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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2:58:54  浏览:88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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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9年9月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省军区领导全省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设置、职责和任务,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规划、建设、土地、地税、公安、交通、电力、电信、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国家部属和省属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防空工作,受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领导,以所在地人民政府领导为主。
市区街道、乡镇和重点防护目标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第五条 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增长水平应当与当地人民防空建设的需要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包括:
(一)结合民用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的经费;
(二)维护本单位人民防空工程的经费;
(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社会负担的其他人民防空经费。
第六条 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标准由省财政、物价部门会同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截留人民防空经费,不得擅自减收、免收人民防空经费。
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经费收取、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城市防护类别和防护标准,对所在城市进行防护。
第八条 重点防护目标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确定。
重点防护目标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人民防空的要求,贯彻合理布局、分散配置、有效防护的原则。
前款所称重点防护目标,是指城市党政机关、广播电视系统,交通、通信枢纽,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桥梁、水库、仓库、电站和供水、供电、供气工程,以及其他空袭次生灾害源等目标。
第九条 城市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并按照下列规定报请批准、备案:
(一)国家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按国家规定办理;
(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批准,送主管大军区备案;
(三)其他城市的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报市(地)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批准,送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备案。
第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计划、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 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规划与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其口部等关键部位和重要设施必须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增强防空抗毁能力。
前款所列工程建设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当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二条 国家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市、县的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下列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十层以上(含十层)或者基础埋置深度达三米以上(含三米)的民用建筑,按地面建筑底层面积修建;
(二)九层以下并且基础埋置深度小于三米的民用建筑,其总建筑面积达七千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修建;
(三)其他民用建筑,除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项目以外,按一次下达的规划设计任务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统一修建。
第十三条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确因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统一组织易地修建。
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规定统一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第十四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有关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必须按照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后,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后,应当报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专项验收。
人民防空工程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和与其相配套的出入口、进出道路、口部管理房等设施的建设用地,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保障。
第十九条 人民防空工程除重要的指挥、通信等工程外,在不影响其防空效能的条件下,鼓励平时予以开发利用。
单位或者个人平时利用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领取《人防工程使用证书》,并由使用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主管大军区和省有关规定缴纳使用费。各级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使用费收取、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平时利用单位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主管大军区和省有关规定,对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和平时开发利用,给予税收、用电、用水等方面的优惠。
第二十一条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经常性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单位的人民防空工程,由本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负责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单位合并、分立的,由合并、分立后的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邮电、通信、广播、电视系统等应当根据人民防空通信、警报保障计划,制定传递防空信号的方案,保证战时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
建设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所需的专用线路、无线电频率、微波电路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战备要求予以保障。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人民防空疏散计划,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疏散地区,做好战时的组织指挥、人员疏散、隐蔽和物资储运、供应等准备工作。
