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饮用水卫生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5:09:57  浏览:84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饮用水卫生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饮用水卫生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卫办监督发〔2008〕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饮用水安全问题,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全国饮用水卫生安全状况得到明显改善。但是,全国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管工作仍存在诸多薄弱环节,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为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国家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有效实施,确保2008年北京奥运会饮用水卫生安全,我部决定开展全国饮用水卫生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饮用水安全问题,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饮用水卫生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做好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消除不安全供水隐患,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尽的职责。2008年北京奥运会即将举办,保障奥运会饮用水卫生安全是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本次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针对饮用水卫生监管的薄弱环节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实施。
二、认真开展监督检查,消除饮用水卫生安全隐患
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等规定,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设施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全面掌握当地饮用水卫生状况,摸清供水设施底数。监督检查要以供水单位落实卫生管理制度、开展水质消毒处理和水质监测情况等为重点,对发现的问题,要责令供水单位限期整改并督促落实,坚决查处违法行为,消除饮用水卫生安全隐患。奥运会举办城市要特别加大对奥运场馆、接待单位和旅游景点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奥运会期间不发生饮用水污染事件。
三、切实加强水质检测工作,提高饮用水卫生监管能力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水质检测能力建设,完善仪器设备、检测试剂和专业人员配备,为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持。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快速检测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饮用水现场监督执法能力。奥运会举办城市卫生部门要制订奥运期间饮用水卫生保障监测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附加:全国饮用水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二○○八年四月一日
附件
全国饮用水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全国饮用水卫生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doc

卫生部办公厅文件

卫办监督发〔2008〕59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饮用水
卫生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饮用水安全问题,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全国饮用水卫生安全状况得到明显改善。但是,全国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管工作仍存在诸多薄弱环节,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为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国家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有效实施,确保2008年北京奥运会饮用水卫生安全,我部决定开展全国饮用水卫生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饮用水安全问题,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饮用水卫生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做好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消除不安全供水隐患,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尽的职责。2008年北京奥运会即将举办,保障奥运会饮用水卫生安全是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本次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针对饮用水卫生监管的薄弱环节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实施。
二、认真开展监督检查,消除饮用水卫生安全隐患
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等规定,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设施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全面掌握当地饮用水卫生状况,摸清供水设施底数。监督检查要以供水单位落实卫生管理制度、开展水质消毒处理和水质监测情况等为重点,对发现的问题,要责令供水单位限期整改并督促落实,坚决查处违法行为,消除饮用水卫生安全隐患。奥运会举办城市要特别加大对奥运场馆、接待单位和旅游景点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奥运会期间不发生饮用水污染事件。
三、切实加强水质检测工作,提高饮用水卫生监管能力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水质检测能力建设,完善仪器设备、检测试剂和专业人员配备,为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持。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快速检测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饮用水现场监督执法能力。奥运会举办城市卫生部门要制订奥运期间饮用水卫生保障监测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全国饮用水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二〇〇八年四月一日













附件
全国饮用水卫生
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为做好全国饮用水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促进国家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有效实施,确保2008年北京奥运会饮用水卫生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切实履行卫生部门监管职责,按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规范供水单位卫生管理工作,全面掌握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状况,进一步提高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
二、检查范围
(一)辖区内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包括地级以上城市市政水厂、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市政水厂以及城市内企业和学校自建水厂。
(二)辖区内城市所有二次供水设施。
三、检查内容
(一)对供水单位落实卫生管理制度情况、开展水质消毒处理及水质监测情况以及供管水人员卫生管理情况等实施监督检查,并调查供水单位和设施基本情况,完成监督检查表(见附表1-2)。
(二)开展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卫生部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试点地区按照试点方案开展水质监测工作。其他地区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在当地的实施要求和水质情况,选择监测指标和适当比例的水质监测点,实施水质监测。
(三)对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水质检测能力和水性疾病监测能力进行调查,完成相应调查表(见附表3-4)。
四、时间安排
(一)培训准备阶段(2008年4月)。我部组织对各省(区、市)有关负责人进行专项检查工作培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订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对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供水单位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实施方案培训。
(二)检查实施阶段(2008年5月-2008年10月)。各地按照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本工作方案,全面开展监督检查,落实查处、整改工作,完成相关调查,填写监督检查和调查表格,并认真审核。
(三)阶段总结阶段(2008年11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将监督检查和调查数据录入数据库(软件另行发放),并将数据库及专项检查总结逐级上报,最后由各省(区、市)卫生厅局汇总报我部卫生监督局。
(四)全面总结阶段(2009年6月)。各省(区、市)卫生厅局将辖区内2008年5月-2009年5月城市饮用水水质监测情况汇总后报送我部卫生监督局(报送内容和方式另行通知)。我部将对本次专项监督检查进行全面总结。

