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草案)》的议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57:08 浏览:9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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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草案)》的议案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草案)》的议案
成都市人民政府
市人大常委会:
《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草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现送上,请予审议。
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机动车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以及其他非机动车。
第三条 凡在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道路上行驶、停放非机动车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实施。
建设、市政工程、市容环卫、公用、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根据各自的职能,配合公安机关搞好非机动车的管理。
第五条 义务交通队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的范围内,行使监督权、处罚权。
第六条 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办法。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第二章 车辆审验、办证
第七条 凡购买非机动车或异动非机动车的,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限到所有人户口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安非机动车管理机构办理入户、过户、外迁手续。
第八条 非机动车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领取牌、证后,方准在道路上行驶。
第九条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内的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一律不入户、不过户、不更新、不补办牌证。
已办牌、证的三轮车一律不准改变使用性质。
第十条 自行车、残疾人专用车入户,申请人应在一个月内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单位或个人新车入户,凭购车发票和本人身份证明办理;
(二)外籍车迁入本市,凭本人身份证明和车辆异动证明办理。
第十一条 自行车过户,申请人应在一个月内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本市籍车辆,凭本车牌、证和交易发票、过户双方身份证明办理;
(二)赠与的车辆,凭本车牌、证和赠与人的说明及双方身份证办理;
(三)外籍车辆凭车辆异动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办理;
(四)价拨给私人的车辆,凭本车牌、证,价拨单位证明、本人身份证明办理。
第十二条 残疾人专用车仅限残疾人驾驶,入户时,申请人必须持车辆合格证、《中国残疾人证》和县以上综合性医院对其具有驾驶体能的证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后,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残疾人专用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专用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每年审验一次。
第十三条 非机动车迁出本市,应持本人身份证明和车牌、证办理异动手续。
第十四条 非机动车牌、证遗失后,应在一个月内持遗失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携车向原发证机关补办。但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非机动车的车闸、车铃、反射器等安全设备必须齐全有效。三轮车一律使用自行车铃。
非机动车号牌必须安装在指定部位,牌、证不得涂改、伪造、挪用、重领或冒领。
第十六条 非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第三章 车辆行驶
第十七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交通信号、标志,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
(二)严格遵守各行其道的通行规则,不得驶入机动车道;
(三)醉酒后不得驾驶非机动车;
(四)未满十六周岁的人不准驾驶人力车;
(五)不准在道路上驾驶载运超宽、超高、超长物品的非机动车;
(六)不准利用非机动车在集市外占道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核准从事营运的三轮车驾驶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由本人驾驶,不得转租转借;
(二)必须佩带公安机关统一规定的交通安全标志;
(三)必须持有公安机关、交通、公用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各种牌、证。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雇佣非机动车载运违反装载规定的物品。
第二十条 人力车、畜力车不准在二环路以内(不含二环路)道路上行驶。三轮车不准在府南河界以内行驶。
儿童玩具车、自制铁轮车等不准在道路上行驶。
第二十一条 未经核准从事劳动的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等不得从事营运,不得转租。
第四章 车辆停放
第二十二条 设置非机动停车场必须向公安机关申报,由公安机关会同市容环卫、规划、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非机动车停车场由申办单位负责日常管理,设置必备的标志、安全设施,指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亮证服务,保证车辆归点停放。
非机动车停车场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单位及其宿舍区内的停车场,可以对外有偿服务。
第二十三条 停放非机动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停放非机动车,必须进入停车场;未设停车场的必须停放在划有停放车辆区域的线内;
(二)在未设停车场和未划定停车线的道路上严格禁停放车辆。
第二十四条 非机动车一律不得沿街违章停放。临街单位、店铺、住户应保持“门前三包”责任区内无违章停放的车辆。
