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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血源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3:05:52  浏览:96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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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血源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文件

绍市府发〔1993〕48号




绍兴市血源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绍兴市血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市府发(1993)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印发《绍兴市血源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六日
绍兴市血源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1978)242号文件精神,实行血源统一采集、统一供应、统一管理,确保血液质量和用血安全,以适应本市医疗、急救用血需要,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市血源管理办公室,是在市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市血源统一管理的工作机构。其职责是:
  (一)负责全市个体献血的组织管理;
  (二)组织协调本市辖区内的医疗急救用血和战备用血;
  (三)督促本市各级血站做好正常供血工作和季、年度医疗用血计划安排;
  (四)负责本市外单位来本市采血或向本市供血的审批工作;
  (五)调解血源采集纠纷。
  第二条 市红十字中心血站为本市采血、供血、储血工作的专业性职能机构,具体负责处理采血、供血事宜。
  第三条 市属及绍兴县、越城区所属医疗单位统一由市红十字中心血站供血,其它县(市)由市血源管理办公室暂时委托县(市)人民医院血库统一采血、供血。未经市血源管理办公室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供血液及血液分离。
  第四条 本市献血员队伍,由市红十字中心血站建立管理制度,实行统一管理。市红十字中心血站应严格掌握献血员体检标准,实行定期预约献血。
  第五条 血液资源由市血液管理办公室统一规划、管理。市外采血和供血单位需由本市提供血液支持的,须经市血源管理办公室批准。
  第六条 严禁任何人利用职权勒索献血者财物或变相索贿受贿。
  第七条 凡违反以上条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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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主选举“差生”、“小偷”闹剧误区在那里?

               杨涛


江西余江县的一所中学为了加强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居然要求初三年级各班“民主选举”最不守纪律的差生。此举引起了教育专家和家长的反对。(《华夏时报》2月28日)
类似这种由学生、职工进行所谓“民主选举”差生、小偷的闹剧时有发生。2月27日《北京晨报》就报道说,在日龙食品厂工作的几位工人向记者表示,自从前几天厂里丢了些东西,相关的工人不但时不时被询问,厂方还特意开会,让工人填问卷写出自己认为的可疑人选。而在去年,安徽亳州市帅威特服装技校由于不止一次发生失窃事件,学校在查无结果的情况下,举行了这样一场选举:投票选小偷!结果6位同学榜上有名,受到了处罚。
中国社会历来缺少民主的传统,所以民主之风刚刚刮来,一些人便忘乎所以,以为民主是万能,什么事都运用民主的形式来解决,披上一层合法的外衣。实际上,这是一种对民主的误解和歪曲。对于公共事务的管理和管理公共事务领导人的选拔,这是一种关系到每个人切身利益的事情,需要大多数人来投票来决定,以赋予其正当性和合法性。换句话说,对于公共权力的赋予和运作,需要民主作为保障程序。但是,民主不是万能的,民主必须受到法治的制约,因为在一个和谐社会,多数人的决定也不能侵犯少数人的利益,因为即使民主程序作出的决定,也必须得到法治的制约,必须有违宪审查的机制。更何况,对于少数人权利的剥夺,根本就不是民主程序来解决的问题。因为,对于少数人权利的剥夺,涉及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信、法律的适用,被剥夺权利人有利参与并为自己辩护,这都需要具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法官,在没有外来干扰的空间理性地认定。民主的程序,大多凭借的是民众的感性,并且人们在“广场效应”下往往容易形成一种“集体无意识”的状态,多数人以不理智的方式蛮横地压制少数人,最终形成托克维尔所说的“多数人暴政”。因而,民主程序不能准确去认定一个人是否违法,就失去了其剥夺一个人权利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因此我们说,对于权利的剥夺,需要法律的正当程序。
因而,我们看到,如果说是选举班长、厂长,那么就需要利用民主程序,这些都属于公共权力的授予,必须要由与公共事务有切身关系的每个人参与,并由大多数人同意而决定,这样行使这些权力的领导才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也才能赢得民众的信任和尊重。而所谓“差生”、“小偷”,则需要证据来证明,需要一定知识、经验的人来进行理性判断,要有一个正当法律或听证程序,民主程序是不能担当的。
然而,现在一些掌有权力的人,对于选任班长、厂长这些职位的人却不采取民主程序,对于认定“差生”、“小偷”,却祭起民主程序来。这正说明了他们骨子里面根本就不讲民主,而是利用民主程序作为幌子,要么以此推卸责任,如东西丢了,本来作为管理者有责任,这一“民主”选举小偷,他们管理责任就不用追究了;要么想达到个人不可告人的目的,用民主程序来打击对手,又显示出其合法性。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个人博客:浩瀚法网 (tao1991.fyfz.cn) 欢迎光临、链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无锡市市区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无锡市市区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无锡市市区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八日
  