联系人:卫生部卫生监督局 赵月朝、兰德增
电话:010-68792398、68792401
传真:010-68792400
E-mail:yrichardz@hotmail.com, landezeng@126.com

附表:1.集中式供水单位监督检查表
2.二次供水单位监督检查表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水质检测能力调查表
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水性疾病监测能力调查表









附表1. 集中式供水单位监督检查表(一)

标准编码:☐☐☐☐☐☐
一、基本情况供水单位名称: 投入使用时间:☐☐☐☐年/☐☐月地址: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 区(县、旗)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编: 类别:☐设市城市市政水厂 ☐县级政府所在地城镇市政水厂 ☐城市企业自建水厂 ☐城市学校自建水厂 ☐其他(请注明) 职工总人数:☐☐☐☐人 供、管水人员数:☐☐☐☐人设计供水能力:☐☐☐.☐☐万吨/日 实际供水能力:☐☐☐.☐☐万吨/日 供水人口:☐☐☐.☐☐万人
二、水源基本情况水源类型:☐江河,水源水水质分级:☐级 ☐湖泊,水源水水质分级:☐级 ☐水库,水源水水质分级: ☐级 ☐深层地下水,水源水水质分级:☐级 ☐浅层地下水,水源水水质分级:☐级 ☐其他(请注明) 水源水水质分级:☐级 取水点周围水源卫生防护措施:☐有,主要措施有: ☐无取水点防护范围内污染源:☐有,主要污染源有: ☐无
三、水处理工艺水净化设施:☐具有且正常运转 ☐具有但未使用或不能正常使用 ☐不具有水处理工艺:☐混凝沉淀 ☐过滤 ☐消毒 ☐预氧化 ☐活性炭 ☐膜处理 ☐除臭 ☐除氟 ☐除砷 ☐除铁 ☐除锰 ☐其他(请注明) 化学水处理剂投加方式:☐机械投加 ☐人工投加 ☐机械+人工投加水消毒设施:☐具有且正常运转 ☐具有但未使用或不能正常使用 ☐不具有消毒剂投加方式:☐机械投加 ☐人工投加 ☐机械+人工投加消毒剂:☐液氯 ☐漂白粉 ☐氯胺 ☐次氯酸钠 ☐二氧化氯 ☐臭氧 ☐其他(请注明)
四、卫生管理情况是否持有卫生许可证:☐是 ☐否新改扩建供水工程项目卫生审查验收:涉及项目☐☐项,其中,经过卫生审查验收☐☐项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专职☐☐☐人,兼职☐☐人是否具有水污染事件防范措施:☐是,主要有: ☐否供管水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应持证☐☐☐人,实际持证☐☐☐人供管水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应持证☐☐☐人,实际持证☐☐☐人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输配水设备使用☐☐种,其中,持有批件的☐☐种 管网防护材料使用☐☐种,其中,持有批件的☐☐种 水处理器使用☐☐种,其中,持有批件的☐☐种 水处理材料使用☐☐种,其中,持有批件的☐☐种 化学水处理剂使用☐☐种,其中,持有批件的☐☐种消毒产品使用☐☐种,其中,持有批件的☐☐种水污染事件:污染性质:2003年至2008年,生物性☐☐次,化学性☐☐次,其他☐☐次污染环节:2003年至2008年,水源水☐☐次,水厂☐☐次,管网☐☐次
五、水质检测情况水质检验室:☐具有且正常运转 ☐具有但未使用或不能正常使用 ☐不具有水质检验设备是否满足检验工作要求:☐是 ☐否水质检验仪器设备计量检定:应检定☐☐☐件,实际检定☐☐☐件水质检验人员:高级职称☐☐人,中级职称☐☐人,初级职称☐☐人,无职称☐☐人检验项目和频率: ☐按《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2001)要求执行,☐符合 ☐不符合 ☐按《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 206-2005)要求执行,☐符合 ☐不符合 ☐按《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SL 308-2004)要求执行,☐符合 ☐不符合 ☐未按以上要求执行,请说明: 是否具有日常水质检测记录或报告:☐是 ☐否是否按规定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水质监测资料:☐是 ☐否
被监督单位签字: 检查人员签字: 、 检查时间:☐☐☐☐年/☐☐月/☐☐日