第二十四条 群众防空组织的组建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批准后,由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群众防空组织的专业训练计划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由组建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群众防空组织所需装备、器材和经费由组建单位负责提供;防核、防化学、防生物武器等特殊的专用装备、器材,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提供。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人民防空教育,增强公民国防观念,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教育计划,并纳入同级国防教育计划和普法教育计划。
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列入国防教育内容,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列入国防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科技、卫生等部门应当协助开展人民防空教育。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及设施安全或者降低其防护能力的行为:
(一)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爆破、钻探、打桩、挖洞、开沟等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
(二)在人民防空工程机动车辆进出和正常使用的范围内设置障碍或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
(四)毁损人民防空工程孔口的防洪、防灌设施,堵塞或者截断人民防空工程的进排风竖井或者管道;
(五)其他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及设施安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人民防空工程经批准拆除的,拆除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原工程面积及标准在规定期限内补建,其中拆除简易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当补建同面积六级人民防空工程。
人民防空工程经批准拆除后无法补建的,拆除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当地现行人民防空工程造价,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支付人民防空工程补偿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建设。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造人民防空工程。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改造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得损坏工程内部人民防空设施设备原有的性能和结构,不得降低其防空效能。
第二十九条 人民防空工程不得擅自报废。确需报废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报经省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安装。
拆除和重新安装的费用由申请拆除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补建或者按照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并可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四十元以上八十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但最高不得
超过十万元。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按每日千分之二的标准加收滞纳金。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人民防空工程未经验收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经验收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救完善,逾期不补救完善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五条 侵占、挪用或者截留人民防空经费,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经费应当依法追回。
第三十六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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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批准《汽车、摩托车检测收费标准》的函

机械部


关于请批准《汽车、摩托车检测收费标准》的函
1995年1月11日,机械工业部


财政部: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检测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精神,为加强汽车,摩托车产品检测收费的管理,做到合理和统一,我部组织制定了汽车、摩托车产品检测收费标准(见附件)现报上,请予审批。

附件:汽车、摩托车产品检测收费标准(试行)
1.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96号《关于发布〈产品质量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精神,为加强汽车产品检测收费的管理,特制订本标准。
2.本标准包括汽车、摩托车、发动机及主要总成及零部件的收费标准。适用于汽车摩托车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新产品鉴定试验和执法部门的委托检验的收费。其他委托检验收费标准可适当提高,但提高幅度不得高于30%。
3.本标准是针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所规定的试验内容及方法所定。如使用其他标准所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检测,可根据具体情况将收费标准做适当调整。
4.因特殊情况,汽车产品检测机构只派出检测人员,而使用受检单位计量检定合格的仪器设备时,按50%核收检测费,摩托车产品不得在受检单位进行检测。
5.检测时总成或零部件的寿命低于规定值的50%时,按标准所规定寿命所对应检测费的50%收费;寿命超过规定值的50%时,按全价收费;寿命达到规定值时即停止检测。如受检单位要求继续检测,以求得样品的实际寿命时,其超出部分由受检单位按比例支付检测费。
6.汽车、摩托车部件检测时,如在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时,受检单位应负责将样品送至检测单位。检测单位专门派人抽样时,可收取抽样旅差费。
7.受检单位对检测结果有异议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检,其检测费由责任方承担。
8.检测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受检企业另外收取咨询费、劳务费、加班费等。也不得在受检企业报销食宿、旅差费。
9.本标准未提及的汽车摩托车检测费用、可按上述原则由检测单位制定,报机械工业部汽车工业司备案,陆续纳入本标准。
10.本标准自1994年6月1日起试行。
11.本标准解释权属机械工业部汽车工业司。
一.汽车产品检测收费标准
━━┯━━━━┯━━━━━━━━━━━━━━━┯━━━━┯━━━━━┯━━━━
序 │ 产品 │ │ 计费 │ 收费金额 │
号 │ 名称 │ 检 测 项 目 │ 单位 │ (元) │ 备注
━━┿━━━━┿━━━━━━━━━━━━━━━┿━━━━┿━━━━━┿━━━━
1 │汽车整 │1.1装配调整质量和外观检查 │ 辆 │ 1000 │汽车整车
│车 │ (含250公里行驶) │ │ │的收费标
│ │1.2车身本体检查 │ 辆 │ 400 │准 (1.21
│ │1.3油漆涂层检查 │ 辆 │ 300 │除外) 适
│ │1.4铭牌和图形标志检查 │ 辆 │ 150 │用于总质
│ │1.5整车尺寸参数测量 │ │ │量7 吨以
│ │ 外部尺寸参数测量 │ 辆 │ 160 │下的汽车
│ │ 内部尺寸参数测量 │ 辆 │ 250 │(不含乘
│ │ 驾驶区操作位置尺寸参数测量 │ 辆 │ 500 │用车)
│ │1.6整车质量参数测量 │ 辆 │ 200 │总质量在
│ │1.7整车技术特性参数测量 │ │ │7 吨以下
│ │ 重心高度测量 │ 辆 │ 500 │的乘用车
│ │ 前轮最大转角及定位参数 │ 辆 │ 500 │及7-14吨
│ │ 最小转弯直经测量 │ 辆 │ 50 │各种汽车
│ │ 车轮滚动半径测量 │ 辆 │ 100 │的收费标
│ │ 轮胎接地面积测量 │ 辆 │ 80 │准应乘以
│ │ 汽车迎风面积测量 │ 辆 │ 180 │1.3系数
│ │1.8汽车安全防护装置检查 │ 辆 │ 50 │
│ │1.9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 │ 辆 │ 300 │总质量14
│ │1.10前照灯照射位置 │ 辆 │ 200 │吨以上各
│ │1.11侧倾稳定角 │ 辆 │ 500 │种汽车的
│ │1.12汽车技术状况行驶检查 │ 辆 │ 300 │收费标准
│ │ (含里程表校正) │ │ │应乘以1.