第二十五条 凡需在道路上划线定位停放车辆的,向所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报,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划线定位。并报同级市容环卫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由申报单位负责管理。
第五章 处 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以下罚款,对当场处罚有异议或当场不能交纳罚款的,可以暂扣车辆或牌、证:
(一)不遵守交通信号、标志的;
(二)不遵守分道行驶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十元以下罚,情节严重的可暂扣车辆;
(一)驾驶的非机动车安全装置不齐或失效的;
(二)驾驶非机动车违反装载规定的;
(三)在禁行区域内行驶非机动车的;
(四)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的;
(五)驾驶营运的非机动车未按规定佩带标志或不携带各种牌、证的;
(六)违章停放非机动车,驾驶人又不在现场的;
(七)转租、转借营运三轮车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没收车辆:
(一)涂改、伪造、挪用、重领、冒领车辆牌、证的;
(二)未经核准从事营运的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从事营运或转租的;
(三)无牌、无证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责任人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加装动力装置或改装非机动车的;
(二)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或划线定位停放车辆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
(三)停车场(点)的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的;
(四)临街单位、店铺沿街停放非机动车或其责任区内有违章停放车辆的;
(五)单位或个人雇用非机动车运输物品违反装载规定的。
第三十条 擅自改变非机动车停车场使用性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予改正的,加倍处罚。
第三十一条 逾期不办理入户、过户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并从逾期之日起每日罚款零点五元。
第三十二条 被暂扣车辆的人超过一个月不接受处理的,所扣车辆作无主车辆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非机动车驾驶人,可责令其现场学习交通法规。
第三十五条 罚款的款项、没收的财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造成交通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另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拒绝、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义务交通员在执勤时应佩戴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的标志。
第三十九条 交通警察对当事人实施处罚,暂扣车辆、牌、证时,应出示证件,开具处罚或暂扣凭据。
对不出示证件,不开具凭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举报。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一条 交通警察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的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轮车,是指用人力驱动的设计有三个车轮的车辆。
人力车,是指用于手推或手拉方式驱动的两轮或独轮车。
残疾人专用车,是指肢体残疾的人单人使用的代步工具。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7年12月15日起施行。成都市人民政府1994年11月17日制定的《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1997年9月9日
福州市卫生体制改革方案
福建省福州市卫生局
福州市卫生体制改革方案
为了消除我市卫生事业发展的体制性障碍,激发全体卫生工作者的创造性、积极性 和主动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卫生体系,更好地维护我市人民的身体健 康权益,现依据国家和省的卫生改革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 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 导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若干意 见(试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及《福州市人民 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切实 把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重点加强和推进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农村卫生 工作和医疗卫生体制及市属卫生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打破垄断,引入竞争,实现“用比较低 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努力满足广大群众基本医疗服务的需要”的总体目标。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开拓创新的原则。更新观念、锐意创新,打破垄断、引入竞争,冲破一切不 利于卫生事业发展的旧观念旧体制的束缚,以开放带动改革,以改革促进发展。
2、坚持保稳定促改革的原则。卫生体制改革是一项系统性、综合性很强的工程,关系到广 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卫生工作者的切身利益。必须在改革发展中求稳定、在稳定中搞改革 促发展。
3、坚持政府、社会、市场相结合的原则。加大政府对公共卫生的投入,保障社会公共卫生 安全;开放医疗市场,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市场竞争;规范市场运行,发挥市场机 制作用。
4、坚持重点突破与有序推进相结合的原则。以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为突破口,以加强公共卫 生建设、加强农村卫生和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为重点,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积极稳 妥地推动各项改革有序进行。
三、主要内容
(一)加强公共卫生建设。
