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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保护第三十届国际地质大会名称、会徽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4:18:29  浏览:92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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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保护第三十届国际地质大会名称、会徽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保护第三十届国际地质大会名称、会徽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三十届国际地质大会将于1996年8月4日至8月14日在北京举行。为加强对第三十届国际地质大会名称、会徽的使用管理,经国务院授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第三十届国际地质大会名称(包括简称、英文缩写,下同)和会徽的专用权,属第三十届国际地质大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享有。除新闻宣传外,凡需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上述名称、会徽的单位或个人,均应向组委会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将第三十届国际地质大会名称、会徽作为商标使用或申请商标注册。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罚:
(一)未经组委会批准,擅自在商品上或服务中使用第三十届国际地质大会名称、会徽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人民币5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组委会同意,擅自以第三十届国际地质大会名义从事各种经营活动,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第三十届国际地质大会名称、会徽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人民币5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组委会撤销之日起失效。
附件:1.第三十届国际地质大会会徽(略)
2.第三十届国际地质大会标志使用许可证(略)



1995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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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关于进一步科学规范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3]295号



关于贯彻落实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关于进一步科学规范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我国部分地区发生的非典型肺炎疫情得到了有效控制,取得了重大阶段性胜利。在这场斗争中,全国交通行业的干部职工万众一心、勤奋工作、无私奉献,构筑了一条防控非典疫情的坚固防线,有效控制了非典疫情通过车船等交通工具传播,保证了防非典紧急物资和社会生产生活物资的及时运输,保障了交通畅通和正常的社会秩序,为全国防治非典工作做出了积极贡献。在做好防控非典工作的同时,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努力保持交通运输生产的正常运营,保证各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正常进行,把非典疫情对交通事业的影响降到了最低程度。交通行业之所以能够圆满完成防控非典的各项任务,主要得益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决策正确是取得防控非典工作胜利的坚强保证

  在4月份疫情较为严重的时期,党中央、国务院及时做出重大决策,成立了以吴仪副总理为总指挥的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把防治非典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及时采取各项措施,有效控制了疫情的蔓延。在个别地方不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擅自阻断交通时,吴仪副总理又及时作出“不得中断交通”的重要指示,有力保障了交通畅通和经济社会的正常秩序。党和国家的领导人又多次做出重要批示,指导交通部门防控非典工作。在疫情初步得到有效控制后,党中央、国务院又及时提出了“一手抓防治非典不放松,一手抓经济建设不动摇”的指导思想,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狠抓防控非典毫不放松的情况下,积极采取措施、克服困难,努力恢复客货运输生产,加快各项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进度,保证了交通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领导重视、组织健全是取得防控非典工作胜利的有力保障

  非典疫情爆发后,部迅速成立了以张春贤部长为组长的防控非典领导小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运输企业高度重视,按部和地方政府的要求成立了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防控非典领导小组,组建了专门工作机构,建立了工作制度,明确了责任,实行24小时值班,自上而下形成了统一领导、齐抓共管、运转协调、各负其责、群防群控的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从组织机构上保障了各项措施及时上传下达、落实到位。为确保防控非典的各项措施和制度落到实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还深入一线,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力地推动了防控非典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措施果断、落实到位是取得防控非典工作胜利的决定因素

  在防控非典期间,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时制定了客运应急预案和货运应急预案两个预案,明确规定了在客运站、车船交通工具上发现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时应采取的措施,组建了应急运输车队,实行了《防非典紧急物资运输特别通行证》制度,确保防非典紧急物资和社会生产生活物资的及时运输;全面实施了旅客登记制度、卫生防疫制度、巡视和测温制度、信息报告制度、进站上下客制度五项制度,有效地防止了疫情通过交通工具向其他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传播和蔓延;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坚决及时地纠正了个别地方出现的因中断交通造成交通堵塞的现象,加强了公路路政管理,确保了交通畅通,努力做到了“交通不断、货流不断、人流不断、病源切断”;与公安部门联合开展了打击“黑车”的专项行动,努力消除“黑车”可能给疫情传播带来的隐患;按照地方政府的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加强了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的路检路查工作,及时控制和阻断了病源输入;华北五省区市和辽宁、山东等地交通主管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了联合控制疫情扩散的工作机制。这些措施有力的控制了疫情的传播,保障了交通畅通,保证了紧急物资的运输。

