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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市级部门预算编制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9:29:18  浏览:99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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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市级部门预算编制办法(试行)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龙岩市市级部门预算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龙政综〔2003〕344号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财政局制定的《龙岩市市级部门预算编制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月十四日



           龙岩市市级部门预算编制办法(试行)
           (龙岩市财政局 2003年9月1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共财政框架的要求,推进市级部门预算编制改革规范化和制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国务院、上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市级预算编制改革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的预算(以下简称部门预算)编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部门预算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部门编制。部门预算是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行使职能的需要,由基层预算单位编制,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经财政部门审核、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审议批准后逐级批复的涵盖部门各项收支的综合财政计划。部门预算由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二)实行综合预算。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统筹安排,统一编制综合财政预算,不得在预算之外保留其他收支项目。
  (三)按"零基"的方法编制。部门预算按预算年度履行职能需要和财力可能编制,不得以上年支出"基数"为依据。
  (四)细化编制预算。部门预算按细化的要求编制到具体项目和使用单位,体现客观、公正、公开、透明。
  (五)坚持收支平衡。部门预算编制要稳妥可靠,做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二章 部门支出预算的编制

  第四条 部门支出预算是部门履行职能所需的年度支出计划。包括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基金支出和经营服务性等支出四大类。
  第五条 部门支出预算要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体现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集中财力办大事。
  第六条 基本支出预算编制
  基本支出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及离退休人员公务费。基本支出实行定员定额管理。
  (一)人员经费预算编制
  1、人员经费预算按各部门的人员数和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计算编列。
  2、各部门人员数按市财政规定的基期月份编制内实有在册人员和离休、退休(职)、遗属人员实有数以及市属院校全日制普通教育在校学生数编报。
  3、人员经费项目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离休费、退休费、退职费、抚恤和生活补助费、医疗费、住房补贴、助学金等。
  4、人员经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按市财政的规定执行。
  (二)日常公用经费预算编制
  1、市直部门实行公用经费定额管理办法。定额公用经费标准由市财政局分类分档制定,并在每年布置部门预算编制的通知中下达。
  2、在职人员定额公用经费按编制内实有人数和适用标准计算编列,待岗和离岗人员不安排定额公用经费。市属院校生均公用经费按全日制普通教育计划内在校生和适用标准计算编列。
  3、定额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不含综合性大型会议)、培训费、招待费、福利费、劳务费、就业补助费、租赁费、维修费、一般购置费、工会经费、物业管理费等。
  (三)离退休人员公务费支出预算按离退休实际人数和市财政局制定的标准计算编列。
  第七条 项目支出预算编制。
  项目支出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一)部门项目支出要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要求和政府职能的规定。预算编制要讲求绩效,对申报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和效益性论证,按轻重缓急合理排序,市财政根据财力情况统筹安排。政府债务偿还支出和市委、市政府已确定的项目支出优先列入项目支出预算。
  (二)细化编制项目支出预算。除基本建设、城建、教育、科技、农业、卫生、计生和企业挖改支出按10-15%预留待分配以及预留抢险救灾防疫和待结算资金外,其他的支出应具体细化编制到项目和使用单位。经批准预留的待分配支出在具体安排使用时,也应按细化预算的要求,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跨部门、跨行业的项目支出,经费主管(或牵头)部门应在统一规定的预算编报时间内将具体项目和使用单位的安排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后一并提请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保证部门预算的完整性。
  (三)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对应通过市场资源配置的竞争性、盈利性领域的政府投入应进行清理调整,取消不符合规定和有碍公平竞争的相关政府支出。
  (四)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和分级管理的原则,清理压缩不应由市级财政安排的项目支出;市级非垂直管理的部门不安排下级对口单位自身经费的支出。
  (五)规范财政资金分配,实行项目管理办法。要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科学合理地分配资金;对各种资金拼盘安排的项目支出,应提供安排依据和必要的说明。
  第八条 基金支出预算的编制
  基金支出是指经批准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支出。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预算单独编制,实行收支两条线,先收后支、专款专用、自求平衡。
  基金支出应与基金收入相匹配。基金收入安排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应按上述有关要求编制。
  第九条 经营服务性支出预算的编制
  经营服务性等支出包括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等支出。
  经营服务性等支出预算,按照有关规定和经营服务性收支相匹配的原则,结合各部门具体情况细化编制。
  第十条 部门支出预算中的政府采购品目,应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一条 按照综合预算管理的要求,部门支出预算的资金来源,依次按部门的经营服务性等收入,财政基金预算拨款,财政预算外专户拨款,财政一般预算拨款的顺序安排。改制和转制的部门、单位财政拨补经费按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部门收入预算的编制

