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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外地驻淄办事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3:34:24  浏览:95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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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外地驻淄办事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外地驻淄办事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政办发〔2010〕1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外地驻淄办事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2000年10月9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淄政办发〔2000〕106号文件发布的《淄博市外地驻淄办事机构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淄博市外地驻淄办事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外地驻淄办事机构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其在地区间经济、技术、人才、物资等方面的交流作用,促进我市与外地的经济合作和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地驻淄办事机构登记备案,是指在规定的范围内,对外地驻淄办事机构的设立由审批改为办理登记手续,以登记备案证明取代相关的审批文件。申请机构依据已取得的登记备案证明办理有关手续并开展相关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以外的政府以及行政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为加强相互联系,沟通信息,进行经济联络和协调服务,在我市设立的非经营性的办事处、联络处、工作处等办事机构。
  第四条外地驻淄办事机构凡冠以淄博名称的,由淄博市经济合作局负责登记备案。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国土资源、房管、质量技术监督、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外地驻淄办事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设立外地驻淄办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专职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必要的办公设施;
(三)其他依法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申请设立驻淄办事机构登记备案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公函。应包括拟设办事机构的名称、性质、任务、主要业务、建制级别、人员编制等内容;
(二)申请单位上级领导部门批准来淄设立办事机构的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除外);
(三)在淄建造、购买或租赁办公和其他用房的有关证明和协议文件;
(四)办事机构负责人职务任命(委托)书、工作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五)申请单位属企业的,应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复印件;
(六)自行解决处理办事机构撤销后遗留问题的承诺函。
第七条凡申请设立驻淄办事机构的外地单位,应认真填写《外地驻淄办事机构登记备案申请表》,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领取市经济合作局统一印制的外地驻淄机构登记备案证明和《外地驻淄办事机构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据此方可对外挂牌办公、开展业务。
第八条外地驻淄办事机构凭登记备案批准文件和《登记证》办理公章刻制、银行账户设立等手续,有关部门应提供方便。外地驻淄办事机构需从事经营活动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九条外地驻淄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可持相关户籍材料和市经济合作局出具的登记备案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对确需迁移户口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外地驻淄办事机构招聘职工,必须执行淄博市的有关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第十一条因工作需要,夫妻双方或一方在驻淄办事机构长期工作的,其子女可在淄入托、借读,教育部门应积极协助办理。
第十二条外地驻淄办事机构的登记备案机关应会同有关部门帮助外地驻淄办事机构解决其工作中的实际困难,保护其合法权益,为外地驻淄办事机构提供以下服务:
(一)通报有关会议、文件精神及重大经济活动情况;
(二)组织参加有关经贸洽谈、产品展销等招商引资活动;
(三)适时举办联谊活动,交流区域、行业间的经济合作信息,为经济技术合作牵线搭桥。
第十三条外地驻淄办事机构应按规定期限,持《登记证》办理年审手续。对逾期未办理年审手续的,相关证件自行失效。
第十四条外地驻淄办事机构的办公地点、负责人、组织机构、人员等事项发生变更后,应在10日内向登记备案机关递交变更说明,并办理变更手续。
外地驻淄办事机构需要撤销的,应在撤销前持单位信函到市经济合作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将《登记证》正副本、有关文件等交市经济合作局处理。
外地驻淄办事机构遗失《登记证》的,应当按规定申请补领。《登记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借、转让和买卖。
