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重大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21:42:07  浏览:80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重大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重大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卫中医(1999)14号


  各区、县卫生局,医学院校,有关课题研究单位:
  为了加强对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重大研究项目的管理工作,现制定《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重大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如遇问题或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附件一、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重大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二、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重大研究项目计划进度表
   三、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重大研究项目阶段合同书
  

  上海市卫生局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重大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家和《上海市发展中医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卫生局资助的中医药重大研究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市卫生局是项目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项目评审实行招标制度,并遵循专家论证、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五条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重要社会需求、重大研究价值和良好发展前景;
  (二)具有中医药特色和本市优势,并且研究工作已有一定基础;
  (三)由多种学科参与并有高层次研究人员组成。
  第六条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研究的,应当确定主要承担单位,并作为项目的申请单位,其他共同研究的单位作为协作单位。申请单位应当确定项目负责人办理有关申请手续。
  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申请单位的项目研究人员,并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曾经担任部,市级以上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且承担的科研项目均能按计划完成;
  (三)具有一定的科研组织,协调能力。
  第七条项目申请单位向市卫生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
  材料:
  (一)项目建议书;
  (二)项目申请单位与协作单位的协议。
  市卫生局自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90天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科研重大项目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项目计划任务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八条取得《项目计划任务书》的申请单位,应当在取得《项目计划任务书》之日起30天内正确填写《项目计划任务书》,并一式五份提交市卫生局。市卫生局收到《项目计划任务书》之日起90天内,组织成立专家组,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决定是否立项,并书面告知对方。
  市卫生局应当及时与立项项目的主要单位签订由市卫生局统一印制的《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重大研究项目阶段合同书》;并向立项项目的主要研究人员颁发《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重大研究项目承担证书》。
  第九条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应当及时与协作分别签订合作协议书,协议书条款可参照《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重大研究项目阶段合同书》,规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市卫生局应当每年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阶段考核评估,并按合同规定分期划拨项目研究经费。对阶段考核评估不合格的,市卫生局有权停拨项目研究经费,并可责令项目主要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对严重违反合同规定的,市卫生局有权撤消该项目并向项目承担单位追回已拨的项目研究经费。
  专家组是指:由上海市卫生局组织的项目相关学科基础,临床,药学等方面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负担指导项目研究,审定研究计划,确定资助经费,进行考核验收和成果鉴定及其它技术咨询工作。
  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合同的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研究条件,落实匹配经费,项目主要承担单位按合同规定向协作单位划拨项目研究经费。
  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重大研究项目计划进度表》,并于每年12月底上报市卫生局。
  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并有权合理使用项目研究经费。
  第十三条项目研究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符号专利申请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申请手续。在不具备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应当经市卫生局批准后,方能公开发表项目研究结果或者阶段结果。
  由于泄漏或者未经市卫生局批准擅自公开发表项目研究结果或者阶段结果,导致无法申请专利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市卫生局有权取消项目,并追回已划拨的项目研究经费;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追究主任。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改变项目主要内容的,应当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主要承担单位和有关协作单位同意,报市卫生局批准后,方能改变项目内容。
  擅自改变主要项目内容的,市卫生局有权取消项目,并可追回已划拨的项目研究经费。
  第十五条项目研究经费(包括匹配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扣押。
  市卫生局有权监督项目研究经费的使用情况,并请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对违反研究经费使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项目完成后,市卫生局组织项目验收,成果鉴定和成果奖励。
  第十七条对研究中有重大贡献的研究人员,市卫生局应当根据有关科技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重大研究项目阶段合同书


  
  项目名称:
  委托方(甲方):
  研究开发方(乙方):
  研究开发方上级主管部门(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有效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重大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就项目的研究开发,经协商一致,签订本阶段合同。
  一、阶段的研究内容,形式和要求
  二、本阶段应达到的技术指标和参数
  三、本阶段研究开发计划
  四、本阶段研究开发经费的支付
  本阶段研究开发经费:万元。
  其中:甲方提供万元,乙方提供万元。
  五、履行的期限,地点
  本阶段合同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在上海
  履行。
  六、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甲、乙、丙三方对本项目中的处方,工艺流程,临床资料,实
  验数据等技术情报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乙方不得擅自发表研究结果,确需发表的,应当征得甲方同意。
  试验原始资料由乙方保存,甲方可以随时查阅,并可获取复印件。
  七、风险责任的承担
  在履行本阶段合同的过程,确因在现有水平和条件下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部分或者全部失败造成的损失,风险责任由甲方承担。
  本项目风险责任的确定应当经甲方认可。
  八、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在本合同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权益中,甲方按投入资金在研究项目
  中所占的比例享有相应权益,完成的技术成果实现转让第三方,甲方按相应的百分比收取回报。甲方持有的权益转让时,乙方享有优先权。若甲方分享的技术转费超过甲方投入资金的200%时,甲方按投入资金的200%收回投资,其余部分归乙方用于其他新产品的开发。
  阶段验收的标准和方式
  九、本阶段验收的标准和方式
  本阶段合同期满进行验收,验收按本项目合同的一、二、三条标准,由甲方组织专家组采取听汇报、提问、查核资料等方式进行。
  十、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甲方不履行合同,已投入资金不得追回,并赔付乙方善后处理所支出的各项费用;如乙方在本合同生效经费到达之日起三个月内仍未开展工作,或将甲方所投入资金挪作它用,除全部退还甲方所投入资金外,还应按甲方所投资金额总额和乙方占用资金时间,每月按1%赔偿甲方的损失;如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考核指标按质、按量完成合同内容,视不同情况,甲方将要求乙方退还投入的部分或全部资金,最少不低于甲方所投入资金的25%;如乙方单方面无故延长本合同完成期限,一年之内每延期一个月应按合同总金额的2%赔偿甲方的损失,延期一年以上的,超过一年部分每月按合同总金额的8%赔偿甲方的损失。
  十一、争议的解决办法
  在本阶段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双方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商定,采用以下方式解决。
  仲裁
  司法
  十二、其他
  (一)本阶段研究中,需对研究内容进行修改时,应当按《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重大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二)丙方对合同的实施和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并保证合同的顺利实施。
  十三、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持二份,丙方持一份。
  十四、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合同签订各方: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重大研究项目计划进度表



