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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2:23:57  浏览:81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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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办法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中共嘉峪关市委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办法
市委发(2002)72号


一、充分认识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性
(一) 就业是民生之本。扩大就业,促进再就业,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关系国家长治久安,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千方百计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就是为人民办实事。要坚持通过发展和改革的办法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正确处理发展经济、经济结构调整、深化企业改革、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与扩大就业的关系,逐步走出一条既能充分促进就业、又能保证经济超常发展的路子。要坚持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导向就业、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为主的就业政策。要努力改善就业环境,重点做好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女40周岁、男50周岁以上就业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
二、再就业的对象范围
(二) 实施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是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
1、固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问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三、再就业的主要途径
(三) 按照"依托酒钢、发展特色,立足区域、扩大开放,依靠科技、超常发展,努力把我市建设成为河西走廊最富活力的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工业旅游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的总体思路,力口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城乡经济发展,广开就业门路,扩大就业。
(四)大力发展第三产业,重点发展商品流通业、旅游业和社区服务业。特别要积极开发面向社区居民生活服务、机关企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和社区公共管理的就业岗位,发展社区物业管理、饮食、家政、保健和文化娱乐服务,开发托幼托老、配送快递、家庭护理、修理维护等便民利民服务岗位,以及保洁、保安、保绿、公共设施养护等公益性就业岗位。
(五)大力发展就业容量大的个体私营、外商投资、股份合作等多种所有制经济扩大就业,积极发展具有市场需求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吸纳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六)组织劳务输出,开拓就业门路。
四、再就业的扶持政策
(七)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1、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凭《再就业优惠证》,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项目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严禁各种形式的集资、摊派和乱收费。各类中介机构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种服务性收费,要按照不高于最低标准的60%收取,严禁强制服务和强行收费。对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由再就业资金一次性为其提供1000元的自谋职业补助金。
2、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时提供小额贷款。财政部门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从再就业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中筹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机构,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贷款担保。小额贷款按照个人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进行。
3、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改革行政审批程序,简化下岗失业人员开业的相关手续,提高服务效率。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协调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在固定时间和场所,提供"一条龙"服务。
4、城建、国土、工商、城区工作办公室在城市规划建设和整顿市容时,要统筹解决好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经营场地问题。
(八)鼓励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1、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根据招用人数按年度应缴所得税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2、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数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定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根据招用人数,按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3、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和社保障局审核后,从再就业资金中,按招用人数提供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九)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破产关闭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十)上述有关社会保险补贴和减免税费的政策暂定执行到2005年底。
(十一)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作为再就业援助的主要对象(以下简称大龄就业困难对象)。
1、由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
2、在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属固有企业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另外,从再就业资金中提供每人每月130元的岗位补贴。
3、街道社区工作机构要优先聘用符合条件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
(十二)支持和鼓励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到农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等农、牧业生产。
(十三)要严格掌握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为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免费核发《再就业优惠证》,作为享受扶持政策的凭证。
五、再就业工作的保障措施
(十四)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增设"就业补助"款级科目,用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等项支出。
财政部门原来安排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规模不减,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促进再就业工作及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经费与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再就业工作的补助资金,用于弥补我市再就业资金的缺口。要加强再就业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再就业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严禁挪作他用。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
对资金的监督检查。同时,要提高资金使用透明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十五)要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对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o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业介绍机构要实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一站式"就业服务。要加快劳动力市场的信息网络建设,完善劳动力市场信息公开发布系统,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基本信息和用工单位信息数据库,及时发布求职和用工信息。
(十六)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大力加强职业教育和再就业培训。充分利用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等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再就业培训,提高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由政府给予资金补贴的免费培训和服务项目,要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下实行培训项目社会招标制。经贸委建立中小企业创业指导中心,对有创业愿望和开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开展创业培训和开业指导,并提供项目咨询和配套扶持等服务,加快培育一批创业带头人。
(十七)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负责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每个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聘用1-2名,街道办事处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经费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十八)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大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规范执法监察行为。对各类企业招聘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随意压低和克扣工资、延长工作时间和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十九)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凡是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到位的,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正常生产经营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人员裁减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债务的企业,不得裁减人员。固有企业一次性减员不得超过200人或职工总数10%。
(二十)建立城镇劳动力抽样调查制度,完善劳动用工制度,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定期开展全市城镇劳动力抽样调查,及时反映全市就业和失业动态变化。健全劳动合同制度,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城镇新成长的劳动力,要引导和帮助他们参与市场竞争就业,对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普遍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延缓就业压力。各类企业招用农民工,应签订劳动合同,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十一)努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对失业保险待遇期满尚未就业的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民政部门要做到应保尽保。
(二十二)完善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做好接续服务。下岗失业人员离开企业时,其过去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继续保留;企业和个人欠缴的保险费,要一次性补缴。下岗失业人员由企业招用的,应由新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可以按照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参加养老保险。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其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未继续参加养老保险中断缴费的,达到退休年龄后按实际的缴费年限计发待
遇。对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前参加工作且符合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条件的职工,由企业和职工按规定缴纳离开企业后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开设个人缴费窗口,方便下岗失业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并积极探索适合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办法。对尚未纳入
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下岗失业人员,积极创造条件,实施社会医疗救助。
(二十三)各有关部门一把手是促进就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就业目标任务和政策的落实、就业岗位的开发、再就业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并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二十四)各级党委要把保障群众生活、促进就业和维护社会稳定作为主要任务,动员全社会都来关心和支持就业工作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要大力宣传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用再就业的典型事例,帮助下岗失业人员理解支持企业改革,转变观念,自强自立,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在国家政策扶持和社会帮助下,依靠自身努力实现再就业。
(二十五)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实施办法》(市委发[1998]3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市委发[1999]1号)同时废止。本《实施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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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襄阳政办发〔2012〕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登记管理,健全和完善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强化国有资产监管,整合并优化政府资源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最大限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鄂行财资发[2006]6号)和《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8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纳入占有、使用权登记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主要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的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及附属物、构筑物等。
  第三条 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登记管理的总体目标,就是要对现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即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区别对待,非经营性资产与经营性资产区别对待。通过分类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行政运转提供物质保障,为事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四条 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登记管理。
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严格按现有的资产配置标准,明确单位可以占有、使用的资产规模,在清理、登记的基础上,颁发《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证》,由单位负责日常使用管理。
  事业单位按现有的资产规模,在清理、登记的基础上,颁发《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证》,由单位负责日常使用管理。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证》是行政事业单位依法使用和管理国有资产的有效凭证,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
  第五条 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分类管理的要求,在登记《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证》时,对经营性资产作单独登记说明。对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的经营,按市场化方式,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集中招标管理,资产收益纳入市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管理、单位使用。
  第六条 财政部门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登记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颁发《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证》,依法变更、注销国有资产占有使有权,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是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申报登记主体,负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证》的申报、领用和日常使用管理等责任,并对其所属单位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有效监督管理。
  市审计、监察、法制、国土、房管、规划等职能部门配合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证》登记管理、产权界定、产权变更、资产处置、经营性资产收益使用,以及查处违纪违规行为等工作。



