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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15:35:41  浏览:92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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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于近日发布。《通知》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传销经营活动。这是国务院根据我国现阶段国情作出的正确决策,也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坚决贯
彻落实《通知》精神,为全面禁止传销经营活动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现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充分认识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深刻理解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一是要充分认识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我国目前尚处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始阶段,市场发育程度低,群众消费心理尚不成熟,有关管理法
规不够完善,管理手段比较落后,还难以对传销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管。全面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是十分必要的。二是要充分认识禁止传销经营活动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需要。传销经营自80年代末90年代初传入我国后
,由于其自身存在的种种弊端,加之目前我国尚不具备开展传销经营的市场环境,虽经我国政府及有关部门严加规范和监管,但仍难以从根本上解决传销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传销经营已大量演变成国际社会所普遍禁止的“老鼠会”和“金字塔销售方式”。不法分子利用传销从事种种违法活
动,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禁止传销经营活动,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三是要充分认识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符合国际社会的通常做法。长期以来,世界各国均对传销实行严格监管、限制或者禁止的政策。我国
政府禁止传销经营活动,与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相符。要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切实把广大干部的思想统一到国务院《通知》精神上来,坚定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决心。
二、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决禁止任何形式的传销经营活动
国务院《通知》对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政策和有关部门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执行这些规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尽职尽责做好有关工作。一是要严格依法办事,做好传销企业的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工作。要责令已经批准登记从事传销经营的企业,自国务
院《通知》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一切传销经营活动,认真做好传销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自行清理债权债务,尽快转变为其他经营方式,至迟于1998年10月31日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逾期不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未
经批准登记擅自从事传销经营活动的,要坚决取缔,严肃查处。二是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禁各种传销违法行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禁传销违法行为中,应注意把握四个重点:一是经批准登记的传销企业在国务院《通知》发布后继续从事传销经营的行为;二是将传销由公开转入
地下的行为;三是假借各种名义进行变相传销的行为;四是利用传销进行诈骗,推销假冒伪劣产品、走私产品等违法行为。传销和各种变相传销行为,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在查禁传销违法行为中,各级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要始终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办案程序和制度;要坚决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要加大执法力度,坚持依法严惩,对构成犯罪的案件,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在依法办案的同时,做好宣传、教育和疏导工作,增强
企业的守法经营意识和广大群众抵制传销经营活动的自觉性。
三、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地做好禁止传销经营的工作
禁止传销经营活动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的工作,需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协作配合,共同进行综合治理。因此,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禁传销经营活动中,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紧紧依靠当地政府的领导。要按照当地政府的统
一部署开展查禁工作。查禁工作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要及时向政府请示报告,争取领导和支持。要积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有关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当好参谋助手。二是切实加强部门配合。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查禁传销经营涉及多个部门的职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依法
履行职责查禁传销经营中,要及时与公安、外经贸、税务、海关等部门和有关商业银行沟通情况,加强协调,搞好配合,既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协助,又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作。三是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部署,狠抓落实。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禁止传销经营活动作为今年一
项十分重要的工作,由一位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加强领导,建立责任制,确保落实。要相对集中使用力量,搞好内部相关职能机构的协调配合,发挥机构的整体功能,确保按期完成任务。要精心部署,稳妥实施,把各项工作做细做扎实,防止和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社会震动,努力维护正常
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1998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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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人权的国际保护

倪学伟

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推行所谓的“人权外交”,经常借口“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损害别国主权。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对人权国际保护的立场和态度以及中国的人权状况如何,经常成为世界注目的焦点和中心。本文愿就中国与人权的国际保护作一初步探析,并由此说明中国人权的基本特点。