│ │1.13速度表误差 │ 辆 │ 200 │5系数
│ │1.14滑行试验 │ 辆 │ 100 │检测收费
│ │1.15动力性能试验 │ │ │标准中不
│ │ 直接档最低稳定车速试验 │ 辆 │ 150 │含油料和
│ │ 加速性能试验 │ │ │配件费用。
│ │ 最高两档加速性能试验 │ 辆 │ 200*2 │检测在试
│ │ 原地起步连续换档加速性能 │ 辆 │ 400 │验场或机
│ │ 试验 │ │ │场进行时,
│ │ 最高车速试验 │ 辆 │ 300 │所需场地
│ │ 风阻特性试验 │ 辆 │ 400 │费由受检
│ │ 爬陡坡试验 │ 辆 │ 250 │单位承担
│ │1.16燃料消耗量试验 │ │ │
│ │ 最高档等速行驶燃料消耗量 │ 辆 │ 800 │
│ │ 试验 │ │ │
│ │ 多工况燃料消耗量试验 │ 辆 │ 200 │
│ │ 限定工况燃料消耗量试验 │ 辆 │ 200 │
│ │1.17制动性能试验 │ │ │
│ │ 单一车速冷态制动效能 │ 辆 │ 200 │
│ │ 冷态制动效能 │ 辆 │ 1500 │
│ │ 部分失效效能 │ 辆 │ 1500 │依据
│ │ 应急与剩余制动效能 │ 辆 │ 1500 │ZBT24007
│ │ 热衰退及性能恢复试验 │ 辆 │ 1500 │标准进行
│ │ 涉水恢复性能试验 │ 辆 │ 2000 │
│ │ 驻车制动效能试验 │ 辆 │ 100 │
│ │1.18汽车排放污染物测量 │ │ │
│ │ 汽油车怠速排放 │ 辆 │ 400 │
│ │ 轻型汽车工况法排放 │ 辆 │ 7400 │
│ │ 曲轴箱通风排放(PCV阀) │ 辆 │ 300 │
│ │ 柴油车自由加速排气烟度 │ 辆 │ 400 │
│ │1.19汽车噪声测量 │ │ │
│ │ 加速行驶车外噪声 │ 辆 │ 400 │
│ │ 匀速行驶车内噪声 │ 辆 │ 300 │
│ │1.20喇叭声级 │ 辆 │ 150 │
│ │1.21汽油车无线电干扰测量 │ 辆 │ 6000 │
│ │1.22操纵稳定性试验 │ │ │
│ │ 蛇形试验 │ 辆 │ 1000 │
│ │ 阶跃输入试验 │ 辆 │ 1000 │
│ │ 脉冲输入试验 │ 辆 │ 1000 │
│ │ 转向回正性试验 │ 辆 │ 1000 │
│ │ 转向轻便性试验 │ 辆 │ 1000 │
│ │ 稳态回转试验 │ 辆 │ 1000 │
│ │1.23行驶平顺性试验 │ 辆 │ 1500 │
│ │1.24汽车后视野测量 │ 辆 │ 350 │
│ │1.25汽车前视野测量 │ 辆 │ 2500 │
│ │1.26密封性试验 │ │ │
│ │ 防雨密封性试验 │ 辆 │ 500 │
│ │ 防尘密封性试验 │ 辆 │ 2500 │
│ │1.27除霜、除雾性能试验 │ │ │
│ │ 除霜性能试验 │ 辆 │ 7600 │
│ │ 除雾性能试验 │ 辆 │ 7400 │
│ │1.28地区适应性试验 │ │ │
│ │ │ │ -30℃ │
│ │ │ │ 8000 │
│ │ 冷起动试验 │ 辆 │ -40℃ │
│ │ │ │ 8300 │
│ │ │ │ -50℃ │
│ │ │ │ 9000 │
│ │ 采暖性能试验 │ 辆 │ 1600 │
│ │ 发动机冷却系冷却能力试验 │ 辆 │ 1200 │
│ │ 供油系气阻试验 │ 辆 │ 1500 │
│ │ 隔热通风试验 │ 辆 │ 1600 │
│ │1.29汽车可靠性试验 │ │ │
│ │ 平坦公路 │ 公里 │ 1.0 │
│ │ 山区、坏路、高速跑道 │ 公里 │ 1.2 │
│ │1.30汽车拆装及精测 │ │ │
│ │ 拆装、清洗 │ 辆 │ 1000 │
│ │ 主要零件精测 │ 辆 │ 1500 │
2 │发动机 │2.1磨合及可靠性 │ │ │
│ │ 水力测功机 │ 小时 │ 45 │发动机的
│ │ 电涡流测功机 │ 小时 │ 65 │收费标准
│ │ 电力测功机 │ 小时 │ 85 │适用于排
│ │2.2试验前准备 │ 台 │ 500 │量小于4
│ │2.3性能试验 │ │ │升的发动
│ │ 调整试验 │ 台 │ 550 │机
│ │ 净功率 │ 台 │ 750 │排量4-8
│ │ 总功率 │ 台 │ 650 │升的发动
│ │ 负荷特性 │每条曲线│ 550 │机收费标
│ │ 汽油机怠速排放 │ 台 │ 400 │准应乘以
│ │ 柴油机全负荷烟度 │ 台 │ 500 │1.2系数
│ │ 万有特性 │每条曲线│ 500 │排量8升
│ │ 机油消耗量测定 │ 台 │ 1450 │以上的发
│ │ 各缸均匀性测定 │ 台 │ 750 │动机收费
│ │ 气缸漏气量测定 │ 台 │ 650 │标准应乘
│ │ 模拟道路试验 │ 台 │ 1000 │以1.5系数
