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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3:48:31  浏览:91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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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管理办法

(2001年9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发布根据2004年7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8年8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的管理,充分利用城市道路地下空间资源,改善城市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架空线,是指架设在城市道路上空的线缆,包括高(低)压输配电线路、信息传输线路、电车供电馈线等。
  第三条(管理原则)
  本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规划、严格控制、逐步入地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市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道路管线监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管线监察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县)范围内城市道路架空线的管理。
  本市建设、规划、电力、信息、通信、交通、市容环卫、房地、绿化、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新建架空线的规划控制)
  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范围内的城市道路,不得新设置架空线及其杆架或者在已有的杆架上增设架空线。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城市道路需要新设置架空线及其杆架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六条(临时架空线的管理)
  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范围内因工程建设或者举办其他活动等原因,需要架设临时架空线的,应当事先将临时架空线架设方案按照城市道路市、区两级管理分工,向市市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工程建设或者其他活动结束后15日内,申报人应当拆除架设的临时架空线。
  第七条(入地规划与计划)
  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城市道路的已建架空线,应当逐步埋设入地。
  市市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电力、信息、通信、交通等管理部门,制订本市架空线入地规划;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架空线入地规划,会同同级规划管理部门编制本区(县)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架空线入地建设计划,并听取相关架空线权属单位的意见。
  架空线权属单位应当按照架空线入地建设计划,落实经费、组织实施。
  第八条(同步入地建设)
  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的城市道路实施扩建、改建、大修工程的,沿途架空线应当同步埋设入地。
  市市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城市道路扩建、改建、大修工程建设计划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城市道路工程建设单位和相关架空线权属单位。城市道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架空线权属单位及时制定架空线同步入地施工方案,并由架空线权属单位具体实施。制定同步入地施工方案发生争议时,由市市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协调。
  因地下管位等原因无法埋设入地的架空线,经市市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暂时予以保留。
  第九条(预埋管道和共同沟的利用)
  已有预埋管道或者共同沟的城市道路,沿途新建线缆应当埋入预埋管道或者共同沟。
  第十条(架空线及杆架的管理)
  架空线、架空线杆架权属单位应当加强对其所属架空线和架空线杆架的巡视和检查,负责架空线和架空线杆架的维修和养护,确保架空线和架空线杆架的安全、整洁和完好。
  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架空线需要维修更新的,架空线权属单位应当事先告知市管线监察机构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市管线监察机构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架空线作业时派员实地核查。
  架空线、架空线杆架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架空线及其杆架的设置技术标准,具体标准由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政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保障城市公共安全和市容整洁的原则另行制定。
  架空线、架空线杆架权属单位对废弃的架空线或者架空线杆架,应当及时予以清除。
  第十一条(架空线的备案管理)
  本市实行架空线备案制度。
  架空线资料由相关架空线权属单位向市市政管理部门备案;其中,信息传输架空线资料由该架空线权属单位向市信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市信息行政管理部门将备案资料汇总后抄送市市政管理部门。
  应当向备案部门提供的架空线资料包括:架空线名称、路由、规格、数量,杆架数量,相关设施的规格、数量以及架空线空间布置等。
  第十二条(权属不明架空线及杆架的处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架空线杆架权属单位发现有权属不明的架空线或者架空线杆架的,应当及时提请市管线监察机构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90日,公告期满后无人认领的,由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清除。
  第十三条(架空线损坏的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架空线和架空线杆架的安全。
  对造成架空线损坏的,损坏者应当立即向市管线监察机构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市管线监察机构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知被损架空线权属单位;被损架空线权属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恢复架空线的正常状态。
  第十四条(埋设入地的代履行)
  对应当埋设入地而拒不埋设入地的架空线,市市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单位代为埋设入地,其费用由架空线权属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优惠措施)
  架空线权属单位实施架空线埋设入地建设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推广应用非开挖技术)
  架空线埋设入地施工应当依靠科学新技术,推广应用非开挖技术。
  第十七条(罚则)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三款或者第十条第四款规定,擅自在已有的杆架上增设架空线的,架空线、架空线杆架设置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或者不及时清除废弃的架空线或者架空线杆架的,由市市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危及公共安全的,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架设临时架空线未备案的,市市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临时架空线的,由市市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架空线应当埋设入地而拒不埋设入地的,由市市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不履行架空线和架空线杆架的维修和养护职责的,或者维修更新架空线未告知的,由市市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危害架空线、架空线杆架的安全或者损坏架空线后不及时报告的,由市市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擅自新设置架空线及其杆架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行政监察)
  市政、建设、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在本办法的执行过程中,发现相关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抄告监察部门。
  第十九条(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追究)
  执法人员在本办法的执行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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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总体规划(1998-2002年)》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总体规划(1998-2002年)》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
为切实做好跨世纪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计划、分步骤地指导和推动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按照党的十五大精神和国务院提出的五年工作目标,我部研究制定了《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总体规划(1998-2002年)》,现印? ⒛忝牵虢岷鲜导使岢故凳凳┲械挠泄匚侍馇爰笆焙嫖也俊?