  无锡市市区净地出让地块房屋
  拆迁实施办法
  
  为切实加快市区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进度,促进新三年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现对市区净地出让地块实施房屋拆迁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程序及要求
  (一)拟定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的拆迁计划,组织审核论证、报批并下达计划。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会同各区政府及市有关部门于每年第四季度拟定下一年度实施净地出让地块房屋的拆迁计划,筹备召开市土地储备收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成员会议,对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计划进行审核论证,报市政府审定批准后,由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给各区政府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前期调查测算,确定拆迁实施单位及拆迁成本。
  各区政府组织开展对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的调查摸底工作,依据房屋拆迁政策,测算出地块房屋拆迁成本,报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审核;拆迁人选择确定拆迁实施单位,并负责办理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各项前期手续(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等)及编制拆迁方案和计划,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会同市国土部门开展对地块内土地权属的调查,收回土地使用权,办理土地征收及收回出让地块土地使用权补偿等手续,并会同市财政、审计部门根据各区政府所报地块测算成本,核定地块拆迁成本预算,并与各区政府签订相关协议,明确拆迁费用结算方式、拆迁完成时间和要求。
  (三)各区政府组织实施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工作。
  各区政府组织实施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工作,确保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按期完成。各区政府根据各自实际情况,指定有关部门或单位作为实施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的拆迁人(拆迁主体)。
  (四)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回并储备地块。
  各区政府完成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后,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对地块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地块纳入土地储备。
  二、相关部门在实施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中的职责
  (一)各区政府:
  1.负责提出辖区内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的年度实施计划;
  2.负责辖区内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的组织实施工作;
  3.负责对拆迁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工作;
  4.负责组织对少数不执行房屋拆迁政策,并阻挠房屋拆迁
  工作进行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实施司法、行政强制拆迁工作。
  5.负责协调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中碰到的矛盾和问题,做好拆迁中信访接待和调解工作,并做好司法、行政强制拆迁的善后工作和社会稳定工作。
  (二)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1.负责与市规划部门衔接编制地块规划图;
  2.会同各区政府及市有关部门拟定年度地块出让计划和实施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计划;
  3.负责筹备召开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成员会议,审核确定实施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计划,报市政府审批;
  4.负责出让地块内原区属以上企、事业单位的收购工作;
  5.负责筹措实施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所需资金;
  6.会同市财政、审计部门审核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成本;
  7.提供拆迁人办理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所需有关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8.配合各区政府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加强对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实施工作的检查、督促;
  9.会同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加强对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结算审定,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三)拆迁人:
  1.负责组织对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地块的调查摸底工作,测算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成本;
  2.选择确定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的实施单位;
  3.负责组织编制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的实施方案和实施计划;
  4.负责组织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或拆迁通知书;
  5.负责督促拆迁实施单位做好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市发改委:负责做好对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项目的立项工作,办理申领拆迁许可证所需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五)市规划局:负责编制净地出让地块规划图,办理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或通知书所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出让地块房屋拆迁地块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或通知书所需的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负责办理出让地块收回土地使用权证及做好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相应的补偿工作;负责办理出让地块涉及农用地、集体土地的转用和征收工作。
  (七)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负责对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专项资金的审核、监管和结算审定工作。
  (八)市建设局:负责审批拆迁许可、拆迁裁决等工作。对少数不执行房屋拆迁政策并阻挠房屋拆迁工作进行的单位或个人,做好实施司法及行政强制拆迁的申请工作。
  (九)市政府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办理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或通知书的具体工作;协调出让地块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的矛盾和问题,做好信访接待和政策解释宣传工作;负责告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相关冻结地块内房屋新、改、扩建和产权交易、户口迁移、改变房屋用途以及经营性用房到期停止办理各项年检等工作。
  (十)市监察局:对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实施全过程监督,预防出现违规、违纪、违法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纠正。
  (十一)市国资委、市房管局、市公用事业局、市经贸委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的相关工作。
  三、加强对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资金的封闭运作和监督管理
  为使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工作顺利推进,确保地块拆迁安置资金专款专用,应切实加强对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资金的监督管理。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会同市财政、审计部门在核定各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成本预算的基础上,根据各地块实际实施进度拨付资金,项目结束后由财政、审计等部门审计确认后结帐。
  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的拆迁资金实行封闭运作。对于采用货币拆迁补偿方式的,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将拆迁安置补偿资金根据地块实施进度拨付给拆迁人,由拆迁人拨付给拆迁实施单位,再由拆迁实施单位根据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支付给被拆迁人;对于采用安置房拆迁补偿安置的,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将拆迁安置补偿资金拨付给拆迁人,其中用于购买安置房源的费用,由拆迁人拨付给提供安置房源的单位,其余应直接支付给被拆迁人的费用,由拆迁人支付给拆迁实施单位,再由拆迁实施单位支付给被拆迁人。对每一个拆迁地块,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拨付均在同一家指定银行设立专门帐户,封闭运作,不得通过第二家银行转付,银行负责对所设专户进行监管,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四、关于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费用的结算方式
  各区政府组织对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地块成本进行详细调查并对照现行房屋拆迁政策进行测算后,报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审核;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会同市财政、审计部门确定拆迁总成本预算。在不突破预算的前提下,完成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工作后,依据财政、审计部门审定的结果按实结算。
  对具备条件的净地出让地块,也可由各区政府组织对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地块成本进行详细调查并对照现行房屋拆迁政策进行测算后,报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审核;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会同财政、审计部门确定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成本预算,在此基础上加一定的系数,构成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的总成本预算,由各区政府在上述总成本预算内包干使用,不得突破。
  五、其他
  (一)各区政府负责的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按期完成的,在按现有规定返还各区土地出让净收益的基础上,按照市重点建设工程指挥部制订的统一政策给予奖励。
  (二)各区政府负责的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工作,规定时间内不能按期完成的,不给予奖励,并根据逾期的时间相应扣除原应返还给各区的出让土地净收益部分,每逾期一个月减少返还该地块1%出让土地净收益。一个出让地块应返还区的净收益不足抵扣时,扣减其他地块返还区的净收益。
  (三)各区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工作的完成情况同下一年度该区进入市场土地出让招拍挂指标相应挂钩。
  (四)对于各区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的拆迁费用,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根据核定预算和实施进度拨款。如净地出让地块房屋拆迁费用发生超出预算部分,经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会同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审计确认后,对超出预算部分费用,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各区政府各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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