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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中国消费者协会关于积极推进明码实价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3:36:37  浏览:89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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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中国消费者协会关于积极推进明码实价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消费者协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中国消费者协会关于积极推进明码实价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价检〔2011〕8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消费者协会(委员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了规范企业价格行为,引导企业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营造放心省心舒心的和谐消费环境,今年3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发起“推进明码实价”活动,部分企业自愿作出《明码实价自律承诺》(附后),在社会各界产生了非常积极的反响。为此,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消费者协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推进明码实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明码实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000年,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8号令)颁布以来,明码标价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目前,广大经营者基本能够做到明码标价、一货一价签,既方便了消费,又提高了交易效率,对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解决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维护消费者利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仍存在个别行业、领域明码标价工作不落实,标价不规范问题,有的虽有标价,但标价严重不实,甚至利用标价搞价格欺诈等,社会各界反映强烈。广大消费者、社会各界和相关企业希望价格主管部门,积极推进明码实价,促进社会诚信建设。经过多年明码标价工作的探索积累,推进明码实价的社会环境和条件已基本具备,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基本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建立,企业的经营理念、消费者的消费观念渐趋成熟,推进明码实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推进明码实价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信用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经营者享有自主定价权,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定价,诚信标价,明码实价,杜绝欺诈。
  (二)推进明码实价是对传统美德的继承发扬。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企业安身立命之基、拼搏取胜之本、发展壮大之源。货真价实、童叟无欺是基本的商业伦理,是企业成长发育的道德基础。只有明码实价、诚信经营,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始终立于不败之地。
  (三)推进明码实价有利于正确引导资源配置。价格是经济运行的温度计、晴雨表,只有明码实价、价格信号真实可靠,才能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才能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四)推进明码实价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码实价能够增强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和监督权,使消费者明明白白放心消费。同时减少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相互猜忌和不信任,降低交易活动的社会成本,构建和谐的消费环境。
  二、推进明码实价的要求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消费者协会要按本通知精神,根据当地各行业的不同情况,本着实事求是,先易后难,因势利导,循序渐进的原则,引导当地信用良好的企业自愿参与响应《明码实价自律承诺》,逐步推进明码实价工作。当前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积累经验后,再逐步加大力度推广。
  (一)居民用电、自来水、成品油、煤气、电信、公共交通、医药、教育、景点门票等主要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价格和收费。
  (二)目前已经具备一定明码实价基础的大型商业连锁企业的品牌专柜、超市等领域,餐饮、理发、洗涤等服务行业,文艺演出行业等。
  (三)在中心城市、经济发达地区和市场监管工作基础比较好的地区,可推广“明码实价一条街”等。
  (四)在当地具有一定基础的其它领域。
  各地还可以以“明码实价自律承诺”为基础,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推进明码实价活动。例如:“我看明码实价”消费者调查、明码实价征文、明码实价社会监督评议、明码实价示范店(街)推选等活动,还可以组织“明码实价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座谈会、研讨会等。
  三、高度重视,切实做好推进明码实价工作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和消费者协会要高度重视,积极工作,争取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把推进明码实价工作落到实处。
  (一)实事求是。推进明码实价是一项长期任务,既要积极稳妥,又不能急于求成。有步骤、有重点地抓推广、抓落实。在尽可能多的行业和地区,尽可能多的市场和领域,尽可能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尽可能多的企业推进明码实价。
  (二)说到做到。坚持企业自愿原则,不得强迫企业参加。企业一旦做出明码实价自律承诺,就必须信守承诺,说到做到。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对企业兑现《明码实价自律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12358价格举报热线、消费者协会投诉热线的作用,动员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监督。重点查处虚高标价、虚构原价、虚假打折、模糊促销、模糊赠与、胡乱标价、擅自涨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三)加强宣传。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消费者协会要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传媒积极宣传推进明码实价的意义、作用和效果,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推进明码实价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一方面赢得广大消费者认可、欢迎,逐步转变讨价还价的消费习惯,自觉抵制虚高标价的商家;另一方面使企业真心诚意参与响应,从“要我明码实价”转变为“我要明码实价”,变被动为主动,把企业的内在动力挖掘出来,依靠货真价实,提高市场竞争力。
  (四)密切配合。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和消费者协会要密切配合,积极争取有关行业组织的支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加强对自律承诺企业的日常监管,同时要指导帮助企业践行承诺。要引导企业珍惜机会、珍视信誉,加强内部价格管理,建立健全完善的价格自我约束机制,主动规范价格行为,真正做到明码实价。
  各地推进明码实价工作的情况,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经验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和中国消费者协会。
  附件:明码实价自律承诺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10506/001e3741a2cc0f2dc59801.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中 国 消 费 者 协 会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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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03〕1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泸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月八日