一、 中国对人权国际保护的基本立场与态度
中国作为国际社会的一员,积极参与国际人权活动,对国际人权的保护做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中国在国际人权保护问题上的立场与态度是:
(一)中国一贯尊重并保护基本人权
首先,中国信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一贯尊重基本人权。中国是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又是安理会的五大常任理事国之一。1945年6月26日,中国共产党的代表董必武在《联合国宪章》上签了字,表明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政府对宪章的承认和赞同。1955年4月24日,周恩来总理在亚非万隆会议上签署了《亚非会议最后公报》,公报明确提出“尊重基本人权,尊重《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正如周总理指出的那样,这些原则实际上都是“中国人民的一贯主张,也是中国一贯遵守的原则”。
其次,中国从来都赞赏和支持联合国对普遍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努力,尊重和保护基本人权,中国的人权已经制度化、法律化。中国的人权立法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以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为中心,将中国所缔结或参加的有关人权问题的条约转化为国内法上的个人能直接享受到的权利,并通过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保证实施,使人权国际保护方面的内容能在我国国内最终得到实现。中国以世界7%的耕地养活着世界上22%的人口,中国每年净增1500多万人,相当于统一前德国东部的人口,中国政府要向他们提供粮食、住房、受教育和就业的机会,中国政府较完善地解决了这一艰巨的任务,这是中国对世界人权事业的重大贡献。
最后,我国加强了对人权工作的监督、检查,侵权行为要受到制裁和进行赔偿,我国还在不断普及人权知识,提高人权意识、使尊重人权、保护人权成为公民的自觉行动。同时,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和生产资料公有制能够保证随着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将会日益扩大,人权状况将会不断改善。
1991年11月1日,我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首次以政府文件的形式系统地阐述了中国的人权状况及中国政府对人权问题的基本立场。1996年1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又发表了《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以充分的事实说明中国的人权状况又有了显著的改善。1997年3月3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1996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第三次以政府文件的形式说明中国人权状况继续保持并进一步呈现出不断改善的良好态势。中国政府发表的关于人权问题的三个白皮书,客观地介绍了中国的人权状况和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表明了中国尊重和维护人权的诚意,有助于国际社会较全面地了解中国人权的真实情况。
(二)中国反对任何国家利用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
人权问题具有二重性,即国际法属性和国内法属性,“人权无国界”、“人权问题不属于一个国家的内政”的主张,不符合公认的国际法准则,抹煞了人权问题的特殊性。中国反对任何国家利用人权问题推行自己的价值观念、意识形态、政治标准和发展模式,借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要有效地保障和促进整个人类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实现,就应该尊重不同政治、经济、社会制度和不同历史、宗教和文化背景的国家的特点。各国在人权方面应在尊重国家主权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基础上,增进相互理解,求同存异,以正常的国家合作代替冷战。
