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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龙卡章程和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条款的修改内容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3:51:22  浏览:83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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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龙卡章程和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条款的修改内容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龙卡章程和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条款的修改内容
建设银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我行信用卡业务管理的需要,总行对现行建总发字〔1994〕第111号文件颁发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龙卡章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操作规程》中有关信用卡担保的条款进行了修改。修
改内容如下:
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龙卡章程》修改内容
(一)第五条改为:
个人办理龙卡,须提供有经济偿还能力的保证人(单位),或交存一定数量的保证金,或以相应的财产抵押。
(二)第六条改为:
保证人(单位)在持卡人因使用龙卡而发生透支时,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以个人资产抵押的,在持卡人逾期一个月不偿还透支金额及利息时,发卡机构有权依法处置其抵押资产,如不足以抵偿透支金额及利息,持卡人仍负偿还责任。
(三)第十三条改为:
龙卡有效使用期最长为二年。过期即失效,期满如需继续使用,需向发卡机构换取新卡。换卡时,保证人如不继续担保,必须书面向发卡行退保。
(四)第十四条改为:
持卡人和保证人的工作单位、住所和电话等变更,须及时书面通知发卡机构;单位变更持卡人,须及时到发卡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一切可能发生的资金损失和风险。
(五)第十八条改为:
本章程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制定、修改和解释,修改时无论持卡人、保证人是否知悉,均具有约束力。
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龙卡申请表(个人、单位)》修改内容
保证人承诺栏改为:本人/本单位愿为上述申请人担保,并保证:当被保证人帐户发生透支而不按建设银行龙卡章程和有关协议还款时,依法承担连带经济责任;在被保证人所持信用卡清户前,未经发卡行同意,不得自行退出保证人地位。
三、《领用建设银行龙卡协议》修改内容
(一)第四条改为:
丙方愿就乙方向甲方领用龙卡事宜提供如下保证,本条款可单独成立。
1.当乙方不偿还龙卡欠款时,一经收到甲方索款通知,即应依法承担连带经济责任,代乙方履行偿还所欠本金和利息的义务。
2.保证期限为乙方开户领卡起至乙方退回龙卡,办理完销户手续止。并在被保证人所持信用卡清户前,未经发卡行同意,不得自行退出保证人地位。
3.在保证期间,丙方不愿继续为乙方担保,必须向甲方提出书面退保申请,经发卡行同意,待乙方偿还了龙卡债务40天后,或更换了担保方式后,方可解除保证责任。
(二)第五条第三款改为:
乙方龙卡备用金帐户发生透支,一个月内不能补足时,甲方有权用乙方保证金归还透支本息。不足部分乙方仍承担偿还责任。
(三)第六条改为:
乙方向甲方设置有价证券或财产抵押时,须签订书面合同为本协议的必要附件,需将有价证券或抵押单据交给甲方保管。乙方逾期一个月不偿还龙卡债务时,甲方有权依法处置有价证券或抵押物,并从价款中受偿。受偿后不足部分乙方应继续归还甲方,多余部分,待乙方办理完销户手
续,无未了结的龙卡债务后,由甲方退还乙方。
四、《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修改内容
(一)第十一条改为:
个人及单位办理龙卡,须提供有经济偿还能力并对其资信负责的保证人(单位),或交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个人不少于一万元,单位不少于五万元),或提供相应的财产抵押。
保证人(单位)在持卡人因使用龙卡发生债务时,依法承担连带经济责任,申请人交存保证金或提供财产抵押的,在逾期一个月不偿还债务,持卡人仍负偿还责任,保证人(单位)仍承担连带经济责任。
(二)第二十九条改为:
担保形式及其基本条件:
1.个人担保。原条款不变。
2.单位担保。为申领人担保的单位,其办公地点应在发卡行城市所在地,具备法人资格,有偿还债务能力,资信良好。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发卡行对单位担保的形式应慎重掌握。
3.有价单证担保。申领人用有价单证担保,仅限于国库券、金融债券、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金额与交存保证金数额要求相当。个人不得以股票作担保,企业债券一般不得作为担保。申领人作担保的有价证券必须经过公证,并与发卡行签订书面合同。
4.个人财产担保。申领人用个人财产作抵押的,其抵押品应是易于确定价值、易于变现、便于保管、不易损坏的财产。发卡行根据申领人的资信情况及抵押品的类别,确定抵押担保的价值额度不得低于五万元人民币。申领人需将抵押品向保险公司投保,并将经公证过的抵押品单据交
发卡行保管,双方签订书面合同。
5.保证金担保。担保的保证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存期与龙卡使用期相同,由发卡机构按交存时的同期同档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个人卡交存保证金最低限额为一万元,公司卡交存保证金最低限额为五万元,与其它担保方式并用时,保证金数额最低限额为5000元。
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操作规程》修改内容
(一)第二条第9款改为第10款,第9款为:
有价单证是否经过公证,抵押物是否保险,是否与发卡机构签订书面合同。
(二)第三十四条改为:
发卡机构对信用卡逾期债务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打印透支情况表,通知透支的持卡人及保证人。
(二)对透支一个月仍未还款的,查阅其申请资料及签订的有关合同。如其交有保证金或以有价证券、资产作抵押发卡机构须依协议规定从透支第31天起可以以保证金、有价证券、抵押资产进行清偿;不足部分,发卡机构继续向持卡人和保证人发出索款通知,限期还款。
(三)持卡人和保证人不履行还款义务,发卡机构应依法向司法机构提请处理。
(四)经司法机构处理后,透支款项仍未还清,发卡机构可商保险公司补偿,或根据有关规定做呆帐处理。



