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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重申严格执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08:12:52  浏览:95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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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重申严格执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规定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重申严格执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规定的通知
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除青海省、西藏区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
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
济南、浦东分行:
自1997年4月中国银行试办远期结售汇业务以来,该项业务取得较快的发展,并产生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1998年上半年的交易量已超过1997年的交易量。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推出,为企业锁定远期成本、进行货币保值提供了有效的手段。截至目前,远期结售汇业务总体发展是好的? 5孀趴凸劬没肪车谋浠镀诮崾刍阋滴褚脖┞冻鲆恍┪侍猓饕俏ピ己驼蛊谙窒笾鸾ピ龆唷N行Э刂品缦眨Vぴ镀诮崾刍阋滴竦乃忱梗苄薪徊街厣旰吞岢鋈缦乱螅? 一、各分行在积极推动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同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国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暂行管理办法》(中银资[1997]58号)。
二、对客户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特别是大额售汇业务,在合规性审核上必须认真把关,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实需原则”。
三、对发生违约的客户,严格按规定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四、对6月份以来发生的违约及展期交易进行检查,并于8月底前上报总行。
积极推动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扩大中国银行结售汇业务市场份额的有效手段。在积极开展业务的同时,要始终树立依法合规经营的观念,有效控制风险。请各行认真执行总行的上述各项要求,如遇新问题,及时上报总行。



1998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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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阅〔1994〕42号纪要确定的对军品和军队企业继续给予减免流转税照顾的原则精神,现对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征免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军队系统所属企业生产并按军品作价原则作价在军队系统内部调拨或销售的钢材、木材、水泥、煤炭、营具、药品、锅炉、缝纫机械免征增值税。对外销售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1997年11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需要再审而又发现遗漏了诉讼第三人的案件应指令哪一审法院按什么程序再审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需要再审而又发现遗漏了诉讼第三人的案件应指令哪一审法院按什么程序再审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6〕青法经发字第3号请示收悉。关于上级人民法院对业经二审终审的经济纠纷案件,发现确有错误需要再审,但又发现原来的一审、二审遗漏了诉讼第三人,应指令哪一审法院按什么程序再审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
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根据这一规定,对业经二审终审的案件需要再审的,无论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指令原二审法院再审,都须按第二审程序审判。原二审法院再审,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12)办理,即:第二审人民法院在
诉讼进行中发现需要更换、追加当事人的,在更换、追加后,经调解,当事人之间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当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此复。



1986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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