1、根据中央“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增加投入、健全体系,改革体制、整合资源, 城乡兼顾、重在农村”的方针,争取在2005年建立健全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疾 病预防控制体系、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和医疗救治体系,从市、县、乡三个层次提高我市对公 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2、2004年基本完成县(市)区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各级政府要积极制定并 实施两个体制改革方案,按照依法行政、政事分开、综合管理、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原则 ,调整卫生资源配置。城区的改革按一个机构、两个牌子方式进行,县(市)改革按两个机 构、两个牌子方式进行。同时要深化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积极推行全员聘用制。新进 人员必须符合相应的学历和专业要求,非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卫生监督和疾病防控的业务 技术工作,也不得担任该机构的主要领导。对经考核不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人员要予以分流 重新安排工作或调整出该机构。各级财政要保证其编制内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
3、加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系统和应急队伍建设。市和各县(市)区要在防治 非典指挥部的基础上,今年内组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公室,设在各级卫生部门, 负责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和实施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要进一 步加强专业队伍和卫生系统各类卫生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医疗救治和疾 病预防控制能力。
4、实施全行业统一监督执法。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整合原来分散的卫生监督执法职能,建 立起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综合卫生监督执法机制。要努力改善监督 执法条件和技术手段,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和现场检测设备,坚决打击和惩处各 种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保证《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 执业医师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 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5、加快疾病预防控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核定标 准和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传染病区建设要求,积极筹措资金,加强业务用房建设 ,购置必需的仪器设备,力争年内完成各县(市)传染病房(区)建设。市疾控中心要通过 P3实施室验收和职业卫生资质认可,进一步提高市、县(市)区疾病控制机构对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6、继续加强公共卫生信息网络建设。要整合资源,充分利用现有通讯信息手段,并在乡镇 、街道(社区)卫生院配备电脑,把网络延伸到乡、村和社区,发挥计划生育信息网络的作 用,实现资源共享,建立统一、高效、快捷、准确的疫情信息报告网络。
7、提高传染病、地慢病监测防治水平。对重大、重点和新发传染病的疫情监测,要保证监 测经费的投入,全面提高我市预警、预控和综合防治水平。三年内完成乡镇、街道卫生院规 范化计划免疫接种门诊的建设,各项设施和接种人员的培训全部到位。
8、加强妇幼保健机构规范化建设。加大经费的投入力度,使现有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 构成为辖区保健指导中心。以社区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为依托,落实以优生、优育为重点 的健康教育、生殖保健技术服务。
(二)加强农村卫生工作。
9、探索搞活农村办医形式。积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多渠道吸纳社会资金,扩大 卫生资源,发展农村民办医疗机构;鼓励城市医疗机构和人员到农村办医或向下延伸服务, 城市医院可到农村举办医疗机构或与乡镇卫生院开展多种形式的纵向合作,具备执业医师资 格的城市离退休和富余医务人员可到农村办医。积极组织城市大中型医疗机构开展卫生下乡 和“一帮一”活动,采取捐赠医疗设备、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巡回医疗、双向转诊、学科 建设、合作管理等方式,支援农村卫生机构建设。
10、健全农村卫生服务网络。按照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及其医疗卫生资源和医疗需求状况,合 理整合乡镇卫生院,原则上每个乡镇应有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其人员、业务、经费等划 归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管理。乡镇卫生院必须配备专职预防保健人员,其业务工作由县 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和妇幼保健机构指导,人员经费和预防保健业务经费由县 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农村卫生资源的组成部分。医疗卫生机 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发挥各自在农村卫生工作中的 应有作用,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
11、加强农村卫生院、所建设和规范。加快乡镇卫生院建设,保证开展公共卫生执法监督和 基本医疗服务所需基础设备和条件。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乡镇卫生院建设,2008年前完成全 市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任务。规范农村卫生所管理,使公共卫生网络更加健全,网底更 加扎实牢固,农民就医更加方便。可充分发挥县级医院的作用,对乡镇卫生院采取兼并、重 组等方式,充分利用现有的卫生资源,实现效益最大化。对边远山区、海岛卫生院要加强投 入,重点建设产、儿科及急诊科,提高妇幼公共卫生及常见病、急诊应急处理能力。