第十五条外地驻淄办事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以及我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淄博市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0年10月9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淄政办发〔2000〕106号文件发布的《淄博市外地驻淄办事机构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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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查逮捕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做法及存在的问题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检察院王晓艳、韩秀峰


宽严相济是我国的一项刑事政策,概括为三句话就是“当宽则宽,该严则严,严以济宽;宽严有度;宽严审时”。审查逮捕肩负着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功能作用,决定了在审查逮捕工作中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特殊重要性。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它如同一把“双刃剑”,准确运用可以有力地打击犯罪,不当运用则可能侵犯人权。所以在审查逮捕工作中要正确理解宽与严的辨证关系,把宽和严两个方面有机地统一起来。既要改变宁严勿宽的思维方式,也要防止宽大无边放纵犯罪问题的发生。
一、在审查逮捕过程中,认真贯彻依法从严的方针,做到该严则严,决不手软。
当前,影响我国社会稳定和谐的各种因素大量存在,刑事犯罪处于高发期,对严重刑事犯罪必须坚决打击,2007年6月1日至10月底在河北省开展的“严打整治”就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内容。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确保经济快速发展环境,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黑社会性质犯罪,贩卖毒品以及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投放危险物品等严重犯罪,必须依法严厉打击,决不手软。自2007年6月1日至8月底以来,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抢劫案件17件30人,强奸案件3件3人,杀人案件1件1人,绑架1件4人,贩卖毒品2件4人,检察院均在三日内做出批准逮捕决定,依法从重从快地打击了犯罪。
对于虽不属于八种严重刑事犯罪,但在当地影响恶劣的案件,为了维护当地的稳定,检察院也应坚决地从严打击。如: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检察院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叶阿弟等八名犯罪嫌疑人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时发现,叶阿弟等八名嫌疑人均是传销人员,被工商部门查获后,责令其离开传销组织,返回原籍。但八犯罪嫌疑人不听劝告,不但不回原籍,还组织人员十余人冲击工商所,在当地造成了恶劣影响,为了打击传销,检察院及时对八名嫌疑人做出批捕决定。
目前非法传销被国家列为商业领域邪教组织。它严重地影响了我国经济秩序。同时,由于传销而引发犯罪,也时有发生。如不及时有力地予以从严打击,必将后患无穷。2007年以来,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检察院共审查批准逮捕传销人员犯罪案件12件43人,其中非法拘禁7件21人。嫌疑人以找工作为由将受害人骗到河北保定,然后强迫其参加传销组织,交纳入会费,否则就派专人看管,锁在屋内,剥夺其自由,其中二名被害人趁看管人员睡觉的机会从窗户逃走,不小心坠楼,一名被害人被摔成重伤,造成终身残疾,另一名被害人被摔成轻伤。在审查批捕过程中,对于涉及传销人员的犯罪,检察院坚决予以从严打击,从快批捕。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检察院在审查逮捕中发现,有些犯罪分子十分猖獗,为了挣钱不择手段。如该院在审查刘亚杰、刘兰秀等五名犯罪嫌疑人涉嫌强迫卖淫案中,犯罪嫌疑人刘亚杰以给被害人闫某某(女,17岁)找工作为由,将其介绍到刘兰秀的足疗店,从中得介绍费1000元,当被害人得知到足疗店是当卖淫小姐不同意要走时,犯罪嫌疑人刘亚杰伙同另一犯罪嫌疑人王边江,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强迫被害人当卖淫小姐,后被犯罪嫌疑人刘兰秀等人拘禁在足疗店,强迫其卖淫。被害人几次逃跑,被发现后均遭到殴打,被害人闫某某被拘禁8天多次被强迫卖淫。直到被害人偷用嫖客的手机给朋友发短信。其朋友报警,才被公安机关解救,此案情节实在恶劣。在当今社会,在河北省保定市区,竟会发生这样性质的犯罪,真是触目惊心。对上述犯罪必须予以严厉地打击。检察院均在最短的时间内批准逮捕,做到从重从快。
二、要坚决贯彻依法从宽的要求,做到当宽则宽,给于出路,对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
在审查逮捕中,对于几种严重刑事犯罪,必须严厉打击,保持对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阻止犯罪上升,以维护社会的稳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但在实际工作中又要区别对待,做到当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检察院在审查逮捕过程中,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在把握事实证据的条件下,注重对“有无逮捕必要”条件的正确把握。对于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的犯罪,对初犯、偶犯及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问题,检察机关应不断地研究、探索如何减少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使他们健康成长。尤其是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如何使已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在审查逮捕中该院的做法是:对于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有监护条件的,一般不予批准逮捕。本着对未成年人教育、挽救的原则,尽量给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给他们改过自信的机会。
