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00:57:48  浏览:93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衢政发〔2004〕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衢州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实施办法
  
  为使政务督查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切实加强政务督查工作,提高政务督查的效率和质量,使政务督查更好地服务政府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函〔1997〕6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规则》(浙政办〔1997〕19号)的要求和《衢州市党委系统督促检查工作规定》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政务督查工作目的
  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各个时期的重点工作,通过督促、检查、协调、反馈等手段,及时了解情况,反映问题,提出建议,维护政令畅通,确保上级和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工作措施的贯彻落实。抓落实是政务督查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把抓落实贯穿于政务督查的全过程,在落实中抓督查,以督查促落实。
  二、政务督查工作原则
  (一)依法督查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开展政务督查工作,坚持令行禁止,维护党和政府的权威性。
  (二)客观公正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地了解情况,客观公正地处理和反映问题,防止以偏概全,杜绝弄虚作假。
  (三)注重实效原则。着眼于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认真扎实地抓好各项督查事项的落实,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
  (四)分级办理原则。认真履行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督查工作职责,做到逐级负责,分工协作,分级办理,积极负责地完成市政府交办的督查任务。
  三、政务督查工作方法
  根据督查工作实际,注意方法和策略,做到六个结合:
  (一)督查与调查研究相结合;
  (二)重点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
  (三)催报检查与分析核实相结合;
  (四)督查与实施电子政务相结合;
  (五)督查与行政效能监察相结合;
  (六)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四、政务督查工作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及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及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市政府领导批示件的办理落实情况;
  (六)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法定职能的履行情况;
  (七)市政府系统承办的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
  (八)市政府组成人员与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挂钩联系制度的实施情况;
  (九)"市长信箱"群众来信的办理情况;
  (十)其它需要督查的事项。
  五、政务督查工作程序
  (一)督查事项提出。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提出督查事项的形式包括:1、通过召开会议、发布文件,提出督查事项;2、根据领导要求,向有关单位发出《政务督查通知单》、《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通知单》等书面通知,提出督查事项;3、通过电话及其它形式向有关单位提出督查事项。对有2个以上承办单位的督查事项,要明确主办单位。
  (二)督查事项办理。承办单位接到督查任务后,要高度重视,建立责任制,明确经办部门和人员,认真及时办理,按时、按要求报告或反馈办理结果,做到"有交必办,有办必果,有果必报"。对重大督查事项,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在办理过程中,主办和协办单位、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商沟通,遇到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或不能按期完成时,要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说明情况,以免延误办理。
  (三)督查事项催办。督查事项下达后,市政府办公室要进行跟踪催办。对一些重要的督查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专题督查,以确保按时、按要求全面落实到位。对未按时限回复或办理结果不符合要求,以及根据工作需要或领导要求需进一步办理的,要进行跟踪督办。
  (四)督查事项反馈。各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办理内容和时间要求,按时反馈办理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或反馈办理结果。办理结果报告、反馈由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以正式文件报市政府办公室(注明由本督查事项交办处室收)。办理结果报告或反馈必须以各县(市、区)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名义,不能以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
  (五)督查结果审核报结。为确保督查质量和办理效果,督查事项办理结果反馈后,市政府办公室要进行审查、分析评估,符合要求的,及时以市政府文件或《督查专报》上报、《政务督查通报》形式进行通报或以《督查情况反馈》、《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反馈》等形式向有关领导反馈报结;不符合要求的,责成承办单位限期重新办理。
  (六)督查资料立卷归档。建立和健全督查文书管理制度,督查工作形成的材料要按公文处理规定立卷归档。
  六、政务督查工作组织和领导
  (一)市政府办公室是市政府督查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和市政府领导要求,负责对全市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市政府办公室内设置市政府督查室(副县级),具体承担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职能。各县(市、区)政府的督查工作机构,原则上在政府办公室内设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单独设置,对外统一称本级政府督查室。
  (二)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和部门单位政务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要明确一名领导分管政务督查工作。市、县(市、区)政府政务督查工作人员要相对稳定,职级相应高配;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要明确责任处室,确定科级专(兼)职人员承担政务督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建立专门督查工作机构。对从事政务督查工作的同志要作为单位业务骨干进行重点培养。
  (三)重视和加强督查队伍建设,努力选配政治素质好、文字功底较扎实、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综合协调能力强的同志从事政务督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选聘一些资历较深、有一定威信、工作经验丰富、公道正派、敢于反映和处理问题的同志,担任兼职督查员。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定期总结交流经验,不断提高全市政务督查工作的整体水平。
  (四)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积极为政务督查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明确督查机构必要的组织协调职能,赋予其必要的工作手段,安排督查人员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参与有关活动。
  (五)要加强对政务督查工作的考核,将政务督查工作列入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年度综合考核目标,并与奖金分配挂钩。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应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订具体的政务督查实施细则。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企[2001]7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若干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905号)下发后,对于健全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规范国有企业审计行为,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质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际执行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解决。现就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有关备案及审计报告的管理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有关事项的备案问题
