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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几内亚比绍工作的议定书(1998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6:21:48  浏览:98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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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几内亚比绍工作的议定书(1998年)

中国政府 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几内亚比绍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8年4月24日 生效日期1998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同意:

  第一条 根据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几比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十八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各一名)赴几内亚比绍进行医疗工作。具体人员科别见附件。

  第二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几内亚比绍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开展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相互学习。
  2、涉及到诉讼的医疗事务,如进行法医检查,不包括在中国医疗队开展的活动之内。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在卡松果市的布奥塔·纳凡尚纳医院开展工作。

  第四条 
  1、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设备、医院用家具、医疗器材、药品、敷料、缝线和化学试剂由几比方供应和安排。
  2、中方向几比方每年赠送30万(300000)元人民币的药品和设备,并由中国医疗队保管使用,以保证其有效的工作。
  3、本条第二款所述药品和设备,以及中国医疗队队员个人物品,由中方负责运至比绍港;几比方负责办理所需一切海关手续,承担由此发生的税款,并办理几内亚比绍境内的运输。

  第五条 
  1、几比方免费向中国医疗队提供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水和电费用。
  2、中方负责中国医疗队的交通工具(包括燃料及维修),中方负责支付中国医疗队队员中国至几内亚比绍的往返国际旅费。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队员在几内亚比绍工作期间,几比方免除其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完成任务所需的便利条件。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队员享有双方规定的每周休息日和国家节假日。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队员应尊重几内亚比绍的现行法律,以及几内亚比绍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九条 本协定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1、本议定书自中国医疗队抵达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
  2、中国医疗队工作两年期满回国。几比方应在工作期满前六个月向中方书面提出中国医疗队延期工作的要求,经友好协商后,双方另签新的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葡文写成,双方各执一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王陇德            席尔瓦

 附件:         人员科别名单

  放射科医生       1名
  内科医生        2名
  妇产科医生       2名
  外科医生        2名
  眼科医生        1名
  针灸科医生       1名
  口腔科医生       1名
  小儿科医生       2名
  药剂师         1名
  麻醉师         1名
  主管护师        1名
  检验师         1名
  翻译          1名
  厨师          1名
  共计         18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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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丰顺县人民检察院 简 今 胜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目标,是新时期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而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社会和谐的前提是法律的和谐,法律和谐的关键是立法、司法和执法的和谐,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批准和决定逮捕、提起公诉、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以及诉讼监督等重要职责,应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主题,充分履行职能,把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作为各项检察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正确、妥善地化解社会矛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
民主是法治的追求,法治是民主的保障。法治的顺利实现,离不开各方面的监督,特别是法律监督,人民通过民主的程序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责,检察机关就必须通过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来维护民主法治建设顺利进行。现代法治社会中任何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则的制定都必须依靠民主程序进行,司法、执法又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但是,任何国家的法律之间、司法、执法之间都存在矛盾,不出现矛盾是不可能的。关键是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去对待可能存在的矛盾,利用何种方法去转化消除矛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民主与依法治国是保障国家各项事业兴旺发达的基础。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本身的职能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密切相关。首先应以民主法治观念强化队伍素质,通过“三有一好”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等教育活动,提高队伍的整体思想水平,通过教育培训、开展岗位练兵、业务竞赛等活动,多途径、高效果地提高队伍的执法水平,全面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其次通过侦查监督、诉讼监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严;通过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使依法治国方略得到落实,还要通过发检察建议、作出司法解释等非法律手段,促进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完善,通过进行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所以,检察机关的每一项职权,都应围绕民主与法制建设来开展。要认真全面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扎扎实实地做好每一项检察工作,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康发展。
二、加大诉讼监督的纵深力度,维护社会主义公平正义。
社会利益关系的协调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基本内容,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是社会利益关系协调的关键,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要求的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在人民群众心目中,腐败和执法不严、司法不公是典型的社会不公平,是正义和邪恶的颠倒。公职人员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行为严重损害社会公平正义,毒化社会风气,妨碍经济发展,诱发不稳定因素,是建设和谐社会的极大危害。因此,检察机关一方面要强化诉讼监督工作力度,将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执法、司法不公作为打击重点,紧紧围绕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四项刑事诉讼监督,坚决纠正有案不立、漏捕漏诉、以罚代刑、量刑畸重畸轻、违法减刑假释等明显不公的案件,不断拓宽监督领域,更加注重监督效果,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在监督过程中,要追根求源,严查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问题,对于涉嫌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司法人员要严厉查处。对于判决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案件要依法提起抗诉,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正确的判决,要耐心做好服判息诉工作,维护司法权威。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查办职务犯罪的职能作用,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严肃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以权谋私、贪污受贿案件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的犯罪案件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让侵害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者得到惩处,让正义得到伸张。在加大查办案件力度的同时,注重预防,加强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研究,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建立长效的教育、监督并重的预防腐败体系,实现在社会各阶层消除特权,平等共享社会利益。通过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要让人民看到客观公正的过程,得到体现公平正义的结果。检察机关要成为维护司法公正的坚强防线,成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神。
三、正确处理化解矛盾,着力维护社会稳定。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的过程,又是不断消除不和谐因素、从而不断增加和谐因素的过程。安定有序是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康、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刑事司法系统基本功能之一就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也即是保障社会生活的和谐。有效打击犯罪,及时遏制犯罪,努力改造罪犯,尽量减少社会中不良人群的数量,是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整个刑事司法系统乃至全社会所追求的目标。维护社会安全与稳定,是检察机关的重要任务。检察机关要从创造安全的社会环境的高度出发,对于破坏社会秩序的一切犯罪要从严从快打击,坚持“严打”方针,保持对犯罪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盗窃、抢夺等多发性侵财犯罪和毒品犯罪,为人民群众创造安全的社会治安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要严惩生产销售伪劣商品、金融诈骗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维护社会经济发展秩序。同时要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各类违法犯罪的发生。检察机关要正确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来信来访,倾听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真心实意地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妥善地化解矛盾、排除纠纷,让人民群众的合理要求得到解决,确保不出现群体上访、越级上访,努力维护发展稳定大局。
四、严格依法办案,以司法诚信树立良好的法治形象。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也是检察机关在建立和谐社会的作用中具体体现,诚信友爱是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诚信是文明进步的重要表现之一。检察机关运用法律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通过职能的履行对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等产生影响,更应以诚信为立身之本,以司法诚信带动整个社会诚实信用准则的确立,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在办案中,坚持实事求是,对于证据的收集采信,要客观真实,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绝不能搞刑讯逼供、打击报复,既要收集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也要收集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既要查明对被告人从重、加重处罚的情节,又要落实兑现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律政策规定。坚持文明办案,以人为本,要做到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相结合,维护法律尊严与人文关怀相结合。要把案件质量视为案件的生命,把每一件案子都办成铁案,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在人民群众中树立法律的权威,树立司法机关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
和谐是社会发展的至高境界,我们所要构建的和谐社会,是整个社会的和谐,社会建设的社会性,要求我们尊重社会发展规律,搞好社会系统各部分之间的分工合作,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要立足本身职能,找准自身位置,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整个社会的和谐运行发挥应有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23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23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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