  项目或课题名称
  按计划应完成的研究内容及进度
  目前完成的情况
  需要说明的情况
  拨款数(万元)
  已使用数(万元)
  节余数(万元)

  注:经费使用的具体明细情况请另附
  填报单位(盖章)填表人(盖章)审核人(盖章)
  填报时间:年月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债兑付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债兑付管理工作的通知

银发[2004]89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交通银行:

为维护国债信誉,保护国债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国债兑付资金风险,确保国债兑付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国债兑付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兑付工作的组织管理

(一)随着以前年度到期应兑未兑国债数量的逐渐减少,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根据当地国债兑付工作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国债兑付点的数量与分布。国债兑付点应设置在地理位置相对居中、交通方便、经办人员业务素质较高、服务质量较好的商业银行,原则上每个县(市)一个,地(市)级中等城市的城区两个,大城市、特大城市可按实际兑付需求适当增加兑付网点数量。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将辖区内国债兑付点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国库部门设置咨询监督电话。

国债兑付点应设有明显的办理国债兑付业务的标记。安排业务熟练的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债兑付业务,不得更改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兑付政策,不得以任何借口相互推诿或拒绝办理兑付业务。

从2004年起,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国债兑付网点全年办理兑付业务。

(二)加大对国债兑付网点经办人员兑付业务的培训力度,使柜台兑付工作人员熟悉掌握国债兑付政策和相关规定,增强对假国债券的鉴别能力。

(三)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定期对办理国债兑付业务的商业银行进行检查辅导,年终进行总结、考核、评比,考核评比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统一安排。

二、已兑付国债实物券的收缴和销毁

(一)办理国债兑付业务的商业银行继续执行“先缴券、后划款”的兑付方式,可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年终集中缴纳、定期缴纳或随时缴纳等缴券方式,确保国债兑付款项与兑付实物的一致。

(二)经办无记名等实物国债兑付的商业银行,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方式、时间和程序,将已兑付国债实物券上缴至当地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部门,货币金银部门负责办理实物券的清点验收和保管,并按缴纳行、券种、券别、张数、金额等要素登记实物保管登记簿。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办理兑付本息款上划的账务核算手续,记录有关账务。

(三)已收缴到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库的国债实物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发[2002]306号)中有关清理销毁的规定处理。国债实物券的销毁工作原则上每年安排一次。

三、国债收款单的兑付

国债收款单的兑付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或中国人民银行委托的商业银行办理。委托商业银行办理兑付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制定相应管理办法,规范被委托行国债收款单兑付业务,防止错兑、误兑和遗失等现象的发生。在办理国债收款单的兑付工作中,各兑付机构应认真审核国债收款单收据联和相关材料的合法性,并保证每笔兑付业务的真实、准确。

四、兑付结束报告表的编报

年度兑付工作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及时做好账账、账表、账实的核对工作,保证各项兑付款项核对相符。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深圳市中心支行,应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将上年度的国债兑付结束报告表报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2004年度将启用国库会计核算系统(2.0)版编制、上报国债兑付结束报告表,具体格式另行通知。

五、国债票样和假券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国债票样管理,认真执行票样的下发、领用和保管制度,国债兑付网点撤销后,要将领用的国债票样及时收回,并定期对领用票样的单位进行检查,防止票样的遗失和损坏。国债假券的鉴别、收缴、保管、报告、销毁等业务按《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库券反假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03]139号)的规定办理。


