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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可以在一个商品上同时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注册商标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33:16  浏览:96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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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可以在一个商品上同时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注册商标的意见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可以在一个商品上同时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注册商标的意见
国家工商局



最近,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反映,有的酒类生产企业在一个瓶贴上同时使用两个注册商标,认为*对此应予整顿。对于这个问题,我局意见,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一个商品上同时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注册商标。
  企业可以将一个商标注册并使用在自己生产的全部或部分商品上,以区别其它企业生产的商品,同时可以在每种产品上注册并使用一个专用于该产品上的商标,用来区别自己生产的不同商品。我们只是认为应该整顿那些不突出注册商标,突出特定名称,而特定名称又不是注册商标的情况;而不是一个商品上规定只能使用一个注册商标。请各地在整顿酒类商品商标中予以注意。



198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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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修改对欧洲共同体出口的五种被动配额商品出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修改对欧洲共同体出口的五种被动配额商品出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8年4月19日,对外经贸部

广东、广西、海南、山东、河南、安徽、江苏、上海、天津、北京、山西、广州、河北、福建、厦门、浙江、四川、重庆、江西、湖南经贸厅(委、局),中国工艺、五矿、粮油、土畜、电子进出口总公司:
根据外贸体制改革的情况和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现将原制订的对欧洲共同体出口的五种被动配额商品的管理办法修改如下:
一、对共同体(十二国)出口的蘑菇罐头
共同体给我国的蘑菇罐头配额每年确定一次。一九八一年一月二十七日原外贸部(81)贸粮字第5/0350号文规定,由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将每年的配额在其有关分公司中进行分配,并授权有关省、自治区、市外贸局根据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分配的配额发放出口证书。从一九八九年开始,配额改为由我部根据原出口单位的出口情况戴帽下达给有关经贸厅(委、局),出口证书仍由原发证单位根据我部下达的配额进行发放。
二、对英国出口的日用陶瓷
一九八四年二月十日经贸部(83)外经贸工艺字第135/1586号文规定,由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将英国每年给我国的配额在有关分公司中进行分配,并统一签发盖有经贸部进出口局局章的出口证书。从一九八九年开始,改为由我部将每年的配额下达给原出口单位,出口证书由我部进出口局签发。
三、对西德出口的木螺丝
一九八四年五月十二日经贸部(84)外经贸进出一字第453号文规定,由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将每年西德给我国的配额在其分公司中进行分配,并统一签发,盖有经贸部进出口局局章的出口证书。从一九八九年开始,改为由我部将每年的配额下达给原出口单位并由我部进出口局签发出口证书。
四、对共同体(十二国)出口的木薯干、红薯干
一九八六年,我与共同体就我对共同体出口的木薯、红薯干达成了三年的协议(一九八七年至一九八九年),该协议于一九八七年二月十六日由共同体部长理事会通过实施,协议规定在协议有效期内,我每年可向共同体出口三十五万吨木薯干和六十万吨红薯干。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一日,我部(86)外经贸进出一字第1376号文规定,木薯干配额由中国土畜产进出口总公司在有关分公司中进行分配,红薯干配额由中国土畜产进出口总公司和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根据我部确定的配额在有关分公司中进行分配(一九八七年一月二日,我部(86)外经贸进出二字第1650号文规定红薯干交由中国土畜产进出口总公司系统经营),并由我部进出口局签发出口证书。
从一九八九年开始,木薯干、红薯干配额均改为由我部在原有关单位中进行分配,出口证书仍由我部进出口局签发。
五、对英国出口的电视机
英国从一九八六年开始给我国开放了电视机的进口配额(整机和散件均有配额)。经双方商定,每年的配额由我方掌握分配并出具出口证书。
一九八六年以来对英国出口的电视机配额由我部进出口局进行分配并发放出口证书,今后仍按此办法进行管理。
对上述五种被动配额商品的管理办法是经双方政府部门商定的双重管理办法(即我方发放出口证书,进口国凭我出口证书发放进口许可证),请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未分得配额的单位一律不能对外成交出口。分得配额的单位要充分利用配额,如不能充分利用,将在下年度酌减配额。
附件:一、对共同体出口蘑菇罐头的公司及发证单位
二、对英国出口陶瓷的公司
三、对西德出口木螺丝的公司
四、对共同体出口木薯干、红薯干的公司
五、对英国出口电视机的公司
附件一 对共同体出口蘑茹罐头的公司: 发证单位:
1、福建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 福建省经贸委
2、江苏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 江苏省经贸委
3、浙江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 浙江省经贸厅
4、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 上海市经贸委
5、广西自治区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 广西经贸委
6、四川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 四川省经贸厅
7、重庆市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 重庆市经贸局
8、广东省食品进出口公司 广东省经贸委
9、安徽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 安徽省经贸委
10、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 经贸部进出口局
附件二 对英国出口陶瓷的公司:
1、江西陶瓷出口公司 5、河北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2、广东陶瓷出口公司 6、广西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3、湖南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7、厦门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4、天津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8、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
发证单位:经贸部进出口局
附件三 对西德出口木螺丝的公司:
1、上海五矿进出口公司 3、江苏五矿进出口公司
2、浙江五矿进出口公司 4、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
发证单位:经贸部进出口局
附件四 对共同体出口木薯干的公司:
1、广东土产(集团)公司饲料公司 4、海南岛土产进出口公司
2、广州土产进出口公司 5、中国饲料进出口公司
3、广西土产进出口公司
对共同体出口红薯干的公司:
1、山东土产进出口公司 6、天津土产进出口公司
2、河南土产进出口公司 7、山西土产进出口公司
3、安徽土产进出口公司 8、河北土产进出口公司
4、江苏土产进出口公司 9、北京土产进出口公司
5、上海土产进出口公司 10、中国饲料进出口公司
发证单位:经贸部进出口局
附件五 对英国出口电视机的公司:
整机: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
厦门华侨电子有限公司
散件: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
发证单位:经贸部进出口局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监督检查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监督检查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东南府发〔2009〕3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监督检查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八日

