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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创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0:19:33  浏览:93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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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创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创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创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五日



山西省创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转型发展、跨越发展的战略部署,紧密围绕建设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的战略目标,全面推进山西工业新型化进程,优化提升我省产业结构,引导产业集聚、集约发展,根据国家工信部《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西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以可持续、发展循环经济为前提,以产业集聚为主要特征,以工业园区为主要载体,以环境承载力为主要条件,主导产业特色鲜明、规模效益突出,在产业升级、科技创新、技术改造、资源共享、节能减排、环境友好、安全生产、创建品牌、人力资源充分利用等方面走在全省前列的产业集聚区。

第三条 示范基地的范围包括:依法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及省重点规划布局的产业发展区域等。

第四条 创建示范基地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发展。

第五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负责创建示范基地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创建示范基地的申报工作,并配合省经信委对示范基地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示范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符合国家及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相关产业规划。

(二)应有较完善的创建示范基地工作方案和产业发展规划,申报名称要反映区内主导产业特色。

(三)示范基地产业发展规划已经环境影响评价,并将规划环评提出的减缓措施和优化调整建议落实在规划实施过程中。

(四)规模效益好,集约化程度高。主体园区内工业建筑容积率、单位土地平均投资强度高于国家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平均产值(销售收入)2000万元/公顷以上。企业销售收入100亿元/年以上,年上缴税收3亿元以上(对新型产业、特色产业可适当放宽条件);主导产业突出,专业化配套体系完善,骨干企业辐射力强。

(五)发展循环经济,清洁化生产。全面完成国家或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节能目标,主体园区内产品单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处于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规模以上企业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率达到100%,“三废”治理、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主体园区所包含的建设项目已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污染物须达标排放并符合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六)创新能力强。产业集聚区内技术开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原则上不低于1.5%。有主导产业方面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或1家以上主导产业方面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或3家以上主导产业方面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七)技术水平高,产品质量优。主体园区内骨干企业工艺技术和生产装备先进,企业通过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质量处于国际、国内或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拥有国际、国内或省内知名品牌。

(八)安全有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达到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九)信息化水平较高。主体园区内信息基础设施比较完备,规模以上企业宽带接入率达到100%,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企业管理、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主要环节信息化应用达到国内或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十)人力资源充分利用。产业集聚区内有健全的人才工作领导体制,有较完善的人才培养、评价、流动、激励等工作机制,设有职业教育或专业培训机构。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劳动关系和谐。

(十一)公共服务体系完善。产业集聚区内技术开发、检验检测、金融服务、市场开拓、现代物流、人才培养等公共服务设施齐全,功能完善。

(十二)所在地政府大力支持。产业集聚区所在地各级政府在发展规划、财政政策、政务服务和人才发展等方面对产业集聚区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产业集聚区政府管理机构或市(县)政府设立一定规模(每年原则上不低于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第三章 创建申请程序

第七条 创建示范基地的申请由所在地政府管理机构向市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由市工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经信委。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包括:

1申报单位所在地市级工业主管部门的上报文件;

2《山西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

3创建示范基地的工作方案;

4示范基地产业发展规划及市级工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

5示范基地产业发展规划环评文件,以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

6能够证明申报单位所在地政府落实示范基地专项资金的有关文件。

(二)申报材料中的有关数据以所在地统计机构和职能部门公开的数据为准。

(三)上述申报材料要求提供原件3份及电子版(《山西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可在省经信委门户网站下载)。

第九条 省经信委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和必要的实地考察,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省经信委门户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

第十条

省经信委对符合条件的产业集聚区进行认定,并授予“山西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称号。对符合“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条件的产业集聚区,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上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认定和授牌。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一条 示范基地名录及发展情况将在省经信委门户网站公布,并适时更新。

第十二条 示范基地每年3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发展情况及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通过市工业主管部门报省经信委。

第十三条 省经信委在规划布局、技术改造资金安排等方面,对示范基地予以重点指导和支持,并将其纳入工业和信息化经济运行监测体系。

第十四条 鼓励和培育有条件依法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开展创建示范基地工作。省经信委对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中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省经信委对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2年进行一次复核,对合格的示范基地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撤销称号、发布有关公告并摘牌。

第十六条 对已经授牌的示范基地,如发现弄虚作假,撤销称号,暂停所在市下一年度的申报工作。

第十七条 已经获得国家和省级认定的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要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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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参与、主办或播出全国性或跨省(区、市)赛事等活动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参与、主办或播出全国性或跨省(区、市)赛事等活动管理的通知