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该院在受理环节就认真把关,对于不应该逮捕的,该院及时地建议公安机关变更措施。如:该院在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逮捕的芦牮铮涉嫌强奸一案时,经审查芦牮铮1992年10月25日生人,满14周岁,保定市人,犯罪情节较轻,没有给被害人造成严重后果,有监护条件,系初犯。为了教育挽救,该院及时建议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直接起诉。公安机关对芦牮铮采取监视居住后,被害人家长认为公安机关将人放了,就到检察院来闹。问:为什么检察院不捕芦牮铮?该院认真地给被害人家长做工作,讲明道理。后来被害人家长非常满意,临走时一再表示由于自己不懂法律,误解了检察机关。
对于已经受理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的犯罪案件,检察院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做到不该捕的坚决不捕。如:该院在审查李凯涉嫌寻衅滋事一案时,办案人经过阅卷,提讯犯罪嫌疑人,查明李凯1990年7月18日生人,保定市人,系十三中学初中二年级学生,2007年7月28日21时许,李凯同王铁(男,13岁),骑自行车行至保定市华电路“网络公社”网吧附近时,发现梁亚男(男,17岁)看他们,李凯便将梁亚男拦住,用脚踹了梁亚男一脚,并说:“把你手机借我用用。” 梁亚男不同意,李凯就从地上捡了块砖头说:“石头可不长眼。” 梁亚男怕挨打,就将手机给了李凯,李凯又将手机给了王铁,后二人将手机卖掉。破案后,手机追回。经该院审查后认为,李凯的犯罪行为较轻,系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且有监护条件,本着教育挽救的原则,对李凯不予批准逮捕。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检察院在审查逮捕中,根据不同的案件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做到“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对于罪行严重,主观恶性较大、人身危险性大以及有串供、毁证等妨碍诉讼活动的符合逮捕条件的果断批准逮捕。对于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以及犯罪情节较轻,不捕不至于再危害社会的,坚决不捕。对于以下几种类型的案件,该院在审查逮捕中,慎用逮捕措施。一是: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监护条件的,主管恶性大,犯罪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犯罪案件外,一般不采取逮捕措施。二是:对在校学生犯罪案件,慎用逮捕措施。保定市北市区辖区内高校较多,涉及大学生犯罪案件也相对多,有的学生家庭生活比较困难,虚荣心又强,见别人拥有的东西自己也想拥有,而又没有条件,所以进行盗窃,以满足自己的欲望。但绝大多数学生在案发后都能够如实供述,真诚悔过,并主动退赃退赔。为了教育挽救,给他们重新做人的机会和不失去学业,一般不捕。该院都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和学校联系,由校方出面担保,使他们尽早的回到教室。三是:对于农村由于邻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着重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角度出发,如轻伤害案件、毁坏财务案件,只要双方经过调解,得到被害人谅解的案件,一般不予逮捕。
三、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目前,对“严宽相济”刑事政策宣传的还不够,有很多人不理解,认为只要是犯了罪就应该批准逮捕,不捕就是放纵。特别是在“严打”期间,有人认为“严打”就应该一律从严,甚至有的人讲:“严打”期间,可捕可不捕的捕;可诉可不诉的诉;判3-7年的判7年。这就说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还有一些人不了解,应当加大宣传力度。
(二)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公、检、法三家没有形成合力,达成共识。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认为没有逮捕必要,而公安机关认为只要构成犯罪就应该逮捕,特别是在“严打”期间,公安机关层层有任务,定期进行评比,地方部门的一些土政策同国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矛盾,公、检、法三家形不成共识,执行过程中有难度。
(三)当前,社会人口流动性大,流窜犯罪的较多,对于有些犯罪情节较轻的刑事案件,由于犯罪嫌疑人系外地人,没有取保条件,为了保证诉讼的进行,不得不作出批捕决定。

关于转发公安部《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转发公安部《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办发[2000]156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加强对计算机病毒的预防和治理,确保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现将公安部《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51号令)转发给你们,请组织所属分支机构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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