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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优先提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生活待遇的通知》的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00:24:51  浏览:81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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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优先提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生活待遇的通知》的实施细则(试行)

卫生部


关于贯彻执行《优先提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生活待遇的通知》的实施细则(试行)

1986年10月15日,卫生部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四部”关于《优先提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生活待遇的通知》,结合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从事医药卫生工作的中青年科学、技术和管理工作专家,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特殊情况不超过60周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作为有突出贡献,优先提高其生活待遇的推荐对象:
1.在阐明医学、药学、卫生学等方面的自然现象、特点或规律做出突出贡献,获国家自然科学奖者。
2.在医药卫生应用科学研究中有重大发明创造,获得国家发明一、二、三等奖。
3.在医药卫生科学研究中做出重大贡献,获卫生部医药卫生科技成果甲级奖或其他部、委、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科技成果一等奖者。
4.在医药卫生科学研究中进行开拓性工作,取得创造性成果,对医学科学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者。
以上四条如系集体完成项目,应选起主导作用的主要完成者,即在科研设计、构思、组织完成上起关键作用的实际工作者。
5.在推广国内医药卫生重大科技成果和引进国际先进技术方面成绩卓越,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对我国技术进步和生产率提高做出重要贡献者。
6.在防病治病工作中,职业道德高尚,有献身精神,作风严谨,诊断治疗水平先进,在国内本学科处于领先地位,或在解决临床重大的、关键性的问题上有突出贡献,或在预防保健除害灭病中有突出贡献者。
7.在医学教育中成绩显著,学术论著达到国内、国际先进水平者。
8.在从事医药卫生管理工作中,能正确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大胆实行改革,充分发挥人、财、物的效力,在多出成果,快出人才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和经济、社会效益,并在国内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者。
第三条 对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从下述方面优先提高其生活待遇:
1.越级提升工资级别。原则上在原工资的基础上提高1~3个工资级别。实行专业职务聘任制后,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受聘担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工资进入其职务工资的档次,被选为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在同类职务工资档内再提高档次,但一般不能超过所任职务的最高工资档次。
2.夫妻两地分居者,要限期尽快将另一方调至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所在地。
3.住房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当地高级知识分子住房标准给予调整。
4.因公、因病由所在单位保证用车。无车单位可乘出租汽车,凭票报销。
5.改善医疗条件,根据各地医院设施的实际情况,给予住院或门诊照顾,每年全面检查身体一次,加强保健措施。
第四条 确定上述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的组织机构、办法和程序:
1.组织机构
卫生部负责管理本部直属单位优先提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待遇的工作。
卫生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及其专题委员会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京内直属单位所推荐的科技成果的评定,其办事机构为科教司和中医司。
成立由部领导参加的卫生部落实《优先提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生活待遇》领导小组,在部党组领导下工作。其职责是:掌握政策,拟订工作细则,评定卫生部直属单位申请提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生活待遇的名单。办事机构为人事司。
各单位也应有相应的组织,负责评定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技专家名单,并向卫生部推荐。
2.程序:
(1)各单位根据上述条件,经严格评议后,将符合条件者的名单和材料报送卫生部。
(2)卫生部“领导小组”进行审核,确定提高其生活待遇,由国家科委给经费的报国家科委审批。
(3)由国家科委综合平衡后,将确定名单通知各部委。
3.推荐提名,不搞群众评议,可以参考国家已经设立奖励办法的获奖名单,优中选优。没有奖励名单可作参考的,应充分尊重同行专家、群众的意见。总之,要从严掌握条件,宁缺毋滥。坚决反对论资排辈,严格禁止不正之风。
4.凡对正式确定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的贡献,提出异议的,应调查核实,确属剽窃或弄虚作假者,报经批准单位取消其所得的生活待遇。
第五条 提高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工资待遇和改善他们的医疗、交通条件所需的经费,由所在单位按照劳动人事部确定的名单和工资级别,予以保证,经费开支确有困难者,可报请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第六条 优先地、破格地提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的生活待遇,对调动知识分子的积极性,促进科学、技术、管理的进步,加快四化建设都会产生好的影响。各级党政领导机关要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广泛深入地宣传重视知识、尊重科学、尊重人才和按劳分配、鼓励先进的原则,统一干部和群众的思想认识,保证把这项工作做好。
第七条 本细则自各单位接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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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学的主要流派及思想内容

