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2:30:42  浏览:95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了《关于对我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请示》(平保发〔1998〕018号),要求对该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2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地分公司开办的以下险种予以免征营业税:
一、平安福寿保险
二、平安康利保险
三、平安长寿保险
四、健康长寿保险
五、独生子女康宁储蓄保险
六、婴少儿储备金保险
七、购物贷款人寿保险
八、平安永乐保险
九、平安幸福保险
十、平安长乐保险
十一、养老金保险
十二、少儿终生平安保险
十三、养老金甲款保险
十四、养老金乙款保险
十五、递增养老年金保险
十六、平安福临门保险
十七、平安综合养老保险
十八、成人疾病住院医疗保险类
(一)乳腺癌保险
(二)住院医疗保险
(三)住院津贴保险
(四)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五)附加医疗保险
(六)个人住院医疗保险
(七)母婴安康保险
(八)计生手术保险
(九)麻醉责任保险
(十)医疗安全保险
(十一)重大疾病保险
(十二)平安康乐保险
(十三)住院安心保险
(十四)团体住院津贴保险
(十五)团体住院安心保险
(十六)住院医疗还本保险
(十七)住院津贴还本保险
(十八)重大疾病还本保险
(十九)团体住院安心还本保险
十九、青少年儿童医疗保险类
(一)学生平安保险
(二)儿童健康保险
(三)学生健康保险
(四)学生平安还本保险



1998年5月25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小金库”治理工作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监察部


关于印发《“小金库”治理工作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财监[2009]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察厅(局)、财政厅(局)、审计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和《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印发〈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09]7号),中共中央纪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制定了《“小金库”治理工作举报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小金库”治理工作举报奖励办法

附件:

“小金库”治理工作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举报“小金库”,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和《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印发〈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09]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举报奖励,是指在“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期间,向“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举报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资产的问题,经核查属实,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给予的奖励。

第三条各级“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应当认真受理举报,建立健全相关的登记、核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第四条 举报人自愿向“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举报“小金库”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由“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根据举报时效、举报材料的详实程度、举报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等,按照查出并已收缴入库的“小金库”资金、税款、罚款合计金额的3%-5%,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资金最高额为人民币10万元。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无法证实其真实身份的;

(二)举报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根据的;

(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查处“小金库”无关的;

(四)有关监督检查机关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同一“小金库”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先举报人。举报次序以“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第七条 “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用于奖励举报人的资金,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举报奖励资金的拨付,应符合财政部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根据举报及查处情况,确定有功举报人后,通知举报人到指定地点办理申请奖励手续,查验并留存个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登记用于领取奖励资金的银行账户,填写《举报“小金库”奖励申请表》。

联名举报同一“小金库”的,由第一署名人办理手续。

相关举报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不到指定地点办理手续,视同放弃奖励。

第九条 举报人或者联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不能亲自到“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指定的地点办理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代行办理。代办人代办领奖手续应当持有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以及代领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举报人是单位的,可以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代行办理手续。代办人应当持委托单位的机构代码证书、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的身份证、工作证等代办手续。

第十条 “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根据收回的《“小金库”举报奖励申请表》,按有关程序认定举报人或代领人身份、入库金额及奖励金额后,履行审批手续,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支付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 受理举报的机构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严格为其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情况及举报内容。《“小金库”举报奖励申请表》、委托人或单位的授权委托书等办理申请手续的资料,涉及举报人信息的相关财务凭证等由“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作为密件存档。

第十二条 “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在受理举报和支付举报奖金等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以及态度恶劣、产生不良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党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审计署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十堰市城区生猪屠宰和肉品市场管理办法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十 堰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文 件

十政办发[2001]101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区生猪屠宰和肉品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驻市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十堰市城区生猪屠宰和肉品市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六日


十堰市城区生猪屠宰和肉品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城区生猪屠宰和肉品市场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方针,促进"放心肉"工程健康发展,确保市民吃上"放心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湖北省集贸市场管理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十堰市城区内从事生猪屠宰和肉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十堰市城区"放心肉"工程在市政府领导下,市生猪畜禽屠宰检疫管理领导小组(简称市屠管领导小组,下同)各成员单位协同配合,开展不定期的联合执法和经常性的检查活动。
  市屠管领导小组下设生猪屠宰管理办公室,行使生猪屠宰日常管理职能,负责协调全市各职能部门、各区之间的工作关系,并对定点屠宰厂(场)的生产经营活动实行监督和提供服务。
  第四条 进入城区销售的猪肉品,必须是市政府批准的定点屠宰厂(场)的生产、加工或补检的产品,胴体须盖有动物产品检疫(验)合格证、验讫印章和定点厂(场)专用印章。未经上述程序进入市场的肉品,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五条 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生猪屠宰加工技术和生猪产品质量,减少中间批发销售环节,合理收费,合法经营,保障市场供应,平抑市场物价。
  第六条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生猪。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非定点屠宰生猪的,由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畜牧、公安等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屠宰的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对举报私宰窝点属实的市民,按没收每头生猪给予50元的奖励。
  第七条 市工商部门、市场开办单位对市场内经营非定点屠宰厂(场)生产加工及不符合质量标准肉品的行为,要予以制止,积极督促经营者到定点屠宰厂(场)采购肉品。
  第八条 城区市场"放心肉"管理由市工商、畜牧部门负责,要把好肉食零售市场关口,加大对肉品市场管理力度,确保"放心肉"的质量标准。坚持每天巡回检查,杜绝未经检疫的"白条肉"进入市场销售,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经常向市屠管办反馈情况。
  第九条 进入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货主应当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并向防疫监督机构设在该厂(场)的动物检疫室报验,经验证、查物合格后,方可入厂(场)。
  第十条 对城区各集贸市场销售定点屠宰厂(场)猪肉品的摊位,实行"放心肉模范经营户"挂牌明示制度。由市屠管办负责,市工商局、市畜牧局配合,对"放心肉模范经营户"进行审核确定,不定期检查其经营情况,发现违规经营户随时予以取消。
  伪造检疫验讫印章和标志的,由畜牧部门予以没收,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在城区实行《放心肉采购登记证》制度。城区各商场、饭店、宾馆、集体伙食单位,销售或者使用的生猪产品应当是城区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各单位应到城区定点厂(场)或市场采购有"一证两章"动物产品检疫(验)合格证,检疫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和定点屠宰厂(场)专用印章]的肉品,并逐日进行登记。
  建立健全肉品购销登记管理制度,禁止购买非定点屠宰厂(场)或无证经营者销售的肉品。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市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屠宰厂(场)特别是私屠肉品的税收征管工作,凡在生猪屠宰环节未缴纳有关税收的,应依法补征;对私屠滥宰窝点、经营私屠肉品且有偷逃税收行为的,要依法追缴所偷税款,并处相应罚款。
  第十三条 市卫生部门要认真抓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严格肉品生产经营单位(个人)卫生许可证和经营人员健康证的发放,对生猪屠宰和肉品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市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猪肉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各项收费的监督管理,对乱收费要严格查处,要加大肉品市场价格监测力度,会同市场主管部门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第十五条 市公安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屡教不改或暴力抗法、故意阻碍执法者,坚决予以严惩。
  第十六条 各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执法程序行使职权,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生猪畜禽屠宰检疫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