附表1. 集中式供水单位监督检查表(二)
(仅限市政供水单位填写)
序号 指标 检测能力(具备-1,不具备-0) 出厂水检测项目及频率(选择相应的检测项目划√)
日检测 月检测 双月检测 季检测 半年检测
1 色度          
2 浑浊度          
3 臭和味          
4 肉眼可见物          
5 pH值          
6 铝          
7 铁          
8 锰          
9 铜          
10 锌          
11 氯化物          
12 硫酸盐          
13 溶解性总固体          
14 总硬度          
15 耗氧量          
16 挥发酚类          
17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18 砷          
19 镉          
20 铬(六价)          
21 铅          
22 汞          
23 硒          
24 氰化物          
25 氟化物          
26 硝酸盐氮          
27 三氯甲烷          
28 四氯化碳          
29 溴酸盐          
30 甲醛          
31 亚氯酸盐          
32 氯酸盐          
33 游离余氯          
34 氯胺          
35 二氧化氯          
36 臭氧          
37 菌落总数
38 总大肠菌群
序号 指标 检测能力(具备-1,不具备-0) 出厂水检测项目及频率(选择相应的检测项目划√)
日检测 月检测 双月检测 季检测 半年检测
39 耐热大肠菌群
40 大肠埃希氏菌
41 总α放射性          
42 总β放射性          
43 贾第鞭毛虫          
44 隐孢子虫          
45 锑          
46 钡          
47 铍          
48 硼          
49 钼          
50 镍          
51 银          
52 铊          
53 氯化氰          
54 一氯二溴甲烷          
55 二氯一溴甲烷          
56 二氯乙酸          
57 1,2-二氯乙烷          
58 二氯甲烷          
59 1,1,1-三氯乙烷          
60 三氯乙酸          
61 三氯乙醛          
62 2,4,6-三氯酚          
63 三溴甲烷          
64 七氯          
65 马拉硫磷          
66 五氯酚          
67 六六六          
68 六氯苯          
69 乐果          
70 对硫磷          
71 灭草松          
72 甲基对硫磷          
73 百菌清
74 呋喃丹
75 林丹
76 毒死蜱
77 草甘膦
78 敌敌畏

序号 指标 检测能力(具备-1,不具备-0) 出厂水检测项目及频率(选择相应的检测项目划√)
日检测 月检测 双月检测 季检测 半年检测
79 莠去津
80 溴氰菊酯
81 2,4-滴          
82 滴滴涕          
83 乙苯          
84 二甲苯          
85 1,1-二氯乙烯          
86 1,2-二氯乙烯          
87 1,2-二氯苯          
88 1,4-二氯苯          
89 三氯乙烯          
90 三氯苯          
91 六氯丁二烯          
92 丙烯酰胺          
93 四氯乙烯          
94 甲苯          
95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已基)酯          
96 环氧氯丙烷          
97 苯          
98 苯乙烯          
99 苯并(a)芘          
100 氯乙烯          
101 氯苯          
102 微囊藻毒素          
103 氨氮          
104 硫化物          
105 钠          
106 三卤甲烷(*为计算值,无需填写) ---- ---- ---- ---- ---- ----
  合计
被监督单位签字: 检查人员签字: 、 检查时间:☐☐☐☐年/☐☐月/☐☐日