│ │ 机械损失功率 │ 台 │ 550 │对于2.3
│ │ 柴油机调速特性 │ 台 │ 550 │的项目性
│ │2.4装配质量检查及零件测量 │ │ │能初试复
│ │ 装配质量检查 │ 台 │ 600 │试分别收
│ │ 主要零件测量 │ 台 │ 1400 │费
│ │2.5清洁度测定 │ │ │
│ │ 解体清洁度 │ 台 │ 1500 │
│ │ 不解体清洁度 │ 台 │ 350 │
│ │2.6发动机拆装及精测 │ │ │
│ │ 拆装、清洗 │ 台 │ 600 │
│ │ 精密测量 │ 台 │ 1200 │
│ │ 装配、恢复性能 │ 台 │ 700 │
│ │2.7工况法排放 │ 台 │ 6000 │
3 │离合器 │3.1综合性能测试 │ 件 │ 1850 │对于序号
│ │3.2高速爆破试验 │ 件 │ 2000 │3以下的
│ │3.3从动盘扭转疲劳寿命 │ 件 │ 2000 │总成和零
│ │3.4分离机构耐久性 │ 件 │ 2000 │部件检测
│ │3.5耐腐蚀试验 │ 件 │ 1000 │重型汽车
│ │3.6从动盘轴向压缩耐久性 │ 件 │ 1200 │的总成和
│ │3.7磨擦片磨损 │ 件 │ 4760 │零部件收
│ │3.8离合器主缸性能 │ 件 │ 500 │费标准应
│ │ 离合器主缸高低温寿命 │ 件 │ 1500 │乘以1.3
│ │3.9离合器工作缸性能 │ 件 │ 300 │系数
│ │ 离合器工作缸高低温寿命 │ 件 │ 1500 │
4 │变速器 │4.1齿轮寿命 │ 件 │ 3600 │
│ │4.2总成静扭强度 │ 件 │ 530 │
│ │4.3同步器性能 │ 件 │ 1000 │
│ │4.4同步器寿命 │ 件 │ 2600 │
│ │4.5变速器噪声 │ 件 │ 1600 │
5 │传动轴总│5.1静扭强度 │ 件 │ 200 │
│成 │5.2扭转疲劳寿命 │ 件 │ 500 │
│ │5.3万向节磨损 │ 件 │ 1070 │
│ │5.4花键磨损 │ 件 │ 1070 │
6 │前轴 │6.1刚度及静强度 │ 件 │ 680 │
│ │6.2疲劳寿命 │ 件 │ 1380 │
7 │转向系 │7.1转向器总成性能 │ 件 │ 500 │
│ │7.2转向器静扭强度 │ 件 │ 300 │
│ │7.3转向器冲击强度 │ 件 │ 300 │
│ │7.4转向器疲劳寿命 │ 件 │ 1100 │
│ │7.5动力转向特性(8项) │ 件 │ 1400 │
│ │7.6动力转向寿命(5项) │ 件 │ 4000 │
│ │7.7拉杆总成耐久性 │ 件 │ 1000 │
│ │7.8转向节疲劳寿命 │ 件 │ 1500 │
8 │制动系 │8.1载货汽车制动器性能 │ 件 │ 1800 │
│ │ 载货汽车制动器磨损试验 │ 件 │ 8000 │
│ │8.2轿车制动器性能 │ 件 │ 7500 │
│ │ 轿车制动器磨损试验 │ 件 │ 6000 │
│ │8.3气制动阀性能 │ 件 │ 350 │
│ │ 气制动阀寿命 │ 件 │ 1800 │
│ │8.4制动气室性能及寿命 │ 件 │ 2100 │
│ │8.5真空助力器性能 │ 件 │ 800 │
│ │ 真空助力器常温寿命 │ 件 │ 2300 │
│ │ 真空助力器高、低温寿命 │ 件 │ 1500 │
│ │ 真空助力器振动试验 │ 件 │ 800 │
│ │ 真空助力器耐腐蚀性 │ 件 │ 600 │
│ │8.6制动主缸性能 │ 件 │ 700 │
│ │ 制动主缸高、低温寿命 │ 件 │ 1530 │
│ │8.7制动轮缸性能 │ 件 │ 300 │
│ │ 制动轮缸高、低温寿命 │ 件 │ 1350 │
9 │驱动桥 │9.1总成静扭强度 │ 件 │ 850 │
│ │9.2螺旋伞齿轮疲劳寿命 │ 1对 │ │
│ │ │50万次 │ 3000 │
│ │ │70万次 │ 4000 │
│ │9.3桥壳刚度及静强度 │ 件 │ 700 │
│ │9.4桥壳垂直弯曲疲劳寿命 │ 件 │ 1370 │
│ │9.5半轴静扭强度 │ 件 │ 300 │
│ │9.6半轴扭转疲劳寿命 │ 件 │ 600 │
10│减震器 │10.1总成性能试验 │ 件 │ 300 │
│ │ │ 件 │ │
│ │ │100万次 │ 430 │
│ │10.2总成寿命试验 │200万次 │ 700 │
│ │ │400万次 │ 1200 │
11│悬架弹簧│11.1钢板弹簧性能 │ 件 │ 150 │
│ │ 钢板弹簧寿命 │ 件 │ 1500 │
│ │11.2螺旋弹簧性能 │ 件 │ 150 │
│ │ 螺旋弹簧寿命 │ 件 │ 1200 │
│ │11.3扭杆弹簧性能 │ 件 │ 150 │
│ │ 扭杆弹簧寿命 │ 件 │ 1800 │
12│车轮 │12.1冲击试验 │ 件 │ 465 │