12、努力推进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2005年开始试点工作,试点县(区)要成立 领导机构,积极组织引导农民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确保试点工作 顺利开展。卫生、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和医疗费用需要 ,合理确定合作医疗筹资标准。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给予适 当补助。争取2008年在全市推开,2010年完成。
13、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 ,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对患大病的农村五保户和贫困户家庭成员实行医疗救助。建立农 村医疗救助制度,医疗救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在总结 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市逐步推开。
(三)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
14、加快民办医疗机构发展。鼓励社会资金(含外资)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民办医疗机 构设置不受区域卫生规划的限制,符合准入标准的民办医疗机构,均可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申请设立。卫生行政部门要公开民办医疗机构准入标准和审批程序,简化审批环节,在规定 的期限内完成审核,对符合准入标准的应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设置任何审批 障碍。民办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工商、民政、税务部门应根据营利和 非营利性质分别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明。民办医院按照不同类别,享受相应的税收优 惠政策,基本建设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用地可以实行协议出让,非营利 性民办医院的用地可申请划拨使用。在人才引进、技术职称评定、参加学术组织及学术活动 等业务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可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申请城市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民办医院可自主招聘工作人员,依据聘用合同协商确定薪 酬,职工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当地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对民办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量 化分级管理制度,实行平时监管和年度审核相结合,对不合格的民办医疗机构,根据情节轻 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处罚。
15、深化公立医院改革。各级政府要按照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的要求,适当调整卫生资源 结构和布局,合理确定公立医院的规模和数量,集中力量办好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能够保证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需要、代表区域业务水平的医疗机构。鼓励各类医疗机构打破部 门和行政隶属关系的界限,在业务、技术、人才、资金等方面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重组, 进一步促进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性作用,健全和完善公立医院的 财政补偿机制,促进公立医院的建设和发展。对资源配置不合理、经营管理不善、服务效率 低下、区域同类性重复明显的公立医院,应从结构和数量上进行调整,可通过股份制、委托 经营、股份合作制、整体有偿出让等多种形式进行改制、改造。要
积极探索公立医院管理形式的改革,政府可通过建立出资人制度,明确和规范公立医院的产 权关系,实现公立医院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政府享有出资人权利,可通过成立非营利性的 医院管理机构对公立医院进行管理。公立医院要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成为自我管理、 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不断深化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积极推行全员聘用制 。
16、加快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到2005年,福州市区建成较为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部分城区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福清、长乐基本形成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框架。
各级政府应把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发展规划,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 量多方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引导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向下延伸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同时,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并为其配备基本设备和房屋 等设施。城市在新建或扩建居民小区时,必须在公共服务设施中预留社区卫生服务用房。劳 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参保人员 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费用的个人自付比例应低于在二、三级医院就诊自付的比例。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切实转换功能,以开展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诊治、康复服务和计划 生育服务为主,满足社区群众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上级 医疗机构构双向转诊制度,切实做到“大病到医院、小病在社区”。此外,社区卫生服务机 构还必须开展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各级