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直接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会计报表的企业集团公司,其确定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签定的审计业务约定书、审计报告,应当向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具体要求如下:
1、直接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会计报表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当在12月31日之前,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备案报告,说明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确定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约定的审计范围、企业集团审计组织方式、审计收费情况等。
2、企业集团公司在办理备案中,应当填报《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备案表》(详见附件),列明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及其纳入合并范围的全部子公司有关委托审计情况,作为备案报告的附件。
3、主管财政机关受理企业备案的机构为主管财政机关负责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机构。企业备案时,应将《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备案表》同时抄送主管财政机关负责年度会计报表管理的机构。企业备案后,对备案的内容在以后年度如有变化的,应当按照上述第1、2项的要求重新备案。
4、直接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会计报表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当在次年4月20日以前分别向主管财政机关负责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机构和负责年度会计报表管理的机构报送审计报告。对于审计报告属于保留意见,或者拒绝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类型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当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的要求相应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财政机关负责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机构。
二、关于审计报告保留意见的处理
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的,企业应当对审计报告相关内容提出财务处理或账务调整的意见。
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如果存在分歧意见,主管财政机关应当根据国家有关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会计制度的规定,就企业财务处理或财务调整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企业对主管财政机关的处理意见如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三、关于拒绝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处理
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报告出具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企业应当陈述有关年度会计报表编制的有关情况和意见。
主管财政机关可视企业的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资产清查,或者进行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四、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财政监管
主管财政机关负责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机构对企业备案的资料和报送的审计报告,应当进行认真审核,加强监管,并配合主管财政机关监督检查机构对企业依法进行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1、企业委托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主管财政机关应当责令企业重新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披露事项不能满足《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的,退回企业补充资料,或者责令重新委托审计。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表,存在内容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责令企业重新委托审计。
4、在审计过程中,企业不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及其相关资料,或者不给予有效配合,导致注册会计师不能有效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从而影响审计报告的出具及其使用的,责令企业限期重新实施审计。
以上退回企业补充资料或者责令重新审计的,审计报告应当自退回之日起两个月内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五、关于国有企业年报审计的法律责任
主管财政机关在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的监管过程中,对违规、违法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相关注册会计师,可以按规定停止其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业务,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对拒绝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者在审计中不提供资料或者不配合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主管财政机关可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追究企业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安顺市政务服务中心审批事项办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安顺市政务服务中心、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安府办发〔2005〕48号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安顺市政务服务中心审批事项办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
《安顺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和《安顺市政务服务中心审批事项办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安顺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政务服务中心的管理,促进统一办理、集中办理、联合办理行政许可的实施,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坚持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便民利民、窗口集中受理(面向公众服务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纳入中心集中办理,已纳入中心的审批事项只能在窗口受理)、“三不变”原则(各部门审批权限不变、收费主体不变、窗口人员关系不变)。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规范服务,
第三条 政务服务中心实行一门受理、集中办理、统一收费、限时办结;
第四条 凡进入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审批窗口的部门(以下简称进驻部门),对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事项实行政务公开,即公开审批内容、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审批依据、公开需提供的申报材料、公开承诺时限和公开收费标准等。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政务服务中心为市人民政府管理的事业机构,履行市人民政府赋予的招商引资和有关行政审批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和服务职能。