(1998-2002年)


1998年至2002年,是跨世纪的五年,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一个重要历史时期。为使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在这五年中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按照党的十五大精神
和国务院提出的五年工作目标,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总体规划(1998-2002年)》。
一、基本形势和指导方针
(一)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在今后一个时期,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是必须解决好的两大课题。深化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建立新型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劳动和社会保障
工作,对促进国有企业改革、保持社会稳定,进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特别是在当前,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心任务的国有企业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包括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等)、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
稳定,对加快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及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等项工作提出了迫切的要求。
(二)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当前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面临的形势突出表现为“三大挑战”:一是国有企业改革和所有制结构调整带来了劳动力结构的大调整,对就业、再就业和失业保险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二是人口日益老龄化对养老保险制度和养老保险基金承
受能力提出了挑战;三是人们日益增长的医疗消费需求与原有医疗保险制度及其保障能力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这三大挑战是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期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同时,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还存在着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如劳动关系趋于复杂化,理顺和规范劳动关系特别是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难度增大,劳动争议案件明显增加;企业工资分配方式和分配结构仍不合理,分配差距不断扩大,分配透明度低、分配秩序比较混乱;法律法
规特别是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社会保险体系尚无相应的法律体系支撑等。当然,也应该看到,在未来几年中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与有许多有利的条件,特别是中央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大政方针已经明确,确定了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方向,党中央、国务院对劳动和
社会保障工作高度重视,社会各界也十分关心和支持,这些有利条件为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机遇。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正确运用改革开放20年来积累起来的成功经验,抓住历史机遇,切实解决好前进中的问题和矛盾,推动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再上一个新台阶

(三)1998-2002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必须坚持的基本方针是:紧密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贯彻落实十五大精神,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出发,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围绕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改? 镎庖恢行娜挝瘢险婀岢埂耙婪ㄖ喂钡姆秸耄鸩浇投蜕缁岜U瞎ぷ髂扇敕ㄖ乒斓溃嫱平投蜕缁岜U鲜乱档姆⒄埂? (四)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基本职能是充分开发、利用和保护劳动力资源,推进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全面发展。主要有两方面的任务:培育发展劳动力市场,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劳动制度,特别是建立市场竞争就业机制,
以竞争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经济效率的提高,促进经济发展;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形成社会的安全网和减震器,保持社会稳定。
二、目标任务
(五)1998-2002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使广大城镇劳动者得到比较充分的就业和基本的社会保障。
(六)1998-2002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三个重点、两个确保、一个统一”。即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为重点,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实现社会保险统一管理。
(七)按照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的要求,至2002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实现的主要目标是:
其一,围绕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深化劳动制度改革,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劳动制度。至2002年初步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体系,使劳动力市场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开始发挥基础性作用。
要在以下三个方面取得突破:一是基本实现就业市场化。实行“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就业方针,初步形成劳动者通过劳动力市场竞争和双向选择实现就业的新机制,保持城镇就业局势的基本稳定,并实现农村劳动力流动的有序化。城
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重点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保障所有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并使其中有就业愿望的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城镇新生劳动力就业前培训率达到90%以上,使90%左右的技术职业(工种)新从业者具有相应职业技能的职业资格证书。二是基本
实现劳动关系法制化。初步建立起劳动关系双方自主协商、政府依法调整和监察的劳动关系调整新机制,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全面实行并巩固、完善劳动合同制度。逐步在各类企业中普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初步形成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企业组织参加的三方性