黔东南州监督检查从事行政许可
事项活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对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州政府管理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驻州行政机关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行政机关对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应遵循合法合理、程序正当、权责统一、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对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重点企业进行检查的,应事前将检查的目的、时间、方式等事项,报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五条 行政机关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对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被许可人实施监督检查:
  (一)对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进行书面核查;
  (二)对被许可人的生产经营场所等进行实地检查;
  (三)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四)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也可以根据管理信息回馈、公民举报、新闻媒体曝光等情形,启动对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对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采取书面检查方式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书面或者公告等方式,事先通知被许可人书面检查的内容、时间,以及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
  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应当根据行政许可的性质,能够反映被许可人是否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行政机关收到书面材料后,应当及时核查被许可人是否按照被许可的条件、范围等从事特定的活动。
  必要时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其他监督检查方式进一步核查。
  第八条 行政机关进行实地检查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向被许可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并告知被许可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除有明确举报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活动,或者事先告知可能妨碍检查过程中 获得真实情况外,行政机关进行实地检查应当事先告知被许可人。
  实地检查可以依法采取勘察现场、查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人员、听取当事人陈述等方法。
  第九条 行政机关进行定期检验的,应当事先告知被许可人具体的检验时间、方式和要求。法律、行政法规对定期检验期限有明确规定的,应按规定完成检验;法律、行政法规无明确规定的,应当按照保障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根据设备、设施的实际情况,确定定期检验的合理期限,并事先告知被许可人或者予以公告。
  对《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四)项以外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机关一般不采取定期检验的方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抽样应当有科学依据;检查、检验、检测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执行。
  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结果应当在法定或者约定的期限内告知被许可人。检后样品尚有经济价值的,应当归还被许可人。
  第十一条 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可以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进行。
  受委托专业技术机构应当按照技术规程和约定的期限,出具检查、检验、检测结果报告。行政机关应当依据结果报告,作出监督检查结论。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损害被许可人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行政机关不得超越《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范围随意撤销行政许可。
  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后,应当收回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对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及时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发现的问题和处理结果,由被许可人和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被许可人拒绝签字的,应当由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签字记录在案。
  行政机关应当将下列监督检查材料归档保存:
  (一)被许可人报送的书面材料;
  (二)由监督检查人员、被许可人签字的监督检查书面记录;
  (三)行政机关作出处理结果的书面记录;
  (四)举报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归档保存的其它材料。
  公众有权向行政机关要求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和处理结果的书面记录。
  第十五条 被许可人在本州行政区域内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作出监督检查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抄告函,将监督检查情况抄告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州内或州外的行政机关。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抄告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许可人基本情况;
  (二)主要违法事实;
  (三)监督检查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行为。行政机关应当通过信箱、网站、公开电话等,接受举报。行政机关收到举报的,应当记录在案,及时指派相关执法人员进行核实。经核实,被举报人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举报人。
  行政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依法对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及时提交书面材料和提供检测样品,接受询问,真实陈述、反映有关情况。
  被许可人认为监督检查人员所做的监督检查书面记录属实的,应当在该记录上签字;被许可人认为监督检查人员所作的监督检查书面记录有误的,有权提出更正或在该记录上加以说明。
  第十八条 从事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的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预防和减少安全隐患。对自检情况应当作好记录,并妥善保管,以备行政机关核查。
  行政机关应当指导和督促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加强对自检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有关被许可人的不良记录档案,充分利用公共信息网络资源和电子政务系统,逐步实现与被许可人和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动态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依法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后,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 对未经行政许可而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处理决定,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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