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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计委、电力局《福建省关于<电力建设资金征收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4:34:37  浏览:87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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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计委、电力局《福建省关于<电力建设资金征收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计委、电力局《福建省关于<电力建设资金征收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财政厅、计委、电力局《福建省关于<电力建设资金征收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原规定凡不符合本细则的,都照本细则执行。本细则要减免的,而原规定要征收的,把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实际已征收的金额全额清退;原规定没有规定要征收的,而本细则要征收的,从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一日起补征。用电力建设资金安排的经营性建设项目,由省投资开发总公司
承包新增生产能力和回收资金。

福建省关于《电力建设资金征收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征收电力建设资金暂行规定》(国发〔1987〕111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能源部《关于颁发<电力建设资金征收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88〕财工字第179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征收范围和标准:凡由省电网直供的(含计划单列的厦门市)所有企业(包括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用电(除购买电力债券应兑现老价电量的以外)均征收电力资金,征收标准为每千瓦时用电量二分钱。电力部门向企业收取电费同时一并收取二分钱的电力建设资金。即在
电费收款凭证中另加一行,写清加收电力建设资金的电量,加收标准和征收额。
对下列的工业产品、单位、地区用电予以区别对待:
经国务院批准,对化肥(包括合成氨)、烧碱、黄磷、电石和福建省计委下达的指令性计划的电解铝、铁合金等生产用电,免征电力建设资金。
对煤矿企业的生产用电,每千瓦时用电量征收三厘钱的电力建设资金。
对农业排灌、城乡居民生活照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照明、城建部门管辖的公共照明、各类学校(不含校办工厂)及托幼所、电视广播、科研试验、医院、民政部门直接为残疾人举办的社会福利企事业单位以及省定贫困县(至一九九○年止)的用电,免征电力建设资金。
省电网对各县趸售电量每千瓦时统一征收电力建设资金六厘。联网转供电单位应按省直供标准和范围征收。
第二条 部队的生产和营业性用电,一律依照上述标准征收电力建设资金;生活用电、机关、学校、军事、医院、科研等用电,免征电力建设资金。
第三条 征收的电力建设资金作为我省地方电力基本建设的专项资金,委托福建省电力工业局代为征收。每月二十五日前将上月收缴的资金如数上缴省集资办在建设银行省分行开立的电力建设资金专户。同时以表格形式将汇交数报送省集资办、省计委、省财政厅。在不影响列入年度“
电力建设资金”项目用款前提下,允许在电力基本建设项目之间融通。
第四条 电力建设资金必须按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对自行扩大征收范围或者提高征收标准的,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五条 电力建设资金的征收和使用,由省财政厅和建设银行省分行进行监督。省电力局要会同省集资办于每年的一月十日和七月十日向省财政厅、省计委报送一次电力建设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结存情况。
第六条 电力建设资金实行有偿使用、还贷期限和利率按“拨改贷”办法执行,项目投产后,收回的本息也转入“地方电力建设资金”专户,用于再投入电力项目的建设。
第七条 电力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大中型电力建设项目,每年由省计委会同省电力局根据国家和省的电力建设计划安排具体项目,按当年投资计划由省集资办划拨资金。
省电力局在开展征收电力建设资金工作中所需要的业务和劳务经费,按省电力局实际上缴金额的1%,由省集资办从电力建设资金中按季拨给。
第八条 凡应缴交电力建设资金而没有按时缴交或拒交的单位,供电部门按规定通过银行从应交单位的自有资金存款户中扣缴,或采取限制供电的措施。
第九条 省电网征收的电力建设资金,按各地(市)实际征收金额(以供电局计)返回部分给各地(市),其中福州、三明市各返回10%,龙岩、宁德,建阳、莆田、漳州、泉州(含石狮市)等地(市)各返回15%。返回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集中用于与省电网联网的骨干送变电
工程和列入省基建计划的个别联入省网的地方骨干电站建设,报省计委、电力局备案,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条 使用电力建设资金建设的项目,按照国务院〔1985〕72号批转国家经委等部门《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和国家经委、水电部、物价总局〔1987〕第101号文件规定的有关集资办电政策办理。产权按投资比例划分,并按比例分电分利
。地方分得的电量,用于地方企业、市政生活和农业用电。
第十一条 对电力建设资金(包括支付省电力工业局的业务和劳务经费),免征流转环节税收和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第十二条 企业交纳的电力建设资金在成本中列支。企业应努力降低成本,自行消化。
第十三条 地方独立小电网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参照本细则征收电力建设资金。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1988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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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会信息资料统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财会信息资料统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加强企业财会信息资料统计补助经费的管理,规范财政部门的管理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们制定了《企业财会信息资料统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财会信息资料统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财会信息资料统计补助经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规范财政部门的管理行为,提高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财会信息资料统计补助经费(下称"补助经费)是中央财政为了及时掌握全国范围内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财务及运营状况,用于地方财政部门建立企业财务快报系统及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信息系统的补助经费。
第三条 补助经费通过中央财政补助地方专款形式拨付给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下称省级财政机关),由各省级财政机关按规定使用。
第四条 补助经费的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以工作实际需要为原则,讲求效率;
2.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挤占和挪用;
3.实行跟踪问效,定期反馈使用情况。
第五条 补助经费的主要使用方向:
1.地方财政部门为建立企业财务快报及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信息系统购置传输设备;
2.地方财政部门组织负责编报企业财务快报及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的有关财会人员培训;
3.地方财政部门组织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的汇总分析及核查。
第六条 补助经费的申请报告,由各省级财政机关直接报送财政部,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各地企业财务快报信息系统的传输设备配置状况,当年组织企业财务快报培训和外商投资企业年报汇总分析、核查计划,以及申请经费补助的数额、理由等。
第七条 财政部根据各省级财政机关报送的申请报告,在分配补助经费时考虑以下因素:
1.各地方企业财务快报信息系统的传输设备配置状况,对地处边远地区,传输设备落后、财政困难的市(地)县予以重点支持;
2.各地方组织企业财务快报和外商投资企业年报年度培训和核查计划;
3.各地方财务快报和外商投资企业年报报送速度与编报质量。
第八条 补助经费经财政部审核确定后,以正式文件下达地方,地方财政部门列入"工交事业费"类"其他事业费"支出科目。
第九条 各省级财政机关接到财政部下达的补助经费批复后,应按财政部规定的补助经费的用途、对象安排使用,不得挤占和挪用,不得任意改变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变更预算支出科目。
第十条 年末,各省级财政机关应及时向财政部报送补助经费使用情况,对其使用管理进行分析、总结,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一条 财政部应对各地方财会信息资料统计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适当抽查,同时委托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补助经费执行情况实施就地监督检查,发现挪用补助经费等违反财经法规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商丘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办法

