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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18号 关于2010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3:05:47  浏览:86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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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18号 关于2010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的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18号 关于2010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的公告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2010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公告》,现予以公布。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  务  部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



2010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公告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10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数量、申请条件和分配原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9年第12号,以下简称《分配原则》)、《2010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71号,以下简称《分配细则》)中的有关规定,现将2010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持有2010年小麦、玉米、稻谷及大米、食糖、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的最终用户,当年未就全部配额数量签订进口合同,或已签订进口合同但预计年底前无法从始发港出运的,均应将其持有的关税配额量中未完成或不能完成的部分于9月15日前交还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外经贸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将对交还的配额进行再分配。对最终用户9月15日前没有交还且年底前未充分使用的配额,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在分配下一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时按比例相应扣减。
  
  二、获得本公告第一条所列商品2010年进口关税配额并全部使用完毕(需提供进口报关单复印件)的最终用户,以及符合《分配原则》、《分配细则》中所列申请条件但在年初前分配时未申请2010年进口关税配额的新用户,可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外经贸厅)提出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
  
  三、申请者需在9月1日至15日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外经贸厅)递交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申请格式依照附件《2010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表》的有关规定填写。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外经贸厅)对申请者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后,于9月1日开始将符合条件的申请通过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计算机管理系统分别进行申报,并于9月20日前将申请按时间顺序汇总后,以书面形式分别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按照网上申报的顺序对用户交回的配额进行再分配。10月1日前将关税配额再分配的结果通知到最终用户。
  
  当符合条件的申请数量总和小于关税配额再分配量时,每个申请者的申请均可获得满足;当符合条件的申请数量总和大于关税配额再分配量时,根据《分配原则》、《分配细则》中的有关规定,按照先来先领的原则进行再分配。
  
  六、再分配关税配额的有效期等其他事项按照《暂行办法》、《分配原则》、《分配细则》执行。

  七、小麦、玉米、稻谷及大米、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的再分配,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由商务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厅(外经贸厅)组织实施。

  附件:《2010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表》
http://wms.mofcom.gov.cn/accessory/201009/128350112139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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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