  四、广大干部职工恪尽职守、忘我奉献是取得防控非典工作胜利的坚实基础

  在抗击非典的斗争中,全国交通系统的广大干部职工,日夜奋战在防控非典工作的第一线,加班加点,尽职尽责,无私奉献,保证了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涌现出无数感人的先进事迹和模范人物,有的同志甚至付出了宝贵的生命,以实际行动实践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充分展现了交通行业广大干部职工迎难而上、团结奋斗、无私无畏、勇于奉献的精神,表现出了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信息畅通、报送及时是取得防控非典工作胜利的重要因素

  在防控非典工作当中,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交通部要求,落实值班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准确地将各项信息报送到部,遇有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和反馈,为正确决策、及时调整工作措施提供了重要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是北京、海南、河北、内蒙古认真执行信息报送制度,圆满完成了信息报送任务。

  尽管防治非典工作已取得重大阶段性胜利,我们仍要充分认识到非典疫情的反复性和严重性。今后一个时期,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仍要对防控非典工作给予高度的重视,要在认真总结经验、巩固成果的基础上,再接再厉,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扎扎实实地做好防控非典工作,逐步把防控非典工作转入正常管理。根据《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关于进一步科学规范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1号,见附件1)和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现将今后一个时期交通部门防控非典的措施调整如下:

  一、继续保留各单位防控非典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但防控非典工作由应急工作机制转为常态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目前的两个应急预案,做好随时应付突发情况的准备。

  二、调整旅客进站测温制度。对进站上车的跨省出行的旅客仍要继续坚持测量体温,体温在37.5°C(以水银体温计为准,下同)至38°C的旅客暂缓登乘交通工具,作进一步观察、检诊和登记,拒绝检查者不得登乘交通工具。超过38°C的旅客不得登乘交通工具,按有关规定进行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处理。在车辆运行途中和到达地一般不再对旅客测量体温。对在省内旅行的旅客可不再测量体温。

  三、继续坚持巡视制度,站务人员和司乘人员要加强对旅客的巡视和观察,对发现身体明显不适的旅客应对其进行测量体温,必要时转送医疗机构进行医学检查。

  四、将客运站、车船交通工具的消毒工作调整为清洁卫生工作。客运站和车船上的驾乘人员和站务人员每天都要加强对客运站、车船交通工具的清洁卫生工作,以保持车站、车船干净卫生,通风状况良好,确保站容站貌和车(船)容车(船)貌整洁,同时要做好客运站和车船交通工具的常规性消毒工作。

  五、停止执行《健康申报卡》制度,不再要求旅客填写《健康申报卡》。但在车船上或客运站内发现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时,必须对同一车船上的所有旅客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登记并按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

  六、撤消各地设置的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不再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进行消毒,不再对车辆上的人员进行登记、测温,停止《车辆消毒证》的使用。

  七、停止使用《防非典紧急物资运输特别通行证》,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将已发放的《防非典紧急物资运输特别通行证》收回并销毁。

  八、调整信息报送制度。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华北五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天不再向部报送前一天有关统计数据;各省份不再报送旬报和月报;原规定的各省份每周一、周四上报的信息改为每周上报一次,并要与建立道路运输行业快报制度(具体要求部将另行发文)相结合,每周一下午5点前应将上周情况报部,主要内容是客货运输情况(见附件2);发现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以及其它重大紧急事件,应立即将有关情况报送部防控非典办公室,夜间及节假日期间报送部值班室(010--65292421)。