│ │12.2弯曲疲劳寿命 │ 件 │ 1890 │
│ │12.3径向疲劳寿命 │ 件 │ 3350 │
13│汽车灯 │13.1灯具 │ │ │
│ │13.1.1配光性能 │ 件 │ 730 │
│ │13.1.2反射器性能 │ 件 │ 850 │
│ │13.1.3光色 │ 件 │ 600 │
│ │13.1.4防尘性能 │ 件 │ 500 │
│ │13.1.5防溅性能 │ 件 │ 250 │
│ │13.1.6振动试验 │ 件 │ 570 │
│ │13.1.7高温性能 │ 件 │ 580 │
│ │13.1.8低温性能 │ 件 │ 730 │
│ │13.1.9湿热性能 │ 件 │ 750 │
│ │13.1.10盐雾试验 │ 件 │ 650 │
│ │13.1.11绝缘强度 │ 件 │ 60 │
│ │13.1.12冷冲击 │ 件 │ 80 │
│ │13.1.13寿命 │ 件 │ 330 │
│ │13.2灯泡 │ │ │
│ │13.2.1光通量 │ 件 │ 350 │
│ │13.2.2功率 │ 件 │ 80 │
│ │13.2.3寿命 │ 件 │ 330 │
│ │13.2.4瞬时电压冲击 │ 件 │ 50 │
│ │13.2.5潮湿试验 │ 件 │ 250 │
│ │13.2.6振动试验 │ 件 │ 300 │
14│刮水器 │14.1刮水器性能试验 │ 组 │ 1000 │1组为3
│ │14.2刮刷效果、寿命 │ 组 │ 4500 │件
│ │14.3振动 │ 组 │ 400 │
│ │14.4噪声 │ 组 │ 100 │
│ │14.5耐温性 │ 组 │ 500 │
15│风窗玻璃│15.1排出压力、排量 │ 组 │ 300 │1组9件
│洗涤器 │15.2喷射性 │ 组 │ 300 │1组6件
│ │15.3洗涤器性能 │ 组 │ 300 │1组3件
│ │15.4洗涤器强度 │ 组 │ 300 │
│ │15.5耐温性 │ 组 │ 880 │
│ │15.6高低温工作性能 │ 组 │ 880 │
│ │15.7耐振性 │ 组 │ 400 │
│ │15.8耐久性 │ 组 │ 1500 │
16│车门锁 │16.1纵向力试验 │ 组 │ 1500 │1组4件
│ │16.2横向力试验 │ 组 │ 1500 │1组4件
│ │16.3开闭耐久性试验 │ 组 │ 1500 │1组3件
17│车门铰链│17.1纵向载荷试验 │ 组 │ 1500 │1组2件
│ │17.2横向载荷试验 │ 组 │ 1500 │
│ │17.3耐久性试验 │ 组 │ 1500 │1组3件
18│车门玻璃│18.1运动平稳性试验 │ 组 │ 2000 │1组3件
│升降器 │18.2下降量测定 │ 组 │ 2000 │
│ │18.3滚轮不平行度测量 │ 组 │ 2000 │
│ │18.4最大载荷时摇手柄力矩测定 │ 组 │ 2000 │
│ │18.5最大制动力矩测定 │ 组 │ 2000 │
│ │18.6升降寿命试验 │ 组 │ 1000 │
│ │18.7振动试验 │ 组 │ 200 │
19│后视镜 │19.1反射率测定 │ 组 │ 800 │19.1和19.2共用
│ │19.2失真率测定 │ 组 │ 800 │1组3件
│ │19.3耐温、耐高低温性能 │ 组 │ 160 │19.2和19.4共用
│ │19.4耐振性 │ 组 │ 400 │1组3件
20│汽车座椅│20.1座椅固定强度(静态) │ 件 │ 470 │
│ │20.2向靠背加载座椅强度 │ 件 │ 380 │
│ │20.3向靠枕加载座椅强度 │ 件 │ 700 │
│ │20.4座椅限位器强度 │ 件 │ 380 │
│ │20.5头枕冲击试验 │ 件 │ 500 │
21│汽车安全│21.1安全带总成性能(卷收式) │ 件 │ 6000 │
│带 │21.2安全带总成性能(简二点) │ 件 │ 1500 │
│ │21.3安全带总成性能(简三点) │ 件 │ 2000 │
│ │21.4安全带织带 │ 种 │ 7000 │
│ │21.5安全带固定点位置 │ 辆 │ 1000 │
│ │21.6安全带固定点强度 │ 辆 │ 11000 │
22│遮阳板 │22.1遮阳板性能 │ 组 │ 8600 │全项1组3件
│ │22.2遮阳板耐久性 │ 小时 │ 30 │1组3件
23│制动软管│23.1气制动软管总成 │ 组 │ 9750 │全项
│ │23.2液压制动软管总成 │ 组 │ 12100 │
│ │23.3真空制动软管总成 │ 组 │ 8150 │
24│汽车内饰│燃烧速度 │ 种 │ 500 │
│材料 │ │ │ │
25│汽车仪表│25.1性能试验 │ 件 │ 1100 │
│ │25.2寿命测定 │ 件 │ 1100 │
26│起动机 │26.1性能试验 │ 台 │ 2200 │
│ │26.2寿命测定 │ 小时 │ 60 │