第二章 占有、使用权登记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登记的主要内容:
  (一)单位基本信息资料;
  (二)单位占有、使用的非经营性资产;
  (三)单位管理的经营性资产;
  (四)单位占有、使用及管理资产的权利和义务;
  (五)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八条 申办《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证》,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市编委核定的机构及人员编制文件;
  (二)《机构代码证》副本;
  (三)实际占有、使用资产规模的相关文件资料;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办《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证》时,房产、土地等不动产的申报数量应以单位在房管、国土部门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下简称“两证”)为主要依据。
  (一)已办有“两证”,但未按市政府[2010]8号令要求交由财政部门集中统一管理的单位,必须在1个月内将“两证”纳入财政部门管理,并以此作为核发《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证》的依据;
  (二)未办理“两证”的单位,应积极主动向房管、国土部门申请补办,并以此作为向财政部门申办的依据;因对不动产改扩建、拆除、处置等原因不能准确反映单位现在房产、土地等不动产实际占有、使用状况的,应申请核办新证,并以此作为向财政部门申办的依据。
根据市政府整合经营性资产的要求,各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须单独办理“两证”。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证》办理工作流程:
  (一)由单位提供相关合法资料及申请,报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
  (二)财政部门在收到单位提交的全部合规文件、资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不予核准或调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登记的决定;
  (三)单位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财政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告知单位,由单位按要求和规定程序重新申办。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证》遗失或者毁坏,由行政事业单位出具书面说明,经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证实后向财政部门申请补办。



