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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无涉是实现监狱检察监督公正的保证/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3:55:35  浏览:95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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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益无涉是实现监狱检察监督公正的保证

杨涛


四川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提交的一份报告指出,因为财政经费不够,四川全省监狱监管区的近15万米围墙中,安全不达标的有14万米,财政经费不足直接导致了监狱安全没有保障。全省监狱监管区,尚有6万多米连不达标的墙都没有,全靠人工防范。多数监狱也没有安装电子监控、报警、防护设备。(《中国青年报》12月7日)
然而,尽管监狱面临如此困境,并不影响一些检察机关向监狱伸手。报告还提出,全省派驻在监狱的检察室都是借用监管单位的办公用房和设备,74.1%的电话由监管单位出钱安装,34%的电脑由监管单位捐赠,进出监狱都搭乘监狱的车辆,有的监管单位还为派驻的检察人员提供伙食补助。这种物质依赖,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的独立监督。
在这里,我想不厌其烦地引用美国联邦党人汉密尔顿的话:就人的天性而言,控制了某个人的生存,就控制了某个人的意志。监督者要做到公正监督,就必须与被监督者没有利益关联,否则在一手拿着他人给予的饭碗的同时是不可能做到一手对他人进行“挑刺”。在笔者看来,物质依赖下的监督是没有力度也是无法令人信服的“伪监督”。
但笔者写这篇文章的用意还不仅在于此,而是更想探讨监狱检察监督如何实现公正的问题。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对刑罚执行进行监督,如对监狱决定对罪犯监外执行,提请对罪犯减刑、假释等活动进行监督。从监督的一般原理讲,距离产生公正,也就是监督者应当与被监督者必须保持一定的距离,这样才不至于先入为主,才不至于关系过份密切,才不至于产生利益关联。但从我国现实来看,我国对监狱的检察监督都是以派驻监检察室等形式进行监督,检察官是长年驻在监狱,长期与狱警打交道,是一种近距离的监督。这种监督形式是源于监狱检察监督的特性,因为只有近距离才能更好地了解和掌握情况,才能更有效地进行监督。
但是,近距离的监督同样存在不少问题。检察官长期与狱警一起生活、工作,私人感情浓厚,在许多问题上情面难却,监督不免手软。更多情况下,便是如报告中所提到的,检察机关在经费紧张的情况下,借用监狱的办公用房和设备,搭乘监狱的“顺风车”,吃监狱提供的“免费餐”,在这种情况下,监督就将更加乏力,甚至成为一种摆设。
因而,作为近距离的监督的监狱检察监督,对其如何实现公正是我们更加需要关注的问题。近距离的监督要取得实效,其地位的中立性和利益无涉性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是,这不能光靠监督者的自觉性和开展几场教育运动所能解决,我们的制度必须跟进。就监狱检察监督而言,笔者认为以下几点值得我们重视,一是驻监的检察官必须实行轮岗制,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的私人关系不宜过于紧密;二是提供给驻监检察室足够的经费,坚决查处借用、占用监狱的办公用房和设备和吃白食的现象。
当然,监狱检察监督存在严重的物质依赖的问题还有其深层的原因。一些地方财政困难,无法保证检察机关的正常经费开支,检察机关也存在吃“皇粮”不足的情况,加之一些地方的检察长对于监狱检察监督并不重视,因为它既无法像公诉和反贪部门一样为检察院带来很大的声誉,也无法创造“经济效益”。驻监检察室也就只好“靠山吃山、靠水吃水”,打监狱的主意了。如何解决检察机关的经费的困境,和一些监狱的?l状一样,同样是我们面临的难题。
但是,无论如何,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在利益上无涉是我们进行监督的底线,我们对于一切近距离的监督必须更加关注其的中立性和利益无涉性。否则,在利益关联下的“伪监督”不要也罢!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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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干警实行岗位津贴的通知

人事部 财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干警实行岗位津贴的通知
人事部、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



经国务院批准,人民法院干警实行岗位津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岗位津贴的发放范围。县一级(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执行员、书记员、法医及其他辅助办案的人员;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
二、岗位津贴标准。县一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执行员、书记员、法医外出办案时每人每天0.60元,在院内办案时每人每天0.50元;其他辅助办案人员外出办案时每人每天0.50元,在院内办案时每人每天0.4
0元。
派出人民法庭的审判业务人员办案时每人每天0.60元。辅助办案人员办案时每人每天0.50元。
三、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和人民法院派驻劳改、劳教场所的法院审判业务人员岗位津贴标准每人每天1元。
四、岗位津贴发放办法。按天计算,按月发给。因节假日、病、事假或脱产学习等原因未参加办案的,不发岗位津贴。调离上述岗位的人员,停发岗位津贴。
五、经费来源。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和县一级人民法院干警实行岗位津贴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的隶属关系,分级负担。
六、岗位津贴从1992年1月1日起执行。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考勤,定期检查,严格按本通知执行。
七、在铁路、港口、工矿区、农垦区、林区、油田等地方设置的法院是否参照上述精神办理,由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如果实行,所需经费由企业解决。
八、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1992年5月4日