周延


摘要:西方社会在进入20世纪初后产生了社会法学。社会法学强调研究法律的社会作用、法律的实效、法律规则生效的手段、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方法的联系等。社会法学大概可以分为两个流派,即社会学和法学流派。

关键词:产生背景、主要流派、特点、基本思想、
社会法学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这个时期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的西方国家在新的矛盾推动下,社会本位的法权要求日益高涨。尤其是经济学和社会学的发展,促使西方法学研究方法及指导思想发生变革。“实用主义和怀疑主义成了这一时期社会思潮的主流,受此影响人们认为传统的自然法学、分析法学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变化的社会对法律的要求,社会需要一种新的法学理论解决现存的社会问题。”○1社会法学即是在此背景下形成的。
在这一时期社会法学的研究者们主要可以分为社会学和法学两个流派,孔德、韦伯、斯宾塞等代表社会学流派,他们的思想对后来的社会法学起了启蒙作用,但是由于他们的法学理论都是属于社会学的范畴中,因此他们的学说一般被称为“法律社会学”。对他们的思想本文不多论述。法学流派主要代表有德国的耶林、赫克, 奥地利的埃利希,法国的狄骥,美国的庞德和霍姆斯。他们是受到社会学理论影响的法学家,他们的理论属于法学范畴,因此他们的学说被称为“社会学法学”。本文主要对这一流派的思想进行论述。
“目的法学”的代表人物——德国的耶林。他主张法律的目的是在个人目的和社会目的之间形成一种平衡,是个人的存在既为自身也为社会。他的著名论题是“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2个人通过斗争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实际上是通过主张自己的权利来维护法律,并通过维护法律来维护社会所不可缺少的秩序。
“利益法学”的主要代表人物——德国的赫克。该学派发挥耶林关于法律是保护“社会利益”或“共同利益”、反对威胁“社会利益”的个人利益。不过他又把耶林的理论同强调法官的自由意志密切结合起来。赫克认为,现代的法官永远不应成为适用法律的机器,创造法律是法官的职能之一,法官的工作是在既定的法律秩序的范围内,使各种利益协调起来。
“自由法学”的代表人物——奥地利的埃利希。他认为社会秩序高于国家制定的法律,社会秩序既是广义的法律,又是国家制定的法律的实质。支配社会本身的法律尽管并不曾被制定成法律条文,但
"即可预防纠纷的出现,在纠纷出现后,也可以籍以解决而毋需求助于国家的法律机构"。○3他让人们注意到国家制定法之外的其他行为准则(如习惯、职业道德、行业规定等等)对于社会秩序的意义,摆脱了"纯粹"法律规范分析僵化的法学研究视角和方法,将法律分析的重点引向了更广阔的社会生活和社会环境。
"社会连带主义"学说代表——法国的狄骥,他的理论体现出社会本位的价值观,关注社会的整体利益,强调社会义务。
“实用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霍姆斯。霍姆斯的理论是建立在实用主义哲学的基础之上。他认为,真理的最好的检测就是一种思想的能使自己在市场上被接受的力量,有用的就是真理。霍姆斯进而指出:“法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于经验。”○4也就是根据英美判例法的传统,法官应该根据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在遵循先例的原则下更多的考虑现实中有用和实用的经验进行判决,从而赋予法律以新的生命。
“社会法学派”的最重要代表——庞德。他是美国社会法学的创始人和最有影响力的泰斗级人物。也是20世纪西方法学界较权威的人物之一。庞德为社会法学提出了八项基本纲领。○5他的主要社会学法学理论观点是:法律是一种实行社会控制的工具,通过法律对社会进行控制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法理学可当作一门社会工程科学;为了使司法适应新的道德观念和变化了的社会和政治条件,有时或多或少采取无法的司法是必要的。社会的变化比法律的发展要快,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应当进行创造性的立法活动,从而使法律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