      泸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试行)
  一、总则
  (一)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174号)的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三)市政府成立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市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五)预案的启动由卫生行政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批准后启动。预案的启动采取分级制度。
  (六)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研究,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七)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根据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或本部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严格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正常进行。
  (八)各县区要加强农村基层卫生尤其是三级防保网建设,要加大投入,建立健全县乡村疫情信息报告监测网络,解决落实村卫生站防保人员的劳务报酬,切实建设好五级联动网的网底。
  (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由政府授权,指挥部可以对所辖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等资源进行有效的整合,以利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
  (十)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医疗卫生人员及相关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十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管理。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
  1成立泸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市长任指挥长,分管市长任副指挥长,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市交通局、泸州铁路公司、市民航管理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经贸委、市规划建设局、市环保局、市物价局、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畜牧局、市计生委、泸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外事侨务旅游局、泸州药监局、市广电局等为成员单位。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要抽调人员到指挥部办公室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泸州市卫生局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工作组,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直属单位和泸州医学院、附一院、附二院主要领导为成员。下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疫情控制小组、医疗诊治救护小组、宣传教育小组、后勤保障小组,人员由卫生学、流行病学、临床救护、急诊医学、实验室检测、消杀灭、后勤保障方面的专家和人员组成。
  3县区及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组织根据本地区和部门的职责,成立相应的应急组织,履行各自的职责。
  (二)职责分工
  1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职责
  (1)领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工作,协调地方、部队和各有关部门之间关系,使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高效、有序、持续进行。
  (2)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制定和发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工作的政策、措施,确保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3)组织督查市内重点地区、重点部门、重点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检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的制定和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协调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4)负责向上一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构及时汇报有关信息及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向政府相关部门和泸州军分区、武警泸州支队通报事件及其防治情况。
  (5)负责在长途公共汽车站、火车站、机场、水运码头或主要公路关口设立交通检疫留验站。
  (6)表彰奖励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及时查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渎职、失职造成疫情扩散、蔓延的单位及相关人员。
  (7)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在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2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职责市卫生局:负责制定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各项技术方案;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负责组建由卫生管理、流行病学、临床医学、检验检测等专业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组;组建、培训由流行病学、临床医学、实验室检验、卫生监督、环境消毒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应急处置队伍和医疗急救队伍,落实传染病病人的隔离救治措施,做好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的留验观察及实验室检测工作;组织对现场进行卫生处置,提出控制措施以及监督措施的落实;开展健康教育,保护易感人群,防止疫情扩散;设置与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者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
  市公安局: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配合有关部门及时隔离控制可疑区域,做好疫点、疫区现场隔离控制的治安管理工作;搞好交通疏导,保障疫情处置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依法协助有关部门对传染病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留验观察,不予配合的依法采取强制隔离措施。依法从严查处造谣惑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违法犯罪行为。
  市财政局:每年落实各项应急所需储备物资(试剂、消毒剂、防护用品等)的经费
;预案启动后,划拨专款,保证各项应急物资、应急处置所需经费。
  市委宣传部:指导新闻单位准确、及时发布预防控制措施和成效,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引导社会舆论;配合做好群众防病知识宣传,提高群众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
  市广播电视局: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传工作纳入工作计划
,积极宣传传染病等疾病的危害和预防知识。
  市交通局、泸州铁路公司、市民航管理局:督促并配合指挥部在长途汽车客运站中转站、火车站、主要码头、机场设立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检疫交通留验站。督促运输单位或所属单位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发现有可疑症状的旅客及时按规定向卫生等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协助疏散人员、运送救援物资。
  市教育局:全面负责、协调落实学校、托幼机构做好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预防接种、健康教育等工作;督查学校内的各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按临时紧急控制措施的要求,落实学校停课、停学等措施。
  市民政局:做好城乡困难群众救助工作;负责协调对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
救助;负责传染病患者死亡遗体的火化;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捐助工作。
  劳动保障局:督促用人单位落实传染病、职业病病人治疗期、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密切接触者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
  市经贸委: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应急药物、器械的供应协调工作。
  市计生委:与卫生部门共做好农村及社区防病宣传、培训以及外地返回人员的医学观察和传染病疫情监测工作。
  市工商局: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市场食品卫生监测与管理、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依法从严查处食品行业制假贩假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违法行为。
  市规划建设局:协助搞好传染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做好建筑工地传染病防治、食品卫生工作,加强民工管理,作好集中式供水单位的监督管理和城市公交客运的消毒管理工作。
  市物价局:加强对预防、控制传染病药品、物资价格和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督管理
;依法查处哄抬预防、控制传染病的药品、物资价格和医疗服务价格的违法行为。
  泸州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诊断试剂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诊断试剂的违法行为;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正常开展提供保障。
  泸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加强国境口岸检验检疫和卫生监督工作,及时发现有可疑传染病病人,作好口岸现场临时隔离工作,并通报卫生部门;对传染病病人的污染物及其污染区域立即进行严格彻底的消毒处置。加强对外来物种的检验检疫,防止各种传染病病毒带入。
  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加强食品放心工程工作,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制度,按照农业部公告的禁用和限用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要求,加大对农产品的管理力度,解决蔬菜有机磷农药残留、植物产品农药超标问题。畜牧局要抓好违禁兽药和假劣动物食品的治理整顿工作,确保动物食品安全。
  市环保局:加强对饮用水源地的保护,确保饮用水水源地不受污染。加强医疗废物的处理监管。
  市外事侨务旅游局:负责协调处理在旅游景区、星级宾馆及涉旅单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负责协调在泸外籍人员传染病防治工作。
  泸州军分区、武警泸州支队:支持地方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控制和救援工作,维护疫区秩序,负责所辖部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其职责范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传染病疫情:
  一周内在一个县(市)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30日内发生1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或1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 ,经