附表2. 二次供水单位监督检查表
标准编码:☐☐☐☐☐☐
一、基本情况二次供水设施地址: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 区(县、旗) 二次供水设施数量:☐☐个 设施构造:蓄水池+水箱☐☐个 蓄水池+增压泵☐☐个 增压泵+水箱☐☐个 增压泵☐☐个水源类型:☐市政水厂供水 ☐自建水厂供水 ☐自备井水 ☐其他(请注明) 用水单位:☐居民楼 ☐宾馆、饭店 ☐机关事业单位 ☐写字楼 ☐其他供水户数:☐☐☐☐户 供水人数:☐☐☐☐人管理单位名称: 管理单位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编:
二、卫生管理情况管理主体单位是否明确:☐是 ☐否是否建立卫生管理制度:☐是 ☐否是否具有设施定期清洗消毒制度:☐是 ☐否是否具有水污染事件报告制度:☐是 ☐否是否具有水污染事件防范措施:☐是 ☐否专兼职管供水人员:专职☐☐人 兼职☐☐人供管水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应持证☐☐☐人,实际持证☐☐☐人供管水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应持证☐☐☐人,实际持证☐☐☐人水箱是否专用:专用水箱☐☐个 非专用水箱☐☐个新改扩建供水工程项目卫生审查验收:涉及项目☐☐项,其中,经过卫生审查验收☐☐项水箱间安全防护:有门有锁☐☐个 有门无锁☐☐个 无门无锁☐☐个水箱入口处上锁装置:上锁☐☐个 未上锁☐☐个水箱下水管是否与溢、泄水管直接连通:连通☐☐个 不连通☐☐个蓄水池周围10m内污染源:☐☐个有污染源 ☐☐个无污染源水箱周围2m内污染源:☐☐个有污染源 ☐☐个无污染源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涉水产品使用☐☐种,其中,持有批件的☐☐种 消毒产品使用☐☐种,其中,持有批件的☐☐种
三、水箱构造水箱材质类型: 不锈钢板☐☐个 搪瓷钢板☐☐个 普通钢板☐☐个 镀锌钢板☐☐个 玻璃钢板☐☐个 玻璃钢涂层☐☐个 水泥☐☐个 水泥+瓷砖☐☐个 水泥+防护涂料☐☐个 其他☐☐个
四、清洗、消毒水箱是否定期清洗消毒:☐是,清洗消毒周期为:☐☐个月 ☐否水箱清洗消毒记录:☐☐有记录 ☐无记录是否采取水质消毒措施:☐是,机械投加☐☐个 人工投加☐☐个 机械+人工投加☐☐个 ☐否水质消毒剂:☐液氯 ☐漂白粉 ☐氯胺 ☐次氯酸钠 ☐二氧化氯 ☐臭氧 ☐紫外线 ☐其他(请注明) 水箱清洗消毒后恢复使用前水质检验:经过检验☐☐个 未经过检验☐☐个
五、水质检验水质是否进行日常检测:☐是,检测项目: ☐否是否定期进行水质全面检验:☐是,检验周期为:☐☐个月 ☐否是否具有水质检测记录或报告:☐是 ☐否
被监督单位签字: 检查人员签字: 、 检查时间:☐☐☐☐年/☐☐月/☐☐日






附表3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水质检测能力调查表(一)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本信息
标准编码:☐☐☐☐☐☐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水质检测实验室名称
实验室负责人
填表人
电子邮箱
办公室电话
填表日期


单位(公章)