27│发电机 │27.1性能试验 │ 台 │ 2500 │
│ │27.2寿命测定 │ 小时 │ 50 │
28│调节器 │性能试验 │ 件 │ 550 │
29│点火系 │29.1性能试验 │ 辆 │ 950 │
│ │29.2寿命测定 │ 小时 │ 30 │
30│各类开关│30.1性能试验 │ 件 │ 270 │
│ │30.2寿命测定 │ 小时 │ 30 │
31│消声器 │性能试验 │ 件 │ 1500 │
32│空气滤清│32.1性能试验 │ 件 │ 670 │
│器 │32.2寿命测定 │ 件 │ 1750 │单级收费金额
33│柴油粗滤│33.1性能试验 │ 件 │ 910 │1000元
│清器 │33.2寿命测定 │ 件 │ 1200 │
34│柴油细滤│34.1性能试验 │ 件 │ 530 │
│清器 │34.2寿命测定 │ 件 │ 1700 │
35│汽油滤清│35.1性能试验 │ 件 │ 400 │
│器 │35.2寿命测定 │ 件 │ 1200 │
36│机油滤清│36.1性能试验 │ 件 │(1)900 │(1)为可拆式
│器 │ │ │(2)1000 │收费金额
│ │36.2寿命测定 │ 件 │(1)1400 │(2)为旋装式
│ │ │ │(2)1600 │收费金额
37│离心式机│37.1性能试验 │ 件 │ 900 │
│油滤清器│37.2寿命测定 │ 件 │ 1000 │
38│机油泵 │38.1性能试验 │ 件 │ 600 │
│ │38.2寿命测定 │ 件 │ 3000 │
39│柴油高压│性能试验 │ 件 │ 1970 │
│油泵 │ │ │ │
40│空压机 │40.1性能试验 │ 台 │ 500 │
│ │40.2寿命测定 │ 台时 │ 20 │3000台时
41│机油冷却│性能试验 │ 件 │ 800 │
│器 │ │ │ │
42│散热器 │42.1性能试验 │ 件 │ 800 │
│ │42.2振动试验 │ 件 │ 800 │
│ │42.3项目检查 │ 件 │ 800 │
│ │42.4高温脉冲试验 │ 件 │ 800 │
│ │42.5耐久性试验 │ 件 │ 1500 │
43│水泵 │性能试验 │ 件 │ 500 │
44│风扇 │性能试验 │ 件 │ 500 │
45│节温器 │寿命测定 │ 件 │ 3000 │
46│风扇离合│46.1性能试验 │ 件 │ 500 │
│器 │46.2寿命测定 │ 件 │ 3000 │
附:环境试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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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试验项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金额(元)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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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臭氧 │ 小时 │ 70 │
2 │ 光照 │ 小时 │ 60 │
3 │ 高温 │ 小时 │ 30 │
4 │ 低温 │ 小时 │ 40 │
5 │ 温变 │ 小时 │ 50 │
6 │ 湿热 │ 小时 │ 40 │
7 │ 盐雾 │ 小时 │ 45 │
8 │ 防水 │ 小时 │ 35 │
9 │ 防尘 │ 小时 │ 35 │
10 │ 振动 │ 小时 │ 100 │
11 │ 气密 │ 小时 │ 40 │
12 │ 浸油 │ 小时 │ 40 │
汽车专用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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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单位:元) ┃
┣━━┿━━━━━━━━━━━━┿━━━━━━━━━┫
┃1 │水准车轮定位仪 │ 420 ┃
┃2 │第五轮仪 │ 780 ┃
┃3 │非接触速度计 │ 815 ┃
┃4 │滤纸式烟度计 │ 330 ┃
┃5 │CO/HC红外气体分析仪 │ 410 ┃
┃6 │燃油消耗测量仪 │ 400 ┃
┃7 │汽油机转速度 │ 100 ┃
┃8 │制动踏板力计 │ 200 ┃
┃9 │方向盘力角计 │ 260 ┃
┃10 │制动减速度计 │ 450 ┃
┃11 │车用陀螺仪 │ 420 ┃
