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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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做好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工作的通知
建质函[2003]26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
为总结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经验,激励全国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开创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建设部决定,对2002-2003年度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请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表彰范围和条件
(一)表彰范围
1.先进集体: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和建筑业企业。
2.先进个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和建筑业企业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二)表彰条件
1.先进集体: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积极宣传并贯彻落实各项建筑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并完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深化改革,创新意识强,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并能得到有效实施,成效突出,曾获地区、部门安全生产表彰或奖励。
2)建筑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健全,安全监督执法体系完善,监督执法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力度大。
3)能正确掌握和运用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保证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中运用信息化技术成效显著。
4)被推荐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要求2002年以来在其管理的权限范围内未发生过三级(含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对发生的四级事故,能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查处和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结案;被推荐的建筑业企业,要求2002提以来未发生过四级(含四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5)建筑企业开展安全达标和创建文明工地活动,成效显著。
2.先进个人:
1)热爱本职工作,安全意识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坚持原则并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曾获地区、部门安全生产表彰或奖励。
2)本人所在单位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的,要求所在单位2002年以来在其管理的权限范围内未发生过二级(含二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本人所在单位为建筑业企业的,要求所在单位2002年以来未发生过三级(含三级)以上或者两起四级(含四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3)安全管理人员应具有较高的安全管理水平,能够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相关政策依法行政,熟练掌握和准确应用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正确处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问题。尊重科学、实事求是,工作不断创新,发表过有一定专业水平的论文。
4)作业人员应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能严格按照建筑安全有关规章制度、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及时妥善处理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曾获地区、部门安全生产表彰或奖励。
二、推荐与审批程序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所属建筑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推荐上报工作。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建筑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推荐上报工作。
(三)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负责本单位建筑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推荐上报工作。
(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按照分配的名额初审同意后,将推荐表(见附件二、三,一式两份)于2003年12月20日前报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五)由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组织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推荐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评审。
(六)建设部审定后发文公布。
三、表彰形式
经建设部审定后,授予“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称号,并在2004年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
四、联系电话与联系人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电话:010-68393920,传真:010-68394101
联系人:王天祥
附件:一、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
二、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先进集体推荐表;
三、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推荐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
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
序号 地区、部门或总公司 先进
集体 先进
个人 序号 地区、部门或总公司 先进
集体 先进
个人
1 北京 6 7 19 广东 5 6
2 天津 4 5 20 广西 3 4
3 河北 5 6 21 海南 1 2
4 山西 3 4 22 重庆 4 5
5 内蒙古 3 4 23 四川 3 4
6 辽宁 3 4 24 贵州 2 3
7 吉林 3 4 25 云南 3 4
8 黑龙江 3 4 26 西藏 1 2
9 上海 6 7 27 陕西 3 4
10 江苏 5 6 28 甘肃 3 4
11 浙江 5 6 29 青海 1 2
12 安徽 3 4 30 宁夏 1 2
13 福建 3 4 31 新疆 2 3
14 江西 3 4 32 铁道部 1 2
15 山东 5 6 33 交通部 1 2
16 河南 4 5 34 水利部 1 2
17 湖北 3 4 35 其他有关总公司 3 6
18 湖南 3 4 合计 108 145
注:辽宁、浙江、福建、山东和广东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名单中应有所在地区计划单列市的名额,新疆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名单中应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的名额。
附件二:
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先进集体推荐表
地区、部门:
单位名称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单位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 话
联系人姓名 职务 电 话
主要工作业绩:
年 月 日
(此页不够可另附页)
(续表)
省 部
级 门
建 、
设 中
行 央
政 管
主 理
管 的
部 有
门 关
∧ 总
或 公
国 司
务 ∨
院 意
有 见
关
(公章)
年 月 日
建 定
设 意
部 见
审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
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推荐表
地区、部门: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 务
单位名称 职 称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学 历 从事安全工作年限 电 话
从事安全工作简历:
主要业绩:
年 月 日
(此页不够可另附页)
(续表)
省 部
级 门
建 、
设 中
行 央
政 管
主 理
管 的
部 有
门 关
∧ 总
或 公
国 司
务 ∨
院 意
有 见
关
(公章)
年 月 日
建 定
设 意
部 见
审
(公章)
年 月 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浅海、滩涂增养殖看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浅海、滩涂增养殖看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政发〔2000〕7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现将《大连市浅海、滩涂增养殖看护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六月三十日