  第十二条 部门收入预算是部门预算年度从不同来源渠道取得的收入计划。分为经营服务性等收入和财政拨款收入两大类。
  (一)经营服务性等收入预算的编制。
  经营服务性等收入包括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所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经营服务性等收入计划的编制应符合有关规定,并结合各部门具体情况细化测算编制。对隐瞒不报经营服务性等收入的,在下年度安排支出预算时扣还上年度多安排的财政资金。
  (二)财政拨款收入预算编制
  财政拨款收入是指由财政部门拨款形成的部门收入。包括财政基金预算拨款收入、财政预算外专户拨款收入、一般预算拨款收入。
  1、财政基金预算收入计划的编制。基金收入计划是指经批准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征收和拨款收入计划。部门编制基金征收计划必须符合有关政策法规,根据上年度征收计划预计完成情况、预算年度征收标准调整及其它增减因素测算编列,并按基金支出预算编制财政基金预算拨款收入计划。
  2、财政预算外专户拨款收入计划的编制。财政预算外专户拨款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收取或提取的应上缴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各项收入经预算安排后形成的部门收入。部门编制上缴财政预算外专户的收入计划必须符合政策、法规,根据上年预计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政策变化及其它增减因素编制,既要积极,又要稳妥,力求准确。财政预算外专户拨款收入计划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扣减项目(集中调剂)后计算编列。
  3、财政一般预算拨款收入计划按照部门支出预算需求和综合财力情况编制。

                  第四章 部门预算编制程序

  第十三条 部门预算实行"二上二下"的编制程序。
  (一)"一上"为市直主管部门根据市财政局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本部门按照规定的格式、要求编制部门(单位)预算建议数和有关预算的数据、资料,经审核、汇总后报送市财政局。
  (二)"一下"为市财政局对市直主管部门抄送的部门预算建议数和有关数据、资料进行审核,结合预算年度市级综合财力,测算并下达部门支出预算和财政拨款控制数以及收入计划数。
  (三)"二上"为市直主管部门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部门支出预算和财政拨款控制数以及收入计划数,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本部门按照规定的格式、要求编制部门(单位)预算草案,经审核、汇总后报送市财政局。
  (四)"二下"为市财政局在规定的时间内,对部门报送的预算草案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市政府审定。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30天内批复部门预算。市直主管部门自市财政局批复部门预算之日起15天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第五章 部门预算调整

  第十四条 年度预算批复后,各部门必须按照批复的预算科目、项目、数额严格执行。预算执行中确需作出调整的,按有关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除国家政策调整和重大自然灾害外,年度预算执行中不追加部门支出。各部门预算执行中新增业务所需支出,应在部门年度预算中调剂解决,个别确因情况特殊需要在当年追加的支出事项,由主管部门提出细化预算的申请,按支出预算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基金收入预算超收可按规定相应申报追加安排支出。
  第十七条 部门各项支出按综合预算管理从市级预算内、外财力统筹安排后,执行中部门预算外资金超过计划的收入部分,除新增工(成)本性支出和普通教育院校因政策调整增加学杂费收入相应安排支出外,不追加新的支出。执行中减收的部门应相应调减支出。
  第十八条 经营服务性等收支预算的调整按收支匹配的原则确定。

                  第六章 部门预算数据库的设立

  第十九条 部门预算数据库是指由市财政局和市直主管部门设立的对部门预算的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第二十条 部门预算数据库的设立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编制2004年部门预算起试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03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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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祥符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翟胜军父亲翟元强的委托,指派我作为翟胜军的辩护人参加今天的法庭审判活动。庭前我仔细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两次会见了被告人翟胜军,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认真听取了公诉人的公诉意见,下面就本案发表以下几点辩护意见:

一、 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起诉书认定我的当事人翟胜军犯抢劫罪,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本辩护人认为,我的当事人不构成抢劫罪,而应以寻衅滋事论处。

我的当事人翟胜军是个未成年人,是文博中学初二,四班的在校学生。一年前,受其他学生引诱,迷恋上网,开始出入网吧。在上网这段时间里,与其他同学串联在一起,在网吧或网吧附近仗人多欺负其他未成年人,耍威风,强行向其他未成年人索要少量钱物。从我的当事人两起作案情况看,他和其他几个同学明显仗人多,以强凌弱,运用轻微暴力强行索要钱用以上网。他的行为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抢劫罪有着本质的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第八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或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再者,起诉书认定的翟胜军的两起案件,他们强索的钱物较少,不足三百元。他们使用的是轻微的暴力,用纸卷的棍儿吓唬其他未成年人,没有造成其他未成年人受伤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第九条第四项规定:“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限:寻衅滋事罪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时,客观上也可能表现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特征.这种强拿硬要的行为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与:前者主观上还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目的,后者行为人一般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前者行为人客观上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而后者行为人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作为劫取他人财物的手段.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对翟胜军的行为定抢劫罪明显有违司法解释精神的.

二、 关于翟胜军犯罪的原因.是个复杂的社会因素,除他本人负一定责任外,社会环境,学校教育,家庭教育也有不可推卸责任.