综观社会学法学的各种学说和观点, 我们把社会学法学归纳为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第一, 实效性。“即社会学法学从根本上讲是注重法律的实际效果的学说派别, 这一特性是该学派的根本出发点也是其最后的归宿。”○6社会学法学内部的不同分支观点尽管各有侧重, 但万流归一, 核心仍是从实际出发再回到实际中去的原则, 这也是社会学法学派安身立命之本。
第二, 兼容性。社会学法学提供了广阔的阐释视角和方法, 对各种法学流派的观点和方法采持了兼收并蓄的态度, 尽管庞德等人对分析法学、历史法学和哲理法学的观点有所批判, 但在社会学法学理论中仍然吸取了不同流派的观点为己所用。“庞德并不像霍姆斯那样否定规则的作用, 而是将立法与适用的效果都涵盖在社会学效果的研究范围内, 对立法实效也做考察。同时, 庞德又强调历史的研究方法, 认为历史研究是对法律理性思考的重要组成部分。”○6将历史法学的理论思想也融合到社会法学中。
第三, 实用主义哲学。社会学法学之所以具有上述两个特点, 都要归结为实用主义的思想方法。实用主义讲求从现实出发,方向相反地回头检验一种理论或制度, 而不是从理论或制度出发想当然地让现实屈就于理论与制度。“一种制度与学说的合理性与价值在于能否与现实相契合, 由此, 实用主义的方法能够调和不同流派和学说的观点‘为我所用’、‘为实际所用’, 起到兼收并蓄的效果。”○6在实用主义看来,学派之争是徒劳无益的。正是在实用主义哲学思想“有用就是真理”的影响下, 社会学法学体现了很强的包容性, 各派的学说都可以在其中找到自己的影子。社会学法学不仅开创了一片全新的研究领域, 而且提供了崭新的思维模式和方法视角。
通过对社会法学主要流派和特点的分析,我们可以将社会法学概括为三个含义:“第一,以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来研究法律。”○7传统的法学如自然法学、历史法学都否认法律是一种社会现象,而社会法学则强调法律是社会现象,法律与其他社会因素相互作用。“第二,社会学法学强调法律的‘社会化’,强调从‘个人本位’转向‘社会本位’”。○7“第三,它强调法律的实行、功能和效果,因而又被称为功能法学。”○7
社会法学从社会的视角来观察研究法律现象,以实用主义哲学和社会学作为其理论基础,强调法学的研究中心不在于立法和司法判决而在于社会本身、强调法律的目的在于对社会中冲突的各种利益进行协调、强调对法律的社会效果进行研究、强调法律是一种社会现象, 主张以社会学观点和方法研究法律的实行、功能和效果。“社会法学要求根据确定的目的来评价法律,认为法律应当由其对社会需要和社会利益的适应性来证明。具有强烈的“工具主义”取向。”○8其意义还在于引起人们注意社会知识在法律中的作用,支持立法机构把社会知识吸收到法律中,允许按照不断变化的情况对法律进行解释修改。
总之,社会法学从其诞生之日起就担负起了打破“法律关门主义”禁锢的历史重任,它社会本位的立场,法律社会化的研究方法和视角,对于法律的发展和一定社会的变革,其重大的启示意义是显而易见的。
注解:
1.谷春德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2004年第1版,第435页
2.[德] 耶林,《为权利而斗争》
3.[奥] 埃利希《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转引自张宏生、谷春德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
4.[美] 霍姆斯 《普通法》
5.[美] 庞德 《法理学》,1959年出版
6.丁玮,社会学法学思想探研,长春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3 年第4 卷第4 期
7.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年版,第248 页
8.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年版,198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喀麦隆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喀麦隆工作的议定书(1998年)

