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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奥运会场馆建设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0:01:12  浏览:97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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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奥运会场馆建设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奥运会场馆建设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财税[2004]38号


北京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你们《关于奥运会场馆占用耕地申请免征耕地占用税的请示》(京财税[2003]2118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批复如下:

为支持北京市举办2008年奥运会,同意对奥运会场馆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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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的通知

国发[2000]39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经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一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认真贯彻实施《决定》,对促进中央预算管理体制改革,加强依法理财、从严治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思想认识,严格依法行政
  《决定》的发布,对于贯彻依法治国方针,规划预算行为,进一步改进和规范预算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中央预算在发展国民经济、促进社会进步、改善人民生活和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中的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贯彻《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管理,依法理财,从严治财,开创中央预算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二、改进预算编制工作,加强预算资金管理
  《决定》在中央预算的编制、审查和批准、执行、调整、决算以及监督等方面,将《宪法》和《预算法》中有关预算审查监督的规定具体化,对改进和加强中央预算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财政部要严格按照《决定》精神,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和改善中央预算管理工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预算法》和《决定》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做好各项工作。
  (一)各部门要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中央预算的编制工作,积极创造条件提前编制和细化预算;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编制中央预算的指示和财政部的具体规定,统一由财务机构编制包含本部门所有财务收支的预算草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财政部审核汇总。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科技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具有预算分配权的订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的时间表,及时审核和落实各部门预算指标,在年初预算中确需预留的待分配支出,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比例。各部门要根据法律和政策规定,认真分析本部门上一年度实际收支情况和下一年度收支变动因素,按照类别逐项测算收入和预算支出,实事求是地编制本部门预算草案;财政部在审核汇总各部门预算草案的基础上编制中央预算草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国务院。中央预算草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财政部和各部门要及时批复下达。
  (二)各部门财务收支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和上级预算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预算执行中不得随意调剂使用不同预算科目的资金,因特殊情况确需调剂使用的,应于每年第三季度,由有关部门统一提出调剂使用方案,报财政部审核同意后执行。中央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预算资金如有调减,有关部门要列明调减的原因、项目、数额,经财政部报国务院审核,确需调减的,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三)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加强和改进预算外资金管理,逐步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对暂时不能纳入预算的,要根据收入情况和支出需要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对预算外资金要加强财政专户管理,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的规定。
  (四)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部门决算的审计。审计署要认真履行宪法赋予审计机关的职责,按照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要求,严格依照审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部门决算进行审计,促进各部门严格执行《预算法》,规范预算行为,加强预算管理。同时,要积极探索新的审计形式,不断提高审计质量。
  三、自觉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中央预算的审查和监督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决定》的要求,自觉接受全国从大及其常委会对中央预算的审查和监督,积极协助、配合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简称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简称预算工作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一)在各部门预算草案和中央预算草案编制过程中,由财政部统一向财政经济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通报预算编制的有关情况。中央预算草案编制完成后,在报送国务院批准之前,财政部应当及时向财政经济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参通报编制情况。中央预算草案经国务院审定后,财政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中央预算草案提交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二)在中央预算执行过程中,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决定》的要求,及时向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提交有关情况和资料。其中,落实全国人大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对部门批复的预算,预算收支执行情况,政府债务、社会保障基金等重点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收支执行情况,由财政部负责提交;直接要求有关部门提供的,由有在部门与财政部核实后负责提交;各部门对所属单位批复的预算,由各部门按照财政经济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的要求负责提交;有关经济、财政、金融、审计、税务、海关等综合性统计报告、规章制度及有关资料,由有关部门负责提交。
  (三)对预算工作委员会经全国人大党委会委员长会议专项同意,要求有关部门提供的预算情况、相关信息资料和说明,有关部门在接到预算工作委员会的通知后,应当及时报告国务院并通报财政部,在与财政部进行核实后,及时予以提供。对预算工作委员会经委员长会议专项批准,对各部门、各预算单位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的调查,有关部门应当积极予以协助和配合,并及时通报财政部。

国务院
二000年十二月六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单位住房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单位住房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2年9月11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单位住房贷款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各行可根据各地的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各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单位住房贷款暂
行办法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单位住房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借款合同条例》及有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住房贷款是以支持住房制度改革、提高住房资金使用效益为目的,由房地产信贷部向单位发放、专门用于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 房地产信贷部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批准的信贷计划,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单位发放住房贷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发放贷款。

第二章 贷款的种类和用途
第四条 单位住房贷款分为集资合作建房贷款、房改单位贷款、房管单位贷款、商品住房开发贷款和其它房改贷款五种。
第五条 集资合作建房贷款是为企事业单位和职工(包括住房合作社)共同集资合作建造住房提供的贷款。
第六条 房改单位贷款是为进行住房制度改革的企事业单位购买或建造住房提供的贷款。
第七条 房管单位贷款是为房管单位及其所属企业进行正常生产或经营提供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八条 商品住房开发贷款是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住房提供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九条 其它房改贷款是为商品住房配套设施建设提供的贷款。