、多层次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完善三方性的劳动争议仲裁体制和多形式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使90%以上的劳动争议得到处理。三是初步建立起“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政府监控指导”的企业工资制度,在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前提下,实现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 峙涞挠谢岷稀;窘⒗投κ谐≈傅技畚恢贫龋⒅鸩绞怪晌肮び胗萌说ノ恍倘范üぷ仕降闹匾慰家谰荨=徊铰涫灯笠倒ぷ史峙渥灾魅ǎ醪浇⒅肮っ裰鞑斡胛〉墓ぷ拭裰餍讨贫取3醪浇⒁跃檬侄魏头墒侄挝鳌⒁员匾男姓侄挝ǖ墓ぷ适杖牒旯鄣骺
靥逑担⒔∪旨斗掷喙芾硖逯啤9ぷ仕奖3质识仍龀ぃ肮な导势骄ぷ试诰迷龀ず屠投侍岣叩幕∩夏昃龀?.5%左右。
其二,以“低水平、广覆盖”为原则,加快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建立适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的社会保险制度,使广大城镇劳动者在年老、疾病、失业、工伤和生育时得到基本的社会保障。
要在以下三个方面取得突破:一是实现广覆盖。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到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个体劳动者,并适时出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使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最终扩大到城镇所有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并逐步将乡镇企业及其职工纳入实施范围。失业保险覆盖到城镇所有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工伤、生育保险基本覆盖到城镇各类用人单位。二是提高统筹层次。基本养老保险实现比较规范
完善的省级统筹,并为向全国统筹过渡打好基础。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地市级统筹。失业保险基本实现由县(市)级统筹向地(市)级统筹、省级调剂的过渡。三是实行统一管理。在全国逐步建立起统一的管理机构,实现对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以及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
和农村社会保险的统一管理。在统一机构的基础上,社会保险各险种基本实现统一制度、统一政策,社会保险基金基本实现统一征缴、统一监管,社会保险的管理服务实现社会化。
其三,基本实现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制化,并不断完善劳动保障监察体制和执法监督制度。
要在四个方面取得明显的进展:一是健全法律体系,初步建立起以《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为基础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加快《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立法工作,及时制定与之配套的法规规章,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劳
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提供法律支撑。二是加强执法监察,在县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普遍建立和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体系,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组建率达到100%,使行政执法成为推动工作的重要手段。三是实现依法行政,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等行政法律法规,健
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探索建立行政争议处理制度,逐步将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纳入依法行政的轨道。四是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强化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广大干部的法治观念和依法行政意识,促使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广大劳动者自觉运用法律
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政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就业与再就业
(八)切实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建立规范化的再就业服务中心,落实“三三制”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缴纳下岗职工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并通过加强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促进其再就业。落实各项扶持优惠政策,鼓
励和支持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自谋职业。
在今后的几年中,作为就业工作的重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主要安排是:
在1998年所有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都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所有下岗职工都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领到基本生活费、下岗职工再就业率达到50%的基础上,1999-2000年,重点做好组织下岗职工参加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的工作,落实“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积极提供就业信息
和职业介绍服务,提高下岗职工就业能力,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同时做好下岗职工“出中心”的劳动关系处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2000-2002年,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实行市场就业的试点,并总结经验,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初步建立起国有企业劳动者失业后由失业保险保障基本生活、通过劳动力市场竞争实现再就业的就业新格局。
(九)结合所有制结构和经济结构的调整,拓宽就业渠道,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大力开发就业岗位。按照国家已确定的方针,在搞好国有企业的同时,落实扶持和优惠政策,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鼓励劳动者从事社区服务业,支持他们更多地通过自谋职业来实
现就业。
(十)大力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规范劳动者、用人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的市场行为。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发展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转业转岗培训以及劳动事务代理服务工作。加快建设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推动劳动力供求信息交流。加强劳动力市场的管理
,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建立良性的市场运行机制。
(十一)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和劳动力市场需求,大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以促进就业、减少失业为目标,改革职业培训制度,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努力提高劳动者职业能力。
(十二)合理调控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规模,引导和组织民工有序流动。继续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有序化工程”,大力加强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乡镇劳动工作机构做好开发就业工作,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实现转移。加强流动就业服务,在就业压力不
