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在金融系统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29:22  浏览:89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在金融系统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央金融工委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在金融系统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通知

20010807

高检会〔2001〕6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央金融工委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在金融系统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通知

       高检会〔200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各商业银行总行、政策性银行,各证券监管办公室(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保险监管办公室,各中资商业保险公司: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和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关于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精神,抓好整顿金融秩序工作,促进金融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现就检察机关和金融机构共同做好预防和打击金融系统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查办案件

  检察机关和金融机构对金融系统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要依法严厉打击,金融机构一旦发现或者收到群众举报有关金融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线索,并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有关检察机关处理。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审查办理。对依法不构成犯罪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回复有关金融机构,并说明法律依据。其中,对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

  在依法立案侦查金融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案,金融机构对检察机关的依法侦查取证活动,应当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和金融机构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预警措施,积极防止涉嫌职务犯罪的金融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潜逃。

  二、建立健全有效的预防联系工作机制

  检察机关和金融机构要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共同开展预防犯罪工作出发,积极建立健全多种形式的加强双方工作联系协调和配合的组织形式,如联席会议制度、预防指导委员会、预防协调小组(办公室)等,从制度上、组织上保证双方共同顺利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并形成有效的预防联系工作机制。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的网络,增强控制和防范金融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职务犯罪的能力。

  三、加强信息交流促进案件防范工作

  为了更好地使检察机关了解金融机构出台的有关体制改革、业务改革、内控机制建设等涉及预防犯罪的政策、措施,金融机构应当利用预防联系工作机制,将上述内容及金融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违法违纪案件查处的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的向检察机关通报;检察机关也应利用预防联系工作机制,就查办的金融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情况,特别是案件发生的原因、特点、手段、规律与趋势,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有关金融机构通报,以促进金融机构加强管理,完善其内部预防职务犯罪的机制。

  四、共同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对策研究

  对于出现的金融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职务犯罪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检察机关和金融机构可以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各自专门人员,共同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调查分析。在调查研究中,除通过典型案例查找经验教训外,更应注意积极总结和推广各地检察机关、金融机构开展预防金融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职务犯罪方面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并以此为依据,研究切实可行的预防职务犯罪对策。金融机构在制定、出台有关规定、政策和改革措施时,要充分考虑预防职务犯罪的要求,必要时,可以请检察机关共同研究完善;检察机关在研究、提出有关涉及金融部门预防职务犯罪对策和措施时,也可以请金融机构进行论证或提出意见。

  五、共同推进检察建议的落实

  检察机关在查办金融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典型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向发案单位提出有关预防职务犯罪内容的检察建议。检察建议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检察建议在向发案单位提出时,应当同时抄送其上级领导机关。检察机关要加强对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的检查和回访。发案单位对检察建议提出的要求认真整改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回复检察机关,其上级机构要对检察建议的落实加强督促指导。凡对因提出的检察建议未及时落实而导致严重后果的,应当严肃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相关责任。

  六、加强教育工作

  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金融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职务犯罪的危害性,与各地检察机关联手,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工作,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加强对金融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警示教育和廉政勤政教育,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端正经营思想,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

  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金融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在执行本通知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各自的中央领导机关报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欧元”币种代码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欧元”币种代码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
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现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体系中有关“欧元”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于我国尚未发布“欧元”币种的国家标准代码,故对于1999年1月1日以后(含1999年1月1日)发生的业务,各申报主体在填写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或申报表过程中涉及“欧元”时,均暂时采用国际标准代码。“欧元”币种的国际标准代码:英文缩写代码为“EUR
”,数字代码为“958”。
二、对于1999年1月1日以后(含1999年1月1日)发生的国际收支交易,各金融机构在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信息录入时,应将“欧元”的代码(英文缩写代码或数字代码)转换为原“欧洲货币单位”代码(英文缩写代码或数字代码)录入计算机系统。“欧洲货币单位”的
币种代码:英文缩写代码为“ECU”,数字代码为“954”。
三、在我国发布“欧元”币种的国家标准代码之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监测系统2.0版中有关币种等相关设置均维持不变。
四、从1999年1月1日起,各级分局在将《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表》录入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监测系统时,均应以“ECU”或“954”为代码将“欧元”的折算率录入计算机系统。
五、1999年1月份《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表》同时出现了“欧洲货币单位”和“欧元”。现规定只将“欧元”币种的内部统一折算率录入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监测系统中,录入方式按照本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处理。
请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立即转发给各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可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联系电话:6840.2146;6840.2318。



1999年1月20日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邢台市市级预算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台市人民政府令〔2011〕第16号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邢台市市级预算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2011年12月19日市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刘大群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邢台市市级预算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根据《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市政府令〔2010〕第11号),市政府决定对《邢台市市级预算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文件名称中的“暂行”.
  二、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建立和完善财政监督体系,强化财政监督职能,确保我市市级财政收入及时、准确、足额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三、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市级预算收入,是指应当上缴市级国库的税收收入、国有资本收益、政府性基金收入、行政性收费和其他各项政府收入。”
  四、将第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对企业可处违法金额百分之十至二十的罚款;对其他缴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将第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六、将第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对有责任的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有关部门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聘书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对有责任的其他人员由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七、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对财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删除第六条和第二十条中的“乡”.
  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邢台市市级预算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订,重新公布。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