第三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十条 单位住房贷款的对象是:
一、住房合作社;
二、进行住房制度改革的企事业单位;
三、房管单位及其所属企业;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住房贷款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有权部门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行政事业单位除外),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二、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制度,按规定及时向房地产信贷部报送有关资料。
三、具有经有权部门批准的购建住房计划或商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开发计划。
四、申请集资合作建房贷款和房改单位贷款的单位,必须将全部房改资金存入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并设立专项结算帐户。
五、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单位,需有一定比例的自有流动资金,并建立了自有流动资金补充制度。
六、申请房管单位贷款的单位,必须在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开立基本结算帐户。
七、贷款用途正当,确有财产物资保证,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第四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十二条 集资合作建房贷款的期限一般为1—3年,最长不超过五年;房改单位贷款的期限为1—3年;房管单位贷款、商品住房开发贷款和其他房改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集资合作建房贷款的利率可以在同期基本建设投资贷款利率的基础上适当优惠,其下浮幅度不得超过10%;房改单位贷款的利率按同期基本建设投资贷款利率执行,房管单位贷款、商品住房开发贷款和其他房改贷款的利率按同期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四条 贷款利息每季结算一次。逾期贷款加息和挪用贷款罚息,均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利率调整时,应从国家规定的统一调整贷款利率日起,执行新的贷款利率。

第五章 贷款的发放与回收
第十五条 贷款银行发放集资合作建房贷款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该项合作建房投资额的40%;发放房改单位贷款、商品住房开发贷款和其它房改贷款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该单位购建房投资额或该项目投资额的30%。
第十六条 借款单位应认真填写《单位住房借款申请表》(参见附式一),并附贷款条件中要求的材料,以及必要的文字说明。经贷款银行审核批准后,借贷双方签定借款合同(参见附式二)。
第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各方必须严格遵守。如有违反合同的现象,按合同中规定的条款处理;若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按《借款合同条例》中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贷款银行一般应要求借款单位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不可撤销担保。实行租赁或承包经营的借款企业,必须办理财产抵押或第三方不可撤销担保。
第十九条 借款单位办理财产抵押手续,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费用由借贷双方承担。抵押物必须办理保险,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并需明确受益人为银行。抵押期间保单由贷款银行保存。保险及保管费用由借款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承担第三方不可撤销担保责任的保证人,必须具有足以偿还借款的财产。借款单位不履行合同时,由担保方连带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贷款银行应按照合同规定的用款计划一次或分次将贷款转入借款单位帐户。因银行责任,未按合同规定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每天付给借方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借款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督促仍然未予纠正的,贷款银行可以收回部分以至全部贷款:
一、贷款用途与合同规定不相符。
二、违反结算纪律。
三、不按规定向贷款银行提供有关资料。
四、不按有关规定及时缴存购建房集资款或补充自有流动资金。
第二十三条 借款单位法人变更时,应提前30天通知贷款银行。贷款银行要及时与变更后的法人、担保单位签定补充借款合同。补充合同签定以前,变更后的法人继续履行原法人所订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贷款银行在贷款到期前30天,应通知借款单位并认真检查还款资金落实情况,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收回贷款本息。
第二十五条 借款单位所欠借款本息已到期,经催收仍不偿还的,贷款银行在通知借款单位后可直接从其存款帐户中扣收或用其抵押物清偿。采取第三方担保的,应通知第三方代为偿还。如担保方不履行担保责任,贷款银行可直接从其存款帐户中扣收或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
第二十六条 借款单位归还到期借款有困难并要求展期的,必须提前提出展期申请。经贷款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展期手续。由于借款单位主观原因造成贷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银行不予展期。
第二十七条 每一笔贷款只能展期一次,其期限不得超过原合同所规定的期限。展期后的贷款按总期限和现行利率计息。
第二十八条 借款单位资金宽裕时,可以提前归还借款,并提前十天通知贷款银行。

第六章 贷款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贷款银行要加强单位住房贷款管理,严格按程序审批贷款,认真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和贷款回收工作。
第三十条 在借款合同有效期内,借款单位应按时向贷款银行提供财务计划、会计报表及其它有关资料,并为贷款银行定期检查、了解、监督其资金使用及生产或项目经营管理情况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一条 在房地产信贷部开立基本结算户的借款单位,除经贷款银行同意外,各项资金往来均须通过基本结算户办理。如违反上述规定,贷款银行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解释、修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一、单位住房贷款申请表(略)
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单位住房借款合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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