大的中小城市,实行城乡一体化的市场就业政策,引导和规范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
劳动关系调整
(十三)紧密配合国有企业改革,逐步理顺并规范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同时,积极研究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中劳动关系的新变化,提出相应的政策意见,逐步加以规范。
(十四)巩固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重点是推动非国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到1999年底,使城镇80%以上的私营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到2000年,力争使适用《劳动法》的各类用人单位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使劳动合同成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 ⒑偷髡投叵档幕痉苫 M保傅计笠导忧坷投贤芾恚婪ü娣独投贤┝ⅰ⒙男小⒈涓⒅罩埂⒔獬男形氐憬饩龊孟赂谥肮さ睦投叵滴侍狻? (十五)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在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实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国有企业,积极推行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在其他国有企业,重点促进建立内部协商机制,明确相应的形式和程序,加大职工参与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力度。同时,在全国大多
数地区建立起由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组织组成的三方性劳动关系协调组织,健全工作制度,协调解决本地区的重大劳动关系问题,使之成为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
(十六)大力加强企业劳动标准的制修订工作。逐步建立健全企业基本劳动标准体系。在继续制订、完善国家基本劳动标准的基础上,重点督促、指导行业基本劳动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依靠社会中介组织积极开展社会化咨询服务,指导各类企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劳动标准,依法规范
企业劳动行为。
(十七)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积极探索多层次、多渠道处理劳动争议的制度。按照“重在源头预防、重在基层调解”的方针,逐步建立起企业调解、行政调解等多种类型的调解制度;健全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充分发挥三方办案机制的作用,改进办案方式,努力提高办案
质量和结案率。积极预防和及时处理因劳动争议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完善处理程序、方法。到2000年,在80%以上的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1/3的地区建立起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在乡镇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使80%以上的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争取各级? 投橹俨梦被岬慕岚嘎时3衷?0%以上。
工资收入分配
(十八)积极建立覆盖全社会各类企业的新型工资收入宏观指导体系。加大推行工资指导线的力度,争取用2至3年时间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实行工资指导线制度,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实行行业工资指导线。指导推动全国大中城市逐步建立劳动力市场价位制度和企业人工成本预测预警体系
。继续完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制定企业工资支付规范。同时、积极推行职工工资收入个人银行帐户制度,充分发挥税收、社会保障等再分配手段对工资收入分配关系的调节作用。
(十九)探索建立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要形式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在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改制的小型国有企业积极开展试点,在国有大中型企业探索实行在民主决策与民主管理基础上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抓紧制订符合我国国情的工
资集体协商准则、程序和办法。继续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指导企业根据劳动力供求状况和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逐步建立劳动者与企业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分配机制。继续调整职工工资收入结构,将各种劳动收入逐步纳入工资总额范围,实现工资化、货币化。
(二十)逐步完善国有企业工资收入管理办法。改进和完善工资挂钩等总量调控办法,根据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程度、产权明晰程度和国有资本所占份额,分别探索根据工资指导线、社会平均工资、劳动力市场价格等对平均工资水平进行调控的办法。继续调控垄断行业和特殊行业工资收
入增长,理顺工资收入关系。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规范分配秩序,提高分配透明度,处理好按劳分配与按资本等生产要素分配的关系。
(二十一)推行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指导企业以经营者的劳动力市场价位为基础,建立和实施以企业经济效益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为主要评价指标,科学合理地考核经营者经营能力和实际业绩的考核机制,合理确定经营者的工资收入。养老保险
(二十二)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逐步加以完善。在实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的基础上,继续完善配套政策,规范个人帐户管理和中人过渡办法,逐步建立起比较规范和完善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十三)分阶段、有步骤地推进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计划,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1999年6月,将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应纳入范围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等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2000年,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全部纳? 牖狙媳O胀吵锓段В⒖计舳一丶捌涔ぷ魅嗽钡难媳O罩贫雀母铩? (二十四)控制企业缴费比例。力争在2002年前将全国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20%以内,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职工个人缴费比例逐步提高,1999年不低于5%,以后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按照统一制度的要求,通过新老制度衔接、待遇水平平衡
过渡和费率适度调整,逐步向合理的替代率水平过渡。
(二十五)规范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加强基金调剂,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2002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实现比较规范的省级统筹。
(二十六)适应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的需要,加强基金征缴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重点加大征缴力度,提高收缴率;采取有效措施,促使欠缴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尽快全额补缴;对于被挤占挪用的养老保险金要在1999年内全部清理、追回。增强基本养
