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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998年上市公司申请配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1:00:06  浏览:91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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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998年上市公司申请配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1998年上市公司申请配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规范上市公司的股票发行行为,督促上市公司积极稳妥有效地使用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上市公司申请配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上市公司申请配股,必须在上市后经历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1月1日-12月31日)。
二、1997年6月30日以后上市的公司,1999年(1998年度报告公布之后)方可申请配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上市公司申请配股的其它要求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1998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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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技术监督局拟订的《天津市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技术监督局拟订的《天津市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技术监督局拟订的《天津市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地驻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统一代码标识和管理。
第三条 凡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都将获得一个结构符合国家标准GB11714-89规定的和受本办法保护的代码标识。

第二章 管理和赋码
第四条 市技术监督局是本市代码标识的管理机关,负责以下工作:
(一)组织制订有关工作规范,指导本市代码标识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向国家代码标识管理机关申请码段,组织制作并分配代码标识;
(三)负责收集、整理、核准代码标识的有关数据工作;
(四)建立和维护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标识数据库及其管理系统;
(五)协助有关部门推行统一代码标识制度。
第五条 区、县技术监督局是本辖区内代码标识的管理机关,负责以下工作:
(一)组织制订有关工作规范,指导辖区内的代码标识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向市技术监督局申请码段和分配代码标识;
(三)负责收集、整理、核准代码标识的有关数据工作;
(四)在本辖区内协助有关部门推行统一代码标识制度。
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业代码标识的赋予机关,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本部门核准登记企业的赋码工作,并将代码记入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中;
(二)填写代码标识使用清单(附表三);
第七条 各级民政局是社会团体代码的赋予机关,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本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的赋码工作,并将代码记入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证》中;
(二)填写代码标识使用清单(附表三)。
第八条 各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是事业单位代码标识的赋予机关,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本部门核准成立的事业单位的赋码工作,并将代码记入颁发的登记证件中;
(二)填写代码标识使用清单(附表三)。
第九条 各代码标识赋予机关,在用完码数的前六个月应提出分配新码段的申请,各级技术监督局在六个月内应完成新码段的申请、制作和分配。
第十条 未经市和区、县技术监督局同意,代码赋予机关不得擅自变更编码区段范围。
第十一条 代码赋予机关应按代码标识本体代码部分的数值大小,按顺序赋予代码,不得出现重码或重新使用注销单位的废置代码。
第十二条 对实行企业化经营需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事业单位,企业登记机关应直接使用编制部门赋予的代码标识,事业单位设定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企业登记主管机关赋予企业非法人代码。有行政或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赋予社会团体代码,其
他机关不得另行赋予新的代码标识。
第十三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代码标识经各级技术监督局核准并发给统一的代码标识证件。证件中印有统一的代码标识标志。

第三章 数据采集
第十四条 各级代码赋予机关要定期向同级技术监督局报送代码标识使用清单。
第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主管部门应督促本系统进行过登记注册或变更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登记注册或变更登记后七天内到颁发代码证的各级技术监督局办理代码标识核准登记,发证手续。
第十六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经注销后,应在七天内持代码标识证件及赋码机关的注销证明到颁发代码证的各级技术监督局办理废置代码手续。
第十七条 区、县技术监督局应按市技术监督局的要求每季度上报辖区内的数据报表(附表一、附表二)及其他有关数据。市技术监督局收到报表后一个月内完成数据处理,按国家技术监督局要求上报国家技术监督局数据库。

第四章 应用与监督
第十八条 本市银行(金融机构)、财税、计划、物资、公安、统计等强制推行代码标识制度的部门,都必须结合业务工作逐步使用代码标识。
(一)凡刻制公章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领取刻制公章许可证时必须交验区、县(含区、县)以上技术监督局核准的代码标识证件。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全市各类银行(金融机构)办理帐户手续、取存款项时必须交验代码标识证件。
(三)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办理资金或纳税等手续时必须交验代码标识证件。
第十九条 天津市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标准是强制性标准(由市技术监督局制定),各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各级技术监督局有权对代码标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凡记录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经济和社会行为的数据软件都应设代码标识栏目,否则不得用于汇总、软件交换或进入商品流通领域。
第二十一条 对伪造、更改、转让,出借代码标识及其证件或滥用代码标识标志的,各级技术监督局要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通报批评,必要时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罚款收入全部上缴财政。

第五章 收 费
第二十二条 凡获得代码标识及其证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需向代码标识证颁发机关交纳统一代码标识工本费(已获得代码标识的单位应补交)。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1992年8月31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8〕38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节能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杭州市节能奖励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调动全市节能工作的积极性,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节能工作目标任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杭州市超额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地区和企业。
  二、奖项设置
  评选活动设节能目标超额完成奖、节能先进企业、节能工作先进单位、节能工作先进个人。
  三、评选原则
  评选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客观、择优的原则。
  四、评选条件和奖励形式
  (一)节能目标超额完成奖。
  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凡超额完成市政府确定的年度万元GDP能耗下降目标的,按超额部分的节能量,每节约1吨标准煤奖励20元。其他区(包括杭州经济开发区)凡超额完成市政府确定的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目标的,按超额部分的节能量,每节约1吨标准煤奖励15元。
  在对超额完成任务的地区进行奖励的同时,对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未完成年度万元GDP能耗下降目标的,按未完成的节能量每吨标煤罚款20元。其他区(包括杭州经济开发区)未完成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目标的,按未完成的节能量每吨标煤罚款15元。
  节能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统筹用于对节能降耗项目的投入,不得用于对政府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奖励。未完成考核目标的区、县(市)政府,要及时将处罚资金上缴市国库;对未及时上缴处罚资金的区、县(市),由市财政局实施年终扣款。处罚资金纳入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按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二)节能先进企业。
  对与各级政府和部门签订节能目标责任制,并超额完成年度节能目标,在节能管理、科研、技术推广等方面有重大创新,节能成绩突出,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达到85分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在各区、县(市)推荐的基础上,评选出60家(其中商贸旅游企业10家)为杭州市节能先进企业,由市政府通报表彰并给予每家4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节能降耗项目的投入。
  (三)节能工作先进单位。
  对为完成全市节能目标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部门,经区、县(市)推荐,评选出10个杭州市节能工作先进单位,由市政府予以表彰。
  (四)节能工作先进个人。
  对为完成本地区、本企业和本单位节能目标作出突出贡献的节能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经推荐,评选出100名杭州市节能工作先进个人(其中企业人员80名,政府部门工作人员20名),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并对企业的节能工作先进个人给予1000元/人的奖励。
  五、考核标准
  由市节能办制定具体考核评分标准,并每年组织一次对各区、县(市)政府和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选的依据。
  六、申报评选程序
  市节能奖评选的组织管理工作由市节能办负责。符合评选条件的单位、企业、个人可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由各区、县(市)节能主管部门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推荐,并将推荐材料报市节能办。推荐单位要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市节能办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奖励建议名单,提交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后报市政府批准。
  八、奖金来源
  节能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在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九、加强督管
  加强对节能奖评选工作的管理。参评单位、企业、个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加评奖的资格;已获得奖励的,撤销奖项并收回所发奖金,5年内不得参加评选。
  十、各区、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相应奖励办法。
  十一、本办法由市节能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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