市级专家组研究,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为一般事件;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理性反应或不良反应;动物间鼠疫流行猛烈,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
  (2)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在一个县(市)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3)食物中毒:
  食物中毒30人以上100人以下,无死亡病例报告;或食物中毒30人以下,但事故发生在
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
  (4)职业中毒:
  个人全身受照剂量≥lGy且受危害人数10人以下,或个人全身受照剂量≥05Gy受
照人员剂量之和≥20Gy的放射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急性职业中毒3人以上50人以下或死亡1人;
  (5)其它对公众健康可能造成危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重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传染病疫情:
  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
  30日内发生2例以上(含2例)“非典”疑似病例或2例“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疫情波及到2个以上的县区,经市级专家组研究,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为重大事件。
  发生腺鼠疫病例;
  霍乱爆发流行;
  乙、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
平1倍以上;
  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毒种丢失;
  (2)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区以外的地区;
  (3)食物中毒:
  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的或死亡1人以上;
  (4)职业中毒:
  个人全身受照剂量≥lGy且受危害人数10以上,或个人全身受照剂量≥0.5Gy受照
人员剂量之和≥40Gy的放射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
  丢失放射性物质,其放射性活度(Bp)密封型≥4×105,非密封型≥4×105;
  (5)其它:
  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重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疫情监测与报告
  (一)疫情监测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做好主动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和报告发生和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监测网络的设置: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各级各类学校、国境口岸、各交通检疫点、留验站、各基层村组、城市社区(居委会)外出人员调查组共同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网络。建立以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中心,县医院、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为依托,村(社区)为基础的预防控制、监测和报告体系。
  (二)疫情报告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 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2)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3)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
(4)市、县区人民政府;
(5)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
切关系的机构,如学校、托幼机构、检验检疫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和药品监督检验机构等。
(6)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责任报告人。
2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
,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五、应急处置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制度,各县区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并结合事件发展趋势,原则上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启动县区级预案;重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启动市级预案。
  (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1县区级卫生部门的应急反应
  (1)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咨询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核实、采样、检验,并进行科学分析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型、性质,根据需要采取紧急控制措施,提出处置方案,及时向当地政府、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情况,提出是否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2)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内应当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调查,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
  2县区级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1)各县区人民政府接到卫生行政部门的调查报告和处置方案后,决定预案的启动。
  (2)各县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统一指挥、督察和指导。
  (3)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事件信息的收集、人员的疏散或者隔离、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公共卫生设施的落实和卫生宣传教育工作;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
  (4)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专项资金,保障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及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3各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应急反应
  (1)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其职责所规定的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2)铁路、交通、民用航空部门和单位应当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及时运送。
  (3)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控,协助卫生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4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应急反应
  在接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调查报告后,及时了解情况,掌握事件的动态,确定事件的类别、性质和严重程度,制定控制措施,指导督促县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事件的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应急救治队伍和相关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并调集应急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向市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建议,使各有关部门处于应急准备状态,同时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技术支持和指导请求。
  (三)重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1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应急反应
  (1)迅速组织应急救治队伍和相关技术人员到达现场,进行采样、检测、流调和分析,判定事件的性质、类别和严重程度,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2)制定和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组织开展医疗救治、传染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隔离,开展事件原因查找和确定工作。
  (3)对重特大事件的危害范围作出判断,指导县区进行现场处置。
  2市级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1)接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调查报告后,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启动市级预案,成立指挥部和办公室,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2)组织有关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需要,设立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
  (3)紧急调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征用相关设施、设备;组织进行现场隔离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组织相关部门配合卫生部门实施必要的措施;做好生产、生活、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向省级提出物资、经费和技术的支持,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3县区级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2)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区的人民政府,要服从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同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区域内发生。
  六、附则
  (一)法律责任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执行。
  (二)各类主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处置见泸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
  (三)如上级有新的精神而本预案与之不符的,以上级精神为准并将本预案作相应调整。
  (四)本预案至公布之日起施行。
  (五)过去规定的与本预案不一致的,以本预案为准。


关于“废油”是否属于“固体废物”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法函[2002]3号




关于“废油”是否属于“固体废物”的复函

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

  你局《关于请求明确“废油”是否属于“固体废物”的函》(侦查函[2002]25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废油”作为一种液态废物,其污染防治应当适用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

  固体废物根据其是否具有危险特性,可分为危险废物和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你局来函中所指走私案件中所涉物品,经鉴定已被认定为废矿物油,而"废油"已被明确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8类,属于"HW08 废矿物油"。

  根据以上规定,对“废油”依法应当认定为固体废物。

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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