铁岭市人民政府文件

铁政发[2002] 33 号

印发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十月八日




铁岭市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外开放力度,促进铁岭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建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下列土地优惠政策: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土地使用合同期内,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使用期满后,可以续签。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出让金按土地评估部门评估最低底价收取。一次交纳有困难的,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首次付款不得低于25%,其余部分按会计年度平均分摊缴纳。
(三)从事农业、林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环保、教育、科研、民政福利、文化、卫生事业的,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内如改变使用用途,须重新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四)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纳土地使用费。
(五)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的,出口产品产值占当年企业总产值70%以上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土地使用费可适当减免。
(六)利用经土地部门确认的废弃地的外商投资项目可以免交土地出让金。 (七)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城市规划区域外的土地,可享受更优惠的政策,视项目可无偿向外商提供土地使用权,企业中止或终止时,土地使用权归地方政府所有。
(八)在铁岭经济开发区、清河旅游度假区、各县(市)区工业园区规划区域内,凡属国家鼓励的外商投资项目,规划区外的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大项目,土地费用可以一事一议。
(九)占用现有耕地只要不改变原土地使用用途,利用“五荒”(荒山、荒坡、荒沟、荒滩、荒水)资源的外商投资项目,土地使用形式及价格由项目单位与农户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商定,土地部门不再收取费用。
第三条 新建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下列政府资金扶持政策:
(一)外商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从投产之日起,5年内享受政府资金扶持政策,具体数额为其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本级财政收入部分。由同级政府予以兑现。
(二)外商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从运营之日起,2年内享受政府资金扶持政策,具体数额为其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本级财政收入部分。由同级政府予以兑现。
第四条 新建外商投资企业在有关费用方面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新建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审批登记等相关手续时,有关部门只收取工本费。
(二)新建外商投资企业应缴纳的各种建设费用,属市级收费的只收取工本费。
(三)服务性收费按下限减半收取。
(四)减半交纳工商注册费。
第五条 外商投资额在 1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按市重点项目对待,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办法,给予特殊政府资金扶持政策。 第六条 奖励引进外资有功人员。
(一)对引进外资兴办三资企业的引资者,外商实际缴资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500万美元以下(不含500万美元)的,按缴资额的O.5%给予奖励;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下(不含1000万美元)的,按缴资额的0.6%给予奖励;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的,奖励50万元人民币。其中,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副县(处)级以上的按 50%兑现;副县(处)级以下(不含副县处级)的全额兑现。
(二)以上奖金以人民币形式支付,在外商投资企业投产后的30日之内兑现。合资合作项目奖金由受益单位兑现,外商独资项目奖金由承接项目的地方同级财政支付。
第七条 对铁岭经济发展贡献大的外商;由市政府按程序授予“荣誉市民” 等荣誉称号。外商在我市投资,其境内的亲属。外商投资企业所聘用的人才(具有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可免费办理城镇居民户口。
第八条 本规定由铁岭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贵州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实施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贵州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实施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国发〔1987〕68号文,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原则上适用于其它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省、地、州、市、县、特区(区)经济委员会(计划经济委员会),以及各级企业主管部门都要设立设备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抓好设备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经委(计经委)在设备管理工作中,除《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外,还有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地区设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对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生产设备的大修计划,协助处理大设备事故等; (二)组织地区性的闲置设备调剂、设备维修专业化和通
用配件商品化工作; (三)组织本地区设备管理的经验交流和设备管理评优、上等级活动,推广应用现代管理、维修新技术、新工艺,组织本地区设备管理人员的培训; (四)组织企业与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部门的横向联系,开展现代管理和维修新技术的科学研究及学术交流活动,
为企业设备管理工作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五条 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制定本系统、本行业设备管理办法和主要生产设备的购置、改造、更新、调拨、封存、报废管理办法,制定考核企业设备管理的主要经济技术指
标,并负责监督检查; (三)组织本系统、本行业的设备维修专业化协作和重大设备改造技术攻关,推广维修新技术、新工艺等; (四)指导、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本系统、本行业的设备管理工作,检查企业设备大修理基金、折旧基金的合理使用,调查处理重大设备事故; (五)组
织本系统、本行业的设备管理评优、上等级等活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的设备管理与维修人员的业务和岗位培训。
第六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设备固定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通过检修和技术改造等手段,保证设备在有效使用期间处于应有的完好状态。
第七条 企业要加强设备管理与维修工作,实行设备全过程管理和综合管理,制订设备管理与维修制度,不断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企业的设备管理工作要有管理目标,并纳入企业升级规划。
第八条 企业要将固定资产分别按设备固定资产(含生产设备与非生产设备)和房屋建筑等固定资产两个部分进行管理,并按国家规定的分类折旧办法计提折旧与大修理基金,分别考核。
第九条 企业各类生产设备按其在生产经营中所处的地位或价值,由企业主管部门划分等级,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条 企业厂长(经理)对企业设备管理负全面领导责任。在任期目标和承包经营责任制中,一般应列入以下设备管理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的考核内容: (一)设备有效利用率; (二)主要设备完好率; (三)设备新度系数; (四)设备大修理计划完成率; (五)行业主管
部门规定的考核指标。
第十一条 企业购置主要生产设备(包括引进设备),要组织设备、技术等部门人员进行技术经济论证,避免损失和浪费。
第十二条 企业自制自用设备在设计制造前要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完成后要认真办理验收、建档等手续。凡未经技术经济论证,生产出性能、质量不符合技术要求的设备,设备管理部门不予验收,财务部门不予入账。
第十三条 主要生产设备的操作人员,由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其操作技能,合格者发给操作证。特殊工种的操作证由国家规定的部门核发。
第十四条 企业要编制设备修理计划。设备修理工作推广现代化管理方法,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以改善设备技术性能,确保修理质量,缩短检修工期,降低检修成本。
第十五条 企业必须加强对设备大修理基金的管理。设备大修理基金的提取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并由企业设备管理和有关部门计划使用。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积极参加和组织对闲置设备的调剂利用。我省的关于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的具体办法,由省经委、省财政厅另行联合制定下达。
第十七条 企业报废设备时,要组织设备、财务和使用部门的有关人员进行技术鉴定。要严格按分级管理原则,执行上级主管部门设备报废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企业内部各种形式的承包合同,都应列入确保设备正常运转的条款。承包者要严格遵守设备检修制度,定期保养,严格执行大修理计划,杜绝重生产、挤维修、拆设备的做法。
第十九条 企业要按季度向主管部门报送其规定的设备管理统计报表。各级主管部门在上报报表时,要抄送同级经济委员会。
第二十条 企业发生设备事故时,必须查清原因,对于因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的设备责任事故要严肃处理,并按规定上报。对发生重大设备事故的企业,其主管部门应按所造成直接损失额的10%-20%处以罚款,并报省经委备案。罚款收入上交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企业要重视对设备管理和维修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并将培训安排列入全厂职工培训年度计划予以考核。培训费由企业管理费中的职工教育经费列支。
第二十二条 全省设备管理优秀单位评选活动(以下简称“评优”)每年进行一次。各部门、各地区应定期组织本部门、本地区的“评优”,并推荐出参加全省“评优”的企业。被评为省设备管理优秀单位的企业,由省经委给予表彰和奖励。省经委从连续两年获省设备管理优秀单位的
企业,由国家和省分别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获奖单位的具体奖励办法,由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另行联合制定下发。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可以定期开展评比竞赛活动,表彰奖励先进集体和个人。对设备管理与维修不好的车间、班组和个人,除给予批评教育外,对屡教不改的,应予经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各地、州(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89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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