中国人民银行

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建筑卫生陶瓷企业成本管理规程

国家建材局


建筑卫生陶瓷企业成本管理规程

(一九八九八月二十五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卫生陶瓷企业成本管理,统一成本计算方法,促进改善生产经营,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财政部制定的《国营工业、交通运输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以下简称核算办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成本管理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按照经济规律办事,明确经济责任,讲求经济效果,奖惩分明。
第三条 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应实行全面成本管理,使各项经济活动处于有效的控制和监督之下。
成本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财经制度,正确执行成本开支范围和各项开支标准。
(二)按照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测算成本水平,全面平衡,编制成本计划,层层分解落实,保证完成。
(三)建立和健全成本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正确及时地核算成本,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成果。
(四)经常检查分析成本计划执和情况,揭示薄弱环节的潜力,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促进成本不断降低,并通过考核评比,调动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国营建筑卫生陶瓷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成本开支范围
第五条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成本条例》和《实施细则》关于成本开支范围的各项规定。
第六条 按照《成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建筑卫生陶瓷企业的下列费用列入成本开支:
(一)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备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的原价和运输、装卸、整理费用、以及支付的外部加工费等。
(二)固定资产的折旧费,预提的窑炉复置金。租赁费和修理费。
(三)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用,除《成本条例》中规定的可从成本中开支的费用以外,为开发研制新产品、新技术所必需的单台价值在五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试研装置、试制用关键设备、微机购置费数额较小的,可摊入当年成本,数额较大的,允许企业分三至五年摊入新产品成本或全部产品成本。
用于财会电算化的微型电子计算机购置费,应先用企业生产发展基金解决。确有困难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对单个系统在五万元以下的,可分次摊入成本,要讲求实效,注意节约。
(四)按照国家规定列成本的职工工资、原材料节约奖、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奖。
(五)按规定提取列入成本的职工福利基金和工会经费以及职工教育经费。
(六)产品包修、包换、包退的费用,废品的修复费用或报废损失,停工期间支付的工资,职工福利费、设备维修费和管理费,削价损失和经同级财政机关批准核销的坏帐损失。
(七)财产和运输保险费,契约、合同公证费和鉴证费,咨询费,专利技术使用费以及规定应列入成本的排污费,房地产税、车船牌照税、土地使用税。
(八)流动资金借款利息。
(九)销售商品发生的运输费、包装费、广告费和销售机构的管理费以及产品展览费。
(十)办公费、旅差费、会议费、劳动保护用品、冬季取暖费、消防费、检验费、仓库经费、商标注册费、出国人员经费和外宾招待费等。
(十一)经财政部批准列入成本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 按《成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筑卫生陶瓷企业的下列各项费用开支,不得列成本。
(一)应由基本建设资金,各项专项基金和专项拨款或专项借款中开支费用。
(二)应由企业留利中开支的奖金。
(三)超出国家规定开支标准部分的各项费用支出。
(四)基本建设借款和专项借款的利息以及流动资金借款的罚息。
(五)应由企业自有资金开支的各项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的罚款。
(六)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
第八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有权拒绝任何机关和单位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
第九条 大修理与中小修理的划分,应按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全民所有制建材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中有关大修理范围的规定执行,属于大修理开支范围的不列入成本。

第三章 基础工作
第十条 为了使成本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等具有切实可靠的依据,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定额管理、原始记录、计划价格财产管理,以及物资收发计量检验等基础工作。
第十一条 建立定额管理。企业的生产、耗费,产品质量、设备利用,凡可实行定额管理的,均应根据企业的历史水平制定积极进取、切实可行的定额。
(一)消耗定额:指原燃材料、动力、工时消耗等数量定额。
(二)质量定额:指成品率、一级品率等定额。
(三)金额定额:指以金额综合反映的各项定额。
定额核定后,年度内基本不变。但随着生产发展和技术的改进、管理水平的提高,于每年编制生产经营计划以前,可作一次复查,进行必要的修订。
定额应经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查、报厂长批准后颁发执行。
第十二条 原始记录。原始记录是企业生产经营中各个环节发生的有关数量、价值的法定记载。如原料、辅助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收发和消耗,工时考勤,设备运转,在产品、半成品的结转和盘存、质量检验,产品入库和发运,以及各项费用等,均应有完整准确的原始记录。
各种原始记录表格应符合企业管理的要求,由计划统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及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厂内计划价格。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对外购和自制材料、燃料及低值易耗品制定计划价格目录;对基本生产的半成品、在产品按有关定额制定计划单价;对辅助生产的水、电、汽、风和修理用备件,以及劳务等,制定产品计划单价、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对汽车运输制定运
价。以利内部核算成本,考核分析实绩并做为编制成本计划的依据。
计划价格,应经总会计师审查,报厂长批准执行,并每年修定一次。
第十四条 计量检验。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计量检验法规,设置完备的计量检验器具仪表,对物资的收发、消耗和生产过程进行严格的计量检验。并建立定期校验制度,加强维护保养,使之准确无误。
企业的财产物资应定期盘点核对,做到帐实相符、帐卡相符、帐帐相符。