长期以来,某些国家利用联合国人权讲坛作为进行冷战的场所,将人权作为推行强权政治的手段,干涉基本上属于他国国内管辖的事务。它们割裂人权概念,奉行双重标准,片面强调某些人权,有意忽略某些重要的人权,在强调人权的国际保护时,主要偏重于属于各国国内管辖的某些个人人权,不顾不同国家的不同情况,把自己的价值观念强加于其他国家,而对目前急需国际社会通力合作保护的基本人权,如民族自决权、生存权、发展权等等,则有意回避,并多次袒护和纵容一些为国际社会一致谴责的严重侵犯人权行为。
人权是一个历史的过程,所有国家都毫不例外地处于这一过程之中。各国的人权状况都不可避免地受到社会发展程度的制约,同时又都应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对人权认识的深化而不断改善,因而每一个国家都有进一步提高人民享有人权程度的任务。如果把国家分为两类,一类专门监督他国人权状况而自己却无需改善,一类只被别国监督而没有发言权,这本身就是对人权原则的否定。但是,西方某些国家在强调人权问题时,只是针对社会主义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并不针对它们自己,而它们本身却存在严重的人权问题。某些国家在人权问题上美化自己,攻击别人,不顾国际公约和各国的具体情况,只以自己的好恶作为人权的标准。国际社会的这些不正常现象,不但违背了《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而且严重损害了人权领域中正常的国际合作,阻碍了全人类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实现。由于历史背景、文化传统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各国在进行人权保护时,从内容到形式,从方法到步骤都会有所不同。要求不同国家套用同一模式,沿用同样方法,采用同等步骤是行不通的,只有将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与各国的具体情况相结合,在尊重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基础上,国际人权保护问题才可能获得解决。
(三)中国积极参与国际人权活动,加强人权领域内的国际合作
中国从1971年恢复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后,一直派团出席经社理事会及联合国大会历届会议,积极参与有关人权议题的审议,为不断丰富人权的内涵做出了自己的贡献。中国积极参与了联合国系统内人权法律文书的起草和制定工作,多次派代表参与国际人权法律文书的起草工作组,在工作组会议上中国提出的意见和修正案受到各方面的重视。
中国政府自1980年起先后签署、批准并加入了《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公约》、《禁止并惩治种族罪行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儿童权力公约》等17个国际人权公约,一贯按照规定提交执行有关公约情况的报告,严肃认真地履行所承担的义务。1997年10月28日,中国驻联合国大使秦华孙根据国家主席江泽民的授权,在纽约联合国总部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这一公约有10个条文规定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如工作权、组织工会权、社会保障权、相当的生活水准权、健康权、受教育权等等,要求缔约国尽最大努力采取步骤,以便逐渐达到这些权利的充分实现。我国加入这一公约后,我国的人权保护将因此而上一个台阶,这是我国对人权保护事业的又一大贡献。标榜“人权的兵工厂”的美国至今也未加入这一公约。
我国在国际人权保护领域中,始终站在广大的第三世界发展中国家一边,主张发展中国家最紧迫的人权问题是生存权和经济、社会及文化的发展权,国际社会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努力消除世界经济秩序中不公正、不合理现象,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消除种族主义、殖民主义、霸权主义、外国侵略、占领和干涉等影响发展权的因素,为发展权的实现创造有利的国际环境。

