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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禁止金融机构设置“小金库”的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8:13:13  浏览:82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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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禁止金融机构设置“小金库”的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禁止金融机构设置“小金库”的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金〔2005〕67号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中诚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保控股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金融机构财务管理,严肃国家财经纪律,切实防止设置各种形式的“小金库”,现将《禁止金融机构设置“小金库”的财务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将规定转发所属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财务公司、信用社和担保机构等金融机构,并监督执行。

  附件:禁止金融机构设置“小金库”的财政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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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与信息技术应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信息产业部


国家开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与信息技术应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开行发[2006]160号





各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业性机构信息技术应用主管部门、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信息办,国家开发银行总行营业部、各分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和国家开发银行为落实两部门签订的《支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与信息技术应用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共同制定了《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与信息技术应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与信息技术应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暂行办法



                                                   二OO六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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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与信息技术应用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与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签订的《支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与信息技术应用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信息企业与信息技术应用单位申请使用开发银行项目贷款必须符合现行的国家鼓励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和信息技术应用的相关政策、法规和条例,以及信息产业与信息技术应用“十一五”发展规划、电子信息产品投资指南;必须符合开发银行项目资本金比例和信用建设要求,执行开发银行贷款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章  贷款对象、贷款领域、贷款品种和利率
第三条 贷款对象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子信息产业类企业和信息技术应用类企业以及相关应用单位;
(二)地方政府为信息技术应用项目指定的借款平台。
第四条 贷款领域
(一)软件、集成电路、计算机与数字化3C产品、通信产品、数字音视频产品、电子基础产品、信息安全产品等重点自主研发与产业化项目及“走出去”项目;
(二)信息产业与信息服务业发展相关重点平台建设项目;
(三)列入国家信息技术应用“倍增计划”的重点项目;
(四)服务于“三农”,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信息技术应用项目;
(五)城市应急联动和社会综合服务系统工程项目;
(六)煤矿、危险化学品及化工、重大危险源等安全生产领域重点信息技术推广应用项目;
(七)列入国家金卡工程的行业与地方IC卡应用工程项目,以及RFID电子标签应用试点工程项目;
(八)信息产业部与开发银行认为需要支持的重要项目。
第五条 贷款品种和利率
开发银行对电子信息企业与信息技术应用项目贷款分为中长期贷款和短期贷款;币种分为人民币贷款和外币贷款。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政策执行。
第三章  贷款申请
第六条 电子信息企业或信息技术应用单位申请贷款,需将申请材料及所在地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行业与地方信息技术应用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的推荐意见,一并报项目所在地开发银行分行(含开发银行总行营业部,下同)。
大型骨干企业和重大项目可将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信息产业部电子信息产品管理司,电子信息产品管理司出具推荐意见后,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推荐到开发银行业务发展局。
第七条 申请资料
(一)贷款申请函
(二)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三)有权部门关于项目、土地、环保以及规划的审批文件(核准或备案),特殊项目除外;
(四)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说明及近三年财务报表;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章 贷款评审与决策
第八条 开发银行贷款评审采用“信用评审与贷款评审分离,信用评审先行”的二元评审方式。开发银行分别对贷款企业的企业法人和建设项目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可以承诺贷款。
第九条 信用评审结论审批权限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申贷额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由总行决策;申贷额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由开发银行分行评审决策。
第十条 开发银行根据需要委托规范的信息产业中介机构对贷款项目进行技术和市场审查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第五章 贷款合同签订及贷款管理
第十一条 贷款承诺后,开发银行分行与贷款企业以及担保人签订信贷合同。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贷款企业负责将合同副本报省级主管部门或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十二条 借款合同签订后,贷款企业需在开发银行分行开立贷款账户、存款账户。开发银行将按照合同约定向企业发放贷款,并按期收回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开发银行贷款应专款专用。在出现贷款企业挤占挪用贷款、资本金不到位、企业经营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时,开发银行有权停止贷款,并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
第十四条 贷款企业应按合同要求定期将项目建设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上报开发银行分行,开发银行有权对贷款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五条 开发银行分行要加强贷款管理,并按照开发银行总行规定,将贷款承诺、合同签订、贷款发放、本息回收、资产质量、贷后管理等情况按季上报开发银行总行。
第十六条 开发银行业务发展局与信息产业部电子信息产品管理司应建立定期的信息通报与交流机制。信息产业部电子信息产品管理司应与省级主管部门建立情况与信息的月度通报制度。
第十七条 省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贷款项目的后续服务与跟踪工作。省级主管部门和开发银行分行发现重大问题后要及时上报信息产业部和开发银行总行,信息产业部与开发银行共同商定解决办法。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和开发银行负责解释与修改。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浅谈汉唐法律儒家化
——试论客观看待封建法制思想(客观看待儒家思想的作用)