199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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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0〕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二日

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民银行税务总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的重要意义

合同能源管理是发达国家普遍推行的、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的服务机制。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可以大大降低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充分调动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是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我国上世纪90年代末引进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以来,通过示范、引导和推广,节能服务产业迅速发展,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不断增多,服务范围已扩展到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多个领域。2009年,全国节能服务公司达502家,完成总产值580多亿元,形成年节能能力1350万吨标准煤,对推动节能改造、减少能源消耗、增加社会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要看到,我国合同能源管理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节能服务产业还存在财税扶持政策少、融资困难以及规模偏小、发展不规范等突出问题,难以适应节能工作形势发展的需要。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积极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是利用市场机制促进节能减排、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有力措施,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迫切要求,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客观需要。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加快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政策扶持和引导,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加快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以分享节能效益为基础,建立市场化的节能服务机制,促进节能服务公司加强科技创新和服务创新,提高服务能力,改善服务质量。

二是加强政策支持引导。通过制定完善激励政策,加强行业监管,强化行业自律,营造有利于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引导节能服务产业健康发展。

(三)发展目标。

到2012年,扶持培育一批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发展壮大一批综合性大型节能服务公司,建立充满活力、特色鲜明、规范有序的节能服务市场。到2015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进一步壮大,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
三、完善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对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有条件的地方也要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和引导节能服务产业发展。

(二)实行税收扶持政策。

在加强税收征管的前提下,对节能服务产业采取适当的税收扶持政策。

一是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

二是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是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四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也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上述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另行制定。

(三)完善相关会计制度。

各级政府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事业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计入相关支出。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如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能够合理区分且单独计量的,应当分别予以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处理;如不能合理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的,企业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作为费用列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用能单位取得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

(四)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

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节能服务公司的融资需求特点,创新信贷产品,拓宽担保品范围,简化申请和审批手续,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融资、保理等金融服务。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入的固定资产可按有关规定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积极利用国外的优惠贷款和赠款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支持。

四、加强对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指导和服务

(一)鼓励支持节能服务公司做大做强。

节能服务公司要加强服务创新,加强人才培养,加强技术研发,加强品牌建设,不断提高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鼓励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实行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形成一批拥有知名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服务企业。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本行业其他用能单位提供节能服务。

(二)发挥行业组织的服务和自律作用。

节能服务行业组织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大力开展业务培训,加快建设信息交流平台,及时总结推广业绩突出的节能服务公司的成功经验,积极开展节能咨询服务。要制定节能服务行业公约,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三)营造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务求取得实效。政府机构要带头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发挥模范表率作用。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重要意义和明显成效,提高全社会对合同能源管理的认知度和认同感,营造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有利氛围。要加强用能计量管理,督促用能单位按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为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基础条件。要组织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发挥引导和带动作用。要加强对节能服务产业发展规律的研究,积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和有益做法,协调解决产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推进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01年国家公费留学人员选拔考试时间安排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01年国家公费留学人员选拔考试时间安排的通知