老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保证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二十七)研究设计增强养老保险基金积累的方案,并就基金保值增值和减少基金风险等关系到养老保险制度长远健康运行的关键性问题进行前瞻性的研究。医疗保险
(二十八)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明确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开管理,分别核算。
(二十九)建立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共同负担的缴费机制。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个人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的2%。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逐步作相应的调整。
(三十)建立对医疗机构、个人和社会保险机构即医、患、保三方的制约机制,加强医疗服务管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管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支出管理和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计标准及相应的管理办法。发展社区医疗服
务,将社区服务中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三十一)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地(市)级以上行政区为统筹单位,也可以以县(市)为统筹单位,逐步向地市级统筹过渡,直辖市原则上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筹。
(三十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及管理。制定和完善医疗保险各项配套政策,保证基金收缴与支付,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会化服务和管理水平。
失业保险
(三十三)认真贯彻《失业保险条例》,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到城镇所有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经省级人民政府决定,还可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覆盖范围。强化基金征缴,增强基金承受能力
,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再就业工作方面的资金需要,保证调剂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资金及时到位。全力做好失业保险制度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之间的相互衔接、互相补充。
(三十四)建立、完善费用由用人单位、职工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的机制。根据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和其他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保障和促进再就业的需要,通过扩大基金规模、规范基金管理等措施,确保基金支付能力。
(三十五)实现失业保险基金由县级统筹向设区的市统筹的过渡,各省、自治区普通建立省级调剂金,提高基金调剂能力。
(三十六)健全和发展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的功能。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通过将失业保险基金适当用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助费用等途径,促进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
工伤保险
(三十七)按照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事故预防相结合的原则,初步建立起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并按照差别费率实行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同时,逐步实现机关事业单位工(公)伤保险与企业工伤保险政策的衔接。建立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现地市级社会统筹。建立行业差别费
率,制定费率浮动办法,完善奖惩机制,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和事故预防。统一工伤保险的基金征缴管理政策,保证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制定城镇企业职工工伤待遇标准和补贴办法。完善工伤认定程序,完善监督制度,制定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程序和管理办法。
生育保险
(三十八)稳步推进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合理控制生育保险保障水平,规范生育保险待遇项目给付条件和给付标准。逐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实现社会化管理服务。生育保险原则上以地级以上城市为统筹单位,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省级调剂金,提高生育保险保障能力,切实保障
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待遇,初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生育保险制度。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三十九)按照“保障水平与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承受能力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等,城乡有别”的原则,采取政府引导与农民自愿相结合的方法,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农村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和完善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的农村社会养老
保险制度。重点做好乡镇企业职工和有稳定收入人员、城乡结合部及比较富裕地区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制定符合农村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费收缴办法,修订养老金计发办法。规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有关保护措施和扶持政策。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
基金管理与运行机制,做好基金保值增值工作。
社会保险统一管理
(四十)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统一建立社会保险行政管理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监督机构,行政管理、业务经办、监督检查三个方面密切配合,相互制约,逐步形成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运营、给付的良性循环机制,提高社会保险事业的综合管理水平。
(四十一)实行社会保险统一征缴,逐步减轻企业的负担。按照五个险种的实际需要,根据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企业和劳动者的承受能力,综合确定社会保险费用的收缴比例,合理确定各个险种的使用比例,统一收缴,分别入帐,分别使用,统一管理和监督。
(四十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在社会保险行政管理机构统一的前提下,逐步构建由行政监督、内部审计和社会监督机构组成的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行政监督机构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政策,并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施行政监督,依法监管社会保险基金,查处基金管