二、 中国人权的状况及其特点
(一)中国人权的基本状况
生存权是中国人民长期争取的首要人权。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中国人民饱受英、法、日、美、俄等帝国主义的欺凌,帝国主义者在历次侵华战争中大规模地杀害中国人民,人民毫无生命保障,生存权只是一句空话。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人民的生命安全权获得了根本保障,人民的温饱问题已基本解决,生存权的问题也就基本解决了。这是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在争取和维护人权方面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当然,提高人民的生存质量,改善人民的生存条件,仍然是中国所面临的一个问题。我们正保持国家稳定,沿着已取得的成功路线,集中精力发展生产力,努力把国民经济搞上去,使全国人民的生活在温饱的基础上进一步达到小康水平。从1991年发表《中国的人权状况》到1996年发表《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五年的时间,我国城镇居民的消费水平总体上已接近小康水平,农村绝大多数人的生活水平又有很大提高,又有1500万人摆脱了贫困,使贫困人口占农村人口的10.1%下降到8.2%,这是很了不起的进步。1996年以来,我国国民经济继续高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又有了新的提高,在本世纪之内,我国将彻底解决贫困地区人民的温饱问题。
中国人民获得了广泛的政治权利。我国根据自己的国情,采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广大人民获得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国民主政治的实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工人、农民和其他劳动者在国家中具有主人翁的地位,中国人民享有宪法规定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近50年的实践证明,中国实行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是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民是满意的。当前,我国正努力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以使人民更充分地享受作为国家主人的政治权利。
公民享有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人权的发展历史表明,没有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的人权,就不是完整的人权。中国政府十分重视维护和实现国家、民族和个人的经济、文化和社会的权利,切实保障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进行研究、文化艺术创作的自由,并就这方面人权的进一步改善提出了具体的目标和措施。
中国司法中的人权保障。中国人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公、检、法机关办理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职责分工范围内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只服从法律,不受其他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国法律对任何公民的合法权利都平等地加以保护,对违法犯罪行为都平等地予以追究和制裁。中国没有政治犯,任何人不会仅仅因为持有不同的政治观点而被处以刑罚。中国监狱、劳改场所严格依法接受经法院判决交付执行的罪犯,犯罪服刑期间的应有权利依法受到保护,享有必要的物质生活待遇,劳改产品一律不允许出口。中国修订了《刑法》、《刑事诉讼法》,近年来还颁布实施了《律师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并采取其他许多措施,加强了人权的司法保障。
劳动权的保障。劳动权是生存权的必要条件,没有劳动权,生存权就没有保障。根据我国的宪法和法律,公民享有劳动的权利、休息的权利、参加职业培训的权利、得到劳动报酬的权利、享受劳动保护的权利和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中国政府十分重视劳动法制建设,除国务院和国家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大量有关劳动工资和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等法规和规章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于1994年7月5日通过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从199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劳动法》的颁布,使我国公民的劳动权利保护形成了完整的法律体系。
公民享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在中国,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等多种宗教。中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全国职业宗教人员中有近9000人当选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他们同其他各界代表和委员一样,参与国家大事的讨论,在政治上享有平等的民主权利,中国宗教实行独立自主自办的方针,反对任何外来势力支配和干涉中国宗教的内部事务,以维护中国公民真正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
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统一国家,除汉族外,有55个少数民族。中国对待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是实现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少数民族的政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权利受到特殊照顾。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少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各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都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国家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经济发展实行扶助政策,提供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的援助,促进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总之,中国政府为保护少数民族的人权,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发展,改变民族地区的落后面貌,从多方面做出了巨大努力,取得了积极成果。
残疾人的人权保障。中国宪法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同健康人一样享有公民权利,中国高度重视残疾人的权利问题,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相配套的政策、条例和规定,通过扶助、救济、补助、供养、保障和特别照顾等多种福利措施,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中国政府和社会组织在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福利、环境等方面做出了巨大努力,充分现实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中国为促进男女平等、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做出了积极努力,妇女依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和男子平等的权利,妇女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受教育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妇女的健康状况有较大的改善。中国重视对儿童的保护,儿童的发展状况有明显改善,由社会各界开展的帮助贫困地区失学儿童的“希望工程”、资助贫困地区失学儿童的“春蕾”计划、提高贫困地区儿童医疗条件的“博爱工程”等发挥了很大作用。中国目前已形成了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主体的较为完善的保护儿童权益的法律体系。中国重视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建立了养老保险制度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中国于1996年8月通过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使国家对老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权益保护规范化、法律化。
计划生育和人权保护。中国的基本国情是人口多,耕地少,人均资源相对不足,经济文化比较落后。面对基本国情,为了保障人民最起码的生存条件,而且生活水平能够逐步提高,中国政府根据宪法的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中国实行计划生育,完全符合1984年联合国《墨西哥城人口与发展宣言》的要求,也符合联合国《人口行动计划》的原则,计划生育是中国的内政,不是侵犯人权,而恰好是对人权的保护。
(二)中国人权的显著特点
根据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权保护的实际状况进行分析,我们发现中国人权有以下三个显著特点:
1、广泛性。首先是享受人权的主体具有广泛性,中国的人权不是少数人的人权,也不是某些阶级或阶层的人权,而是全体中国公民的人权,在人权主体上并不排除某一类人或某一些人,只要是中国公民,都享有中国法律所规定的人权。其次是人权的范围具有广泛性,不仅包括生存权、人身权和政治权利,而且包括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权利,不仅十分注重个人人权,而且也注重维护集体人权。
2、公平性。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消灭了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建立了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巩固和发展。在这种社会制度和经济基础之上,中国的各项公民权利不受金钱和财产状况的限制,也不受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和居住期限的限制,为全社会的公民平等地享有。
3、真实性。中国的人权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符合人权发展的自身规律,有关的人权立法和人权保护制度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国家从制度上、法律上、物质上对人权的实现予以充分保障,宪法和法律中规定的各种权利同人们在现实生活中所享受的权利是一致的。