出口纺织机械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商检局、纺织工业部


出口纺织机械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1992年7月4日国家商检局、纺织工业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国纺织机械出口产品质量的控制,做好出口纺织机械产品质量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颁发的《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结合纺织机械行业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商检局和纺织工业部负责实施出口纺织机械产品质量许可证的领导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出口纺织机械产品质量许可证的实施品种范围,由国家商检局会同纺织工业部公布。对公布范围内的品种出口商检时,从规定日期起,实行凭出口纺织机械产品质量许可证报验制度。

 第四条 出口纺织机械产品质量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考核由国家商检局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厦门、重庆、深圳等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所在地商检局)会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纺织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市纺机主管部门)区同负责。产品质量检测由国家商检局和纺织工业部联合认可的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或者具备条件的商检局负责。

 第二章 发证基本条件

 第五条 企业生产条件按《出口纺织机械企业生产条件考核细则(试行)》(附件一)考核,满分为500分,合格分为400分,每小项标准分扣完为止,不给负分。

 第六条 出口产品质量必须全面达到产品标准要求,按国家、行业或部标准(技术装备司或原中国纺织机械工业总公司企业标准FJ/JQ进行验收。如无上述标准,则按经过纺织工业部技术装备司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验收。其中电气、油漆、包装等应符合相应行业标准中关于出口产品的要求。

  对外贸易合同或者协议有约定检验标准和要求的,应符合对外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约定的检验标准和要求。

 第七条 企业的计量工作必须经过国家计量部门三级计量的验收合格并具有三级计量合格证书。

 第三章 申领程序及减免条件

 第八条 出口纺织机械产品质量许可证根据国家商检局和纺织工业部公布的实施品种,按产品品种发放。生产同品种的企业,各企业单独申领。

 第九条 获国家或纺织工业部质量管理奖的企业,从获奖之日起两年之内可以申请减免生产条件考核;获国家或纺织工业部优质产品奖的产品,从获奖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申请减免产品检测。

 第十条 凡经过生产许可证考核或产品质量等级评定的,同一检查单位检查的相同要求的合格项在18个月之内可以免予检查。

 第十一条 根据出口纺织机械产品质量许可证品种目录,出口纺织机械的生产企业,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地商检局领取质量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填写申请书(见附件二)一式六份。其中一份为正本,五份为副本(副本可用复印件,但印章不准复印)。申请书传递程序见附件三。

 第十二条 所在地商检局负责在生产厂或者外贸仓库对提出申请的产品随机抽取一台进行封样,并将申请书连同有关技术资料寄送到有关检测单位。

 第十三条 检测单位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标准对封样的样品进行检测,提出检测报告,并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送所在地商检局。

 第十四条 产品检测合格后,由企业所在地商检局会同省市纺机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报告,并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

 第十五条 企业生产条件和产品质量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后,由所在地商检局报国家商检局和纺织工业部。国家商检局和纺织工业部审查批准后签发质量许可证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出口纺织机械产品质量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企业如需继续生产出口产品,必须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向所在地商检局提出申请,商检局安排复查,复查程序同申请程序。

 第十七条 已取得出口纺织机械产品质量许可证的企业如在有效期内出现下列严重质量问题之一者,吊销其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

  1.产品质量严重下降,国外厂商两次要求索赔或退货,经查实责任确由生产企业质量所致者,或外商直接向我驻外机构反映,严重影响我国纺织机械出口信誉者。

  2.所在地商检部门实施产品出口检验时,连续五批中两批不合格者。

  3.在各种形式产品质量和生产条件检查中,发现质量和管理下降并有严重质量问题者。

 第十八条 对吊销出口纺织机械产品质量许可证的企业,由国家商检局、纺织工业部下文公布。并通知各有关商检机构、企业及外贸部门停止出口。出口纺织机械产品质量许可证自吊销之日起半年之后企业才能重新办理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出口纺织机械产品质量许可证的考核、检测费用由申请企业承担。

  企业按规定交纳生产条件考核费,参加工厂条件考核人员的费用由收取的考核费中支出。

  由检测单位负责的产品质量检测费用,检测单位按《纺织机械检测费办法》收费。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国家商检局和纺织工业部。未尽事宜按《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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