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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非从业居民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补充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2:20:08  浏览:91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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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非从业居民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补充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非从业居民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补充规定的通知

深府〔2008〕21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非从业居民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深圳市非从业居民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健全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保障居民的医疗需求,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下具有本市户籍的非从业居民(以下简称非从业居民):
  (一)18周岁以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在学校就读、且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没有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

  第三条 经各区民政部门认定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且不超过最低生活保障线150%的、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非从业居民可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其他非从业居民可参加综合医疗保险。
  非从业居民应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80号)的规定参加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和生育医疗保险。

  第四条 非从业居民应到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办理参保手续、缴纳医疗保险费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但参加综合医疗保险并按月缴纳医疗保险费的非从业居民,其缴费基数可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低不得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第五条 非从业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由财政给予医疗保险费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一)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每人每月补贴10元;
  (二)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每人每月补贴20元。

  第六条 医疗保险费补贴由市、区财政按1∶1的比例分担,由各区财政先行垫付后,再与市财政结算。

  第七条 非从业居民应按规定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其医疗保险费补贴在下一医疗保险年度一并发放。
  社会保险机构于每年7月15日前根据上一医疗保险年度医疗保险费缴费情况核算医疗保险费补贴经费,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后于8月15日前将补贴经费划拨社会保险机构,由社会保险机构于9月1日前将补贴划入参保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托收银行账户。

  第八条 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一次性缴交医疗保险费的非从业居民,其医疗保险费补贴逐年划入参保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托收银行账户。

  第九条 非从业居民有以下情形的,不享受本规定的医疗保险费补贴: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领取失业救济金的;
  (三)已享受《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6〕78号)规定的社会保险补贴的;
  (四)已享受《深圳市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深府〔2008〕49号)规定的补贴或补助的;
  (五)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第十条 市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非从业居民医疗保险费补贴标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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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调整粮棉油收购贷款利率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调整粮棉油收购贷款利率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粮棉油收购贷款利率的批复》(银复[1998]117号)精神,现将粮棉油收购贷款利率调整如下:
一、1998年6月21日(含21日)起发放的粮棉油收购、调销贷款不再执行优惠利率,统一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正常贷款利率执行,即:6个月以内(含6个月) 年利率7.02%;6个月至1年(含1年)年利率7.92%;1998年6月21日前发放的粮棉油收购贷款、调销贷款按原合同利率执行
到期。
二、粮棉油专项储备贷款(含国家储备及地方储备)从1998年6月21日起按正常贷款利率执行,即: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年利率7.02%,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年利率7. 92%,一至三年(含三年)年利率9.00%,三至五年(含五年)年利率9.72%,五年以上年利率10.35%,今后遇利率调整而调
整,实行分段计息。
三、粮棉油收购、调销、储备贷款到期后,对逾期的处理按“库贷挂钩”的原则执行,即:贷款到期后,确不能归还的,经开户银行根据“库贷挂钩”的原则审查同意后,办理展期,不加收利息;银行不同意展期的,进入逾期贷款账户,按逾期贷款利率执行。
四、粮棉油贷款利率不能浮动。


1998年4月27日 银复[1998]117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你行《关于调整粮棉油收购贷款利率的请示》(农发行字[1998]62号文)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朱总理“关于取消粮棉油收购贷款优惠利率”的指示精神,粮棉油贷款不再执行优惠利率,具体办法是:
一、1998年6月21日(含21日)之后发放的粮棉油收购、调销贷款不再执行优惠利率,统一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正常贷款利率执行;1998年6月21日之前发放的粮棉油收购、调销贷款按原合同利率执行到期。
二、由你行发放的国家及地方粮棉油专项储备贷款,一律从1998年6月21日起按正常贷款利率执行,不再执行原合同利率。今后遇利率调整而调整,实行分段计息。
三、粮棉油收购、调销、储备贷款到期后按“库贷挂钩”的原则执行,即:贷款到期后,确不能归还的,经开户银行根据“库贷挂钩”的原则审查同意后,办理展期,不加收利息;银行不同意展期的,进入逾期贷款账户,按逾期贷款利率执行。
四、粮棉油贷款利率不能浮动。
附件:关于调整粮棉油收购贷款利率的请示(农发行字[1998]62号)(略)



1998年5月6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004年4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发(2004)28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附: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决定,设立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正部级),作为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重大问题和重大政策的建议。

(二)指导和组织论证老工业基地振兴规划。

(三)研究提出老工业基地优势产业发展、资源枯竭城市转型以及重大项目布局的建议并协调实施。

(四)研究提出老工业基地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人才的政策建议;推进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业与其他相关产业的协调发展。

(五)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内设4个组。

(一)综合组。

承担办公室的重要文件起草、信息收集和宣传报道,以及文秘、行政、会议组织等综合工作。负责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老工业基地的日常联系。

(二)政策体制组。

研究提出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发展战略、法律法规的建议和深化改革、推进体制和机制创新、扩大对内对外开放以及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人才的政策建议。

(三)工业组。

指导、组织论证、综合平衡和衔接老工业基地工业振兴规划;研究提出老工业基地结构调整和优势产业发展、资源枯竭城市转型以及重大项目布局的建议,协调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推进工业结构优化升级。

(四)相关产业组。

研究提出工业与其他相关产业协调发展和劳动就业等政策措施的建议,促进老工业基地第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研究提出老工业基地农业、第三产业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事业全面发展的政策建议,推进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良性互动。

三、人员编制

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编制暂定2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司局级领导职数8名。

四、其他事项

(一)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全国工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核准重大建设项目等,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侧重于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工作的推进,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研究提出工业及综合性的政策建议,并协调实施。

(二)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机关财务后勤等事务,依托发展改革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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