2000-12-19

教考试厅[2000]6号


  为了进一步做好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选派工作,从2001年起,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的开考时间作如下调整:第一次考试定于每年6月的第四个星期六,考英语(PETS5)、法语(TNF)和德语(NTD),l=l试于笔试的次日举行;第二次考试定于每年12月的第三个星期六,考英语(PETS5)、日语(NNS)和俄语(THPg),英语口试于笔试的次日举行。现将《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报考时间安排》发给你们,请各主管部门尽快转发至有关单位,通知拟申请公派留学的人员做好考前准备。

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报考时间安排

  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是为鉴定非外语专业人员的外语水平而设置的考试,其成绩主要用于选拔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每年举行两次考试,第一次考试定于6月的第四个星期六,第二次考试定于12月的第三个星期六。2001年的具体考试事宜安排如下。

  一、考试日期和语种
  第一次考试2001年6月23日,考英语(PETS5)、法语(TNF)和德语(NTD),口试于次日举行。第二次考试12月15日,考英语(PETs5)、日语(NNS)和俄语(TIIPЯ),英语口试于次日举行。

  二、报名日期和办法
  (一)报名日期:第一次考试报名2001年4月23日至27日,第二次考试报名10月15日至19日,考点可根据当地情况提前报名。考生可以函报,但必须提前20天与考点联系。
  (二)报名办法:采取集体报名和个人报名两种办法。集体报名须持单位介绍信,详细写明每位考生的出生年月日和姓名等;个人报名须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军人凭相应的身份证件)。报名时,考生须交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一张。

  三、考试报名地点
  英语(PETS5)、日语(NNS)和俄语(TnPЯ)三个语种可在全国各考点报名考试,考点分别是:
  大连外国语学院(电话:0411-2592944)
  北京语言文化大学(电话:010-82303550)
  北京外国语大学(电话:010-68910115)
  西安外国语学院(电话:029-5309384)
  上海外国语大学(电话:021-65422002)
  武汉大学(电话:027-87649910)
  四川大学(电话:028-5405108)
  四川外国语学院(重庆)(电话:023-65385446)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电话:020-86627595-2318)
  黑龙江大学(电话:0451-6608579)
  吉林大学(电话:0431-8963010)
  内蒙古工业大学(电话:0471-6514466-2872)
  山西大学(电话:0351-7011732)
  天津外国语学院(电话:022-23285095)


  新疆大学(电话:0991-2862753-2205)
  兰州大学(电话:0931-8912115)
  郑州工业大学(电话:0371-3887542)
  解放军外国语学院(洛阳)(电话:0379-4543766)
  湖南大学(电话:0731-8822823)
  山东师范大学(电话:0531-2961084)
  青岛海洋大学(电话:0532-5901645)
  南京大学(电话:025-3593330)
  江西师范大学(电话:0971-8506254)
  中国科技大学(合肥市)(电话:0551-3601917)
  福州大学(电话:0591-3739513)
  杭州商学院(电话:0571-8066397)
  贵州师范大学(电话:0851-6897143)
  云南师范大学(电话:0871-5516074)
  广西大学(电话:0771-3237226)
  河北师范大学(电话:0311-6045342)
  宁夏大学(电话:0951-2061069)
  厦门大学(电话:0592-2186147)
  海南省考试局(电话:0898-5874090)
  辽宁省留学服务中心(电话:024-86909660)
  青海省小岛文化教育发展基地(电话:0971-6300194)。
  法语(TNF)和德语(NTD)报名及考试只在北京语言文化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三个考点举办,函报请在报名开始前与上述考点联系。

  四、考试成绩及发送办法
  (一)考试成绩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签发。
  (二)成绩报告单一般在考试后六到八周左右,由各考点转发给有关单位或个人。
  (三)考试成绩对于申请国家公费留学有效期为两年,如作为其他用途的参考由各成绩使用单位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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