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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2:43:21  浏览:84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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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印发《广州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广州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组织实施。
市属及中央、部队在本市的单位举办的企业由市劳动局负责监督和管理;区、县级市以下单位举办的企业由区、县级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企业是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企业富余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或职工集资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企业的性质;不得干预企业自主权;不得随意侵占或者摊派人力、物力、财力。
第五条 国家鼓励、扶持兴办各种形式的企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把巩固和发展企业纳入本地区、本行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企业坚持安置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七条 各级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其职责是:
(一)指导和监督辖内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协调企业与其他部门的关系。
(三)制定本地区企业发展规划。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运用生产扶持基金,推动企业的发展,提高就业安置能力。
(五)推动技术进步,组织技术咨询和信息交流。
(六)组织企业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和业务培训,协同有关部门开展产品评优,企业升级的工作。
(七)总结推广企业发展经验,开展评选表彰先进的活动。
(八)按权限核准企业有关事项。
第八条 各行业设立的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指导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二)协调企业与本行业各有关方面的关系,负责调解本行业内企业与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生的劳务或经济纠纷。
(三)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下达企业年度经营(承包)指标。
(四)组织所属企业的技术、业务培训工作。
(五)负责企业升级审查和推荐工作,协助进行新产品或科研产品的鉴定,开展评先奖励活动。
第九条 企业主办单位的职责是:
(一)为企业筹措开办资金,办理有关开办手续。
(二)遵循平等互利、等价交换、有偿扶持、有偿服务的原则,对企业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可采取借款、合理折价转让、租赁、收取占用费等形式解决。
(三)为企业提供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在人财物、产供销等方面给予优惠扶持。
(四)如属合资、合作经营,可根据协定,参与企业利润分配,承担企业经营风险。
(五)指导企业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章 审批登记管理
第十条 企业的开办,应按规定权限报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营业登记和税务登记,并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企业由负责审核的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发给国家劳动部统一印制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凡未领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的企业,不准以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享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企业的停业、歇业、改变性质、名称等重大事项,须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收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或办理证书变更手续,并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企业应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向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缴交管理费。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新办的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
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
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第十五条 工商部门对企业适当放宽登记条件,注册资金达到规定数额一半的,应准予注册登记,核发法人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在每年国家下达的流动资金贷款计划内,划出一定的资金贷款扶持企业。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有关规定,实行民主管理,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企业章程。
(二)按照国家规定选举、罢免、聘用、解聘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
(三)审议厂长(经理)提交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四)审议并决定职工工资形式、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和分红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五)审议并决定企业的职工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职工(代表)大会作出的审议、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由工人、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和党、政、群众团体等方面代表组成,其中工人代表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后,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或打击报复。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根据企业章程规定的具体办法和程序定期举行。厂长(经理)每半年应向职工(代表)大会汇报企业工作,向职工公布财务帐目。
第二十条 企业厂长(经理)人选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新办企业可通过开办单位任命或招聘、承包等办法产生。产生的企业厂长(经理)应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原审核的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备案。
厂长(经理)实行任期制。任期内,除严重违法乱纪或出现重大经营不善等原因外,任何单位均不得擅自对厂长(经理)予以撤换。
第二十一条 多方集资或股份合作开办的企业应设立董事会,董事由出资各方委派,董事名额的分配按出资比例协商确定。董事会按章程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十二条 主办单位的职工到企业担任生产经营和技术管理职务的,应由主办单位、任职人员和企业三方签订聘用合同,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其职工的所有制身份和待遇不变,聘用人员退休后,回原单位领取退休金并享受退休人员的一切待遇。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享有招用工自主权,具体办法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务,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评定。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形式和办法。劳保福利待遇原则上不低于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六条 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规定,职工的劳动防护用品(含用具)和保健津贴,应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企业及其全体职工均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工伤等各类社会保险。企业缴纳的费用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第二十八条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及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企业内部财务管理。
企业的财务人员及财务负责人,应持有会计上岗证书,任期内一般不宜调动,确需调动的,应报原审核的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以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其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按没收的非法收入总额一至五倍处以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擅自改变企业性质,干预企业自主权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向企业平调或者摊派人力、物力、财力的,必须予以赔偿。
第三十一条 企业与有关单位或个人发生的劳务或经济纠纷,由纠纷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行业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按国家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也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九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的《广州地区企事业劳动服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1994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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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共图书馆加强查禁书刊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


关于公共图书馆加强查禁书刊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


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书报刊、音像市场的有关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图书馆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反对和抵制资产阶级自由化中的作用,做好图书馆收藏的已被查禁的书刊管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公共图书馆作为书刊的流通和收藏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指示精神,认真执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加强对馆藏中查禁书刊的管理,既要坚决、认真地进行清理,又要严格掌握政策,把清理整顿工作做好、做细。
二、各级公共图书馆在接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查禁书目后,必须立即检查馆藏,将书目所列书刊下架封存,不再提供借阅。如确因工作需要提供查阅,须出具有关证件和证明,并经图书馆负责人审批,必要时须经上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方能提供阅览。
三、近期内各级图书馆要根据有关查禁书刊文件的精神,进行一次自查。如发现内容属于查禁范围的书刊,应暂停借阅,并及时向文化主管部门反映,经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审定后再做处理。
四、为了保存样本,供研究使用,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图书馆收藏的查禁书刊,只封存,不上缴,不销毁,亦不做技术处理。其他部门不得收缴图书馆的藏书,如遇特殊情况,需报经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县级以下图书馆按规定上缴。
五、各级图书馆必须制订具体的查禁书刊管理措施,要求指定专人、专柜以至专库进行管理。查禁书刊数量较大的,要对这部分馆藏作必要的业务整理。在管理中违反纪律的要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因此而触犯法律的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级图书馆要充分发挥图书馆宣传和推荐图书的功能,积极开展各种读书活动,通过宣传推荐好书,来抵制危害人民、污染社会的“精神毒品”。要努力改善服务环境,切实提高服务水平,为广大读者提供更多更好的精神食粮,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各地可根据上述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拟定有关具体规定。



1989年10月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60年8月15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60年8月15日)

任命刘孟为最高人民法院副庭长。
免去李安亭、张青溥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批准任命:
赵玉为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宗焕为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徐更、杨晃为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侯季五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su、张志清、纪勇、姚工善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陈jian为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王峰、王焕森、刘培元、朱家俊、任如太、胡灿时、段祥道、徐培椿、曹光照、傅玄人、陶耀明、杨庭朝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王度沛为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批准免去:
刘夫畅的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职务,方行的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吴荣、李文坛、顾文全的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张桂标的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秦振的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职务,曾健山的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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