第三章 占有、使用权变更和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供有关文件、资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办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经批准分立、合并、脱钩改制的;
  (二)经批准进行资产调剂的;
  (三)单位国有资产因配置、处置等发生增减变动的;
  (四)其他变动情形。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发生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变更而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致使《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证》记载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由此造成不良后果和相应责任由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财政部门申办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注销登记: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批准整体拍卖转让,改变资产用途的;
  (二)行政事业单位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性企业解散、被依法注销或依法宣告破产的;
  (三)事业单位改制后,转让全部国有产权,或改变资产性质的;
  (四)其他情形。
  第十五 条行政事业单位申办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注销登记时,应提交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注销登记申请、单位有偿转让或整体改制的批复、合同或协议,以及经合法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单位财产清查、清算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等。财政部门核准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注销登记后,收回被注销单位的《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证》,并按市政府审批意见监督处置相应的国有资产。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按本细则规定办理《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证》的,由监察、财政部门督促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或提请市政府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对违纪违规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有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6〕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九月一日



鞍山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的管理,提高政务信息工作水平,促进政务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发挥政务信息工作对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推动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5〕5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 政务信息是指从政府工作、社会经济运行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收集、分析、整理、加工提炼出来的,为政府和各级领导了解情况、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服务的参考信息。凡与政府工作和决策相关的反映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政策性、前瞻性、动态性、预见性信息,均属政务信息收集范围。

第四条 政务信息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务信息的整体服务功能。其主要任务是,反映政府工作及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及敏感问题,反映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为各级政府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及时、准确、全面、有参考价值的信息。

第五条 为各级领导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信息服务,是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单位政务信息工作的重要职责。政务信息工作实行分层次服务,以服务本级政府为重点,同时,向上级政府报送信息。

第二章 政务信息机构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厅是市政府政务信息工作的协调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负责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收集、筛选、编辑、报送及业务指导和信息人员培训工作。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市直部门要明确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内设机构;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组建信息网络队伍。要在办公室设专职信息工作人员(须为在编人员),负责信息工作。

第八条 政务信息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做好政务信息的收集、整理、加工、传递、反馈和存储等日常工作;

(三)结合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领导关注的问题,以及从信息中发现的重要问题,组织开展信息调研,提供有分析、有建议的专题调研或综合信息;

(四)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活动,了解和指导下级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

(五)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六)定期组织召开信息工作会议。

第三章 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基本条件和职责

第九条 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政务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正派,实事求是。

(二)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政府或者本部门的主要业务工作。

(三)掌握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工作技能,具备一定的经济、科技和法律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

(五)严格遵守党和国家保密制度。

第十条 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基本职责:

(一)收集、整理、加工、传递、反馈、储存政务信息。

(二)通过信息如实向上级反映本地区、本部门情况,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三)积极参与政务信息的理论研讨和调查研究工作,提出改进政务信息工作的建议。

(四)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政务信息报送制度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报送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上报的各类信息要全面、真实、准确,不夸大成绩,不回避问题。

(二)坚持及时准确的原则。紧急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市政府,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1小时。严禁重大突发事件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三)坚持按程序上报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上报的紧急重要信息要先行报市政府,如需报上级有关部门,须经市政府审核同意。

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报送程序

(一)信息报送单位和各延伸网络单位必须按要求时限及时向市政府报送各类信息,由市政府信息办公室进行筛选、综合、加工和编发,向市政府领导报送。

(二)向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报送的信息,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汇集、综合、分析上报。

(三)工作时间以外发生的紧急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由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直接向市政府值班室报送,由政府值班室负责按程序报告。

(四)各信息直报单位和延伸网络单位上报的信息,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将批示反馈给报送单位。

