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做好2010年度资产统计和企业财务预、决算报告审核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6 06:49:52  浏览:97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做好2010年度资产统计和企业财务预、决算报告审核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2010年度资产统计和企业财务预、决算报告审核工作的通知

沪国资委评价[2011]87号


各委管企业、委托监管企业,各委、办、局,各区县国资监管机构,中央在沪集体企业主管部门:

为了做好2010年度资产统计和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财务预、决算报告的审核工作,根据《关于做好2010年度本市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统计及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价[2010]531号)、《关于做好市国资委管理企业2010年度财务决算管理和决算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价[2010]539号)和《关于做好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2011年度财务预算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价[2010]427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审核工作的内容、报送要求、报送时间等予以明确,请各单位按照《2010年度资产统计报告报送和审核工作的具体要求》和《2010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报送和审核工作的具体要求》做好报送审核工作,工作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委(财务监督评价处)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1、《2010年度资产统计报告报送和审核工作的具体要求》

2、《2010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报送和审核工作的具体要求》







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



联系人:郭嘉英 联系电话:23115881





2010年度资产统计报告报送和审核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审核内容

资产统计报告的审核以我委正式印发的有关文件、软件格式及相关参数以及相关会计制度规定为标准进行审核。主要对报表数据表内、表间勾稽关系、报表填报的规范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方面的审核。具体内容如下:

1、报表数据审核

审核报表表内、表间的勾稽关系是否相等,计算机数据与报表数据是否一致,汇总数据与基础数据是否一致,上下年度间数据是否衔接。

2、规范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的审核

审核是否按有关规定编制报表,报表的填报和录入是否完整,录入和汇总方法是否正确,树形结构是否清晰,上报资料是否齐全、及时。

二、报送资料

1、资产统计报表:国有企业类(纳入合并范围和不纳入合并范围)、集体企业类,各类汇总报表一式两份(统一使用A4纸打印),国有企业类和集体企业类会计报表附注一份,打印的金额单位为“万元”(保留两位小数)。

2、编报说明:各类报表的编报说明一式两份,主要内容包括:(1)年报工作的开展情况;(2)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主要指标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3)审核出错公式中无法修改,需要进行说明的地方。

3、数据软盘(或光盘):各类报表数据软盘(或光盘)一式两份(各区县国有企业类需单独上报监管企业的数据软盘),软盘(或光盘)上需标明单位名称、报表种类、汇编户数、报送日期、顺序号。

4、户数核对表:企业类报表的户数核对表一份,统一使用A4纸。为加强户数核对工作,对各类报表中当年列入“减少”项目的企业(单位)还应提供相应的凭证。

5、临时代码清单:自行编制临时代码的单位报送临时代码清单,统一使用A4纸。

6、资产经营(使用)情况报告:以正式文函形式报送,一式二份,在4月25日前报送市国资委(财务监督评价处,大沽路100号1417室),并附电子文档。

三、审核时间安排

资产统计报告审核的时间为2011年3月15日至3月30日(上午9:00至下午5:30),具体安排如下:

1、3月15-16日 各中央在沪集体企业主管单位

2、3月17-18日 各委、办、局

3、3月21-24日 市国资委各委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报资产统计报表的单位)

4、3月25-30日 各区县国资监管部门

四、报送资料的审核地点

上海商业会计学校(迎勋路168号13楼1302、1303室,陆家浜路口),联系电话:33310302、33310265*8029(数据审核), 33310265*8005(报表咨询),请在3月15日开始联系。

五、注意事项

1、为便于各单位掌握审核口径,请各单位及时从上海市国资委网站(www.shgzw.gov.cn)下载各类更新的参数。

2、在各级审核和汇总工作中严格按照规定修改和调整数据。在集中汇审过程中发现的差错应带回修改,并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报送。

3、各单位在年报的汇总和审核过程中,如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全市审核进度的较大问题,请及时报告。







2010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报送和审核工作的具体要求

(市国资委委管企业和委托监管单位适用)



一、审核内容

(一)财务决算的审核内容

财务决算报告的审核以相关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规定以及我委正式下发的有关文件、软件格式相关参数为标准。财务决算报告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决算报表编制的规范性审核、决算审计报告质量审核。具体内容如下:

1、编制规范性审核

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规范性审核的主要内容:

