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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洪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8:25:01  浏览:82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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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洪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荆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


《荆州市洪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5月2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建明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荆州市洪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洪湖湿地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管理,保护生态平衡、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护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以洪湖大湖为主体划定的湿地生态系统类型的保护区。保护区地跨本市洪湖市和监利县,具体范围为洪湖围堤内所有区域,包括洪湖大湖、子湖、滩涂、岛屿、草洲、精粗养鱼池、河道(通湖河道以节制闸为界)等,总面积41412.069公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保护区范围内生产、生活、科研、经营、旅游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保护区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兼顾、突出保护、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保护区发展规划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荆州市洪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洪湖湿地局)是保护区的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的生态保护和科学利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湿地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相对集中行使保护区内湿地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渔政管理、船检港监管理、旅游管理和航运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三)编制并负责实施保护区总体规划与管理计划,研究制定保护区的各项保护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协调保护区周边事务;

(四)组织或者协助相关部门开展资源调查、环境监测并建立档案;

(五)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工作;

(六)开展湿地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参与国际、国内自然保护区交流与合作;

(七)完成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洪湖市、监利县人民政府应支持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市直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洪湖湿地局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自然环境、侵占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在保护、管理和建设保护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在保护区内的单位、居民和经批准进入保护区的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保护区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 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核心区总面积12851公顷,范围是从金坛向北经西北部龚老墩到蓝田生态养殖区10号监测哨棚,向南经陈场抵高潮村(东港子),再向赤湖渔场西南经示范区东南角,向东至金坛闭合;缓冲区面积4336公顷,范围是东北南在核心区外围800米范围内,西包括高潮村(东港子)以南大片滩地、沼泽和低矮围堰;其余为实验区。

第九条 因科学研究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事先向市洪湖湿地局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湿地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因教学科研目的,需要进入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向市洪湖湿地局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获得批准后方可进入。活动成果的副本应提交市洪湖湿地局备案。

在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市洪湖湿地局提出方案,经省湿地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在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 严格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凡在保护区从事捕捞、养殖、种植、采集、航运、旅游等生产经营活动和其他非生产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行许可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依法申领相关许可证照。

第十二条 保护区内实行禁渔区、禁渔期和季节性候鸟保护制度。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为禁渔区;保护区的实验区,每年4月1日至7月31日为禁渔期,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小龙虾禁捕期,每年11月1日至翌年3月1日为洪湖候鸟越冬保护期。

第十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洪湖水位的合理调度,设置蓄水位标志,非因不可抗因素,保护区水位一般应不低于242米。

第十四条 加强保护区内航运和船舶安全管理。保护区内应划定航道,设立航标,航运船舶必须按规定的航道行驶。

所有进出保护区的船舶,应当进行船舶登记和检验,获得相关证书并按规定部位固定船舶牌照后方可航行。船员必须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后方可担任船员职务。

第十五条 在保护区内航行的船舶,应当配置与其相符的安全防护设备和设施,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污设备。

第十六条 市洪湖湿地局应编制发布保护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养殖区域应严格控制在实验区内,养殖面积应严格控制在洪湖水域面积的百分之十以内。

第十七条 在保护区内从事养殖生产,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饲料,不得造成水域环境污染。

第十八条 加强对保护区湿地资源和生态的保护,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禁止在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围湖造地、围湖挽埂、抢插围网等强占水域、损毁湿地等行为;

(二)采捕、收购和运输天然水域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植物;猎捕、毒杀野生动物、捡拾鸟卵和采集国家、省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

(三)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性方式进行捕捞和其他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开发利用保护区自然资源应当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

保护区内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活动必须符合洪湖生态建设规划纲要和保护区总体规划,不得破坏自然资源再生能力,不得人为改变保护区生态特征,不得改变湿地用途。

第二十条 发挥保护区实验区能提供怡人自然环境、自然景观、传播野生动植物科普知识等作用,在实验区内,可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和旅游等活动。市洪湖湿地局应组织相关部门,做好环境容量测算,编制保护区旅游发展规划。不得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旅游活动项目。

第二十一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的管理,或经批准在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市洪湖湿地局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由市洪湖湿地局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保护区内进行开垦、狩猎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由市洪湖湿地局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非法采捕、收购、运输保护区天然水域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植物亲体、卵、苗种的,没收实物及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保护区内其他违反湿地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渔政管理、船检港监、旅游和航运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市洪湖湿地局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保护区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洪湖湿地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3年,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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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扶植机电产品出口的若干规定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扶植机电产品出口的若干规定
山东省政府