本文首次发表在《重庆社会科学》1998年第1期。
倪学伟 广州海事法院法官。电话:020-3406 3886 电子邮箱:nxw8859@163.com


教育部关于当前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关于当前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教人〔1999〕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广东省高教厅,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部属高等学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国务院批转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部署,为了进一步转换运行机制,增强学校办学活力,提高办学效益,适应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要求,迎接新世纪国际竞争的挑战,高等学校要抓住当前有利时机,以积极创新的姿态,加快高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步伐,大力推进新一轮的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

  1、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落实《高等教育法》和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加大高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力度,引入竞争机制,建立符合高校特点的人事分配制度和运行机制。改革要有利于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有利于高校人员结构的整体优化,有利于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办学效益。

  2、以学科建设为龙头,遵循高等教育规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在改革学校内部管理模式的基础上,精简和调整学校内部党政管理机构,改革和调整教学、科研组织方式,精兵简政,提高效率,促进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3、以转换机制为核心,通过改革人事分配制度和理顺管理体制,强化岗位聘任,打破“铁饭碗”和平均主义“大锅饭”,破除职务“终身制”和人才“单位所有制”,形成“能进能出、能上能下、能高能低”的激励竞争机制,努力创设有利于优秀人才尽快成长和发挥才干的制度环境,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全面提高学校的办学效益和整体水平。

  二、高校机构编制改革

  4、精简机构。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精简学校管理机构。要进一步明确校部管理机构基本职能,剥离服务职能、经营职能,划出教学科研辅助服务等部门。努力克服校部机关“政府化”的倾向,机构设置不要求上下对口,职能相近的部门和机构要尽可能合并或实行合署办公。学校管理机构数按学校规模和管理跨度确定,原则上10—20个左右。学校内设党政管理机构的领导职数,一般掌握在机构设置数的2.5倍以内。

  5、努力提高并合理确定高校的生员比(学生与教职工比)和生师比。学校要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总数内,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努力压缩非教学科研人员,提高教师占教职工总数的比例。从严控制学校管理人员编制,学校要遵循国家机关机构改革的原则精神,较大幅度地精减机关工作人员,全校党政管理工作人员编制原则上控制在全校事业编制教职工人数的12—15%(校部党政机构人员编制可按全校事业编制教职工人数的6—10%掌握)。“十五”期间,全国高等学校平均当量生师比要达到14∶1。

  6、理顺教学科研组织管理体制。要本着有利于促进学科发展、提高教学科研的整体实力水平、充分利用教育资源、增强学校社会服务功能的原则,以学科建设为龙头进行校、院、系管理体制改革。要根据学校的办学特点和实际情况,明确校、院、系(所)的管理职能,降低管理重心,调整管理跨度,规范管理行为,激发各级组织的活力。要通过理顺校内管理组织的关系,形成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有效监督的机制,提高学校教学科研组织的规模效益和整体管理水平。

  7、加快编制制度改革,理顺编制管理体制。高等学校的人员编制根据岗位职能、承担任务以及管理体制的不同,分为三大类:基本教育规模编制、专职科研编制和附属单位编制。主管部门只核定基本教育规模编制、专职科研编制和部分附属单位的编制。大部分附属单位随着后勤工作社会化的推行,要逐步从学校规范分离。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国家控制编制经费的总量和教育经费中人员编制经费的比例,实行编制定员与人员经费直接挂钩和人员编制经费动态包干,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建立宏观调控机制和学校自我约束机制。

  三、高校用人制度改革

  8、推行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制和全员聘用合同制。积极引入竞争机制,破除专业技术职务和干部职务终身制。教授、副教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党政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聘任制和行政管理职务聘任制,后勤服务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要按照相对稳定、合理流动、专兼职结合、资源共享的原则,探索和建立相对稳定的骨干层和出入有序的流动层相结合的教职工资源开发机制。

  9、聘用合同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新的用工形式,以聘用合同形式确定单位与个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及双方权利、义务的用人制度。高等学校实行聘用合同制总的原则是,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约管理。用2—3年时间,在高等学校全面推行教师聘任制、职员聘任制和行政管理职务聘任制,由“身份管理”转向“岗位管理”。

