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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国务院批转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八省市自治区纠正冤假错案安排劳动指标座谈会的报告》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9:40:44  浏览:97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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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国务院批转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八省市自治区纠正冤假错案安排劳动指标座谈会的报告》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国务院批转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八省市自治区纠正冤假错案安排劳动指标座谈会的报告》的通知
1980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现将《国务院批转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八省、市、自治区纠正冤、假、错案安排劳动指标座谈会的报告》发给你们。对于冤、假、错案改判纠正后当事人的安置问题,人民法院应积极负责与有关部门联系,按照《报告》的规定,切实予以解决,以利于善始善终地完成复查纠正冤、假、错案的工作。

附一:国务院批转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八省市自治区纠正冤假错案安排劳动指标座谈会的报告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革命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八省、市、自治区纠正冤、假、错案安排劳动指标座谈会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安排劳动指标要服从落实政策的要求。对于纠正冤、假、错案需要重新安置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循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的政策规定,严格审查,做认真细致的工作,区别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地妥善地给予处理。
1980年3月24日

附二: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八省市自治区纠正冤假错案安排劳动指标座谈会的报告
国务院:
各省、市、自治区纠正文化大革命中冤、假、错案和复查处理文化大革命前历史遗留问题的工作进展很快,已经进入或接近收尾阶段。当前普遍遇到的问题是,在复查结案后,有些人急待重新安置工作,但是所需劳动指标国家尚未专项下达,或已下达的指标数量不足。近来各省、市、自治区陆续向中央、国务院提出报告,请求尽早解决这个问题,以便有效地保证党的政策落实,使必须安置的人员尽快得到安置。为此,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我们于1月25日至29日,请四川、宁夏、新疆、河南、上海、山西、辽宁、黑龙江等省、市、自治区和中央组织部、统战部、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粮食部,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主管这一工作的负责同志,在京开了一个座谈会,学习了小平同志元月16日的讲话,交流了落实政策工作的情况和经验,讨论了有关政策,研究了分配指标的原则等问题。现将座谈会研究的几个问题报告如下:
(一)纠正冤假错案安排劳动指标,总的指导思想应当是,坚决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搞好落实政策的工作,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维护和巩固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促进四个现代化建设。
凡是中央、国务院已有明确规定需要纠正的冤假错案,各地必须认真地严肃地予以处理。属于需要纠正的地方性的冤假错案,必须报经中央、国务院审查批准后才能办理。各地都要以全局为着眼点,特别是对于涉及到全国或部分地区的问题,务必瞻前顾后,照顾左邻右舍,谨慎从事。
以利于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落实政策主要应以纠正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冤假错案为重点,对清队、整党、审干、一打三反中错捕、错判、错开除等案件,应予妥善解决。对于文化大革命前反右派、反右倾和“四清”运动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应当按照中共中央发〔1979〕49号和6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处理。1957年以前和粉碎“四人帮”以后的一些问题,则宜根据当事人提出的申诉,纳入党和政府的正常工作,逐步去处理。
继续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发〔1979〕43号文件的各项政策原则,不得乱开口子。六十年代初期被精简职工要求复工复职,不应列入落实政策范围。同精简职工有牵连,容易引起波动的其他问题都要特别慎重处理。
(二)落实政策与劳动指标的关系,总的应当是劳动指标要服从落实政策的要求。劳动指标是体现落实政策的一种条件,劳动指标过紧,应当安置的人得不到适当安置,影响政策兑现;劳动指标过松,又有可能滥用,把政策搞宽搞乱,引起新的矛盾,不利于安定团结。为此,应当作到按政策严格审查,用指标实事求是。
鉴于落实政策需要安置的人员较多,国民经济又处在调整时期,劳动指标数额所限,对安置的办法提出以下意见:
1.重新安置工作的人员,除了必需到全民所有制单位者外,还应当根据当地的实际条件,尽可能在集体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中予以安置。
2.确需重新安置工作的人员,应当由本人原工作单位商同现所在地区有关部门,就地就近予以安置。已在农村的原则上不回城市,已在小城镇的也不要回大中城市。
3.对于重新安置工作的人员,应当根据本人条件量材使用,尽可能分配到需要增加人员的单位中去。既可以抵补正常增加职工的需要,又不必占用专项劳动指标。
4.复查结案确应收回的职工,已经符合退休退职条件者,应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直接办理退休退职。
5.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凡属于1980年国民经济劳动计划中,已单独列出的十一个中央部的直属单位,其复查结案必须重新安置工作的人员,应在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统筹解决,如果使用了地方专项劳动指标,可由省、市、自治区和中央主管部把使用指标的情况,在年终专题报劳动总局,由劳动总局核算划拨。其余各部需要重新安排工作的人员的指标均包括在各省、市、自治区的数字之中。
6.鉴于改正右派、中右分子、反社会主义分子和因右派问题株连失去公职的家属,以及安排国民党投诚起义人员所需劳动指标中央已专项下达,不再列入此次落实政策劳动指标范围内。
(三)由于纠正冤假错案,重新安置一部分人的工作,增加的财政经费和粮食销量,均在中央、国务院给各省、市、自治区已经下达的总指标内自行统筹调剂解决,不予另行增加。
(四)解决纠正冤假错案所需专项劳动指标的具体意见。根据参加座谈会的8个地区核算商谈的情况,比照25个省、市、自治区报告的数字,本着实事求是严格掌握的精神,匡算全国落实政策共需劳动指标约70万人。去年全国计划增加职工350万人的总指标中,为落实政策列了55万人,尚未下达,已如数结转到今年,拟以此为基础请求再增加15万人,交国家劳动总局具体分配下达,由各省、市、自治区严格掌握,统筹使用,不得突破。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研究执行。
1980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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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