  九、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减免受非典疫情较重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税费的政策。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受影响的程度,确定减免的范围、标准、时间,并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减轻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负担。

  十、做好总结和表彰工作。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防控非典工作的经验,增强交通部门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要对在这次防控非典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进行表彰和奖励,激励交通系统广大干部职工更加努力工作,为交通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一、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关于进一步科学规范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的通知

  二、道路运输行业周报统计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一:

国务院办公厅发电

国办发明电[2003]3l号



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关于进一步科学规范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的通知

(第十二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关于科学规范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25号)下发后,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积极调整,努力将防治工作纳入依法、科学、规范、有序的轨道,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也反映现有的一些防治措施需进一步调整。为进一步科学规范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实行政府对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继续保留指挥协调组织形式,保持应急处理机制和能力,工作方式由应急转入常态,具体工作由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承担。既要确保做好经常性防治工作,又要做到一旦发生疫情,能够迅速启动应急工作体系,及时、有效控制疫情。

二、坚持实行出入境旅客填写《健康申明卡》并检测体温制度。取消国内旅客填写《健康申报卡》的制度。调整国内旅客体温检测办法,对跨省(区、市)出行旅客只在出发地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检测体温,对省(区、市)内出行旅客不再检测体温。撤销临时设置的交通卫生检疫站 (点),交通工具消毒工作按日常管理制度执行。

体温异常旅客处置原则:体温在37.5℃至38℃(以水银体温计测试腋下体温为准,下同)的出境旅客和国内旅客暂缓登乘交通工具,由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旅客卫生检疫点作进一步观察、检诊和登记,对无其他非典型肺炎相关症状(如咳嗽、呼吸困难等)者准予继续旅行,并做好跟踪观察的相关工作;体温超过38℃的出境旅客和国内旅客不得登乘交通工具,由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卫生检疫点登记后送指定医院作进一步检查,诊断为非典型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的按有关规定隔离治疗、留验。有关卫生检疫点对非典型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要按规定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并做好疫情报告。

三、在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前提下,可恢复正常的社会公共活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和商场、餐饮、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口密集场所要坚持日常消毒、通风做法。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托幼机构、工厂、建筑工地等集体生活单位对有发烧症状人员要采取检查措施,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隔离措施等加以控制。

四、在综合性医院保留预检分诊点,继续做好发热患者检查和转诊治疗工作,继续保留隔离的传染性呼吸道疾病门诊(原发热门诊),方便患者就医,严防医疗机构内疫病传播。

确定适当数量医疗条件好、治疗水平高、符合传染病治疗要求的综合性医院,作为收治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患者的后备医院,保留基本隔离设施、必要的救治和防护设备,既用于平时,又备急需。

加强医务人员传染病隔离、消毒、防护知识,重点传染病诊断和治疗原则、传播特点、预防控制知识,以及法定疫情报告程序和方式等培训,保证应急医疗救治工作需要。

五、坚持并改进现行疫情监测报告制度,医疗机构要安排专人负责疫情报告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安排专人对口负责医疗机构疫情监测,严格疫情监测报告措施,及时做好流行病学追踪调查和处理工作,务必做到对非典型肺炎患者和疑似患者“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要用制度形式将过去行之有效的疫情监测、报告、处置办法和措施固定下来,并不断完善,长期坚持下去。

六、大中小学校要根据本校实际情况恢复正常校园管理办法。对进城务工农民不得设置任何务工障碍,由接受单位和所在街道承担疾病预防工作;要继续改善农民工生活工作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发生和蔓延。

七、定期组织开展传染病执法监督检查,督促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落实非典型肺炎综合防治措施。坚持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改善公共环境卫生,铲除疾病滋生蔓延条件。积极进行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使广大群众了解和掌握传染病防治知识,改变不良卫生习惯,提高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八、集中非典病毒资源,统一建立国家非典型肺炎病毒样本库。加强P3实验室建设统一规划,从严审批,严格管理,坚决制止各行其是、盲目建设。