第四章 成本管理责任制
第十五条 企业应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厂长领导下的分级分口成本管理责任制,明确职责分工,组成纵横联结,有广泛群众基础的成本管理网。
第十六条 厂长应对成本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及有关成本管理的规定,保证正确完成上级下达的成本任务,并对企业生产经营的经济效果负主要责任。
(二)组织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建立各级成本管理责任制,实行分级分口管理。定期检查各部门职责履行情况,解决存在问题。
(三)组织与领导各职能部门及基层车间落实技术组织措施,广泛发动群众开展“双增双节”运动,完成各自承担的成本,费用计划。
第十七条 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副厂长,协助厂长具体组织成本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厂长具体组织本企业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成本管理的规定,组织编制、实施成本计划,并对企业经济效益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二)组织检查成本计划执和情况和实施降低成本的措施。
(三)监督财经纪律,签署或副签企业对外经济合同,审查重大的财务开支。
(四)组织改善和健全企业成本管理工作,以及协调各部门,车间与财务部门的关系。
第十八条 总工程师或行使总工程师职权的副厂长,协助厂长做好技术经济方面的成本管理工作,并对企业各项技术措施的经济效果负责。其应负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和实施企业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及挖潜革新改造措施。
(三)正确贯彻工艺和检验制度,确保产品质量,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改善劳动组织,讲求经济效益。
第十九条 企业的计划统计部门,负责编制生产计划,并协助财务部门预测成本水平,编好成本计划及其与各项计划之间的综合平衡;组织正确及时填报原始记录、统计报表,分析有关生产指标的执行情况,为成本管理提供数据。
由于生产计划失误使成本升高,或统计资料失真,造成成本计算不实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条 企业的生产部门,负责制定、实施生产定额和生产作业计划,科学地组织均衡生产以及定期盘点在产品、半成品。
由于生产管理不善,措施不力,未完成生产计划而造成损失,致使成本升高,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一条 企业的工艺技术质量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各项主要原燃材料工艺过程消耗定额和产品质量指标,并及时分析其执行情况,采取改进措施。
由于工艺技术管理不善,质量控制不严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失,引起成本升高,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设备动力部门,负责制定、实施设备管理制度和设备利用制度、主要设备零配件的消耗定额,以及水、电、汽、风的消耗定额;及时检查分析有关定额完成情况,对备品备件应定期盘点,并建立备件定额、储备资金管理制度,发现问题采取措施解决。
由于设备管理不善,造成浪费损失,致使成本升高,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企业的物资供应部门,负责制定、实施材料的计划价格一般材料消耗定额,确保生产经营用各种物资的质量、数量和价格合理,认真实行材料计量验收、限额发料、定期盘点和材料储备资金定额管理制度。
由于管理不善,材料采购价高、质量低劣、超定额亏量和一般材料消耗失控以及库存物资超储积压等影响成本升高,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四条 企业的销售部门,负责按合同组织产品发运,办理销售货款的结算手续、产品保管和定期盘点库存产品等。
由于上述管理失误,遭受损失致使成本升高,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五条 企业的劳资人事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劳动定额、定员、劳动工资计划和劳动力的调配,以及工资、奖金的管理;分析劳动工资计划执行情况。
由于劳动工资管理不善,造成工资基金超支,致使成本升高,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财务部门,在厂长、总会计师的领导下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成本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企业的成本管理制度,并贯彻执行。
(二)组织制定各项费用定额和流动资金定额。
(三)协助物资供应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制定材料和在产品、半成品、自制低值易耗品、动力、劳务等厂内核算计划价格。
(四)组织编制全厂的生产成本计划,并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车间。
(五)领导与组织各级成本核算和管理。
(六)检查分析成本计划执行情况。
(七)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
由于监督不力和支出失控,造成浪费损失致使成本升高,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其他各职能部门,都应按照各自承担的职责范围,做好分管成本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八条 企业的各车间和部门,应由一名负责人领导成本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或兼职成本员,进行日常成本管理和核算。
各车间、部门应按照厂部下达的成本或费用指标,编制本车间、部门成本计划,分解落实到班组、机台或个人,并负责分析考核各项指标的执行情况。
车间、部门成本员在业务上受财务部门直接领导。
车间、部门负责人应对完成本部门、车间的成本、费用计划承担经济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企业的基层班组,应在班组长的组织下进行本班组有关指标的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属于班组主观原因未完成班组经济指标的,除班组长承担主要经济责任外,班组有关成员,也要分别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五章 成本计划与控制
第三十条 成本计划是生产财务收支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实行成本控制的依据。企业应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按照经济体制改革所赋予的权限在认真编制年度生产、财务计划的同时编制成本计划,确立生产、财务及成本目标。
第三十一条 企业编制成本计划必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加强调查研究,掌握市场信息,研究分析生产技术,生产组织、经营管理以及各项消耗等的变化进行预测并抓住关键,落实措施,为编制成本计划提供提供可靠依据。
(二)编制成本计划,应依靠广大职工群众,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充分挖掘内部潜力,严格遵守成本开支范围,既要指标先进,又要留有余地切实可行。
(三)成本计划,应与生产、劳动工资、物资消耗、技术措施等计划互相衔接,互相平衡,推动企业从各方面节约人力、物力和财力。
第三十二条 成本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生产费用预算;
(二)全部商品产品总成本(分列可比产品与不可比产品);
(三)主要产品(半成品)单位成本计划;
(四)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预算;
(五)文字说明。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做好成本预测工作,为经营决策提供可靠的数据和信息。
企业在设计新产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提高产品质量,改变产品结构时,应事先制定设计方案,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和可行性研究,对确有经济效益的,才能作为编制和审批计划的依据,付诸实施。
第三十四条 企业的成本计划,应分解落实到各职能部门和车间、班组以至岗位个人,使成本计划的执行建立在可和基础上。
第三十五条 企业在生产经过程中,应对人力、物力的消耗和各项费用支出,按经济责任制的要求,把经济责任和考核奖罚结合起来,实行分级分口的成本控制。
第三十六条 加强成本的日常管理与控制,是实现成本计划的措施之一。企业应采用控制定额、执行预算、审查支出等手段。对材料采购和领用、人工使用以及费用支出等进行严格控制。
(一)材料费用是成本构成的主要部分。企业应对材料的采购成本和消耗数量实行重点控制。
1.材料费用是成本构成的主要部分。企业应对材料的采购成本和消耗数量实行重点控制。
2.严格材料验收制度,制定合理的正常损耗,防止缺斤短两、霉烂、变质损失。
3.控制材料消耗,对主要材料消耗应实行定额管理,一般消耗性材料应按计划控制或实限际额发料。
(二)工资支出的管理,应从人员和工资基金两个方面进行控制。
1.人员管理,应严格按照劳动定员、定额进行控制,并研究改善劳动组织、优化劳动组合挖掘潜力提高劳动生产率。
2.工资基金管理,应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并控制不符合规定的各种津贴和奖金。
(三)各项费用的管理,应按费用性质和发生区域划分责任单位,实行计划管理与控制。
“厂内银行”是监督和控制成本的有效手段,各企业应创造条件积极推行。

