担重,就是夫(妻)一方好吃懒做,或者还有一些恶习,家庭没有固定收入,缺乏致富门路,导致家庭越来越来贫困,维系家庭的支柱无力,家庭凝聚力弱化。导致家庭矛盾增多。而且极易恶化。
(二)家庭责任缺乏是产生家庭矛盾的主要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感情基础薄弱,郑祥吉、廖启炮是经他人介绍,父母包办,双方在缺乏感情基础的情况下一起生活,婚后感情得不到发展,却为家庭琐事时常争吵,未能相互忍让和宽容,致使家庭矛盾不断升级。二是接受教育程度低,三个家庭中没有一人是初中以上毕业,遇事不够冷静,容易发生争执。三是家庭观念淡薄,三个家庭经济基础差,理应同心协力发展家庭经济,林玉庄、任文述、郑造全三者不但不参加各自家庭的生产劳动,却在家庭里制造事端,林玉庄红杏出墙,任文述与婆婆争吵,郑造全酗酒成性,根本不顾家庭尊严和利益,必然产生家庭矛盾。久而久之,就产生矛盾激化,引发悲剧的产生。
(三)法律意识淡薄是产生最后结局的必然结果。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未走调解渠道,三个案情发生原因纯属家庭纠纷,只要通过调委会或司法办说服教育,讲明事理,家庭矛盾有可能缓解,不至于产生恶劣后果。二是未走诉讼渠道。三个家庭矛盾愈演愈烈,达到不可调和地步,理应求助法律诉讼解决争端,当事人的有意放纵,促使矛盾恶化。三是以身试法,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原本可以采取非诉讼或诉讼渠道解决的家庭矛盾,三者却采用极端的手段触犯刑法,酿成一场又一场原本不该发生的悲剧。
(四)调解组织工作弱化是事件未能得到阻止的重要因素。从三个案情看,除了家庭责任缺乏,法律意识淡薄外,同时也暴露了基层调解组织在处理家庭纠纷时存在三个方面问题:一是未能及时排查,面对林玉庄“红杏出墙”,廖家婆媳关系紧张,郑造全酗酒无度等农村婚姻家庭中最富有典型意义的纠纷,而且纠纷时间又长,调委会却未能及时排查,及时掌握,防止 矛盾激化。二是未能及时调解,三个家庭矛盾循序渐进,到最后“浮出水面”,却未能及时介入,化解矛盾。三是工作不够深入,三个案件发生在三个不同乡镇,事件的发生、发展到最终结果,期间经历了无数的矛盾争执,暴露了部分乡镇司法办等组织机构在组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仅浮在面上,未能深入细致的觉察和研究。
三、几点建议
(一)大力发展家庭经济,是维护家庭稳定的治本措施。 古语道 :“仓禀实而知礼节”,如果家庭条件好,有致富门路,无?顾及其他。实践证明,在农村家庭经济发展了,家庭矛盾就少。同样道理,只有家庭和睦,才能同心同德发展家庭经济,才能发家致富。所以,家庭和睦和发展家庭经济是二者相辅相承的关系,不可分割。当前,只有在农村 大力加强两个文明建设,打造新型社会主义农村家庭,才能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稳定。
(二)运用教育手段,着力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据统计,年发婚姻家庭纠纷数均占全县矛盾纠纷总数的30%左右,在农村广泛普及新颁布的婚姻法势在必行,结合我县普法规划总体要求,当前要着重开展三种形式的活动:一是送法下乡,有针对性地对农村采用广播、电视、电影、墙报等宣传媒体宣传婚姻法,并把婚姻法印制成册进入家庭,在全县范围内形成学习婚姻法的良好氛围。二是举办培训班,特别是要对新婚夫妇,举办婚姻法培训,积极引导农村家庭掌握自我解决矛盾的方法。三是开通婚姻家庭咨询电话,除了已经开通148法律服务专线电话外,社会各职能部门应开通咨询电话,加强社会对婚姻法的宣传教育力度。
(三)运用调解手段,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首先要加强调委会组织建设。对那些未能发挥作用的调委会要进行整顿和调换,并进一步加大调委会规范化建设的力度。其次要开展专项排查活动,由各级党委政府牵头,综治委协调,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抓,法院、妇联等共同参与,基层调解组织具体落实,认真开展一次婚姻家庭纠纷专项排查活动,对存在婚姻家庭纠纷隐患和已经发生纠纷的进行分类梳理,按照轻重缓急,由基层调解组织及时予以化解。第三,及时调处,对调委会未能调处达成协议的,由乡镇建立的调解委员会或司法办进行调解,纠纷当事人可以聘请非诉讼代理人,由调解委员会或司法办主持调解,及时化解疑难矛盾纠纷,防止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
(四)运用行政手段,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落实综治工作责任制,积极开展安全文明片区活动,做到三个结合:即创安活动与法制教育、德育教育活动相结合,创安活动与发展家庭经济相结合,创安活动与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以开展创文明家庭、五好家庭为载体,建设社会主义农村家庭,营造良好的家国氛围。降低农村家庭婚姻纠纷的发生率,逐渐形成家庭与社会尊老爱幼、和睦相处的道德新风尚。

(林书设系大田县委政法委副主任科员 余育锭系大田县屏山乡党委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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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政规发〔200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与市总工会第二次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迁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在全社会营造学习、尊重、爱护劳动模范的风气,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示范引领作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宿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宿迁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负责。各地、各部门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重视并认真做好劳动模范的培养、宣传、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 宿迁市劳动模范评选每三年进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可提前或推迟评选。
第二章 评选组织机构
  第四条 宿迁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劳模评委会)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主任,成员由市委、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农工办、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建设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科协)、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口和计生委、市审计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市劳模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劳模办),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