根据《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参与、主办或播出全国性或跨省(区、市)赛事等活动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对正在举办或拟举办的全国性或跨省(区、市)赛事等活动进行了认真清理,并报送了有关材料。为进一步做好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参与、主办或播出全国性或跨省(区、市)赛事等活动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参与、主办或播出全国性或跨省(区、市)赛事活动必须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三贴近原则,各类赛事活动要积极向上、健康高雅,愉悦身心,陶冶情操,体现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二、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高度重视赛事活动的内容,要精心策划、精心设计。赛事活动内容的设置、公益活动的策划以及选手参赛曲目的选择等赛事环节都要符合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要求,符合加强未成年人教育,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要求,要符合当前宣传工作的总体要求,要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参与、主办或播出全国性或跨省(区、市)赛事活动要控制总量,提高质量,防止泛娱乐化倾向。总体这类活动不宜多,活动内容、形式不宜重复,不能相互攀比、复制,各级管理机构要在数量、题材上严格把关后再上报总局,总局将宏观调控。
四、全国性或跨省(区、市)赛事活动参与性强,影响面广,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对赛事活动的播出加强把关,不得随意炒作,避免炒星、追星等负面效应。分赛区活动不得在当地省级卫视播出。播出的节目要力戒庸俗、低俗的现象,不能迎合少数观众的猎奇心理、审丑心态。
五、赛事活动的评选过程、评选标准、赛事规则都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参赛选手年龄必须在18岁以上,举办未成年人参与的全国性或跨省(区、市)赛事等活动必须单项报批。
六、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参与、主办或播出的全国性或跨省(区、市)赛事活动一律不设奖金奖品。
七、举办赛事活动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制定选手参赛标准。参赛选手的发型、饰品、服装不能低级媚俗,要符合大众审美观念。
八、举办赛事活动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认真选好评委。评委点评要实事求是、积极健康、平等善意,不搞不切实际的吹捧,不搞令参赛选手难堪的责难,不以非理性的褒贬来取代知识性的引导。
九、节目主持人要积极引导选手健康高雅地参与赛事活动,善于处理赛事活动中的突发问题。节目主持人的着装、发型、语言以及整体风格都要符合大众的欣赏习惯和审美情趣,不要模仿夸张怪诞的主持风格。
十、各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要对所属广播电视机构举办的赛事活动密切跟踪,加强管理,及时解决赛事活动中存在的偏差和问题,拿不准的问题要请示报告。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农家乐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农家乐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农家乐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丽水市农家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和利用农业农村旅游资源,提升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升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82号)等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家乐,是指本市范围内依托自然生态、田园景观、农村文化及农民生产生活等农业农村旅游资源,为游客提供住宿、饮食、农作和休闲等环境条件,满足游客体验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需求,以吃农家饭、住农家屋、干农家活、享农家乐、购农家物、品农耕文化为主要特色的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包括休闲观光农业、休闲观光林业、休闲观光渔业等。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家乐规划、建设、经营、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农家乐的建设和经营,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利用、适度开发、注重特色、科学管理、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家乐发展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旅游业发展规划,采取优惠政策,鼓励、引导和扶持农家乐休闲旅游业,为农家乐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农家乐休闲旅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综合协调和信息交流工作。

  鼓励和支持农家乐经营者建立行业协会,加强诚信体系和行业自律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维护的行业管理机制,为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行业环境。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村工作部门负责农家乐的培育、指导和扶持工作;会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农家乐特色乡(镇、街道)、特色村、特色点认定和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的组织工作,组织开展农家乐市场推广和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第八条 各级农业、林业、水利、财税、公安、卫生、工商、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消防、安全生产监督、国土资源、建设、交通运输、文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有关监督管理和服务措施,依法做好农家乐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农家乐引导、服务、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从事农家乐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选址符合本辖区内旅游业发展规划、农家乐发展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要求;

  (二)具备为游客提供吃、住、行、游、购、娱等服务的经营场地和必要的配套设施、设备;

  (三)经营场所建设和各种服务设施、安全设施符合法定规定和要求;

  (四)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具有从业必需的礼仪、技能和相关知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从事农家乐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需要事先取得餐饮服务、环境保护、消防、特种行业、公共场所卫生等行政许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农家乐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遵守职业道德,出售商品和服务收费应当明码标价,货真价实。

  第十三条 农家乐经营者应当树立生态环境保护和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完善管理措施,经营活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第十四条 农家乐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手段从事经营活动:

  (一)强行拉客,欺客宰客;

  (二)强迫游客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三)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商品或者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服务项目;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生产经营不合格产品和有毒有害的动植物;

  (五)欺行霸市,诋毁其他农家乐经营者的声誉;

  (六)设置侵犯游客隐私的设备;

  

  (七)擅自使用服务质量星级标志;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尊重游客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第十六条 农家乐经营者对旅游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区域和项目,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 农家乐经营活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经营者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立即如实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及公安、旅游、安全生产监督、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妥善处置,并依照规定程序上报情况。

  第十八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置投诉电话,随时接受游客的投诉,并及时通知、督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对游客的投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投诉者。

  第十九条 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公布投诉电话号码,方便游客投诉。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村及农家乐经营者根据自愿原则,申请农家乐特色乡(镇、街道)、特色村和特色点的认定。市级认定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农村工作部门会同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订。

  经过认定的农家乐特色乡(镇、街道)、特色村和特色点应当在适当位置设置符合统一要求的农家乐等级标志。

  第二十一条 引导和扶持农家乐经营户(点)根据自愿原则,申请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星级评定。评定标准和程序,根据《农家乐经营户(点)旅游服务质量星级划分与评定》(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669—2007)和《浙江省农家乐经营户(点)旅游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办法》执行。

  经过评定的农家乐经营户(点)必须在醒目位置悬挂统一制作的农家乐服务质量星级标志。

  第二十二条 农家乐特色乡(镇、街道)、特色村和特色点达到相应等级标准的,农家乐经营户(点)达到相应星级标准的,可以享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促进农家乐发展的扶持政策。

  第二十三条 农家乐特色乡(镇、街道)、特色村、特色点认定和农家乐经营户(点)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经复核、复评达不到相应标准的,予以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予以降级、降星或者摘牌、取消星级处理。

  第二十四条 农家乐经营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给旅游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农家乐休闲旅游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给农家乐经营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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