第六章 成本核算
第三十七条 根据建筑卫生陶瓷企业生产类型、特点,对成本核算对象规定如下:
(一)产成品
卫生陶瓷、釉面砖、陶瓷锦砖、外墙砖、地砖等,应按照品种列为成本核算对象。
(二)半成品
基本生产的各个阶段(步骤)生产的半成品列为成本核算对象。
(三)为企业生产产品所制作的模型(卫生陶瓷的石膏模型和各种砖的钢制模型)、炉材(匣体、支架等)和各辅助生产部门提供的水、电、汽、风、修理、零配件、制造、运输等,应列入辅助生产进行核算。
第三十八条 为了便于企业之间相互比较,对建筑卫生陶瓷产品成本的计量单位统一规定如下:
(一)卫生陶瓷:以成本标准件为计量单位。
(二)釉面砖:以千片为计量单位。
(三)陶瓷锦砖: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
(四)外墙砖: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
(五)铺地砖: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
第三十九条 建筑卫生陶瓷企业的成本项目内容统一规定如下:
(一)原材料:指构成产品实体的各种原材料消耗,如石英、长石、腊石、砂石、瓷土、子木节及耗用的各种化工材料等,辅助材料消耗如产品包装用纸箱、木箱、草绳、元钉、塑料带、铅丝、草帘,稻草以及包装用纸等。
(二)燃料与动力,指基本生产工艺用燃料。如煤 、重油、煤气及基本生产工艺用电。
(三)工资及福利费:指基本生产车间直接从事产品生产工人的标准工资和各种工资性质津贴,及及按照规定提取直接从事产品生产工人的职工福利基金和原材料节约奖。
(四)车间经费:指基本生产车间为管理和组织生产所发生的费用。
(五)企业管理费:指为企业管理和组织生产经营所发生的费用。
第四十条 车间经费的明细项目规定如下:
(一)工资及福利费:指车间管理人员、辅助工人的标准工资和各种工资性质津贴,以及按现行规定应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三)折旧费:指车间的各项固定资产按照规定计提的折旧费。
(四)修理费:指车间所用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提取的大修理基金和发生的经常修理费。车间使用低值易耗品修理费也包括在本项目内。
(五)办公费:指车间为管理工作支付的印刷、邮电和办公用品等费用。
(六)水电费:指车间用水和照明用电的费用。
(七)取暖费:指车间取暖所发生的费用,支付给职工的取暖津贴应列入工资项目内,不包括在本项目内。
(八)租赁费:指车间从外部租入的各种固定资产和工器具按规定在成本中列支的租金。
(九)机物料消耗:指车间为进行生产和维护生产设备等所消耗的各种一般性材料(不包括修理、劳动保护用材料,但包括泥条、碱面、碱渣等费用)。
(十)保险费:指车间应负担的财产保险费。
(十一)低值易耗品摊销:指车间所使用的低值易耗品的摊销费。石膏模型的摊销,应按使用周期(一般三个月)摊入成本;各处炉材可采用一次摊销法。
(十二)劳动保护费:指车间所发生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各种劳动保护费,如安全、卫生装置、工作服、工作鞋、帽、手套、口罩等费用。
(十三)在产品、半成品盘亏和毁损:指车间所发生的并按规定报经批准由成本负担的在产品、半成品盘 毁损。在产品、半成品的盘盈应从本项目内减除,净盈余以负数表示。
(十四)烘干费:指车间为烘干在产品及半成品所发生的费用。
(十五)其他:指不能列入以上各项目的车间管理费用。其中较大的费用开支,应在本项目下增到“其中:×××”项目单独反映。
第四十一条 企业管理费用明细项目规定如下:
(一)工资及福利费:指企业管理部门的职工标准工资和各种工资性质津贴,以及按现行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二)工会经费:指企业按照规定提取拨交工会的工会经费。
(三)职工教育经费:企业按照规定支付的职工教育经费。
(四)折旧费:指企业管理部门和福利部门的各项固定资产按照规定计提的折旧费。
(五)修理费:指企业管理部门的各项固定资产按照规定提取的大修理基金和发生的经常修理费。企业管理部门所使用的低值易耗品修理费也包括在本项目内。
(六)办公费:指企业管理部门所支付的印刷、邮电、办公用品等费用(不包括图纸和制图用品费)。
(七)水电费:指企业管理部门消耗水电所支付的费用。
(八)取暖费:指企业管理部门取暖所发生的费用。支付给管理部门职工的取暖津贴,应包括在工资项目内,不在本项目内列支。
(九)试验检验费:指企业对材料、产品进行分析、检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企业实验室和检验部门所耗用的材料以及委托外部进行检查、试验时所支付的费用等。
(十)设计制图费:指企业生产设计部门的日常经费包括生产设计部门支付的图纸、其他用品费和委托外部设计制图时所发生的费用等。
(十一)租赁费:指企业管理部门从外部租入的各种固定资产和用具等按规定在成本中列支的租金。
(十二)差旅费:指企业职工因公外出的差旅费和市内交通费,探亲费,以及按规定支付的职工及其家属的调遣费。
(十三)外宾招待费:指企业招待外宾,按规定支付的各种费用。
(十四)会议费:指企业因召开会议按规定支付的各种费用。
(十五)出国人员经费:指企业职工因公出国考查、签订合同、培训等按规定支付的各种费用。
(十六)保险费:指企业进行财产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用。
(十七)低值易耗品摊销:指企业管理部门所使用的低值易耗品摊销费。
(十八)运输费:指企业管理部门应负担的厂内运输部门和厂外运输单位所提供的运输劳务费用。
(十九)仓库经费:指企业材料和成品仓库为进行保管整理等工作所耗用的材料和其他各种费用。
(二十)产品“三包”损失:指企业因实行产品“三包”而支付的各种费用和发生的损失。
(二十一)材料产品盘亏和毁损:指企业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由产品成本负担的材料、产品的盘亏和毁损,减除盘盈的净损失,净盈额以负数表示。
(二十二)警卫消防费:指企业警卫、消防部门的维护费和日常经费,以及消防用材料物资等。
(二十三)利息支出:指企业支付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减除利息收入后的净额。银行按规定加收的各种罚息和罚金,应在企业留利中开支,不得列入本项目。