陈锦良


一、 封建法律史中的儒家思想之起源(汉律儒家化之封建思想史背景)
(一) 浅谈汉律之儒家化
1、汉律儒家化之开端
(1)汉律儒家化之历史背景
(2)汉律儒家化之思想背景
2、汉律儒家化的具体表现
(1)立法指导思想之表现
(2)律法方面之表现
(3)司法方面之表现(浅谈春秋决狱)
3、汉律儒家化之历史影响
(二)浅谈唐律之儒家化
1、唐初立法之历史背景
(1)随末唐初的历史背景对立法者之立法思想之影响
(2)汉律秘唐初立法思想之比对,注重民事立法完备(荀子之舟水之说)
2、唐律儒家化之具体表现
(1)立法思想方面
(2)律法之儒家——屈法伸礼以维护家族纲常伦理·家庭财产支配权,连坐制度。
(3)司法之儒家化
3、唐律在秋国法制史上的影响
(1)以礼为立法根据
(2)以礼为定罪量刑标准(上犯下,下犯上)
(3)以礼注释法律
三、在当今法制社会如何看待汉唐法律儒家化这一历史现象

浅谈汉唐法律儒家化
一、封建法制史中的儒思想想之起源。
儒家思想这一中华文明智慧的明珠产生于先秦的春秋战国之际,其缔造者是历朝历代中国文人膜拜的孔子,当时社会处于从奴隶制走向封建制的剧烈动荡时期。在思想领域,西周以来的天赋神权观念已经动摇,反映并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周“礼”也已崩溃。孔子对这些变化嗤之以鼻,希望恢复周代以礼为准则而构筑起来的社会制度,及其于这种制度而产生的社会秩序。为了这一目的,孔孟推出了“仁义礼智信”,“五常”之一儒家思想核心,其中“仁”指的是仁爱之心,施于政治便成为仁政,“义”指的是公直、正义;“礼”则指的是一种社会政治制度和家庭理规范,“智”则指的是智慧及其运用,而“信”则指信用、信誉。该五常及孟子加之以“勇”被后世儒家弟子奉为常理,常理——即不可违反的真理,时时刻刻都要遵循的定理。而在后世从政的儒家学者更是将这种信条施之以政,如“仁政”、“德王天下”更出现了后面的“引礼入法”。但以“礼”做为社会行为规范在那个思想动荡,战乱纷争的时代显然是不实际也不可能的。于是经过战乱过后,秦因其商秧变法而产生的强大国力统一中国脱颖而出,秦统治者所器重的法家思想给其带来了迅速的崛起,但也因其统治的残酷而迅速瓦解,因其统治者倾向于法家思想也同时给儒家思想以——“焚书坑儒”这一重创,到了汉代,经大儒董仲儒,才又将儒家思想重新振作,并成统治者和社会的主流思想,即以儒家思想做为思想统治之工具。
一) 浅谈汉律之儒家化
汉律的儒家化始于汉武帝期,这是中国历史上儒家思想成为主流思想的开端,也正是因此,儒家思想在中国历史上影响范围之大,历史之久以至其他思想都无可比拟,正是从董仲舒开始,从法律到社会思潮,从人们的社会行为规范到家庭伦理甚至个人行为无处不及,也由此,到二十世纪上半叶,一直影响着绝大多数中国人的思想和行为。
1、汉律儒家化之开端
既然说从汉化开始儒家思想成为中国的统治思想或者说是其统治了中国人的思想及行为,那么儒家思想又是如何达到这一登峰造极之效果的呢?这便是汉儒董仲舒提出的《春秋》大一统思想并为汉武帝采纳,进而董仲舒更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而又为汉武帝采纳开始的。
1)汉律儒家化的历史背景
经历了秦朝的苛政和楚汉之争的多年战乱,汉初统治者着重于重建社会生产力,实行以“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为中心统治,经过七十年的恢复发展,生产力和社会财富世大的发展和积攒,而汉初分封的诸侯王也因此而势力强大起来,构成对中央集权的威胁,至此汉初“无为而治”的思想对这种威胁似乎有些力不从心,而单纯依靠法家思想的统治又会引至秦朝灭亡悲剧的重演。据此,统治者急需一种比黄老思想更有力,比法家思想更温柔的手段来施行统治。汉武帝提出“举贤良方正,直言极谏之士”的诏书,而董仲舒对以《春秋》大一统之思想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并大德施教化,辅之以刑罚,即德主刑辅,为武帝采纳,至此儒家思想重登中国政治历史舞台。
2)汉律儒家化的思想背景
汉初七十年,统治者施行以黄老思想为主,以法家思想为辅的统治,终于达到了“文景之治”的效果,但在丰富的物质基础之上,旧有的法律已不足以调解基于人们丰富的物质财富上的复杂的社会关系,而各诸侯实力的强大,而又各自为政甚至蠢蠢欲动对中央集权统治的威胁更是愈演愈烈;针对这种形势,董仲舒指出了这种思想上的混乱应以儒家经典《春秋》统一思想,“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并以儒家礼治思想钳制社会思想和行为。另外,又结合秦朝灭亡的历史教训,看到法家思想只能“诛恶”而不能“劝善”的弊端,提出了《春秋繁露·基义》中“圣人多其爱而少其严,厚其德而简其刑”即“德主刑辅”之说。以顺应统治者的需求。