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严格执行准入制度,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质量。退休 卫生技术人员应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实行聘用合同管理,给予合理报酬,其原退休 待遇保持不变。
17、强化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从 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入手,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程序,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医疗 技术等服务要素准入制度,强化医疗服务市场监管。要培育和发展医疗服务中介组织,充分 发挥行业协会和学会等中介组织在卫生行业自律和组织协调的作用,推动卫生行政部门对医 疗服务行业由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从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从部门管理向全行业管理转变 ,切实实现管办分离和政事分开,逐步形成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规范和标准,并通过中介组织 进行检查和评价,根据检查和评价结果进行依法监管的工作格局。
(四)开展市属卫生单位改革。
18、做大做强做精市属医院。坚持实施市委、市政府关于创建重点医院、特色(专 科)医院的发展战略,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借鉴全国重点中西医结合医院的考核办法,革新 创建机制,完善考评体系,加强监督指导。
19、改革市属医院经费投入和融资办法,建立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机制。一是市属综合、 专科医院可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转化的方向进行改革,市里每年仍通过工作量为主、特殊病 种为辅的考核办法予以补助扶持。二是多渠道筹措发展资金,用于医院基建和购置设备。如 吸收外国政府贷款、银行贷款政府贴息、BOT(建设-经营-转让)、合资(合作)办院、 产权置换等。贴息贷款具体办法:医院在充分调查市场需求的基础上,提出贷款的项目和金 额,由卫生局组织专家组进行可行性论证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将贴息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20、积极推进市属医院后勤社会化。凡社会能有效提供的后勤保障,如食堂、锅炉、洗衣、 清洁卫生、绿化、保卫等应逐步从医院剥离出去,实行社会化管理,实现管理层与作业层的 分离,以有效利用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也可由医院联合组建社 会化的后勤服务集团,单独核算,自负盈亏。
21、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 发〔2000〕31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 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以优化卫生人才资源配置,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核心,理顺政 事职能,下放管理权限,引入竞争机制,搞活用人制度。
22、拉开分配档次。根据卫生事业单位的性质、特点和发展需要及财政支持强度,对不同类 型的卫生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工资管理办法。①全额拨款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形式,并 在工资总额范围内,对活的工资部分进行重新分配;②差额拨款单位:根据市人事局核定的 工资总额可自主确定医院各类人员的内部分配办法;③自收自支单位: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 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单位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原则 的前提下,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办法。在逐步推进管理机制改革的条件下,进一步搞活内 部分配,扩大各事业单位的分配自主权,根据按岗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的精神, 建立起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对于少数 能力、水平、贡献均十分突出的技术和管理骨干,可采取年薪制和协议工资制度,由双方共 同商定并签定协议。同时,积极探索医院领导干部收入与医院效益挂钩的办法。
23、改革卫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制度。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严格干部管理权限的前提 下,引入竞争机制,改革单一的委任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聘任、选任、委任、考任等 多种选拔任用方式。局直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任职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组织考核合 格,可继续任原职,考核不合格的,解除其试用职务。同时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和院级领导 定期轮岗制度,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的单位其行政领导职务,每届任期为5年,到期进行任 职交流。
24、积极稳妥地开展市属医院产权制度改革。要根据市属医院经营状况进行适时改制。鼓励 经营效益好的医院并购其它医院组建医疗集团或转为营利性医院,并在3年过渡期内不减少 原有经常性财政拨款。对资源配置不合理、经营管理不好、服务效率低下、自给率低的,以 及在按工作量补贴经费不变的情况下无法生存的医院,可以由各级公立医院并购组建医疗集 团,也可以公开拍卖转为民营医院或撤销、关闭。
转制的市属医院,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清产核资,严格资产评估,避免国 有资产流失。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用投标挂牌拍卖等形式公开整体出让。出让过程 中,要注重投资者的信誉与资质,不以简单的出价高低为选择标准,注重医疗机构的无形资 产。