(二十四)新产品试制费,指企业按试制新产品所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试验费,样品、样机和一般测试手段的购置费。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按销售收入计提的新产品试制费,也由本科目核算。出售样机、样品所得的价款,应在本项目冲减。用新产品试制费拨款购置的样品、样机,出售所得价款,如当年没有试制任务的,也应在本项目内冲减。
(二十五)技术研究费:指企业内部科研机构所需费用以及企业接受国内单位技术转让或向国外引进技术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费用。
(二十六)上级管理费:指企业按规定分摊上交的公司管理费。收到上级主管公司退回的管理费结余应从本项目内扣除。
(二十七)税金支出:指企业交纳的按规定计入成本的各种税金,如房地产税、车辆牌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二十八)合理化建议奖:指企业按规定列入成本的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奖。
(二十九)其他:指不能列入以上各项目的各种企业管理费。其中较大的费用开支,按规定应由企业管理费开支的,可在本项目下增列“其中XXX”项目单独反映,如“排污费”,“坏帐损失”,“积压物资削介损失”等。
第四十二条 建筑卫生陶瓷企业成本计算的一般程度,首先应根据有关原始记录和帐册,按照经济用途和发生地点分别汇集各基本生产车间、辅助生产车间和管理部门所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然后将所汇集的生产费用进行分配,以计算各种产品、自制半成品、在产品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
第四十三条 基本生产费用的汇集与分配办法规定如下:
(一)应计入产品成本的材料费用,根据各车间部门领退材料数量及金额分别用途汇总,记入各车间有关成本项目。以计划价格核算,耗用材料应负担的计划价格与实际价格的差异,一般按当期累计差异率计算,分别调整有关产品成本。
(二)计入产品的燃料和动力费用,根据计量仪表记录的耗用数量进行分配,列入“燃料和动力”成本项目。
(三)应计入产品成本的工资及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分别计入各车间、部门有关成本项目。
(四)待摊和预提费用应按财政部《核算办法》有关允许待摊、预提费用的具体项目和摊销期限的规定执行,不得作为调节成本的手段。
(五)折旧、大修应按有关规定按月提取,分别计入“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的有关项目。窑炉复置金应按本规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月提取计入车间经费窑炉复置金项目。
(六)车间经费月末全部结转计入各有关基本生产车间成本。
(七)企业管理费由财务部门汇集,由当月完工产品负担。生产多类产品的企业,对企业管理费可采取两步分配法。即先按生产各类产品的职工人数或工资总额分配,然后再在同类各产品的车间成本之间分配。
第四十四条 窑炉复置金的提取与核算规定如下:
(一)窑炉是建筑卫生陶瓷企业特殊性的固定资产。根据其使用周期短、耗损快、不断更新等特点,只提窑炉复置金,不提基本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
(二)窑炉复置金提取,以上期窑炉更换工程的全部费用为依据,按本期计划生产周期计算出月平均数,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作为本期窑炉复置金的月提取数,进行预提,计入成本。
(三)窑炉复置金的开支范围,包括窑炉降温停火更换起至恢复生产期间所发生的人工和材料、备品、备件、动力等费用,以及点火烘窑所消耗的燃料、动力、人工等费用。
(四)窑炉更换同时,发生的其他几项费用的核算:
1与窑炉更换同时,进行其他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费用,在大修理基金中列支。
2.与窑炉在更换期间,不提取窑炉复置金,但其他固定资产照提基本折旧和大修理基金。窑炉更换期间进行的不属于大修理工程项目的其他固定资产的中、小修理费用,可作为待摊费用,分斯摊入以后各期生产成本。
(五)窑炉复置金,属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补偿资金,可在专用基金下,增设窑炉复置金项目,与大修理基金分开列帐,专款专用。
第四十五条 各项辅助生产费用,均应分别汇集,计算产品成本和劳务作业成本。其费用分配规定如下:
(一)各辅助生产车间提供的劳务等,应按提供产品、劳务作业量分配给受益单位。按计划价格进行分配时,计划价格与实际成本的差异,只分配给基本生产车间;按实际成本分配时,可采取一次交互分配计算。
(二)自制工具、配件和备件等完工后,可按计划价格(或实际成本)入库,视同材料处理。
第四十六条 辅助生产部门的成本计算方法规定如下:
(一)石膏模型及炉材(包括匣体、棚板、支架等)成本的计算:
产量,可用品种单重与数量相乘,按综合吨数计算。转出量按投入使用模型重量计算。
石膏模型炉材成本包括生产耗用的材料、燃料成本+动力、工资、折旧和其他费用。
转出模型炉材成本=本期模型炉材生产成本+期初结存成本-期末结余成本。
(二)供水成本=外购水费+供水部门当期动力、工资、折旧和材料等费用。
供水部门总成本
单位成本=───────
供水总量
(三)供电成本=外购电费(电度电费、基本电费、力率费、电费附加等)+厂区供电线路耗损费、变电器耗电费+供电部门当期发生的工资、折旧和消耗材料等费用。其单位成本计算方法与供水单位成本同。
(四)供汽成本=锅炉用燃料费+供汽部门当期发生的动力工资、折旧、消耗材料等费用。单位成本计算方法与供水单位成本同。
供水、电、汽成本分配公式如下:
分配成本=单位成本×受益车间部门的耗用量。
(五)劳务作业成本,包括货车运输、机修、筑炉、装卸等部门成本。
1.劳务作业费计算方法:
单位成本=当期发生的料、工、费总额÷劳务作业工作量
货车运输成本:可按元/工时计算:
2.分配公式:
劳务作业费分配额=单位成本×为各受益车间部门提供劳务作业的工作量。