附表3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水质检测能力调查表(二)
生活饮用水水质指标检验能力
填写说明:“是否计量认证指标”:是填1,否填0。“能否检测”:可以检测填1,不能检测填0。不能检测的项目还需要填“不能检测的原因”,各栏中是填1,否填0,缺少相关试剂一栏请填写具体试剂名称。“合计”:不用填写,可自动计算结果。
序号 指标 是否计量认证指标 能否检测 不能检测的原因(是—1,否—0)
是—1,否—0 能—1,否—0 无仪器 无标准品 缺乏相关试剂(注明试剂名称) 缺乏技术人员 其他(文字说明)
常规指标  
1 色度              
2 浑浊度              
3 臭和味              
4 肉眼可见物              
5 pH值              
6 铝              
7 铁              
8 锰              
9 铜              
10 锌              
11 氯化物              
12 硫酸盐              
13 溶解性总固体              
14 总硬度              
15 耗氧量              
16 挥发酚类              
17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序号 指标 是否计量认证指标 能否检测 不能检测的原因(是—1,否—0)
是—1,否—0 能—1,否—0 无仪器 无标准品 缺乏相关试剂(注明试剂名称) 缺乏技术人员 其他(文字说明)
18 砷              
19 镉              
20 铬(六价)              
21 铅              
22 汞              
23 硒              
24 氰化物              
25 氟化物              
26 硝酸盐氮              
27 三氯甲烷              
28 四氯化碳              
29 溴酸盐              
30 甲醛              
31 亚氯酸盐              
32 氯酸盐              
33 游离余氯              
34 氯胺              
35 二氧化氯              
36 臭氧              
37 菌落总数              
38 总大肠菌群              
39 耐热大肠菌群              
序号 指标 是否计量认证指标 能否检测 不能检测的原因(是—1,否—0)
是—1,否—0 能—1,否—0 无仪器 无标准品 缺乏相关试剂(注明试剂名称) 缺乏技术人员 其他(文字说明)
40 大肠埃希氏菌              
41 总α放射性              
42 总β放射性              
非常规指标  
1 贾第鞭毛虫              
2 隐孢子虫              
3 锑              
4 钡              
5 铍              
6 硼              
7 钼              
8 镍              
9 银              
10 铊              
11 氯化氰              
12 一氯二溴甲烷              
13 二氯一溴甲烷              
14 二氯乙酸              
15 1,2-二氯乙烷              
16 二氯甲烷              
17 1,1,1-三氯乙烷              
18 三氯乙酸              
序号 指标 是否计量认证指标 能否检测 不能检测的原因(是—1,否—0)
是—1,否—0 能—1,否—0 无仪器 无标准品 缺乏相关试剂(注明试剂名称) 缺乏技术人员 其他(文字说明)
19 三氯乙醛              
20 2,4,6-三氯酚              
21 三溴甲烷              
22 七氯              
23 马拉硫磷              
24 五氯酚              
25 六六六              
26 六氯苯              
27 乐果              
28 对硫磷              
29 灭草松              
30 甲基对硫磷              
31 百菌清              
32 呋喃丹              
33 林丹              
34 毒死蜱              
35 草甘膦              
36 敌敌畏              
37 莠去津              
38 溴氰菊酯              
39 2,4-滴              
40 滴滴涕              
序号 指标 是否计量认证指标 能否检测 不能检测的原因(是—1,否—0)
是—1,否—0 能—1,否—0 无仪器 无标准品 缺乏相关试剂(注明试剂名称) 缺乏技术人员 其他(文字说明)
41 乙苯              
42 二甲苯              
43 1,1-二氯乙烯              
44 1,2-二氯乙烯              
45 1,2-二氯苯              
46 1,4-二氯苯              
47 三氯乙烯              
48 三氯苯              
49 六氯丁二烯              
50 丙烯酰胺              
51 四氯乙烯              
52 甲苯              
53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已基)酯              
54 环氧氯丙烷              
55 苯              
56 苯乙烯              
57 苯并(a)芘              
58 氯乙烯              
59 氯苯              
60 微囊藻毒素              
61 氨氮              
序号 指标 是否计量认证指标 能否检测 不能检测的原因(是—1,否—0)
是—1,否—0 能—1,否—0 无仪器 无标准品 缺乏相关试剂(注明试剂名称) 缺乏技术人员 其他(文字说明)
62 硫化物              
63 钠              
64 三卤甲烷*为计算值,无需填写。 ---- ---- ---- ---- ---- ---- ----
  合计 0 0 0 0 0 0 0




