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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开展夏季爱国卫生运动进一步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3:08:50  浏览:89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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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开展夏季爱国卫生运动进一步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开展夏季爱国卫生运动进一步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函〔2008〕4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指示,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开展夏季爱国卫生运动进一步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切实做好税务机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要对税务干部及家属广泛宣传普及预防疾病的卫生知识,增强防范意识和能力;要积极动员广大干部职工搞好税务机关的环境卫生,减少疾病滋生和传染;要依法科学防治各类传染病,当前重点做好手足口病的防控救治工作,切实强化办税服务厅、机关办公区、生活区的预防控制,完善应急措施,提高应急处理能力;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强监督检查,把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与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开展夏季爱国卫生运动进一步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8]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大力开展群众性的爱国卫生运动,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治,增强了全社会的文明卫生意识,有效预防控制了各类传染病和地方病等的流行和发生,为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今年以来,全国传染病疫情形势总体平稳。随着夏季的到来,我国进入了传染病易发时期。由于流动人口增加、生态环境和气候变化等原因,肠道传染病、自然疫源性疾病、虫媒传染病及寄生虫病发生和传播几率增加。3月以来,部分地区发生了较大规模的手足口病疫情,引起了各方面的关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传染病防治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部署,有关地方和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已经作出的各项部署,大力开展夏季爱国卫生运动,进一步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泛宣传普及预防疾病的卫生知识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媒体,通过各种通俗易懂的形式,广泛宣传普及以夏季传染病预防为重点的卫生知识,尤其要大力宣传疫病可防、可治、可控的知识,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群众正确认识疫病,养成“洗净手、喝开水、吃熟食勤通风、晒衣被”等好习惯,不断提高卫生意识和防病能力。加强学校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卫生习惯。加强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健康教育和职业防护。继续深入开展“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
  二、积极动员组织基层单位和群众搞好环境卫生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放在第一位,动员基层单位和群众,对城乡环境卫生进行一次集中清理。要加强城乡卫生的综合治理,搞好家庭、居民区以及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卫生,对餐饮单位、公共场所实行严格的卫生管理。切实加强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建设和运行监管,重点清理暴露垃圾和污水坑塘,彻底清除城乡结合部、城中村、铁路公路沿线、车站、港口、农贸市场的垃圾,有条件的农村地区要实行生活垃圾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处理,使全国城乡环境面貌有较大改观。要切实保护饮用水水源,加强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监管,推进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大力推广卫生厕所,推进农村改厕和沼气池建设,加强人畜粪便管理和无害化处理。
  三、依法科学防治各类传染病
  要坚持预防为主,完善疾病防控体系。要以肠道传染病和自然疫源性及虫媒传染病为重点,加强食品卫生监管,坚持开展灭蚊蝇、灭鼠活动。加强疫情监测预警工作,严格实行法定传染病网络直报制度,增强对非法定传染病疫情的敏感性。已发生疫情的地区要继续加强疫情监测报告,未发生疫情的地区要保持高度警觉。强化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的预防控制,完善防控救治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当前,要按照统一部署,进一步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重点做好手足口病防控救治工作。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农村、基层和中小学及托幼机构,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治疗,对患者实行就地诊断、就地治疗和就地康复,确保及时救治,有效阻断传播途径,防止疫情扩散。同时,加强医院感染控制,防止疫情通过医院扩散。要加强技术指导,组织调配救治力量,保证药品、物资和器材供应,全力做好少数重症患者的救治工作。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党委政府领导、部门组织协调、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把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与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放到当前卫生工作的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要切实发挥作用,广泛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服务群众、造福群众;加强信息交流,强化组织协调,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抓好重大疾病防治工作。疫情发生地政府和卫生部门要依法及时准确公布疫情,加强舆论宣传和正面引导,严禁传播制造不实信息,严禁恶意炒作,切实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

国务院办公厅
2008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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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口退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关于出口退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出口产品退税管理的联合通知》的规定,经商海关总署同意,现将出口退税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出口企业与地方出口企业联营出口的产品,一律由地方出口企业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退税给地方出口企业。其他联营出口的,仍按1989年6月15日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产品退税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规定办理。
二、对进料加工出口产品,出口企业向海关申请进料免税之前,须持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送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审核盖章,并将批件复印件留存备查。海关凭盖有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印章的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方能办理进料的减免税手续。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审核盖章时,须
登记有关进料名称、数量、金额、进料日期等情况,以此为依据掌握从退税款中扣除进料免税金额。
进料加工出口的产品,其出口产品和进口料件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并核定退税率的,对进口料件应按核定退税率计算扣除进口环节的减免税金额。
三、出口企业报关出口但不离境的产品,不予办理退税。但对出口企业将原材料、零部件销售给外商投资企业,报关出口后由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形式办理进口手续加工产品出口,凡海关纳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监管的,对出口企业报关出口但未离境的原材料、零
部件,海关可以出具“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由出口企业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承接加工出口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规定将有关原材料、零部件继续加工复出口,海关按实际加工的出口数量予以免税,不出口部分,按规定照章补证补税。
四、出口企业销售原材料、零部件(包括进料加工项下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等给生产企业加工,并将加工产品购回后出口的,对销售原材料、零部件的盈利,须按1988年10月20日国家税务局发出的《关于认真执行出口退税政策,严格退税审核的紧急通知》的规定计算扣除
税款从退税款中扣除。对销售原材料的亏损,如出口产品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可按原材料的增值税扣除税率退税;如出口产品属于产品税征税范围并按综合退税率退税的,可按销售原材料的亏损额依照出口产品的综合退税率减去出口产品的规定税率后的差率计算退税;如出口产品属于
产品税征税范围且按产品税税率退税的,销售原材料的亏损部分,不予退税。
五、凡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原材料、零部件、对外承包工程的产品和外轮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和远洋国轮的产品,仍按1987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出口产品退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退税。
六、出口企业收购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由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征收的是工商统一税,按照国务院1985年3月22日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的规定,不属于退税的范围,因此不办理退税。