  第五条 市劳模评委会负责审定劳动模范评选方案、市劳动模范候选人名单和全国劳动模范、江苏省劳动模范推荐人选,研究提出全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管理工作的有关意见和建议,指导和协调有关工作。
  市劳模办负责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的具体工作,指导、协调和处理全市劳动模范日常管理工作,检查有关劳动模范政策的落实情况,提出调整劳动模范政策的建议方案,完成市劳模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劳动模范评选范围: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为宿迁的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企业负责人、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
  第七条 劳动模范评选条件: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和各项社会事业中取得显著成绩,在群众中享有良好声誉,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实施招商引资、项目推进、工业突破战略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推进全民创业、加快经济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建设或者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全市职工职业技能大赛中名列前茅或在技术创新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发展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以及社会公益事业改革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保卫国家安全和保护人民利益,增强民族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控制人口,改善环境,保护资源,推动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其它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管理者不能参加评选:
  (一)单位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未达到标准要求的;
  (二)单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的,对政府挂牌整治的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未按期整治销案的,瞒报、谎报、漏报生产事故的;
  (三)工业企业科技研发经费投入未达到标准要求的;
  (四)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率未达100%的,长期拖欠职工工资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存在挤占、骗用、套用社保资金行为的;
  (五)单位发生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单位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七)单位纳税、信贷等有不诚信行为的,个人未依法纳税、偷逃国家税收并受到查处的;
  (八)不依法组建工会、不支持工会工作的。
第九条 每次命名表彰劳动模范的名额及构成,由市劳模评委会根据全市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情况,按照上级要求,参照以往惯例确定。其中农业劳动模范占20%左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不超过15%。
第四章 评选原则和程序
  第十条 劳动模范的评选推荐,要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查”的办法进行, 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民主推荐,接受群众监督;要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和生产一线,并兼顾各行各业,充分体现广泛性、先进性和代表性。
  第十一条 评选推荐劳动模范的程序:
  (一)基层单位推荐。所在单位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党、政、工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经职代会(职工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在本单位公示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初审。
  (二)主管部门初审。县(区)、市产业(系统)、有关单位党、政、工对推荐人选初审同意后,报市劳模办汇总,上报市劳模评委会审核。被推荐对象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领导的,应经所属市、县(区)组织、纪检、审计、工商、税务、环保、劳动保障、安全生产、计生等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市劳模评委会审核。市劳模评委会对推荐人选审核同意,报市政府审批,并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示后,由市政府命名表彰。
  (四)省劳动模范一般从市劳动模范或具备相当荣誉人员中推荐;全国劳动模范一般从省劳动模范或具备相当荣誉人员中推荐。
第五章 奖励和待遇
  第十二条 劳动模范享受以下待遇:
  (一)被评为宿迁市劳动模范的,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奖章,并发给一次性奖金。
  (二)劳动模范离退休时仍保有荣誉称号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离退休费可在原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15%,最高不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具体标准为:市劳动模范提高5%,省劳动模范提高10%,全国劳动模范提高15%;企业人员享受荣誉津贴,具体标准为:全国劳动模范每月100元,省级劳动模范每月80元,市级劳动模范每月50元。获得不同级别称号的劳动模范只享受最高级别的劳动模范津贴,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解决,所在单位破产、关停或特别困难的,由其单位提出人员名单,报所在地总工会及财政部门认定后,由同级财政解决,同级工会发放。
  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农民劳动模范,参照企业离退休劳动模范标准享受荣誉津贴,所需资金由所在县(区)财政解决,同级工会发放。
  (三)遵循“谁表彰、谁保障”的原则,各级财政及有关单位要设立专项资金,向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发放春节慰问金、低收入补助金和特殊困难帮扶金,具体按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每年为其体检一次,费用由所在单位解决;农民劳动模范体检费用,由所在县(区)财政解决。