董仲舒看到春秋战国时期儒家思想不为重视的历史,于是将儒家的五常“仁、义、礼、智、信”和法家的“三纲”结合,更系统地将“三纲”论述为“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等思想赋之以阴阳家神秘化的表述结合起来满足统治的需要。
也就是说董仲舒以儒家经典思想为基础,结合了法家、阴阳家和道家顺应天意、道法自然的思想并将儒家的家庭伦理、理想社会形态纳入了统治思想的范畴,进而在法律上影响了汉律以至历朝历代的立法和人文思想、生活习惯、道德规范,进而更使儒家思想法律化、制度化。
2、汉律儒家化的具体表现
随着董仲舒的观点被汉武帝所接受,董仲舒也因而晋身于统治阶层中较高的位置,进而对立法、司法有着重大影响,也因此对中国几千年的封建史和思想史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1)在立法指导思想方面
首先,董仲舒提出了“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春秋繁露·为人者天》)的君权神授思想,将皇权神化,认为皇帝是百姓与上苍的中介,或者说代理,可以代天行赏或行罚。皇帝的至尊权威不受任何侵犯,否则以法律形式规定了最严厉的刑罚。凡是侵害皇帝个人和皇权统治的行为均视为最严重的犯罪。均构成“死罪”,如“欺漫”、“诋欺”、“诬”、“废格沮事”、“诽谤”甚至“腹诽”和“阿党”,“通行饮食”、“见之故纵”等罪名,有一些是对皇权统治构成危胁的罪名但更多的是对皇帝个人权威的法律保护,即皇帝个人代表了国家意志。这与以后儒家强调皇帝的权威是分不开的,而董仲舒则利用神化将其合法化。本来法律是用以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而儒家化的汉律则首先赋予皇帝特殊的人格,不受任何限制。其至尊地位,在法律上规定任何侵犯皇帝言行的行为都是大逆不道的罪行,甚至心理活动都不可以,如“腹诽”罪即在心里诽谤朝政,大臣颜异因此而被杀。这正是儒家重视内在修养这一特点在立法上的表现,儒家思想中的“八目”相当重视内在修养,而儒家化后的汉律也将心理因素做为犯罪与否和犯的是什么罪的依据。针对保护皇权的法律就更是如此。
其次,董仲舒提出了“德主刑辅”之思想,法律教育互补说,而非单纯的惩罚目的说,也据此减刑了许多肉刑,使犯罪者得以改过机会,而非将其处死做为处罚目的。他主张以德教为主,兴办学校,提倡儒家教育,把犯罪苗头从心理上消灭掉。而刑罚只是辅助之作用,而不象秦朝统治以刑罚多、刑罚重,一味强调“刑以杀为威”,并且以刑罚做为目的而忽视教育的作用,这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吸取了秦朝残酷统治的历史教训,结合西汉初年统治阶层无为而治的统治思想,取其中间位置的德主而刑辅,即不单纯采取法家单纯的苛刑重典不近人情的惩罚目的学说,又不单纯的以教育为唯一方式,而是采取了儒家所谓中庸之说有主有辅,而孔子的刑罚教育目的学说在这里发挥了极大作用。孔子的认为教育以德礼教化百姓,便可达到“礼仪之邦”无为而治的目的。而对于那些“斗筲之性”的人则刑罚,而这种人只占少数,因此以德礼教育为主,刑罚为辅即可将统治推向仁政,因此在汉朝的立法上比秦朝更倾向于统治阶级利益的维护和家庭伦理观念的约束。其思想实质便是儒家的“三纲、五常”思想,这便引出了——礼律融合,三纲五常的尊卑思想指导立法或者说是指导了法律的价值取向。
“三纲”二字最早见于《韩非子》这一法家著作,而“三纲五常”连用则是在董仲舒之后的《白虎通义》中。不过对“三纲五常”作全面、系统论述的还是董仲舒,可以看得出董仲舒是以儒家经典为基础,结合了法家、阴阳家及道家之说,并为之所用,董仲舒在《春秋繁露·基义》中说:“凡物必有合…阴者阳之合,妻者夫之合,子者父之合,臣者君之合。”及“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是故臣兼功于君,子兼功于父,妻兼功于夫”,又说“丈夫虽贱皆为阳,妇人虽贵皆为阴”。而在《春秋繁露·顺命》中说“天子受命于天,诸侯受于天子,子受命于父,君妾受命于君,妻受命于夫”基于这种思想指导在立法过程中很多汉律的条文都体现了这一思想根源,也使“三纲”除了做为一种道德规范外,更成为一种强制性的社会行为规范,至此个人、家庭、社会与政治统治从行为规范到法律制度形成了内在的统一。
而“五常”之道是董仲舒在汉武帝一次策问中提出,其服务对象主要是维护大一统政治局面,他说:“夫仁义礼智信,五常之道,王者所当修饰也。王者修饰,故受天之佑,而享鬼神之灵,德施于外,延及群生也”——《汉书·董仲舒传》。可见“三纲”是用以约束臣民,而“五常”则延及范围包括君主,以礼区分社会等级的尊卑制度和行为标准,而“仁、义、礼、智、信”则是整个社会的伦理本位和道德价值标准,其中君主的表率作用亦不乏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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