(1)上报时间是否及时、资料是否齐全,表内表间关系是否正确,年度间报表数据是否衔接;汇总数据与基础数据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少报漏报现象。

(2)财务决算报表的合并方法是否正确,合并报表的抵销是否完全,合并范围的变动是否报国资委备案;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子企业(非持续经营的壳体企业、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企业等)是否完整填报并单独汇总上报。

(3)会计报表附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财务情况说明书编制是否规范。

2、审计报告审核

2010年度决算审计报告审核的主要内容:

(1)检查各出资企业的财务决算审计管理工作是否符合有关文件的规定,聘请的中介机构是否与备案一致。

(2)检查决算审计报告、专项报告、复核说明、内控测试报告和财务评价书的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委托方的要求,披露是否全面(会计政策、估计变更及影响的披露,或有事项、承诺事项及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披露,抵押、担保、高风险业务及兼并、重组以及出资监管企业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年初调整数对所有者权益和利润总额的影响、“小金库”的专项治理工作、表外资产情况等重大财务事项的披露)。

(3)检查审计意见的适当性以及企业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内控制度等方面是否存在重大问题等。

(二)财务预算的审核内容

2011年度企业财务预算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1、相关预算报告资料报送的及时性。

2、预算编制的合理性,包括预算编制基础是否合理,预算编制是否符合企业战略规划、主业发展方向等。

3、预算编制的规范性,主要指是否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编制。

4、财务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包括财务预算编制的范围和口径是否正确、数字关系是否准确等。

5、预算控制措施是否到位,主要包括预算编制是否有风

险评估和预算控制、是否关注资金管理、成本控制、重大事项风险等。

二、审核程序

财务决算、预算审核工作分为单位自审、集中会审、决算(预算)批复三个阶段。

1、单位自审。各出资企业在财务决算、预算编制完成后,应依据决算、预算审核要求进行自审。

各单位要加强工作组织,强化数据质量控制措施,确保工作质量和进度。从基层分户数据进行层层审核,对审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到相应的基层企业(单位)进行核实调整。积极督促各级子企业和中介机构按时完成报表审计或内审工作,按规定出具审计报告(或内审报告)。

2、集中会审。从2011年3月上旬开始,市国资委将组织专家、中介机构和计算机公司对出资企业财务决算、预算集中会审。集中会审将采取“逐户审核”的方式,对财务预算草案和财务决算、预算正式报告进行全面审核。

3、决算、预算批复。市国资委在对出资企业财务决算、预算进行审核的基础上,依据出资人财务监管要求和单位负责人业绩考核工作需要,逐户批复出资企业财务决算、预算(已列入董事会试点的企业不再下达预算批复)。审核通过的财务决算、预算报告将作为国资监管工作的依据之一。

三、报送要求

(一)财务决算报告的报送要求

各委管企业应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市国资委报送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二份)。具体报送资料如下:

1、集团合并的财务决算报告(财务决算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财务情况说明书)电子文档一份和纸质文件两份,同时报送审计报告、专项复核说明、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计报告的电子文档和纸质文件各二份(内控制度测试报告或管理建议书、财务评价书和审计情况说明书也应同时报送)。

2、集团本部的财务决算报表电子文档二份和纸质报表二份、审计报告的电子文档和纸质文件各二份;

3、2010年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集团应报送:集团合并、本部《执行新会计准则期初数申报表》及报表重要项目说明、专项审计报告的纸质文件与电子文档以及所属子企业上述资料的电子文档各二份,加盖企业公章。纸质申报表以“元”为金额单位打印。

4、集团所属二级企业和非合并企业的审计报告、专项复核说明各一份;

5、所有子企业的财务决算报表数据和审计报告的电子文档;

6、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

7、户数核对表一份;

8、自编临时代码清单一份(自编临时代码单位);

9、以上(1)、(2)、(3)、(4)项纸质资料的电子文档,各级子企业的财务决算报告电子文档,所有子企业审计报告的电子文档各一式两份(软盘上需标明单位名称、报表种类、汇编户数、报送日期、顺序号)。数据软盘按统一格式报送,数据软件可从市国资委网站下载。

上述纸质报表一份, 纸质文件一份,统一使用A4纸打印,打印的金额单位为“万元”,保留两位小数,由单位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10、财务决算报表的编报说明,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财务决算工作的开展情况;