25、坚持不懈地开展精神文明和行风建设。要加强医德医风教育,继续开展以评选“三优一 诚信”为载体的“三讲一树”活动,弘扬救死扶伤精神,创建文明行业。要围绕解决病人群 众关心的看病难、看病贵等热点问题,继续实施病人选医院选医生、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医 药费用日清单、大额病例处方评议监督办法、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等制度,大力推行药品集 中招标采购制度以及降低医院药品收入管理等办法,确保市属医院单病种医药费用继续低于 省级医院水平。要加大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在医药购销中收受回扣和医疗服务中开单提成、 收受红包等问题,要继续实施卫生部和卫生厅及我局制定的举报收受红包、回扣有奖办法, 积极运用扣除卫生经费、暂停职称晋升、执业资格活动等手段处理严重违纪的医务人员,实 现有效遏制收受药品回扣、收取红包、开单提成、乱收费等不正之风。要按照“谁主管,谁 负责”原则,建立纠风长效机制。同时要建立健全医德医风考核、激励和惩戒管理机制,促 进医务卫生人员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增强为病人群众服务观念。要加强卫生服务诚信建设, 把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真正落实到每个医疗环节。进一步深化医院院务公开工作,以病人群 众关注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为重点,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腐败行为 。
26、理顺福州市红十字会管理体制,将福州市红十字会由“福州市卫生局代管”改由市政府 领导联系。
四、组织实施
1、认清形势,统一思想。要加强广大干部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积极组织学习国家 有关卫生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提高医疗卫生单位党政领导和广大干部职工的政策知晓率, 增强大家的改革意识及心理承受能力。
2、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性强,牵涉面广,情况复杂,不仅关系到我市 整个卫生的改革与发展,还关系到社会的安定稳定。各单位必须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改革工作。
3、统筹规划,多方协调。卫生体制改革涉及面广,需要综合配套。每项改革不仅要使政府 心中有数,而且计划、人事、劳动、编制、财政等部门应相互配合和支持;每一项政策出台 前,不仅要注意与其它政策相配套,进行统筹规划,还要多征求、多咨询、多分析,避免盲 目进行。
4、循序渐进,分步实施。改革要本着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精神,先试点再实施,积极稳 妥地推进卫生体制改革。
本方案试行后,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予以实施。
福州市卫生局
2004年6月16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样本核查工作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样本核查工作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财政部
财清(2001)3号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党中央有关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
厅,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有关
社会团体,中央各有关企业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配合部门预算改革和细化预算编制,全面摸清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家底”,财政部于2000年组织165个中央部门(企业集团)所属13147户预算单位开展了清产核资。为保证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可靠,财政部组织力量对165个中央部门所属的200户基层预算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进行了样本核查。现将《关于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样本核查工作情况的通报》印发,请各单位对照通报中反映的问题,对本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进行认真自查,纠正问题,做好整改,堵塞漏洞,加强管理。
附件:关于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样本核查工作情况的通报
为配合部门预算改革和细化预算编制,全面摸清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家底”,财政部组织完成了165个中央部门(企业集团)所属13147户预算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为保证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可靠,财政部于2000年9~10月组织力量对165个中央部门所属的200户基层预算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进行了随机抽样核查。现将样本核查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样本核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样本核查,目的是检查核实各部门清产核资工作开展情况,了解和掌握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质量。主要工作内容是核查各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组织情况;核查实物资产、收入、支出以及预算外资金清查登记情况;核查机构户数、人员编制、实有人数,以及工资支出清查登记情况;核查基建工程项目情况、基建拨款清查情况;核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表数据等其他相关工作情况。
这次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核查的200户核查样本,是根据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结果的上报情况,从165个部门(企业集团)所属的13147户基层预算单位中随机抽取的,几乎覆盖了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所有中央部门和中央企业集团。
从对200户基层预算单位清产核资样本核查的综合评判结果看,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总体情况良好。其中,清产核资工作领导重视、扎实认真、数据准确的预算单位为21户;清产核资工作组织比较好,基本合格,但少量数据存在一定差错的预算单位为154户;虽然开展了清产核资工作,但存在较严重的虚报、漏报或瞒报问题的预算单位为22户;清产核资工作不认真或走过场并有严重的财务管理问题的预算单位为3户。
二、样本核查揭露的主要问题