第四十七条 根据建筑卫生陶瓷生产工艺过程和连续生产的特点,企业应按分步顺序结转法计算产品成本,并应按成本项目计算还原成本。
(一)卫生陶瓷成本计算分步:
1.原料加工成本:由原料配方料起至泥釉料出磨止。
2.成型制坯成本:包装注坯、修坯、釉坯。
3.产品烧成成本:由半成品装窑起至产品出窑检验后止。
4.产品包装:由开始包装起至包装完工入库止。
(二)釉面砖成本计算分步:
1.原料加工成本:由原料配方料起至制成土粉止。
2.成型压坯成本:由压坯成型起至干燥出窑止。
3.素烧施釉成本:由素烧装钵起至施釉完了止。
4.釉烧成本:由釉烧装钵起至釉烧完了止
5.包装成本:由开始包装起至成品入库止。
(四)外墙砖、铺地砖的分步成本算可参照上述产品成本计算步聚,进行核算。
第四十八条 卫生陶瓷成本计算的方法规定如下:
(一)原材料耗用量,应按当期泥、釉配方料生产定额消耗量加材料实际损耗(包括原料质耗和自然水份损耗)计算。配料前的加工料视为库存材料。其加工费计入磨后的原料成本。
(二)泥、釉料半成品成本的计算。
当期生产量,以入磨的配方料数量计算。入磨量即为本步骤产品产量。转入一下分步的数量,以期初对存数量加上本期产量减去期末结余数量计算。
1.当期的泥、釉料生产成本=各种配方料耗用量成本+当期发生的燃料、动力、工资、费用。
2.转入下分步的泥釉料成本=当期生产成本+期初结存半成品成本-期末结余半成品成本。
(三)成型压坯成本的计算:当期生产以生产半成品的合格品件数计算,转入下步的数量以转出合格品件数计算。
1.当期成型压坯生产成本=上步转入的泥、釉料成本+本车间当期发生的动力、工资、费用成本。
2.转入下分步的半成品成本=当期生产半成品成本+期初结存半成品成本- 期末结余半成品成本。
(四)烧成成本的计算:本期产量以出窑的合格品件数急算。因每期发生的生产费用比较稳定,其期初期末在产品可采用定额法计算,本期发生的生产费用全部摊入产成品成本。
产品的烧成成本计算公式:
产品的烧成成本=上分步转入的半成品成本+本车间当期发生的燃料、动力、工资、费用成本。
(五)包装成本计算:各种包装材料耗用量成本+包装车间当月发生的工资、费用成本。
(六)产成品成本的计算:产成品成本=产品烧成成本+包装成本+企业管理费。
第四十九条 釉面砖的成本计算方法的规定如下:
(一)原材料耗用量,应按当期泥、釉配方料生产量加生产中材料实际损耗计算,配料前的加工料视同库存材料,其加工费计入磨后的原料成本。
(二)熔块为釉料的原料,按吨计算重量。熔块的自治成本不单列分步进行核算,发生额可按釉料耗用量列入釉料成本。
(三)料粉和釉料的产量,可分别以料粉当期配方料入碾吨数和釉料入碾吨数计算,入碾料浆、喷雾和挤干、粉碎成土粉的各工序数量均按干基计为粉料产量,不区别半成品和在成品。转入下分步的数量以本期初结存量减期末结余量计算。
1.当期生产成本=各种配方料耗用数量成本+本分步当期发生的电费、工资、费用。
2.转入下分步的粉料、釉料成本=当期生产成本+期初节存成本-期末结余成本。
(四)成型压坯的产量以当期生产的砖坯合格片数计算。转入下工序的数量,以拨给素烧装窑片数计算。
本期砖坯生产成本=上分步转入的料粉成本+本分步本期发生的电费、工资、费用。
转入下分步的砖坯成本=本期生产成本+期初结存砖坏成本-期末结余砖坯成本。
(五)釉面砖素烧成本如果每期发生额比较稳定,期初期未在产品成本可采用定额,本期发生的素烧费用全部摊入素烧砖坯成本。
釉面砖素烧产量,应以当期出窑素砖坯合格片数计算。转入下工序的数量,以拨给釉烧分步片数计算。
素坯成本=上分步转入的砖坏成本+期初结存在产品成本-期未结余在产品成本+本分步当期发生的燃料、动力、工资、费用及釉料。
转入下分步的施釉素坏成本=素坯单位成本×转入下工序的数量。
(六)釉烧成本计算,除施釉工料计入素坯分步外,与素坯成本计算方法相同。
(七)包装成本计算公式:
各种包装材料耗用量成本+本分步本期发生的工资、费用。
(八)产成品成本计算公式:
产成品成本=釉烧产品全部成本+包装费+企业管理费。
(九)釉面砖各分步成本对不同品种的在本分配标准规定以下:
1.料粉、釉料成本,以定额重量分配。
2.成型压坯成本,以台班定额分配。
3.素坏成本,以产品占窑容积分配。
4.釉烧成本,以产品占窑容积分配。
5.包装成本,以产品产量分配。
关于锦砖、外墙砖、铺地砖的成本计算,可参照釉面砖成本计算方法进行。
第五十条 为了反映企业成本项目的原始构成情况,按分步顺序结构结转法计算成本的企业均应进行成本还原。通常采用的成本还原公式如下:
本月产成品所耗上一步骤半成品成本合计
还原分配率=(──────────────────)×100%
本月所产该种半成品成本合计
还原后产品各成本项目=本月所产该种半成品各成本项目的成本×还原分配率。
第五十一条 有矿山开采的企业,还应单独计算矿产品成本。但在算计算产品成本时,可视同材料,其成本不作还原计算。
产量以实际开采吨数计量,转出量以原材料入库吨数计算。
矿产品入库成本=本期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动力、工资、费用成本+期初结存矿产品成本-期末结余矿产品成本+运输费用。
第五十二条 企业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产品实际成本。企业为加强成本管理结合经济责任制的要求,可实行责任成本、标准成本、质量成本等核算办法,开展车间以及班组的核算;上述各种管理成本的核算办法应贯彻因时、因地、因不同问题而异的原则,与产品成本核算不必强求一致。
第五十三条 销售费用和销售成本的核算规定如下:
产品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均计为销售费用。实际发生的销售费用,应全部由本期销售的产品负担。
产品的销售成本包括销售产品的生产成本、销售费用以及按照规定计入产品销售成本的其他费用。
产品销售成本的结转必须以销售收入实现为依据。销售成本与销售收入的计算口径必须一致。
第五十四条 主管部门对建筑卫生陶瓷企业进行成本的的考核应以企业的经济效益为中心,分析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成本管理的重要任务之一是降低产品成本,因此还必须考核可比产品成本降低率或全部产品的成本降低额。
可比产品成本降低率的计算公式:
本期可比产品实际总成本
可比产品成本降低率=(1-────────────)×100%
本期各种可比×各种可比产品上
产品实际产量 年实际单位成本
全部产品的成本降低额=(本期各种产品的实际产量×本期各种产品的计划单位成本)-本期全部产品的实际成本。

