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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1 22:48:21  浏览:99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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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

国发[2005]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文化建设的积极性,进一步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逐步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提高我国文化产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现就有关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以下领域: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博物馆和展览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艺术教育与培训、文化艺术中介、旅游文化服务、文化娱乐、艺术品经营、动漫和网络游戏、广告、电影电视剧制作发行、广播影视技术开发运用、电影院和电影院线、农村电影放映、书报刊分销、音像制品分销、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等。

  二、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从事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业务。

  三、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等国有文化单位的公司制改建,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

  四、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出版物印刷、可录类光盘生产、只读类光盘复制等文化行业和领域。

  五、非公有资本可以投资参股下列领域国有文化企业:出版物印刷、发行,新闻出版单位的广告、发行,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音乐、科技、体育、娱乐方面的节目制作,电影制作发行放映。上述文化企业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

  六、非公有资本可以建设和经营有线电视接入网,参与有线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从事上述业务的文化企业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从事有线电视接入网社区部分业务的企业。

  七、非公有资本可以开办户外、楼宇内、交通工具内、店堂等显示屏广告业务,可以在符合条件的宾馆饭店内提供广播电视视频节目点播服务。有关部门要严格资质认定,明确经营范围,加强日常监管。

  八、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按现行有关规定管理,其中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事项还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关投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的规定办理。要严格审批程序,完善审批办法,规范文化产业发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取缔违法违规经营。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在项目审批、资质认定、融资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九、非公有资本不得投资设立和经营通讯社、报刊社、出版社、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和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有线电视传输骨干网等;不得利用信息网络开展视听节目服务以及新闻网站等业务;不得经营报刊版面、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时段栏目;不得从事书报刊、影视片、音像制品成品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不得进入国有文物博物馆。

  十、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根据本决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国家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投资的产业目录,引导非公有制文化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法清理和修订与本决定相抵触的规定。外资进入文化产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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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7〕13号 2007年1月23日


现将《西安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印发你们,从2007年2月开始施行。
制订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是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陕西省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推进我市信息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的重要举措。各区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工作,切实改进和完善信息工作的考核评比,鼓励多报信息、报好信息,更好地为政府决策服务,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2007年2月开始,市政府办公厅将按此办法对各单位报送信息情况进行统计。2006年11月至2007年1月市政府办公厅已采用信息按此办法计分。





西安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


为切实推进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为市政府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及时、优质、高效的信息服务,进一步推进全市政务信息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市政府各驻外办事处;
(三)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信息机构;
(四)市政府各直属机构的信息机构;
(五)其它信息网络单位。
二、考核等级及报送任务
为确保信息质量,根据各单位工作职能及任务,将考核对象分为五级实施考核。各单位全年被采用信息积分总和达到相应级次考核指标分方可获得评选先进资格。
一级:各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考核指标分150分。平均每月报送信息不少于12条,其中调研信息(指问题类、建议类、经验类等信息)不少于2条。
二级:市政府驻北京办、市政府驻上海办、市政府驻深圳办。考核指标分120分。平均每月报送信息不少于10条,每2个月报送调研类信息不少于3条。
三级: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西安高新区管委会、西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西安曲江新区管委会、西安阎良航空基地管委会、市浐灞河管委会。考核指标分100分。平均每月报送信息不少于7条,其中调研类信息不少于1条。
四级:市政府各直属行政机构、垂直管理机构。考核指标分80分。平均每月报送信息不少于5条,每季度报送调研类信息不少于2条。
五级:市政府其他组成机构、企业和其它信息网络单位。考核指标分50分。平均每月报送信息不少于2条,每2个月报送调研类信息不少于1条。
信息报送统计数据以网上报送条目为准。
三、评分标准
(一)采用计分
1.《市政信息》普刊、专报、《西安要情》单独采用每篇记5分,综合采用每篇记3分,被同时采用的不累计加分;
2.《市政信息》特刊采用的信息每篇记10分;
3.调研类信息被采用后每篇记15分;
4.被省政府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采用的信息每篇分别再记5分、10分。
(二)批示加分
1.国务院领导作出批示的,每条信息加20分;
2.省、市政府领导作出批示的,每条信息加10分;
3.同一条信息多级领导分别作出批示的累计加分,最高加40分。
(三)过失扣分
1.未完成报送任务的,少报1条信息扣2分,少报1条调研类信息扣5分;
2.未按要求上报市政府办公厅约稿信息的,一次扣5分;
3.信息失实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一次扣30分。
四、考核办法
(一)考核年度为前一年的11月至本年度10月。考核单位年度总分=全年信息采用得分+领导批示加分—累计扣分。
(二)市政府办公厅每月上旬通报上月信息采用及累计得分情况。对各区县政府、市政府组成机构和市政府驻外办事处信息采用情况实行零通报制度。
(三)对我市的省政府办公厅信息直报点实行动态管理,考核得分如居省信息直报点后15位,则取消该单位作为省政府办公厅信息直报点资格,且不能参加市政府办公厅信息工作先进单位的评选。
五、评比表彰
(一)市政府办公厅主要依据考核得分,同时结合政务信息网络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设施配备等情况,每年度从考核对象中分类评选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若干名,予以通报表彰。
(二)市政府办公厅根据信息报送的数量、质量情况,每年从考核对象中分类评选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工作者和优秀信息员若干名,予以通报表彰。
(三)全年过失扣分累计超过30分(含30分)以上的单位,取消评选信息工作先进单位的资格。
(四)对全年被采用信息积分总和未达到相应级次考核指标分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
六、附则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嘉兴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嘉政发〔2008〕16号