附表3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水质检测能力调查表(三)
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方法
填写说明:“使用方法”:本实验室使用的方法填1,不使用的方法填0,不可空项。“存在问题”:是指在检验方法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序号 指标 GB/T5750.1-13 方法 使用方法 存在问题
1 色度 1.铂、钴标准比色法    
2 浑浊度 1.散射法-福尔马肼标准    
  2.目视比浊法-福尔马肼标准    
3 臭和味 1.嗅气和尝味法    
4 肉眼可见物 1.直接观察法    
5 pH值 1.玻璃电极法    
  2.标准缓冲溶液比色法    
6 铝 1.铬天青S分光光度法    
  2.水杨基荧光酮-氯代十六烷基吡啶分光光度法    
  3.无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4.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5.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7 铁 1.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2.二氮杂菲分光光度法    
  3.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4.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8 锰 1.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2.过硫酸铵分光光度法    
  3.甲醛肟分光光度法    
  4.高碘酸银(Ⅲ)钾分光光度法    
  5.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6.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9 铜 1.无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2.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3.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4.双乙醛草酰二腙分光光度法    
  5.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6.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10 锌 1.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2.锌试剂-环已酮分光光度法    
  3.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4.催化示波极谱法    
  5.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6.电感耦合等离子质谱法    
11 氯化物 1.硝酸银容量法    
  2.离子色谱法    
  3.硝酸汞容量法    
序号 指标 GB/T5750.1-13 方法 使用方法 存在问题
12 硫酸盐 1.硫酸钡比浊法    
  2.离子色谱法    
  3.铬酸钡分光光度法(热法)    
  4.铬酸钡分光光度法(冷法)    
  5.硫酸钡烧灼称量法    
13 溶解性总固体 1.称量法    
14 总硬度 1.乙二胺四乙酸二钠滴定法    
15 耗氧量 1.酸性高锰酸钾滴定法    
  2.碱性高锰酸钾滴定法    
16 挥发酚类 1.4-氨基安替比林氯仿萃取分光光度法    
  2.4-氨基安替比林直接分光光度法    
17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1.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2.二氮杂菲萃取分光光度法    
18 砷 1.氢化物原子荧光法    
  2.二乙氨基二硫代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3.锌-硫酸系统新银盐分光光度法    
  4.砷斑法    
  5.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6.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19 镉 1.无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2.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3.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4.催化示波极谱法 (见铅11.4)    
  5.原子荧光法    
  6.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7.电感耦合等离子质谱法    
20 铬(六价) 1.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21 铅 1.无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2.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3.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4.催化示波极谱法    
  5.氢化物原子荧光法    
  6.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7.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22 汞 1.原子荧光法    
  2.冷原子吸收法    
  3.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4.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23 硒 1.氢化物原子荧光法    
序号 指标 GB/T5750.1-13 方法 使用方法 存在问题
  2.二氨基萘荧光法    
  3.氢化物发生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4.催化示波极谱法    
  5.二氨基联苯胺分光光度法    
  6.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7.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24 氰化物 1.异烟酸-吡唑酮分光光度法    
  2.异烟酸-巴比妥酸分光光度法    
25 氟化物 1.离子选择电极法    
  2.离子色谱法    
  3.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4.双波长系数倍率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5.锆盐茜素比色法    
26 硝酸盐氮 1.麝香草酚分光光度法    
  2.紫外分光光度法    
  3.离子色谱法    
  4.镉柱还原法    
27 三氯甲烷 1.填充柱气相色谱法    
  2.毛细管柱气相色谱法    
28 四氯化碳 1.填充柱气相色谱法    
  2.毛细管柱气相色谱法    
29 溴酸盐 1.离子色谱法-氢氧根系统淋洗液    
  2.离子色谱法-碳酸盐系统淋洗液    
30 甲醛 1.4-氨基-3-联氨-5-巯基-1,2,4,-三氯杂茂(AHMT)分光光度法    
31 亚氯酸盐 1.碘量法    
  2.离子色谱法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聊城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聊政发〔2011〕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聊城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聊城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纸质、电磁介质以及其他载体形式予以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和监督保障机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为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为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和组织实施。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上级业务主管行政机关的统一安排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所在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维护和更新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年度工作报告;
  (五)履行本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发布协调与处理机制,保证政府信息的准确一致。
  第七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公开的范围和主体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和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
  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应当按照规定报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行政机关拟定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政策、措施、标准,或者编制相关规划、计划、方案、预案,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拟定、编制过程中,应当将草案主动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除前款所列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征求意见的草案外,其他属于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有关信息,因其内容不确定,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根据职责权限范围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无权进行澄清的,应当报请有权机关予以澄清,或者报告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者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须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权利人对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征询未向行政机关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法进行保密审查,并相应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情形。确定不予公开的,还应当注明理由。
  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由行政机关内部负责制作或者获取该信息的机构提出意见,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会同保密机构等审核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为主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负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被撤销、合并或者发生变更的,由承担其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原行政机关政府信息的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采取便于公众知晓并符合该信息特点的方式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本单位的政府网站上全部公开。本单位尚未设立政府网站的,应当通过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政府网站公开。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公报制度。
  政府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政策、规划、计划等,应当及时在政府公报上全文登载。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向新闻媒体及社会发布重要新闻,通报重要工作安排及工作进展情况,回答新闻媒体就本地区、本单位工作提出的询问。
  第十八条对重大公共事件、公共预警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公众及时知晓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或者广播、电视等其他方式及时公开发布。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需要将有关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的,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报刊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知晓的方式发布。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当地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室)或者政务大厅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当地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室)以及政务大厅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依法向国家档案馆移交的档案涉及政府信息的,应当将该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情况书面告知国家档案馆。
  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方便公众检索、查询、复制政府信息。
  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对该政府信息的准确性进行检查、核实;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个人,且对该政府信息的准确性难以确定的,应当事先与其进行沟通、确认。
  已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且公开的内容不一致的,由相关行政机关进行协调、确认和更正。相关行政机关对公开的内容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拟发布的政府信息需要批准的,行政机关在发布前应当获得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二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其他未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提交载明下列内容的申请书: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申请人能够提供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的,应当在申请书上载明。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书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接收申请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书,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申请人描述政府信息的内容及其特征确有困难,或者存在阅读、视听等方面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引导和帮助。
  第二十五条行政机关可以设立接收申请的窗口,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集中接收申请窗口。
  第二十六条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书面告知: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内容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公开机关的,还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以及获取的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可以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八)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九)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同一行政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已经作出答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受理;
  (十)申请公开项目较多的,受理机关可以按照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公开项目的方式,告知申请人加以调整。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致使行政机关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中止事由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证照办理、款项和物品拨付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及时编制、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行政机关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在政府网站刊登,并在当地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室)或者政务大厅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和其他查阅场所的醒目位置予以摆放。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收取的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应当全部上缴本级财政。
  申请人属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者确有其他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四章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及时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并适时组织开展社会评议。考核结果和社会评议结果应当作为行政机关绩效考核的内容之一,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四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编制、公布上年度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并报送本级和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行政机关同意公开、部分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分类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投诉情况和处理结果;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收费的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不按规定向当地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送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或者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六)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七)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纳入本机关的年度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邮政、通信、金融以及殡葬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建立中小学编制报告制度的通知