大连市浅海、滩涂增养殖看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浅海、滩涂增养殖看护管理,保护增养殖业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增养殖生产秩序,根据《辽宁省保安业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浅海、滩涂增养殖的看护管理,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大连市沿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所在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内增养殖看护队伍(以下简称看护队)的组建和管理;市公安局所属的公安边防柳,关负责本行政区内浅海、滩涂增养殖看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各级渔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安边防机关做好浅海、滩涂增养殖看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大连市沿海各乡(镇)、街道,成立增养殖看护队;增养殖面积较小的乡(镇)、街道,可联合成立看护队。
第五条 成立看护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设备;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三)有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看护队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建,经所在县(市)、区渔业行政部门同意,公安机关批准,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看护活动。
第七条 看护队的看护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上可靠,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水平;
(二)懂得船只驾驶、增养殖专业知识等基本技能;
(三)身体素质较好;
(四)公安边防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看护队的看护人员,应接受公安边防机关和渔业行政部门的业务培训,取得公安边防机关颁发的《护海员证》,并与看护队签订聘用合同后方可上岗。
成立看护队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看护队的管理,经常对看护队员进行政治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基本技能教育,保证看护人员尽职尽责、文明执行看护任务。
第九条 看护队应依法与增养殖业户签订看护合同,合同应依据增养殖证明确看护范围,看护养殖台筏、船只的数量、种类、看护责任、报酬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第十条 看护队的主要业务:
(一)按照看护合同为增养殖业户提供安全防范、守护方面的服务;
(二)发现看护区域内有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三)发生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灾害事故时,负责保护现场、维持现场秩序;
(四)公安边防机关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 看护队执行看护任务时,应持证着装;经公安机关许可,可以携带防卫器械,并按公安机关的规定使用;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时,应及时向公安边防机关报告或将人员、船只及其他涉案物品移送公安边防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看护队及其成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参与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调查处理;
(二)介入业户的经济纠纷、为业户催讨货款;
(三)提供服务时超出业务范围和增养殖使用证规定的区域。
第十三条 看护队之间因看护业务发生纠纷,由管理该看护队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调处解决;涉及渔业、养殖等专业技术的,当地渔业行政部门应予协助。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公安边防机关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成立看护队的,责令其停止活动,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
(二)看护人员未经培训上岗以及执行任务未持证着装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
第十五条 看护队内部管理混乱,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由公安边防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公安边防机关会同渔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
第十六条 公安边防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执行;实施罚款处罚,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款全部上交财政。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涉及渔业、劳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权限的,由渔业、劳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看护人员执行看护任务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由所在看护队负责赔偿。看护队赔偿损失后,应责令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看护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并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于以辞退;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863计划滚动支持和快速反应课题立项原则和程序》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863计划滚动支持和快速反应课题立项原则和程序》的通知
国科发计字〔2003〕104号
科技部有关司(中心),863计划各领域办公室、各领域专家委员会、各主题专家组、各重大专项总体组:
根据“十五”863计划的总体部署和安排,从2003年开始,863计划要从全面立项阶段转到加强过程管理阶段,各领域要进一步凝炼目标,突出重点,为完成“十五”863计划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今年863计划课题立项工作将以滚动支持和快速反应为主,为做好这项工作,根据《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了《863计划滚动支持和快速反应课题立项原则和程序》,现印发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附件:863计划滚动支持和快速反应课题立项原则和程序
二OO三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863计划滚动支持和快速反应课题立项原则和程序
为了做好863计划滚动支持和快速反应课题的立项工作,根据《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滚动支持和快速反应课题立项原则和程序如下:
一、关于滚动支持课题的立项
1. 确定滚动支持课题的原则
根据“滚动支持、动态调整”的原则,结合课题检查情况,各领域要进一步凝炼目标,加强技术的集成,做好课题的滚动支持工作。滚动支持包括课题执行中加强支持和课题结束后滚动支持。滚动支持的课题编号按新课题编号。各领域根据本领域实际情况确定滚动支持课题的比例,在工作中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并制定严格考核标准来确定滚动支持课题的承担单位。滚动支持的课题应同时具备:
——是主题(专项)的重点任务
——属于集成技术
——执行情况好、发展潜力大
——组织有力、保障条件好
2. 滚动支持课题的立项程序
滚动支持课题根据《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安排,其具体立项程序是:
——由领域办公室组织主题专家组(专项总体组)根据课题检查情况和确定滚动课题的原则,研究提出滚动支持课题和经费支持概算建议(50万元以上课题填写成本补偿式课题预算表,50万及50万以下课题填写定额补助式课题预算表);
——经领域专家委咨询后,领域办公室提出立项报告,经联办会签后报部领导审批;
——根据经费管理办法和管理主体职责分工的规定对经费调整部分进行预算评审/评估;
——条财司对经费预算进行复核并会签联办后报部领导批准;
——领域办公室根据部领导批准意见办理课题立项批复,条财司根据立项批复办理会签财政部下达课题经费预算的批件;
——领域办公室会同主题专家组同课题责任人签定课题任务书,条财司根据预算文件,按国库集中支付要求下拨经费。
二、关于快速反应课题的立项
1. 确定快速反应课题的原则
为了提高对国家重要技术发展和应用的特定或紧急需求任务的快速反应能力,根据“择优支持、快速启动”的原则,863计划将安排部分快速反应课题。确定快速反应课题的原则是:
——属于国家重大技术发展和应用的特定或紧急需求
——属于新的技术发展苗头
2. 快速反应课题的立项程序
快速反应课题根据《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安排。快速反应课题根据需要随时上报,其具体立项程序是:
——根据有关方面提出的立项建议,主题专家组(专项总体组)根据快速反应课题的确定原则,提出快速反应课题和经费预算建议(1000万元以上课题填写成本补偿式课题预算表,1000万元以下课题填写定额补助式课题预算表),经领域专家委咨询后报领域办公室审核,审核后报主管部领导审批;
——条财司对1000万元以上课题经费预算进行评审,1000万元以下课题进行预算审核,并会签联办后报部领导,经部长办公会批准;
——领域办公室办理课题立项批复,条财司根据立项批复办理会签财政部下达课题经费预算的批件;
——领域办公室会同主题专家组同课题责任人签定课题任务书,条财司根据预算文件,按国库集中支付要求下拨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