理运营的违纪、违规案件;内部审计机构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缴、发放等过程实施内部监控;社会监督机构依据独立、公正的原则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社会监督。
建立补充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制度,并对补充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管。
(四十三)推进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组织、推动社会保险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依托社区开展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四、支撑保障
法制建设
(四十四)加快劳动和社会保险立法。贯彻立法决策要与改革决策紧密配合的指导思想,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急需先立、逐步完善的立法原则,规范立法程序,加快立法进程。在继续加强劳动立法的同时,重点加强社会保险立法工作,争取在2000年出台《社会保险法
》,并尽快出台《劳动合同法》、《养老保险条例》、《劳动监督检查条例》,及时制定出台相应的配套行政规章。
(四十五)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险执法工作。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制度,规范监察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制,采取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监察、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检查以及年度检查等多种工作方式,依法行使国家监督检查权,依法处理
各种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建立健全监察机构,在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中设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职能;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建立执法目标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度,树立公正、廉洁执法的社会形象。
(四十六)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设,推进依法行政。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积极开展行政复议、听证、集体讨论决定、法律审核、执法案件评查等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有针对性地加强对行政处罚、行政决定的执法监督。
(四十七)全面、系统、深入地开展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结合开展“三五”普法工作,进一步提高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广大干部的法治观念和依法行政水平,2002年前使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干部普遍接受一次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普法教育。同时
,通过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全面提高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制意识。加强对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经常性检查,进一步推进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统计工作
(四十八)改革现行的统计指标体系,逐步减少为直接管理企业服务的计划经济型统计指标,增加为劳动力市场服务、为政府宏观调控服务的统计指标,以适应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需要。改革统计调查方法,逐步改变层层汇总、逐级上报的全面调查模式,建立以抽样调查为主,
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和必要的全面定期报表为辅,多种统计调查方法有机结合,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和科学推算等调查方法的新型统计方法体系,以不断提高统计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和针对性。加强统计监督,充分利用统计信息,监测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强化综合
分析预测,掌握趋势和动态,为科学决策提供全面、及时、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加快统计信息现代化建设,提高统计信息处理和管理的现代化水平。加强统计队伍建设,注意保持统计机构、人员的相对稳定,保证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信息网络建设
(四十九)抓紧制定信息系统基础设施建设、信息资源开发与应用等方面的规划,并制定相应的实施步骤和实施计划,加快构架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总体框架。建立健全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制度、标准、规范体系。加快宏观决策系统和业务管理系统的开发和推广
工作。进一步完善和推广“劳动和社会保险统计信息管理系统”,2000年前覆盖全部县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有关部门,实现常规统计信息一体化管理。在整体规划劳动和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系统的前提下,重点做好就业服务与失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医疗保险管
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工作。加快省级网络中心的局域网建设,实现在新的互联网技术基础上的部省际远程数据通信,建立起部省级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内部互联网。建立网络管理系统和网络安全体系,逐步实现以中心城市为数据资源基础的整个网络系统的管理模式。
科学研究
(五十)按照“科技兴国”的方针,加强科学研究,初步建立起应用性研究与基础理论研究相结合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科研体系;改革劳动和社会保障科研体制,引进竞争机制,建立起有责任、有激励、有约束、有竞争的科研新体制,充分发挥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
科研成果水平;加强科研工作的主动性和前瞻性,抓住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亟待研究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强综合性、关键性课题的研究;培养跨世纪的科研人才队伍,在充分发挥现有科研人员作用、高质量完成科研任务的同时,培养一支高水平、有威望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专家学者队
伍,特别是加速培养一批跨世纪的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带动更多的中青年成为科研第一线的骨干力量。
国际交流与合作
(五十一)围绕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重点,根据我国总体外交的要求,努力开拓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特别是要加强社会保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与国际劳工组织及其它多边组织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争取更多的技术支持和国际援助;进一步拓展双边交流与合作
的领域和深度,总结和吸收其他国家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经验;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对外宣传,提高我国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内的国际地位。
思想作风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