            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

              2003年7月21日

附件二:

道路运输行业周报统计报表



省份:   日期:自 月 日至 月 日

完成货运量
万吨



完成客运量
万人次



完成客运班次







辽宁省牛河梁遗址保护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辽宁省牛河梁遗址保护条例

(2010年3月26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保护牛河梁遗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牛河梁遗址保护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牛河梁遗址位于辽宁省的凌源市和建平县交界处,是距今约五千多年的红山文化晚期遗存,是由大型祭坛、女神庙和积石冢组成的遗址群。

  第三条在牛河梁遗址范围内从事文物保护、生产生活、经营服务、旅游开发、参观游览等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和牛河梁遗址所在地的朝阳市和凌源市、建平县人民政府负责牛河梁遗址的保护工作。

  省、朝阳市文物主管部门对牛河梁遗址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牛河梁遗址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牛河梁遗址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凌源市、建平县文物主管部门,按照上级文物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牛河梁遗址保护的有关工作。

  省、朝阳市和凌源市、建平县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农村经济、水利、林业、环境保护、旅游等其他有关部门和牛河梁遗址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牛河梁遗址保护的相关工作。

  牛河梁遗址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遗址保护工作。

  第五条牛河梁遗址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严格依法保护文物与开发利用相结合的原则、与区域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并符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六条省、朝阳市和凌源市、建平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牛河梁遗址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

  朝阳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牛河梁遗址的日常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条牛河梁遗址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重点保护区由省人民政府划定并予以公布。

  牛河梁遗址保护范围和重点保护区的保护标志和界桩,由朝阳市人民政府负责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拆除或者擅自移动。

  第八条在牛河梁遗址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实施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第九条在牛河梁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遗址景观和保护设施上涂写、刻划、张贴和攀登;

  (二)违反有关规定倾倒垃圾,排放污水;

  (三)在设有禁止拍摄标志区域内拍摄;

  (四)损坏保护设施;

  (五)其他损害遗址景观的行为。

  第十条在牛河梁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建设产生污染环境的项目。对现存污染环境的设施,朝阳市和凌源市、建平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处理措施,限期治理,清除污染源。

  第十一条经依法批准的建设工程在牛河梁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选址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报请省文物主管部门组织考古发掘单位在工程范围内可能埋藏文物的区域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第十二条在重点保护区内,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种植绿化植物的地点和类别应当符合保护规划;

  (二)禁止在遗址点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焚烧树叶、荒草、垃圾等;

  (三)禁止在遗址保护管理机构指定的区域外从事商业、服务业经营活动;

  (四)实施遗址抢救和维护工程应当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经过科学论证,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第十三条文物考古研究机构应当加强对牛河梁遗址的考古发掘和科学研究工作,完整揭示其历史价值。朝阳市和凌源市、建平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省、朝阳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牛河梁遗址建设成为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利用出土文物及其研究成果,宣传、展示牛河梁遗址的历史价值和风貌。

  第十五条朝阳市和凌源市、建平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安排,有计划地组织牛河梁遗址保护范围内的居民搬迁,并予妥善安置,减少保护范围内的居民数量。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当地的移民工作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省、朝阳市和凌源市、建平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鼓励牛河梁遗址保护范围内的居民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

  朝阳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牛河梁遗址生态建设需要,制定牛河梁遗址造林绿化规划并组织实施,提高牛河梁遗址的森林覆盖面积。

  在省造林绿化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内,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牛河梁遗址的造林绿化给予支持。

  第十七条对在牛河梁遗址发掘、保护、管理、科学研究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省、朝阳市人民政府或者文物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毁坏、拆除或者擅自移动牛河梁遗址保护标志和界桩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当事人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牛河梁遗址保护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由牛河梁遗址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由牛河梁遗址保护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从事牛河梁遗址保护和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保护职责,造成文物被盗或者损坏的;

  (二)未采取保护措施,导致环境遭受破坏或者遗址景观严重受损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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