┃12 │柴油机转速表 │ 180 ┃
┃13 │点火提前角测量仪 │ 360 ┃
┃14 │喷油提前角测量仪 │ 360 ┃
┃15 │气缸漏气量测量仪 │ 200 ┃
┃16 │机油消耗量测量仪 │ 150 ┃
┃17 │汽车侧滑试验台 │ 810 ┃
┃18 │汽车反力式制动试验台 │ 960 ┃
┃19 │汽车轴重试验台 │ 600 ┃
┃20 │汽车前大灯测量仪 │ 960 ┃
┃21 │汽车车速表试验台 │ 850 ┃
┃22 │底盘测功机 │ 860 ┃
┃23 │汽车牵引力计 │ 310 ┃
┃24 │发动机测功机 │ 480 ┃
┃25 │发动机进气真空度计 │ 260 ┃
┃26 │发动机空燃比测定仪 │ 770 ┃
┃27 │汽车平顺性测试仪 │ 660 ┃
┃28 │轮胎路面附着系数测定仪 │ 480 ┃
┃29 │方向盘游隙仪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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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摩托车产品检测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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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产品 │ 检测项目 │ 计费 │收费金额│ 备注
号 │ 名称 │ │ 单位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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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摩托车│1.1保安项(制动、噪声、排放、│ 辆 │ 1000 │轻便摩托车下降
│整车 │ 怠速、灯光) │ │ │10%, 大于125ml
│(两轮)│1.2主要性能(包括磨合1000km) │ 辆 │ 2300 │提高10%,三轮摩
│ │ (起动性能、起步加速、超越│ │ │托车在同级排量
│ │ 加速、最高车速、最低稳定 │ │ │提高20%,助力车
│ │ 车速、滑行、爬坡、经济车 │ │ │按轻便摩托车50
│ │ 速油耗〈曲线〉) │ │ │%收费
│ │1.3外形尺寸 │ 辆 │ 300 │
│ │1.4外观及装配质量(涂漆、镀层│ 辆 │ 300 │
│ │ 主要螺栓力矩...) │ │ │
│ │1.5可靠性 │ 辆 │ │
│ │ 2500km │ │ 1700 │
│ │ 6000km │ │ 3300 │
│ │1.6耐久性 │ 辆 │ │
│ │ 12000km │ │ 5000 │
│ │ 16000km │ │ 6000 │
│ │ 20000km │ │ 6700 │
2 │发动机│2.1主要性能(最大功率及转速、│ 台 │ 5000 │轻便摩托车发动
│(>51ml│ 最大扭矩、最低油耗、怠速 │ │ │机下降20%,大于
│到125 │ 转速、排气污染物〈怠速〉 │ │ │125ml时提高20%
│ml) │ 机油耗量、磨合20h) │ │ │助力车发动机按
│ │2.2外观及装配质量 │ 台 │ 300 │轻便摩托车发动
│ │2.3出厂清洁度 │ 台 │ 1300 │机80%收费
│ │2.4可靠性(40h) │ 台 │ 5000 │
│ │2.5耐久性(80h) │ 台 │ 10000 │
3 │化油器│3.1主要性能(起动、功率、扭矩│ 组 │ 5000 │3只
│ │ 油耗、过渡) │ │ │
│ │3.2可靠性及零部件寿命试验 │ 组 │ 4000 │2只
│ │3.3清洁度 │ 组 │ 1500 │3只
│ │3.4综合流量 │ 组 │ 6000 │5只
│ │3.5加工、装配、外观 │ 组 │ 1000 │6只
4 │磁电机│高压线圈、点火器、触发器型式│ │ │6只
│ │试验(包括可靠性) │ │ │
│ │二冲程 │ 组 │ 4000 │
│ │四冲程 │ 组 │ 6000 │
5 │消声器│性能试验 │ 件 │ 1500 │
6 │机油泵│6.1性能试验 │ 件 │ 600 │
│ │6.2寿命试验 │ 件 │ 3000 │
7 │空滤器│性能试验(包括原始阻力、清洁 │ 件 │ 1500 │3只
│ │效率、密封性、振动、清洁度) │ │ │
8 │起动电│8.1性能试验 │ 台 │ 2200 │
│机 │8.2寿命试验 │ 台 │ 3000 │