(五十二)全面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用邓小平理论武装全党的战略任务,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在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深入开展“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党性党风教育,加强思想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紧密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
旗帜的自觉性;在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形成讲团结、讲实干、讲人才、讲奉献的良好风气,树立大局观念、服务意识、务实作风、协作精神和廉洁形象;对全系统的干部普遍进行比较系统的业务培训,使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队伍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得到明显改善,逐步造就一支业务
素质较高、思想作风过硬、廉洁高效的干部队伍,推动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全面发展。



1999年3月1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用人单位欠薪预警监控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梧政办发[2006]42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用人单位欠薪预警监控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梧州市用人单位欠薪预警监控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梧州市用人单位欠薪预警监控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梧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欠薪是指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超过劳动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的行为。
欠薪预警监控主要针对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的行为,政府将通过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发出警示,并强制其补发拖欠的工资。
第四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欠薪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条 经委、建设与规划、监察、公安、工商、税务、工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欠薪的监控管理
第六条 除以下情形外,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属于工资支付预警监控期:
(一)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立即支付;
(二)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在工资支付日的5日前与本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协商一致,或经劳动者本人同意,可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延期支付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并在延期支付开始之日起5日内,主动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情况并提出处理方案;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进入工资支付预警监控期的用人单位应在欠薪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通过日常巡视、受理群众投诉举报等方式调查核实用人单位的欠薪行为,并列入预警监控名单。
第八条 对列入预警监控名单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视其欠薪情况,分别列入专门的监督和警示,实施重点监察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对列入预警监控名单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发出预警通知书。用人单位在接到预警通知书后10日内,应制定工资补发计划,通告本单位工会及职工,并书面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资补发计划要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明确补发时间,工资补发计划的期限不得超过预警期。预警期1至3个月,在预警期内,用人单位要按月报告工资支付情况。
预警期不影响劳动者行使投诉举报或申请仲裁的权利,在预警期内劳动者投诉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条 用人单位在工资支付预警监控期内需要招用新员工的,应在招工简章中向劳动者说明当时的工资支付情况。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拖欠本单位劳动者工资人数达本单位总人数30%以上,或拖欠的工资总额达本单位应发工资总额30%以上,或因拖欠工资引发劳动者10人以上集体投诉的,必须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如实报告生产经营状况、清欠工资计划,每15日报告工资支付情况及清单,直至全部偿付拖欠的工资。
第十二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违法行为举报制度,设立专门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为劳动者举报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三条 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
(一)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的;
(五)用人单位因拖欠工资有意转移财产,企业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负责人有意转移财产、有意回避、逃匿的;
(六)其他影响劳动者工资发放的情形。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无故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传播媒体上予以公布,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信用情况的考核和监督,将工资支付信用情况作为考核诚信的重要内容,记录在用人单位的信用档案。对存在克扣、无故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年检时应当督促用人单位如期支付工资,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五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工资支付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在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实施监督活动时,发现用人单位有克扣、无故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依法处理的意见。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至1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欠薪有下列情形的,依法从重处理:
(一)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工资支付凭证的;
(二)拖欠劳动者工资后未按规定如实报告的;
(三)新招工时在招工简章中未如实公布欠薪情况的;
(四)超过工资支付预警监控期而未完成补发计划的;
(五)处在工资支付预警监控期内,用人单位购置非生产必须的汽车、住房等,公款高消费活动、公款外出旅游和出国(境)考察的;
(六)两次以上(含两次)列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资支付预警监控名单的。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应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但国家和自治区对此类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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