第七章 成本考核与分析
第五十五条 企业应认真分析产品成本,揭示成本升降原因,挖掘企业内部潜力,寻求降低成本的途径。并在会计报表中作出报告。
第五十六条 企业应在搞好成本核算的基础上,建立厂部、车间、班组的成本考核和分析制度。
内部成本考核应与内部各级经济责任制相结合,定期对成本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与奖罚。
全厂成本分析,应由厂长主持,总会计师组织,财会部门和各专业职能部门提供归口管理的指标资料。
车间成本分析,应由车间主任组织,车间成本专业人员提供资料。
班组成本分析,应由班组长主持进行班组指标分析。
第五十七条 企业成本分析内容应包括:
(一)生产费用预算执行情况的评价。
(二)全部产品成本(包括可比产品和不可比产品)计划完成情况的分析。
(三)主要产品单位成本完成情况的分析。
(四)成本分项目完成情况的分析。
第五十八条 成本分析方法一般应采取对比分析法,即以报告期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对比,与上期或上年同期实际成本对比,与本企业历史最好成本对比,与国内同行业先进成本对比。通过分析揭示产品成本升降的原因,寻求进一步降低成本的途径。

第八章 监督与奖惩
第五十九条 企业的成本核算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消极阻挠。
第六十条 企业对成本管理应奖罚分明。犯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其损失大小、责任轻重,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一)擅自提高开支标准和扩大成本开支范围的;
(二)乱挤成本,截留国家收入的;
(三)弄虚作假造成成本不实的;
(四)玩忽职守,管理不善,造成较大财产损失浪费的;
(五)损公肥私,挥霍国家资金,增加成本开支的。
总会计师、财会人员,对错误行为不抵制、不揭发应与直接责任者负同等责任。
第六十一条 对模范地执行本规程并有下列突出事绩之一的人员,应予表扬或奖励:
(一)对错误行为,敢于制止、检举、揭发的;
(二)对降低成本和完成成本计划有突出贡献的;
(三)有效抵制错误行为,而避免损失浪费的。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程是对国营建筑卫生陶瓷企业的成本管理工作的一般规定。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材工业主管部门及企业,可根据当地企业实际情况,在不违背本规程的原则下,制定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程如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规程由国家建材局经济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