第六条 政府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的决定,进驻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办事窗口。
凡涉及经济发展、公共管理以及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均应当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事窗口统一办理。
进驻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办事窗口办理行政许可的权限。
第七条 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加强与进驻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工作配合。
第八条 政务服务中心建立管理机构,负责政务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对办理行政许可工作的质量、效能实施监督检查。
第九条 进驻部门应当选派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人员担任办事窗口工作人员。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一年内不得随意更换,确需更换的由单位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更换。
第十条 窗口工作人员由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和进驻部门实行双重管理,人事关系保留在进驻部门,日常工作由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管理。
第十一条 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 负责制定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二)组织进驻部门(单位)开设政务服务窗口,办理行政审批、行政性收费等事项;
(三)对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的部门开展服务项目的确定、变更及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和催办;
(四)协调各服务窗口在办理行政审批、审核、核准及备案事项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五)联络、协调重大项目的联审和部门(单位)之间的业务衔接;
(六)负责对窗口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和有关管理工作;
(七)受理对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并监督整改;
(八)为全市各县(区)政务服务中心提供信息服务和业务指导;
(九)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招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政务服务中心应当积极推行电子政务,在政府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申请人可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已经开办上网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办事窗口应当同时提供现场办理和上网办理两种方式,申请人可自行选择办理方式。
第十三条 政务服务中心的电子政务工作平台应当与市人民政府网站互联。进驻部门与办事窗口之间应当联通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专网。
第十四条 政务服务中心应当采取办公自动化管理,各办事窗口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查和决定情况均应载入政务服务中心办公自动化系统。
第十五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票款分离的收费专窗,全部收费直接纳入各部门开设的财政专户管理。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政务服务中心办事窗口应配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行首问责任制,由首先受理的工作人员负责办理;其中一名工作人员因事外出的,由其他工作人员负责办理。
第十七条 同一个行政许可事项涉及两个以上进驻部门实行联合审批办理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确定其中一个部门为主办部门,其他部门为协办部门;
(二)主办部门负责受理行政许可事项,并转告各协办部门;
(三)协办部门分别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审核意见;
(四)主办部门汇总各协办部门审核意见后,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也可由相关进驻部门通过集中审核会议,同步提出办理意见,进行集中办理。
(五)主办部门承担送达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 行政许可事项办结后,政务服务中心应当以公告或在政府网站上发布等形式公开办理结果。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可以通过电子政务信息系统和政务服务中心办公自动化系统,对进驻部门及各办事窗口的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审查、决定和办理期限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设立督察科,并与有关投诉机构建立信息沟通和协作工作机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情况的投诉举报,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进驻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由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提出建议,由市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提出建议,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应当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事窗口办理的事项拒不进入或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后仍在办事窗口以外进行办理的;
(二)进驻部门没有派驻合格的窗口工作人员,或随意更换窗口工作人员的;
(三)联合审批过程中,相关部门相互推诿、延误办理期限的;
(四)违反规定擅自收费,或未按规定将收费缴入收费专窗(户)的。
第二十二条 窗口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可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工作程序,应当直接办理或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而拖延不办理的;
(二)违反首问责任制规定,对负责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的;
(三)工作纪律散漫、服务态度恶劣的;
(四)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二十三条 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办事窗口管理松懈、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市各县区政务服务中心的管理,可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顺市政务服务中心审批事项办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顺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审批事项的办理程序,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廉政建设,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服务对象)申办审批(包括审核、核准)事项,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具有审批职能的部门在中心设立窗口,代表部门受理涉及本部门进入中心的审批事项。进入中心的具体审批事项,由市政务服务中心按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窗口承办服务对象申请的有关证照,承办国内外投资者申请投资生产性、经营性项目等需报经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的有关批准文件、证照等事项,并提供咨询、释疑有关政策及批文办理、证照申领等事项。
第四条 中心实行窗口式办事制度,即服务对象向窗口递交申请和申办事项所必备的材料后,在窗口承诺的办理时限内向同一窗口领取申办结果。
第五条 窗口工作人员办理审批事项应当遵循合法、高效、便民、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审批事项分类和受理
第六条 进入中心的审批事项根据办理程序和部门的关联度分为即办事项、承办事项和联办事项。
即办事项是指由单一窗口受理,申报条件具备、材料齐全,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事项。