(五)对领导在上报信息上的批示需要反馈的,有关部门或单位要及时通过信息渠道向领导反馈批示的办理情况。

第十三条 市政府办公厅根据国家、省和市领导关注的重点及中心工作的需要,定期或不定期通过《政务信息》(《业务通讯》)栏目下发《信息报送要点》和约稿通知单,各单位要按《信息报送要点》和约稿通知的内容和时限要求,认真组织信息稿件并及时上报。

第十四条 信息直报制度

(一)信息直报点是省、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反映基层情况的重要职责。

(二)省、市政府办公厅信息直报点要由专人负责,信息传递要在省、市政府部门的党政信息网上进行,非保密信息也可以在互联网上进行。

(三)市政府办公厅对信息直报点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各信息直报点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实行末位淘汰制调整。

第十五条 信息保密制度

(一)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二)凡涉密信息要通过机要渠道传递,采用微机远程通信传递时必须使用加密机。

(三)绝密信息报给指定领导后,要按时限收回并严格按有关保密规定处理,严防遗失泄密。

第五章 政务信息报送内容及质量要求

第十六条 政务信息工作机构要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和各级领导关注、人民群众关心、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报送信息,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务院及省、市政府的重大部署、重大政策、法律、法规等的贯彻落实情况,包括采取的措施,群众的反映,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上级领导同志检查工作时重要讲话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各级政府和市直部门重要工作情况动态,如:工作新思路、任务目标、创新举措、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

(四)重要社情民意、社会动态和社会不稳定因素及分析。

(五)重大突发事件。

(六)重要资料信息。

(七)预测、预警信息。

第十七条 报送信息的质量要求

(一)格式规范。上报信息要注明报送单位、签批人、报送人、报送时间、联系方式等并加盖公章,涉及重要内容、重大事项的信息须经本地区或本部门主要领导审核、签发。

(二)内容真实、准确、全面。反映的事件必须真实有据,重大事件上报前,务必核实;信息中涉及的时间、地点、人员、事例、数字和计量单位务必准确无误;信息内容要具有时效性、针对性、典型性和可借鉴性;紧急重要信息要体现时间、地点、事件、起因、经过、结果等完整要素。

(三)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层次清晰,逻辑严谨,力求用最简练的文字和有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物的真实状况和发展趋势。

(四)反映情况和问题要有深度,要透过事物的表面,揭示事物的本质和深层次问题,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

第六章 考核和奖惩

第十八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全市政务信息工作情况,向全市通报信息工作的先进典型和存在的问题,对信息工作进行考核和奖惩。

(一)政务信息工作实行全年目标管理考核。市政府办公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当年全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考核管理目标,并以每两个月下发一次的《政务信息采用条目》和每季度下发一次的《政务信息采用情况通报》作为考核和评价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政务信息工作的主要依据。

(二)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信息报送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严格信息工作考核。要把信息工作完成情况作为信息员职务晋升、年终评优、奖励等方面的重要条件。

(三)市政府每年度进行一次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信息员的评比表彰活动,并在年度信息工作总结会议上通报表彰。

(四)对违反信息工作原则,漏报、迟报、谎报、瞒报紧急重大情况或目标管理考核不达标的部门和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将适时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有关单位或部门写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信息工作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一)领导重视和支持政务信息工作,切实解决政务信息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二)政务信息工作机构、队伍、网络、制度和手段健全,能够有效地开展信息工作。

(三)信息上报及时,质量较高,数量和采用量达到规定标准。

第二十条 优秀信息工作者评选条件

(一)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好。

(二)热爱信息工作,报送的信息数量多、质量好,被上级采用的条数多,对领导指导工作和科学决策有参考价值。

(三)积极参加市政府组织的相关活动和培训。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一条 政务信息工作实行市政府领导下的分级负责制。

(一)市政府政务信息工作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负责领导,日常和具体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主任、分管副主任负责。

(二)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主要领导是本地区、本部门信息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把信息工作列入重要日程。要按照政府工作要求,制定年度信息报送计划和阶段安排意见,充分发挥整体服务功能,认真做好信息协调和市领导批示贯彻落实情况的信息反馈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分管信息工作的领导,要经常听取政务信息工作汇报,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在人、财、物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保证政务信息工作正常开展。同时,要在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尽可能地为其提供参与重要会议、阅读文件、参加调研的机会和其它便利条件。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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