1991年4月20日

长春市劳动用工管理若干规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劳动用工管理若干规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保证企业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和社会待业人员就业的正常进行,维护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良好的劳动关系,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观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它用工单位。
第三条 企业享有依法招聘录用职工、选择用工形式、安排工作岗位和确立、变更、终止、解除劳动者同劳动关系的自主权;劳动者享有自主选择职业、单位、劳动岗位和依法确立、变更、终止、解除同企业劳动关系的权利。

第二章 职工的招收、招聘
第四条 企业招收职工,应遵循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和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
第五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以依法自主决定招收录用职工及其人数、时间、条件、方式。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搞任何形式的内招;不得招收十六周岁以下的童工。
第六条 企业招收招聘职工应到劳务市场公布招工信息和招工简章,经考试考核录用后,在劳务市场办理就业登记,同时由劳动部门发给《劳动手册》,企业主管部门不再办理手续。 任何企业不得在劳务市场外招收、招聘职工或不办理招收、招聘职工手续。
第七条 招收职工的考核内容、标准、方法可由企业根据需要自定,劳务市场可以根据企业的需要提供题库等配套服务。 具有职业技术学校、就业前训练毕(结)业证和技术等级证书的专业对口人员可免试直接招收。
第八条 企业在所在城镇居民中招收职工,不受城镇内行政区划限制,但招收农村劳动力必须经过市劳动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招用。
第九条 企业可以自主确定用工形式,但必须按规定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 凡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化管理的企业应统一使用劳动部门印制的《全员劳动合同化管理劳动合同书》;未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化管理的企业应统一使用劳动部门印制的《劳动合? 椤贰? 第十条 企业有义务按规定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和转业运动员,按《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招收妇女就业,按《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接收残疾人就业。

第三章 职工的流动
第十一条 同一城镇相同所有制企业职工的流动,由双方企业自主确定,劳动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不办理审批手续。劳动合同制工人转移工作单位须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到劳务市场办理合同鉴证,到保险机构办理保险关系的转移等手续。
第十二条 市区内职工流动可以不受所有制界限。国有企业职工到集体企业工作,不再办理保留全民职工身份手续;再回到国有企业,单位可依据本人档案办理调入手续。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调入集体企业,须解除原劳动合同,到劳务市场办理改为集体所有制职工手续。国有企业确属? 枰蛹迤笠档魅牍芾砣瞬藕图际跞瞬牛魅肫笠悼己耍ɡ投棵派蠛耍砂炖碜窈贤乒と耸中垂娑ú菇谎媳O战稹? 第十三条 对劳动制度改革试点的国有企业使用的常年性顶岗的集体所有制混岗工,企业根据生产需要,可办理转为全民合同制工人手续。凡已经办理了混岗工转制手续的企业,今后不允许再使用新的混岗工。
第十四条 企业职工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害本单位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利用工余时间从事第二职业。
第十五条 对政府决定解散的企业,职工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由新建单位安置,安置不了的人员,按国家规定享受待业救济金。合并的企业,职工由合并的企业接收被兼并的企业,由兼并方负责接收职工。国有企业兼并集体企业的,在实行企业职工全员劳动合同? 芾淼幕∩希山逯肮ぷ窈贤浦肮ぁ? 第十六条 凡因生产经营需要专业技术人才的企业,及学非所用重新求职的职工,均可到劳务市场办理登记,劳务市场可为企业和职工牵线搭桥,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职工本人经企业同意自愿离开原企业,暂找不到工作的,可将本人档案交劳务市场有偿保存,待有接收单位后,劳务市场负责介绍职工关系。

第四章 劳 动 监 察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查处在招用职工和职工流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侵犯企业合法用人自主权的,按情节轻重,予以纠正、通报、批评,直至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违反下列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主要责任者,除限期纠正和清退外,并视情节轻重处以500—5000元罚款: (一)用工单位违反规定擅自招用农村劳动力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招用童工或歧视妇女、残疾人的。 (三)未经劳动部门批准从外地? 魅胫肮さ摹? (四)未经劳动市场办理有关招收、招聘手续私招滥雇职工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劳动部门应根据用人单位需要,管理和指导用工单位做好就业前培训和转业训练工作。
第二十二条 劳动部门应为企业招聘人员提供劳动合同样本和劳动合同鉴证等项服务。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以前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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