样本核查结果表明,这次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总的情况较好,但也较为充分地暴露出中央各部门清产核资组织工作存在的各种问题,同时还揭露出一些基层预算单位日常财务管理中存在制度不严、账表不符、管理松懈及虚报、漏报和瞒报行为普遍等突出问题。
(一)单位人数上报与实际差异较大。在预算单位清产核资核查工作中发现,由于单位财务部门和人事部门统计口径不一,以及为多领财政拨款,一些单位人员虚报、漏报和瞒报问题较为严重。在核查的200户预算单位中,有88户存在虚报、漏报和瞒报人员问题,占核查样本的44%,其中:虚报定编人数的单位有24户,占核查样本的12%,共多报定编人数1385人;虚报实有在职人数的单位42户,占核查样本的21%,共多报实有在职人员1719人。
(二)隐瞒少报收入和虚列财政支出现象比较普遍。在样本核查的200户基层预算单位中,88户单位不同程度地存在隐瞒少报收入现象,漏报、瞒报收入合计11.1亿元,占这些单位应上报收入总额的17.9%;存在虚列支出问题的单位为43户,合计虚列支出4亿元,占这些单位实际支出的12.4%。基层预算单位隐瞒少报收入和虚列财政支出,主要是对本单位所取得的地方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对外投资收益、所属单位上交收入等资金故意隐瞒不报;无任何凭据摊销无形资产、虚列事业支出的公用经费支出、多报预提奖金和工资支出等。
(三)挪用和违规使用经费。在核查过程中,核查小组核出部分被查单位有较为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如有的单位违规使用专项基金购建职工住宅,挪用经费买卖国债等等。
(四)预算外资金管理不严。样本核查中发现,许多被查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很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一是有些单位漏报、少报或隐瞒不报预算外收入。二是预算单位开展的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诸如培训费收入、内部杂志收入、房租收入、企业上缴的管理费用、附属单位缴款等其他事业收入、行政性收费未在预算外资金收入中反映。三是房改资金和住房基金等未作预算外资金管理,未纳入财会部门核算。四是未对预算外资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存在坐收坐支现象。
(五)会计核算不规范问题突出。从样本核查反映的情况看,许多被查单位会计核算工作基础薄弱,存在较多不规范的做法。一是账目设置不合理,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差。部分单位资金处于分口管理的状态,缺乏总账统筹管理,部分单位的资产管理也按照资金来源分开管理,没有建立完整的固定资产卡片和明细账,造成资产管理混乱。二是会计核算失真,形成账外资产。有部分单位长期投资未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逐步将对外投资转作账外资产。三是收入挂账问题严重。部分单位将收入挂预收账款或应付账款,不按规定纳入收入账户,而是直接对冲。四是基建项目竣工后不及时入账现象较为普遍。五是部分财务人员素质差,责任心不强。核查工作显示,有36户单位出现清产核资报表编制的技术错误,如输入错误、计算错误、重复计算、科目错误等。
三、对200户样本核查结果的处理
为使核查工作落到实处,维护核查工作的严肃性,促进中央预算单位提高会计决算、会计信息的质量,财政部拟对200户核查样本进行分类处理:
(一)对清产核资工作组织认真、上报数据准确的国家经贸委经济干部培训中心等21户单位予以通报表扬;
(二)对清产核资工作组织比较好、上报数据基本准确,但存在一定差错、会计核算不规范等不足之处的154户单位确定为清产核资工作基本合格,同时对工作不足之处应对照样本核查所反映的问题限期自行纠正,并将整改工作情况上报财政部;
(三)对存在组织不力,上报数据不准确,有虚报、瞒报等问题的25户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对其中部分单位责令清产核资工作推倒重来、对核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进一步予以处理。
附一: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样本核查通报表扬单位名单
下列21户单位,在开展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中,单位领导重视,工作组织认真,清查全面彻底,数据准确可靠,特予以通报表扬:
1.国家经贸委经济干部培训中心
2.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
3.建设部北京建筑机械综合研究所
4.国家工商局市场经济监督管理研究中心
5.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6.纺织人才交流培训中心
7.国家旅游局信息中心
8.中国外文出版社发行事业局编译研究中心
9.上海财经大学
10.信息产业部第四十七研究所
11.中国科学院武汉分院
12.中国石油化工(集团)规划院
13.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
14.重庆仪表材料研究所
15.中国飞行试验研究院
16.原国内贸易部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17.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18.中国航天机电集团第二研究院二○七所
19.中国航天机电集团第二研究院二○八所
20.中国人权研究会
21.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
附二: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样本核查通报批评单位名单
下列25户单位,在开展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组织工作不力,上报数据不准确,有虚报、瞒报等问题,特予以通报批评:
1.西安铁路运输学校
2.中国中医研究院西苑医院
3.中国乐凯胶片集团感光化工研究院
4.民政部民政管理干部学院
5.民政部机关服务中心
6.全国政协礼堂
7.中国国际广播电台
8.新闻出版署信息中心
9.原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离退休干部局
10.中日友好医院
11.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中心
12.中国民用航空华北管理局
13.国内贸易工程设计研究院
14.中国儿童中心
15.原冶金工业部冶金经济发展研究中心
16.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17.复旦大学医学院(原上海医科大学)
18.上海体育学院
19.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
20.中国制浆造纸工业研究所
21.原冶金工业部安全环保研究院
22.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石油勘探开发科学研究院
23.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
24.宋庆龄基金会机关服务中心
25.中国藏学研究中心
2001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