为促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扩大机电产品出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生产企业出口机电产品的收益低于内销收益的,可免征调节税;仍有困难的,可适当减征所得税。
二、企业出口机电产品因出口收购价低于内销价所减少的利润,视同实现利润,可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按照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提取企业留利中的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 实行职工工资总额同上缴税利挂
钩办法的企业,按国家规定减免的税收可视同上缴税利,相应提取工资增长基金。
三、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凡机电产品出口额一百万美元以上或出口产值占企业产值50%以上的,主管部门在按内外销差价核定利润指标时,应主要考核换汇成本和创汇额。
四、除按国家规定对部分行业实行外汇全额留成者外,有关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应将机电产品出口创汇额21%的留成外汇,按季核拨给提供出口机电产品的生产企业。
五、一九八九年,由省财政厅安排一百万元贴息资金、省工商银行安排三千万元专项贷款,用于生产出口机电产品重点企业的技术改造。该项资金的使用办法,由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工商银行另行制定 六、税务部门应全部退还机电产品出口各道生产环节的增值税。实行收购制的
,退还给外贸企业;实行代理制和自营出口的,退还给生产企业。
七、出口机电产品的30%进口料、件用汇,应在当地外汇管理局开立“出口机电产品进口料件用汇”专户,必须用于生产出口机电产品所需进口原材料、配套件,不得挪作它用,经外汇管理局同意,也可用于在国内采购以外币计价结算的原材料。 省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要会同外
汇管理部门,对出口机电产品所提取的30%进口料、件用汇的核拨使用,加强监督检查。
八、凡年出口净创汇一百万美元以上或出口产值占企业产值80%以上的机电产品生产企业,省政府将给予荣誉奖励,并可按职工月平均工资增发一至二个月的奖金,职工奖金纳入生产成本,免缴奖金税。



1989年4月14日
                 景县检察院
             多举措强化办案安全防范工作



景县人民检察院 李宁 陈亚静

办案安全防范工作历来是检察机关查办自侦案件的关键和重点,如何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有效防止办案安全事故的发生,笔者认为,应坚持以下几个方面,并做到常抓不懈。

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一条“主线”,一个 “结合”。

一是将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作为一条“主线”贯穿于办案安全工作的始终,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办案安全的极端重要性,把安全办案摆在能否真正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践“忠诚、公正、廉洁、为民”的检察工作主题中去检验,把杜绝各种安全隐患,严防各种安全事故作为检验这次教育活动是否取得实效的主要标准,认真解决执法办案中的突出问题,维护办案安全,始终把办案安全工作强调在前、安排在前、落实在前,对安全问题逢会必讲,逢案必讲,不断从思想上强化干警对办案安全的重视程度,使干警对办案安全入心入脑,在工作中始终把安全办案思想贯穿于办案全过程,推动检察工作健康发展。二是将办案安全防范工作与岗位目标考核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领导机构,落实责任制,将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纳入岗位目标考核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严格奖惩,以此确保办案安全。

二、重视警务工作区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

一是该院投入近30余万元资金对警务工作区进行规范化建设,增强警务保障工作的科技含量,全面落实审讯室、休息室、监控室、卫生间等安全防范硬件设施,切实解决个别硬件不到位的问题,为防止和杜绝办案安全事故提供强有力的硬件保障;二是进一步完善安全防范的操作规程,明确责任,落实具体防范措施,使办案安全防范工作落到实处。该院成立了以检察长任组长,自侦两局局长任副组长,各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防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整个办案的组织领导工作。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制定安全防范的操作规程,规范自侦部门、公诉部门、侦监部门等业务部门的安全防范工作,明确责任,落实具体防范措施,使办案安全防范工作落到实处。规定案件主办人为案件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办案人员实行“一岗双责”,既要负责办案,又要负责安全,对办案各个环节的安全防范工作切实负责,发现隐患,立即整改,确保万无一失。

三、安全防范措施全面延伸。

一是将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由防范被讯(询)问案件当事人安全延伸到办案人员自身安全和证据安全,即在防范案件当事人自杀、伤残、逃跑等事故发生的同时,也要防范办案人员被案件当事人侵害,防止证据被案件当事人人为毁损和灭失。二是将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由自侦部门延伸到其他办案部门,确保各个环节的办案安全。三是将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由案中防范延伸到案前防范,实行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预与侦查计划、侦查过程等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

四、严格落实七项要求。

一是强化教育,提高干警的安全防范意识。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干警加强《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有关办案规定的学习,加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的学习,切实从思想上提高干警办案安全意识,有效克服麻痹思想和松懈情绪,使干警深刻认识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做到 “警钟长鸣,防患未然”。二是充分发挥司法警察在办案中维护办案秩序,保障办案安全的重要作用。加强对法警的教育、培训和使用,探讨法警新的管理模式。在讯(询)问案件当事人,传唤、拘传、押解犯罪嫌疑人等情况时,除有二名以上办案人员外,必须有法警在场负责办案安全。三是进一步强化对执行法律和安全防范工作的监督制约和督促检查,努力提高办案质量。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对自侦案件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确保案件质量。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办案过程中抽查办案安全防范的预案、措施是否到位的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违法违纪办案要严格监督,认真查处。自侦局领导和办案人员对办案各个环节的安全防范工作切实负责,发现隐患,立即整改,确保万无一失。四是加强队伍特别是侦查队伍专业化建设,努力提高执法水平。结合职侦局机构设置,深化侦查工作改革,通过办案实践和岗位培训,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高素质侦查队伍。五是正确处理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与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大案要案工作力度的关系,在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大案要案力度,推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深入开展。通过采取有效措施,既要防止办案安全事故,又要更加有力地打击犯罪,更好地体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六是严格依法办案,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行为,使办案工作既遵守实体法,又遵守程序法。坚决不折不扣地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硬性规定,以及其他办案安全的一系列规定,规范执法,强化保障人权、尊重程序理念。七是及时总结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的经验和教训,随时敲响办案安全的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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