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政府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商丘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商各单位:
为促进商丘市行政服务中心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商丘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办法》、《商丘市行政服务中心各类事项审批办法》、《商丘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管理办法》、《商丘市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和窗口人员年度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七月九日

商丘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办理事项的管理,方便服务对象,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商丘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一、即办件的管理
1、即办件的认定。
程序简便,申报材料齐全,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一般性申请事项,均属即办件。
2、即办件的管理。
(1)即办件必须即收即办,直接办理;
(2)对办结的即办件要及时输入到即办件数据库。
二、退回件的管理
1、退回件的认定。
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退回件:
(1)服务对象正式向窗口申请,其申报材料中的主件缺少的;
(2)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但经窗口初审,项目内容明显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不符合商丘市的总体发展规划要求的;
(3)申办事项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不具备批准条件的。
2、退回件的管理。
(1)服务对象提出申请后,工作人员如能够当场或当天认定为退回件的,应当场或当天认定。如项目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或当天决定的,可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或踏勘,但最迟不超过三天;
(2)各窗口实行退回件登记制度,凡属退回件的,须出具《商丘市行政服务中心ⅩⅩ窗口退回件通知书》,交服务对象;
(3)服务对象对退回件有异议的,可持退回件通知书到“中心”督查科申请复核,由督查科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复核裁定。
三、补办件的管理
1、补办件的认定。
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补办件:
(1)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中已有主件但未带来的;
(2)服务对象的申请材料非主体材料不全,服务对象承诺补齐的;
(3)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主体完整,少数附件不全但不影响审批的。
2、补办件的管理。
(1)补办件首先必须收件,由收件人出具《商丘市行政服务中心ⅩⅩ窗口补办件通知书》,交服务对象。《通知书》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办的事项;
(2)补办件的办事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四、承诺件的管理
1、承诺件的管理。
申请事项涉及1---2个主管部门,或需经审核、现场踏勘,应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办结的,均属承诺件。
2、承诺件的管理。
(1)承诺件收件后,应及时输入到承诺件数据库,并出具《商丘市行政服务中心ⅩⅩ窗口承诺件通知书》,交服务对象,《通知书》应明确承诺办结时限,承办期间,窗口微机存盘;
(2)承诺件所涉及的工作内容,如属于窗口人员无力办结的,应由受理窗口单位负责办结,不得要求服务对象去中心窗口以外办理任何手续;
(3)承诺件必须在公开承诺时间内办结,不得随意延长办理时间;
(4)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的承诺件,服务对象可向“中心”督查科投诉,
五、联办件的管理
1、联办件的认定。
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联办件:
(1)服务对象的申请属于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基建或技改项目;
(2)服务对象的申请需经2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
2、联办件的管理。
(1)联办件的受理部门为该联办所涉及的成员单位;
(2)联办件实行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凡属联办件的成员单位,第一个受理的窗口单位为责任单位,除限时办结本窗口应办理的事项外,还应代理服务对象办理相关的审批事项;
(3)窗口工作人员受理联办件后,应及时输入到联办件数据库,并出具《商丘市行政服务中心ⅩⅩ窗口联办件通知书》交服务对象;
(4)责任窗口部门应立即通知各有关窗口(部门),并报中心督查科,审批责任窗口应帮助指导服务对象为联审会提供相关文件、图纸、资料;
(5)中心根据情况及时主持召开联审会,明确联办件的责任部门和相关内容,组织各有关部门联合办理,并作出相应承诺;
(6)有关窗口必须根据联办件的内容,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六、上报件的管理
1、上报件的认定。
服务对象的申请事项属于转报、上报的审批事项的,均为上报件。
2、上报件的管理。
上报件受理后,窗口单位向服务对象承诺上报的时限,并尽快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负责全过程办理。
“中心”应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杜绝随意退件现象的发生,提高各类收件的办理质量。
本暂行办法由商丘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本暂行办法自2002年7月9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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