承办事项是指由1至2个窗口受理,审批内容比较简单,但需调查、踏勘,并按承诺时限办结的事项。
联办事项是指由多个窗口受理、审批内容比较复杂,需联合调查、踏勘,并按承诺时限办结的事项。
第七条 联办事项确定一个主受理窗口受理。下列联办事项的主受理窗口如下:
(一)各类基本建设项目的主受理窗口确定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窗口;
(二)企业生产性技术改造项目的主受理窗口确定为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窗口;
(三)外商(包括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审批及有关进出口审批项目的主受理窗口确定为市商务局窗口;
(四)其它联办事项由具有该联办事项最终审批权的部门窗口作为主受理窗口。
主受理窗口有争议或最终审批权部门窗口不能确定时,由政务服务中心指定,被指定的窗口不得推诿。
第八条 服务对象向窗口申请办理审批事项所提供材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服务对象必须具备相关的各项必备条件;
(二)申报材料必须规范齐全,文件形式和具体内容符合要求。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九条 审批事项的办理程序,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联办程序。
第十条 简易程序适用于即办事项的办理。
窗口受理即办事项后,应对申办事项的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材料规范齐全的应当场或当天予以办结;申报材料不全的,窗口工作人员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补办材料,材料补齐后应当场或当天予以办结。
第十一条 一般程序适用于承办事项的办理。
窗口受理承办事项后,应当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条件具备、材料齐全的应向服务对象出具《安顺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承办通知书》,并按承诺的时限办结。
服务对象提供的资料不齐或资料内容不完备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出具《安顺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补办通知书》,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应补办的事项。材料补齐后,窗口应按承诺时限办结。
第十二条 联办程序适用于联办事项的办理。
主受理窗口受理联办事项后,应当即填写《安顺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联办通知书》,分别送转政务服务中心业务科、申请人及有关联办窗口。
联办事项是并联审批的,各联办窗口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递交主受理窗口;联办事项涉及未在中心设窗口的部门,该部门也应按承诺时限办结,并将办理结果递交主受理窗口。
审批流程是串联审批的,依流程顺序由各窗口或部门按各自承诺的时限办结。
联办事项应尽可能采取并联审批的办法。
第十三条 联办过程中发现服务对象申报的材料不全或材料内容、形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相关窗口或部门应直接告知服务对象补正。
服务对象补正材料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即受理。
第十四条 窗口对联办事项须作联合调查和现场踏勘的,应在收到联系单后的24小时内告知政务服务中心。
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安排时间,组织联合调查和现场踏勘,也可以视情委托主受理窗口组织联合调查和现场踏勘。
第十五条 各联办窗口在办理联办事项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报请政务服务中心召开联审会议。
(一)对联办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有争议的;
(二)对联办事项各自所依据的上级规定之间有冲突的;
(三)对上报审批的重大事项须统一口径的;
(四)其它需要召开联审会议的。
第十六条 联审会议一般由政务服务中心召集并主持,必要时经政务服务中心委托,也可由主受理窗口部门或提请召开联审会议的窗口部门召集并主持。
联办事项情况特殊的,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
第十七条 政务服务中心或联审会议主持部门应在召开联审会议24小时前通知各联办窗口。提请召开联审会议的窗口部门应当向政务服务中心递交需要协调事项的书面报告,有关联办窗口部门也应当根据协调内容向政务服务中心递交联审会议必备的材料。各联办窗口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邀请有关部门领导或专家列席联审会议。要求服务对象参加的,由政务服务中心通知。
第十八条 联审会议结束后应当在24小时内形成会议纪要,纪要由主受理窗口部门起草,政务服务中心印发,各联办窗口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
第十九条 无故缺席联审会议和联合调查、现场联合踏勘或虽出席但不发表具体意见,因此造成审批失误的,由该部门及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各联办事项的联办程序由主受理窗口逐步修订完善,简化程序,形成规范的办理流程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窗口在受理各类审批事项中,凡国家明令禁止,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不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规划的申办事项或服务对象主要条件不具备,申报材料主件缺失的,可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安顺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退回通知书》。通知书应当载明不予受理的主要理由和具体依据以及服务对象不服决定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和途径,服务对象收到退回通知书后,在主要条件、主件未变更前,不得再向同一或其它窗口、部门申请办理。
《安顺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退回通知书》应当及时送达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各窗口应严格执行办理时限的承诺。
承诺时限从受理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计算。
承办事项按规定应当公告的,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即办事项因服务对象在离下午下班不足半小时提出、且窗口无法当即办结的,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办结。
需要补充申办材料的事项,办理时限从服务对象满足条件或补齐申办材料后下一个工作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窗口或窗口部门制作下列文书应报政务服务中心业务科备案:
(一)《安顺市政务服务中心联办事项联系单》;
(二)《安顺市政务服务中心联审会议纪要》;
(三)《安顺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退回通知书》;
(四)政务服务中心认为应报备案的其它文书。
第四章 投诉和督办
第二十四条 政务服务中心负责检查监督各窗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审批行为;对各服务窗口单位行政审批工作的考核和年度目标考核;受理社会公众、服务对象对各窗口行使职责、服务质量、服务态度和廉政勤政情况的投诉,协助市纪检监察部门调查违纪案件。
第二十五条 政务服务中心对投诉事项应统一登记,填写《投诉事项登记表》。在接受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六条 各窗口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办事项拒不受理的,由政务服务中心向承办窗口或窗口部门发出《限时受理通知书》,责令承办窗口或窗口部门受理。
第二十七条 各窗口或窗口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承办事项,未按承诺时限办结的,政务服务中心有权要求该窗口或窗口部门限时办结,并对窗口或窗口部门违诺情况进行调查处理。该窗口或窗口部门必须向服务对象和政务服务中心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八条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事项,窗口或窗口部门经办人员违反规定给予办理的,一经发现,政务服务中心有权要求窗口部门撤销办理结果,收回相关证照;已上报审批的,撤回上报资料。
第二十九条 对窗口工作人员违反中心规章制度、服务承诺的,由政务服务中心责令其改正,并通知窗口部门,由部门按有关规定对其作出处理,构成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条 进“中心”的审批事项的责任人为该部门分管领导;涉及多人分管的综合事项的责任人为该部门正职领导。
各部门应根据政务服务中心运行规则制订配合中心工作的内部审批规程及实施意见,明确工作责任,提高办事效率。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政务服务中心可结合本暂行办法另行制订有关投诉受理、调查、责任追究等实施意见。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安顺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