关于印发嘉兴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嘉兴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节约资源,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促进建筑施工现代化,防止噪音和粉尘污染,改善我市环境质量,根据省经贸委等四委厅《转发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以及《转发商务部等六部门关于在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内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本市发展预拌混凝土(砂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府设立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办公室,与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合署办公。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办公室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对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提供合格产品,以保证工程质量。
  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发展预拌混凝土(砂浆)的法规、政策,负责预拌混凝土(砂浆)在本市的推广和应用;
  (二)规划全市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砂浆生产企业的布点;
  (三)协调解决发展预拌混凝土(砂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市规划建设局、市工商局、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城管办等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嘉兴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以及各县(市、区)中心镇以上规划区域范围内的施工现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农村和农村小集镇有条件的也应使用预拌混凝土和砂浆。预拌砂浆的具体实施时间从2009年7月1日起开始。
  第五条 对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的建设工程,市项目审批部门应将批复文件抄送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办公室备案。各县(市、区)项目审批部门应将批复文件抄送各县(市、区)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办公室(没有成立预拌混凝土办公室的抄送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对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的建设工程,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严禁水泥、沙石料进入施工现场。
  第七条 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的建设工程,如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预拌混凝土(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确需在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须经属地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现场踏勘同意。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应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规定。
  第八条 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的建筑工程,设计、建设、施工单位在编制概算、上报计划、确定投资、编制预算(招投标)时,均应考虑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并予以注明。
  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质核准手续后方可投入生产。
  第十条 购买预拌混凝土(砂浆)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工程建设的要求,核验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的资质等级证书。不得购买无证或不具备资质等级生产企业的预拌混凝土和砂浆。
  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必须使用散装水泥,特殊情况需使用袋装水泥的,应向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缴纳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的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凭购买预拌混凝土发票(影印件)及送货单、决算单向属地散装水泥办公室办理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结算手续。
  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提供与技术要求相符的试验报告单。
  第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砂浆)必须以现场制作的试块作为单位工程混凝土质量强度的评定依据。预拌混凝土(砂浆)试块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如发现质量问题,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等必须及时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同时书面报告属地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办公室,不得隐瞒。因预拌混凝土(砂浆)质量造成事故的,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等责任。
  第十五条 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签订供需合同,注明供应数量、设计标号、等级、起讫日期、价格和其他技术参数、付款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做到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为混凝土的运输、使用,提供照明、水源设施和预拌砂浆储备容器及其他必要条件。
  第十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结合道路及施工场所的实际情况,对预拌混凝土(砂浆)运输车辆办理市区道路通行证,保障其在市区道路的通行。各级公安、交通部门要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砂浆)运输车辆的监督,防止超限超载。
  第十七条 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应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砂浆)运输车辆的管理,确保行车安全,禁止沿途跑漏。车辆应在环保部门允许的场内冲洗,不得将冲洗后的污水直接排入下水道和河道内。
  第十八条 对违反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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