9 │活塞 │金相、弹力、尺寸及形位公差 │ 组 │ 4000 │13只
10 │活塞环│弹度、弹力、弹性模量、金相、│ 组 │ 3000 │50只
│ │尺寸及形位公差 │ │ │
11 │气缸体│强度、弹力、弹性模量、金相、│ 组 │ 4000 │8只
│ │尺寸及形位公差 │ │ │
12 │风扇 │性能试验 │ 组 │ 4000 │5只
13 │减震器│13.1总成性能检测 │ 只 │ 250 │
│ │13.2耐久性能试验 │ 只 │ 1100 │
14 │摩托车│性能及寿命试验 │ 件 │ 1100 │
│仪表 │ │ │ │
15 │摩托车│15.1灯具 │ │ │
│灯 │15.1.1配光性能 │ 件 │ 730 │
│ │15.1.2光色 │ 件 │ 600 │
│ │15.1.3防尘、防溅、振动、高温│ 件 │ 4000 │
│ │ 低温、湿热、盐雾、绝缘│ │ │
│ │ 强度冷冲击、寿命 │ │ │
│ │ │ │ │
│ │15.2灯泡 │ │ │
│ │15.2.1光通量 │ 件 │ 350 │
│ │15.2.2功率 │ 件 │ 80 │
│ │15.2.3寿命 │ 件 │ 330 │
│ │15.2.4瞬间电压冲击 │ 件 │ 50 │
│ │15.2.5潮湿试验 │ 件 │ 250 │
│ │15.2.6振动试验 │ 件 │ 300 │
16 │车轮 │16.1冲击试验 │ 组 │ 465 │
│ │16.2弯曲疲劳试验 │ 组 │ 1890 │
│ │16.3径向疲劳寿命 │ 组 │ 3350 │
│ │16.4外观、尺寸、复测尺寸 │ 套 │ 800 │


2012年12月12日“两高”《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拉拢、引诱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的表述出现在两个条款:一个是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18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另一个则是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22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值得注意的是,认定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必须是在首要分子指挥下进行。如果没有首要分子指挥上述行为的,则不构成“组织”行为,也就不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但根据具体案情,可能构成偷越国(边)境罪。

根据刑法第322条的规定,只有情节严重的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才构成偷越国(边)境罪。一般违法情节的偷越国(边)境行为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不构成犯罪。如果某一行为主体,在做出偷越国(边)境的一般违法行为时,从事了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就可以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在司法实务中,如果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人,为了达到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目的,做出一些破格行为。比如集中为其他人传授偷越国(边)境的具体方法,提供虚假出入境证件,策划办理出境登机手续和通过边检的方案等,则其“组织”犯意出现,其可能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中的第一种组织行为,即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相关行为也由单纯的偷越国(边)境升级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从而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作者单位: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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