  10、高等学校要在严格定编、定岗、定职责的基础上强化岗位聘任和聘后考核,强化竞争机制,淡化“身份”评审。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和工作需要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提出岗位职责、任职条件、权利义务和聘任期限,按照规定程序在校内外公开招聘,平等竞争。学校和教职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确立受法律保护的劳动关系。在聘用合同执行期间,学校和教职工双方所提供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终止劳动关系。

  四、高校分配制度改革

  11、要进一步深化和完善高校工资总额动态包干,实行人员经费单列,以人员经费包干为手段,推进校内综合改革,实施目标管理,促进学校各项工作水平的提高。各高校要加大学校内部分配改革力度,教职工的工资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贡献直接挂钩,真正实现按劳分配、优劳优酬。对优秀拔尖人才、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骨干教师采取重大措施,提高他们的待遇。对在教学科研方面做出重大贡献者,要给予重奖。

  12、按照十五大提出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改革现行的高校工资分配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和高校在实行工资总额和人员经费包干的前提下,结合推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积极进行学校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的试点,探索强化岗位、以岗定薪、按劳取酬的工资分配制度,真正建立体现高校特点的具有激励功能的工资分配机制,实现能上能下,能高能低。

  五、落实高校内部管理自主权

  13、要严格依法落实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自主权。根据《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学校依法自主、有效地管理学校内部事务,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政府部门不对学校办学自主权范围内的事务进行干预,使高等学校真正拥有办学、用人和分配等方面的内部管理权。

  14、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学校自主确定和调整学校的教学、科研组织机构及其管理体制。在国家规定的学校内设管理机构限额内,学校自主确定内部职能机构的设置。在主管部门核定下达的人员编制定额内,学校自主确定人员配备和各类人员的构成比例,决定人员的使用。

  15、高等学校有权依据校内各方面承担的任务和工作性质,选择不同形式的用人制度和管理体制。高等学校有权依据教学、科研等任务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按照授权自主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在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前提下,确定适合本校实际的工资津贴分配办法和标准。

  六、建立人才流动保障和服务体系

  16、制定有关政策,建立与用人制度改革相配套的保障体系。学校要充分发挥高校自身的办学优势及其他优势,努力拓宽就业渠道,增加工作岗位,积极引导和协助分流、待聘人员转岗就业。当前,对超编的和不能胜任现岗位的人员,要采取切实措施,实行教师和管理、教辅、工勤等人员在校内的合理流动;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和学习,为其转岗交流创造条件。在推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工作中,对长期从事教学科研和管理的教职员可采取一定的过渡措施给予妥善安排。要建立或依托仲裁机构,对人事劳务纠纷进行疏导和仲裁。

  17、构建人才交流服务体系,建立高校教职工合理流动机制。高校要确定待聘人员的管理服务机构,规模较大的学校也可设立校内人才交流中心或类似机构,对待聘人员进行接收和一定期限的托管,组织技术培训和进行思想教育,负责转岗交流工作,保障其基本生活。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尚未实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地区,高校要通过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实行富余人员的校内转岗分流,建立校内待业保险机制。已参加社会保障改革的学校,内部难以消化的富余人员,可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通过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安排。当前,学校富余人员首先或主要是在学校内部和教育系统进行合理流动。要加强与政府主办的人才交流中心的沟通和联系,积极向社会用人单位推荐聘余人员。

  七、改革工作的领导和实施

  18、积极为改革创造良好的制度和政策环境。学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使学校成为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国家将研究制定普通高等学校编制管理规程、教师职务条例和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办法,以及教育职员制度等规定。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当地和本部门实际研究深化高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并加强对改革政策的研究和工作指导。

  19、各高校要在深入调查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积极稳妥地实施。这次人事分配制度的改革,是一项根本性改革,涉及到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高校出台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和有关规章制度,要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取得广大教职工的支持。

  20、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学校党委书记、校长要亲自挂帅,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积极推进改革。改革的重大措施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策,并组织有关部门积极稳妥地实施。党委要把握改革方向,多做调查研究,并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认真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学校要重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发动群众积极参与改革,在改革过程中,要注意建立健全审议、监督制度,确保改革收到预期的效果。

教 育 部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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