教育部、中央编办、财政部


教育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建立中小学编制报告制度的通知


教人〔2003〕11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为加快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进程,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工作,现就建立中小学编制年度报告制度及对中小学编制核定进展情况进行月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尚未制定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尽快制定并组织实施。已经制定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的,要加快编制核定工作的进度。按照全国农村教育工作会议提出的要求,力争在2003年年底前完成中小学编制核定工作。在制定编制标准实施办法和核定编制的过程中,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精神,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区别对待,防止在编制核定上“一刀切”,保证教学编制的基本需求。

  二、为便于掌握各地编制核定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编制核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从2003年11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编制和财政部门要将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到县工作的进展情况按附件一要求,逐月分别报告教育部、中央编办、财政部。核编工作完成后改为年报。

  三、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中小学编制总量应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等情况相应调整,实行动态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提出编制调整建议,并报编制、财政部门按照编制标准予以调整。从2003年起,实行中小学编制年度报告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编制和财政部门要随年度统计报表将本地区中小学编制配置情况按附件二要求,分别报教育部、中央编办、财政部。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编制和财政部门要加强领导,及时沟通,密切合作,认真做好编制报告组织协调工作和数据统计工作,如实报告编制核定进展情况和年度编制配置情况。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教育部人事司  张总明 66096309     电子信箱:laozichua@moe.edu.cn

  中央编办四司  韩肃  65140506     电子信箱:hs@scopsr.gov.cn

  财政部教科文司 项贤春 68551315     电子信箱:mofjyc1342@yahoo.com.cn

  附件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