中国政府 喀麦隆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喀麦隆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喀麦隆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8年4月21日 生效日期1998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喀麦隆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喀方),为发展两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喀方邀请,中方同意向喀麦隆派遣分为两组工作的医疗队,姆巴尔马尤医院十六人(包括一名由中方承担全部费用的管理人员),吉德医院十三人,共二十九人。

  第二条 在姆巴尔马尤医院工作的中国人员为:外科医生两名(其中骨科医生一名,普外科医生一名),眼科医生一名、放射科医生一名、小儿科医生一名)、妇产科医生一名、麻醉医生一名、针灸医生一名、耳鼻喉科医生一名、内科医生两名、化验师一名、药剂师一名、翻译一名、厨师一名。

  第三条 在吉德医院工作的中国人员有:外科医生两名(其中骨科医生一名、普外科医生一名)、眼科医生一名、放射科医生一名、小儿科医生一名、妇产科医生一名、麻醉医生一名、针灸医生一名、耳鼻喉科医生一名、内科医生一名、药剂师一名、翻译一名、厨师一名。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喀麦隆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喀方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通过实践交流经验,传授技术和互相学习,并尽可能帮助喀方人员去中国培训。
  喀方派出化验师、药剂师、护士、助产士及其他医护人员与中国医疗队一起协调配合,共同工作。
  喀方担保中国医疗队员由于工作条件所限在他们工作中所发生的业务事故的责任。

  第五条 喀方为中国医疗队提供工作所需的药品、医疗设备、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
  为保证中国医疗队工作的正常进行,中方每年向姆巴尔马尤和吉德两个医院提供一定量的药品、器械、由中国医疗队保管使用。
  喀方负责办理中方所供上述药品和器械的免税、报关和提取手续。

  第六条 中方提供药品售后的费用将按下列方式使用:
  --60%用于重新购存中国药品和器械;
  --25%用于改善医院医疗条件和医务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以及支付从杜阿拉港至医院的上述中国药械的运费。
  --15%用于医院运转。
  医院院长和中国医疗队长按月签发向双方卫生部呈报的售药收入清单。其支出由上述负责人共同签字办理。

  第七条 药品订单及其定价由上述负责人商定办理。

  第八条 中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员由中国赴喀麦隆的旅费及其他们在喀麦隆工作期间的工资。
  喀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员由喀麦隆回中国的旅费,中国医疗队在喀麦隆期间,喀方同时负担:
  --住宿费(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和水电费);
  --交通费(包括提供交通车辆、车辆维修、油料费和司机工资);
  --医疗费、办公费和出差费;
  --提供每人每月伙食和零用的十一万非洲法郎的津贴费。此项津贴费将由喀方每月拨付给中国驻喀麦隆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员免交工资收入和津贴收入所得税。
  中国医疗队员在初次入居喀麦隆时,免交个人物品进口税。
  中国医疗队员结束工作离开喀麦隆时,喀方应保证将他们个人的合法收入汇出,或兑换成外币携带出境。

  第十条 中国医疗队员享有中方和喀方规定的节假日,工作期满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照发津贴费。
  中国医疗队员由于工作原因,不能享受规定假期,即连续工作二十四个月,喀方应支付二十六个月的津贴费。

  第十一条 中国医疗队员应遵守喀麦隆共和国现行法律和规定,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
  喀方为中国医疗队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方便条件。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时,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中国医疗队在本议定书条款所规定的工作期满后返回中国。
  在本议定书有效期满和中国医疗队结束工作时,中方将把中国医疗队在喀麦隆工作期间所提供的医疗器械全部无偿地交给喀方。

  第十四条 本议定书自一九九八年三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即自一九九八年三月一日起至二000年二月底止。

  第十五条 如喀方要求延长,应在本议定书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第十六条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在雅温得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双方各执一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喀麦隆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表
       祝有容         莫内科索·高德里埃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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