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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严格执行国务院的规定,不得随意改变社会保险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8:42:42  浏览:84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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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严格执行国务院的规定,不得随意改变社会保险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严格执行国务院的规定,不得随意改变社会保险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
1992年11月24日,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险改革,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受到了广大职工的拥护和社会各方面的关注,为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创造了条件。当前,社会保险改革正在深入发展。但是,有的地区违背国务院一九八六年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和一九九一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自行改变社会保险的管理体制,有的地区,混淆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将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保险合并经办。这种状况,给人们带来了思想混乱,干扰了社会保险改革。最近,国务院领导同志对这个问题批示:“劳动部门应该监督,报告国务院,立法再好,不执行也等于零”。为此,现将国务院关于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国务院一九八六年77号文件规定,“要加强劳动部门的组织建设,相应地建立社会保险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筹集退休养老基金,支付退休养老费用和组织管理退休工人。”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一九八七年三月六日决定,对退休费用统筹工作,包括人、钱、事,进行统一管理。办事机构设在劳动人事部门。一九八八年国务院批准的劳动部“三定”方案规定,“劳动部综合管理与规划全国企业的社会保险和职工福利工作,拟定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制度改革方案及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拟定企业职工退休、工伤、生育、疾病、死亡、医疗等保险以及职工福利方面的政策、制度和办法,并负责监督执行”。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一九八八年十月十五日会议纪要指出:“社会保险由劳动部管理”。国务院一九九一年33号文件规定,“劳动部和地方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管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是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具体业务,并受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委托,管理养老保险基金”。
国务院上述规定说明,劳动部和地方各级劳动部门是社会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体制是明确的,职责是清楚的。因此,各地应严格贯彻执行。少数地区未经国务院批准自行改变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做法是错误的。我部重申,在国务院未做出新的规定之前,各地不得擅自改变社会保险管理体制,以保证社会保险改革的顺利进行。
请你们即向当地政府领导汇报,并做好宣传工作。如有新的情况和问题,请即报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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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关于启动两国战略经济对话机制的共同声明

中国 美国


《中美关于启动两国战略经济对话机制的共同声明》


    中国和美国20日在北京发表《中美关于启动两国战略经济对话机制的共同声明》,声明全文如下:

   中美关于启动两国战略经济对话机制的共同声明

  2006年9月20日

  今天,中国和美国高兴地宣布启动由美方提出、中方同意的中美战略经济对话机制,以落实胡锦涛主席和布什总统就此达成的重要共识。美国财政部长保尔森2006年9月19日至22日就建立中美战略经济对话事访问中国。吴仪副总理与他举行了会谈,并共同宣布建立该对话机制。胡锦涛主席、温家宝总理将会见保尔森财长。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和中美经济关系的日益密切,两国在经济领域的高层战略对话,有利于两国的经济合作和双边关系的发展,对于世界经济的发展、全球经济的稳定与安全也会产生积极影响。中美战略经济对话将主要讨论两国共同感兴趣和关切的双边和全球战略性经济问题。对话一年两次,轮流在两国首都举行。

  中美商贸联委会、经济联委会和科技联委会等现有双边对话、磋商机制将维持不变,继续为推动两国经贸合作发挥积极和重要的作用。

  胡锦涛主席和布什总统都十分支持中美战略经济对话,并将在对话中发挥积极作用。


湖南省乡镇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乡镇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1988年12月1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文件湘政发〔1988〕5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从事建筑施工和预制构件生产的乡、镇、村办建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从事建筑施工和构件生产的个体户、联户及街办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企业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接受各级人民政府的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管理与监察。

第四条 企业要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经理(厂长、队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企业内部实行承包经营,必须在合同中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企业应配备专职安全员;企业班组、车间应有兼职安全员。安全员应经常到施工、生产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的行为,发现有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险情时,有权要求停止作业,并及时报告企业负责人采取措施。

第六条 企业要根据所承担工程任务的特点和本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条件,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并在生产前向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从事建筑安装施工的工人均须遵守国家建筑工程总局《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不得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

第七条 企业要建立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制度。对新工人和变换工种的工人必须事先进行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电工、电焊工、起重机械工、架子工等特种作业的工人,必须经过本工种的安全技术培训,并按原国家标准局《特种作业检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发证后,方准上岗作业。无证上岗作业的按违章作业论处。

第八条 企业除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外,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工程要经常组织检查,生产班组要坚持经常性的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做到边检查、边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和各种不安全因素。

第九条 企业必须按规定申请和取得资格等级证书,承担与企业资格等级相适应的施工、生产任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

第十条 企业作为分包方与其他建筑企业联合承包工程,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履行总、分包合同中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明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负责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3)接受总包方的安全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根据总包方的要求实施各项安全措施;

(4)发生伤亡事故,及时向总包方报告,共同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企业应其他建筑企业或建设单位要求,派遣施工人员,必须签订合同,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用工单位应对派来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二条 企业应筹集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资金,为职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用品用具,并督促其正确使用。严禁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做工。对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和在妊娠、哺乳期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和繁重的体力劳动。

第十三条 企业发生伤亡事故要按照国务院《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的规定,向事故发生地的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报告。企业独立承担工程施工任务或向建设单位提供施工人员的,由企业直接上报;企业承担分包工程任务或向总包方提供施工人员的,由总包方上报。报告事故必须真实、及时。故意隐瞒、虚报或拖延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还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最高人民检察院、劳动人事部《关于查处重大责任事故的几项暂行规定》处理。企业对发生的其他各类安全事故,应按照“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查处,并在事故发生后1个月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事故发生地的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规章,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及时了解掌握安全生产情况,指导企业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对企业实行行业管理,负责对企业宣传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监督企业执行,审查企业的资质条件,帮助培训施工安全技术人员,协调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搞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劳动部门负责审查企业安全施工资格,监察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发现企业有事故隐患应责令其限期消除,发现企业违反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应责令其限整改。对逾期不改或造成重大伤亡、重大经济损失事故的企业,应参照《湖南省工业企业劳动保护监察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企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我省有关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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