  (五)劳动模范应定期参加由市劳模办(或所在地区)组织的疗(休)养活动,经费由所在单位据实报销。
  (六)在评定各类职称时,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作为破格申报中级职称的条件之一。
  (七)符合享受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条件的劳动模范,建设部门要优先提供。
  (八) 劳动模范可凭劳模证在本市内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辆,免费在图书馆借阅图书;游览市内公园景点凭劳模证享受半票优惠;医院设立劳动模范挂号专门窗口并免收挂号费。公交车辆、图书馆、公园景点、医院要在显著位置设立劳动模范服务政策告知牌。
  第十三条 劳动模范待遇调整变更,由市劳模评委会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日常管理和服务
  第十四条 列入管理范围的各级劳动模范有:
  (一)全国劳动模范;
  (二)省劳动模范(含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各部、委、办表彰的比照享受省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
  (三)市劳动模范(含市委、市政府和省各厅、局表彰的比照享受市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
  (四)军队转业干部在服役期间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省级劳动模范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五条 各县(区)总工会、市产业(系统)及单位工会负责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级工会要指定专人,在市劳模办指导下具体负责劳动模范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劳动模范退休后关系转入街道(乡镇)的,转出单位工会应做好与转入单位的衔接工作,做到关系不断、服务不断。街道(乡镇)工会要切实履行对进入社会化管理退休劳动模范的管理服务职能,积极引导劳动模范在社区建设中继续发挥先进模范作用。
  第十七条 建立劳动模范述职和考核制度,每三年组织市级以上在职劳动模范书面述职一次,并对其进行考评。在考核中,对能保持劳动模范荣誉、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给予通报表扬和宣传,对不能保持劳动模范荣誉、群众意见较大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第十八条 建立劳动模范电子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当劳动模范出现工作变动、职务升降、违纪处分、突发困难、去世等情况时,所在单位工会应及时逐级上报至市劳模办。从外地调入我市工作的劳动模范,按规定程序办理接转手续后,纳入统一管理和服务。
  第十九条 建立劳动模范学习培训制度,所在单位应保证劳动模范每三年内至少接受一次轮训学习。
  第二十条 建立联系、走访劳动模范制度。市、县(区)劳动模范管理机构每年应组织一次以上活动,及时听取劳动模范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做好劳动模范来信来访接待和办理工作,检查督促劳动模范各项待遇的落实,依法维护劳动模范权益。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政、工会、有关部门及各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劳动模范的先进事迹,大力弘扬劳动模范爱岗敬业、无私奉献、艰苦奋斗、勇于创新的优秀品质和时代精神,形成崇尚劳模、关心劳模、爱护劳模、尊重劳模、学习劳模、争当劳模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二十二条 劳动模范评选、奖励、管理、活动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第七章 取消荣誉称号和终止享受待遇
  第二十三条 劳动模范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其荣誉称号并终止享受待遇:
  (一)以弄虚作假手段获得荣誉称号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犯严重错误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留党察看、开除留用处分的;
  (四)非法离境的。
  撤销劳动模范荣誉称号,须由所在单位或其上一级劳动模范管理机构出具书面报告,按照取得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审批程序逐级上报,经命名机关复核批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市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的评选推荐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11月12日宿迁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宿迁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圭亚那合作共和国外交部官员会晤制度议定书

中国外交部 圭亚那合作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圭亚那合作共和国外交部官员会晤制度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0年4月11日 生效日期1990年4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圭亚那合作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巩固和加深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的目的,就建立双方官员会晤制度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在不影响继续使用通常外交渠道的情况下,就国际形势、双边关系以及双方共同感兴趣的问题在共同商定的时间进行不定期磋商。

  第二条 参加磋商的代表团由两国外交部的高级官员率领,轮流在北京和乔治敦举行,其日期和工作日程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三条 按照本议定书进行的交流,双方将自行负担国际旅费,在对方国家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对方负担。

  第四条 本议定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一九九三年四月十一日。如在本议定书期满前六个月未有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要求终止本议定书,则本议定书将自动延长三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0年四月十一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圭亚那合作共和国
    外交部长             外交部长
    钱其琛            拉什利·杰克逊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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