教人厅[200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印发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中发〔2006〕3号,以下简称《干部教育条例》),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干部培训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干部教育条例》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进一步提高对贯彻实施《干部教育条例》重要性的认识

  《干部教育条例》的发布实施,是党中央着眼于党和国家的发展大局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重大进展,对于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推动学习型政党、学习型社会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干部教育条例》的重要性,认真学习、准确领会《干部教育条例》精神,全面把握中央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各项要求,不断增强贯彻执行《干部教育条例》的自觉性。

  二、认真按照《干部教育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努力完成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各项任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按照“联系实际创新路,加强培训求实效”的要求和《干部教育条例》的规定,在各地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切实做好教育系统干部教育培训的各项工作。

  一是要紧密围绕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全局工作和中心任务,结合岗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干部的特点,以政治理论、思想道德、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等为基本内容,将能力建设贯穿干部教育培训全过程,重点抓好大规模培训教育系统各级各类领导干部、管理骨干和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的工作。

  二是要加强对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努力促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全面协调发展,遵循教育系统干部成长规律,激发干部学习的内在动机和潜能,将干部教育培训与事业发展、个人进步紧密结合,推动教育系统干部思想政治素质、教育管理能力与科学文化素质的全面提高。要重视《干部教育条例》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制度建设,加强干部培训与使用的有机衔接,努力提高培训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积极稳妥地推进教育系统干部培训工作的制度创新。

  三是要从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出发,关注和跟踪国内外教育发展最新动态,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断更新培训内容,改革培训模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队伍,不断提高教育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干部教育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的高度,切实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推进《干部教育条例》的实施工作。

  一是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对《干部教育条例》的学习。教育系统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并自觉做到严格遵守,努力做到各级领导干部熟悉《干部教育条例》,组织人事干部精通《干部教育条例》,广大干部了解《干部教育条例》。

  二是要严格按照《干部教育条例》要求,认真制订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和办法。要把干部教育培训纳入教育发展规划中,统筹研究部署本地区、本学校教育系统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三是要切实加强对教育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督促检查和宣传工作。要完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有效机制,将组织开展干部教育培训情况作为考核教育部门和学校党政领导班子业绩的重要内容。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省级教育部门和部属高校在贯彻实施《干部教育条例》中的有关做法、经验和建议,请及时报我部人事司。

教育部办公厅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关于继续实施汽车下乡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


关于继续实施汽车下乡政策的通知

财建〔20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商务、工商、质检主管部门:

为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汽车行业平稳较快发展,进一步发挥拉动消费带动生产的作用,国务院第91次常务会议决定继续实施汽车下乡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汽车下乡政策实施延长一年,至2010年12月31日止。

二、摩托车下乡政策执行到2013年1月31日。

三、汽车摩托车下乡具体政策及操作办法仍按《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财建〔2009〕248号)执行。

四、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加强协调配合,按照现行有关文件要求,把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宣传好、落实好。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质检总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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