翟胜军是个农村孩子,在农村上学时,比较老实,学习成绩还可以.父母为能使他受到更好的教育,省吃俭用送他到县城学习.可到县上一年多后,他变了,迷恋上了上网.在座的大家都知道网吧是个害人的场所,有多少孩子迷恋上网厌学,失学.有的痴迷到离家出走,甚至自杀.有多少孩子迷恋网吧,彻夜上网,夜不归宿.又有多少孩子迷恋上网走上违法犯罪之路.据不完全统计,我县有网吧近百十个,他们违法经营,容留未成年人上网,害了多少在校的学生.翟胜军就是在这种环境下由他人引诱开始上网,网络中的暴力倾向及不健康的内容在腐蚀孩子年幼的心灵.当然学校的管理不规范使孩子的不良倾向得不到及时矫正.他们夜不归宿,学校竟长期没能发现,没能与家长及时沟通.文博中学二四班有十多个学生因上网出了问题竟没能引起学校的高度重视.而家长只认为将孩子送到学校了而撒手不管,没有留意孩子的变化.不良习惯会导致孩子犯罪的萌芽与形成.翟胜军还是个十几岁的孩子,年龄还小,身心发育还不成熟,对善恶美丑还缺乏明晰的判断,加上法律知识的欠缺,他很容易受不良环境的影响而走上今天的这一步.今天在这里审判这几个孩子,我们痛恨他们的愚昧、无知,为他们惋惜.难道这仅仅是他们的过错吗?社会、学校,家庭不该负一定责任吗?八十多年前,鲁迅先生在《狂人日记》里大声疾呼:救救孩子!我们作为司法机关,也应该提出司法建议,加强学校教育,净化社会环境,救救孩子。

三、 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

我的当事人翟胜军还是个孩子,是个在校学生,正在读初二.他平时在学校一贯表现还不错,之所以到今天这一步,也是他身心发育不成熟,自我控制能力差造成的.在看守所关押期间,他已经十分后悔,常常以泪洗面.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6)1号司法解释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翟胜军犯罪情节较轻,危害不大,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再者,他正在求学期,今后的路还很长.考虑他将来的升学,就业,请法庭慎重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结合司法解释精神,对我的当事人翟胜军免于刑事处罚.



辩护人:胡文斌.

二00六年五月九日.


湖北省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3月28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于1997年3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商业网点的建设和管理,增强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方便居民生产与生活,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城市商业网点,是指用于商业批发、零售、仓储和各种经营性服务的固定场所。
本条例所称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商业网点,是指粮店、菜场、副食店、煤店、理发店、修理店、浴室等。
城市集贸市场的建设和管理,按《湖北省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是全省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州、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商业网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商业网点建设有关工作。
第四条 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商业网点建设管理主管部门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商业网点建设计划,由商业网点建设管理主管部门根据商业网点发展规划,会同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城市商业网点建设必须严格按规划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六条 城市商业网点建设应当遵循市场经济发展规律,鼓励多种经济成份并存,采用多种经营方式发展,依法保护投资者的经济利益。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设施配套,规模适度,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根据区域、地段的不同情况,规划相应等级的商业区(街),配置相
应行业、类型、数量的商业网点。
第七条 新建居民区,改造旧城区、工矿区,兴建车站、港口、机场和旅游区,对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商业网点应同时规划,同时设计,按期交付使用。
第八条 城市建设中需拆除的商业网点,应根据商业网点建设规划,按照有关规定统一还建。被拆除的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商业网点以及名店等,应就地或者就近重建,并按规定时间交付使用。
第九条 兴建大中型商业网点,须经当地商业网点建设管理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条 新建居民住宅的,建设单位在有关部门进行建设工程初审后,到当地商业网点建设管理主管部门办理商业网点配套建设手续。未办手续的,建设规划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一条 城市新建居民住宅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与标准拨出商业网点用房或者缴纳商业网点建设配套费,配套建设商业网点(以下简称配套商业网点用房),其产权属国家所有。
第十二条 商业网点建设配套费的减免,由商业网点建设管理主管部门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审查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决定减免。
第十三条 商业网点建设配套费及其有偿使用的增值收入、配套商业网点用房的增值收入均应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
商业网点建设配套费主要用于扶持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商业网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使用必须严格审批手续,专款专用,有偿使用。
第十四条 配套商业网点用房主要用于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商业网点的经营,由当地商业网点建设管理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和房产管理部门应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配套商业网点用房,也不得随意改变其用途,确需改变的,应经当地商业网点建设管理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商业网点建设管理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对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商业网点,应按规定的服务范围设置。原规划布局不合理的,应分期分批予以调整。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九条,不按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和建设规划建设大中型商业网点的,由城市规划部门或者商业网点建设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第十七条 擅自拆除或者毁坏、侵占配套商业网点用房及其设施的,由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转租配套商业网点用房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主管部门收回其使用权。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不按规定拨出商业网点用房或者缴纳商业网点建设配套费的,由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拨出或者缴纳,并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收取滞纳金。
第十九条 商业网点建设管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占、截留、挪用商业网点建设配套费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问题,由湖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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