(2)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主要指标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3)对审计报告中调整事项存有异议且未进行财务决算调整的应说明原因;

(4)对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含所属子企业)应说明原因。

(5)数据审核中出现逻辑性和合理性的审核错误,按审核公式逐条说明。

各委托监管单位应当负责汇总所监管企业的财务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并以文函形式按上述内容和要求报送市国资委。

(二)财务预算报告的报送要求

1、财务预算草案报告的报送:

为及时跟踪企业预算的编制工作,确保预算编制的合理性及科学性,各委管企业应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市国资委报送2011年度集团合并和本部的财务预算草案报告(纸质、电子文档各一份);

2、财务预算正式报告的报送:

各委管企业应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市国资委报送2011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具体报送资料如下:

(1)集团合并的财务预算报表和集团本部的财务预算报表(纸质),同时附二级以上(含二级)子企业财务预算报表数据的电子文档;

(2)上报的纸质报表统一使用A4纸打印二份;

(3)集团合并财务预算说明书纸质文件与电子文档各一份,纸质文件统一使用A4纸打印。

各委托监管单位应当负责汇总所监管企业的财务预算报告,并以文函形式按上述内容和要求报送市国资委。

四、审核时间

财务预决算报告审核时间为2011年3月31日—4月15日(上午9:00至下午5:30)具体安排如下:

1、3月31日—4月1日 各委托监管单位(所属编制企业财务决算、预算报告的企业)

2、4月4日—4月15日 各出资监管企业

各单位参加审核的具体日期,请在3月20日前与我委(财务监督评价处)具体约定。

五、审核地点

上海商业会计学校(迎勋路168号13楼1302、1303室,陆家浜路口),联系电话:33310302、33310265*8005(数据审核), 33310265*8029 (报表咨询),请在3月15日开始联系。

六、注意事项

1、为便于各单位掌握审核口径,请各单位及时从上海市国资委网站(www.shgzw.gov.cn)上下载各类更新的参数,充分利用计算机已设定的公式参数和提供的过录表查询、有效性审核等功能控制数据质量。

2、在各级审核和汇总工作中应严格按照规定修改和调整数据。在集中会审过程中发现差错的将退回相应企业要求核实修改,并在规定时间内重新上报。

3、各单位在年报的汇总和审核过程中,发现对工作进度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及时报告。

4、各单位审核通过后,我委将出具财务决算、预算报告批复,作为各出资企业财务决算、预算的最终结果,并作为各单位向外提供数据的唯一口径。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事实及证据都已确实弄清的上诉案件可否试行书面审判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事实及证据都已确实弄清的上诉案件可否试行书面审判的批复

1951年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北省人民法院:
5月12日民字第5号报告阅悉。经研究后,基本上同意你院的意见,对事实及证据都已确实弄清的上诉案件,你院亦可试行书面审判。但对此类上诉案件的案情事实和证据,均须特别慎重审查。如或稍有疑义,仍需经过传讯和调查,不应轻易书面判决。试行后的情况希及时总结或在以后的报告中加以叙述,供研究。

附:河北省人民法院关于对事实已明之上诉案件不进行传讯是否可行的请示 民字第5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本院审理上诉案件中,在核阅原审判卷时,有的将案情事实及证据,都已弄清,这类上诉案件,如仍进行传讯,似无必要。本院意见,为了节省人民时间,不误生产,对此类上诉案件,即不再进行传讯,仅是另制判决书送达当事人。这样是否妥当,请鉴核示遵。
1951年5月12日


乌鲁木齐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


乌鲁木齐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2004年3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活动,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需要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国家专属立法权以外尚未制定法律和行政法规,根据本市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制定本市地方性法规,涉及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和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的事项,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其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五条 制定本市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和需要,突出地方特色,有利于实施和操作。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倾向。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

第七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八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30日前将法规案印发代表。

第十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法规案的说明后,市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十一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法规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规案中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也可以就法规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三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四条 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做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主任会议认为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研究,并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法规草案说明及有关资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过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根据审议情况,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经过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上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第二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内容单一的法规案和有关法规问题的决定案,审议时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第二十一条 拟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法规案,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分组审议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各方面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可以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也可以组织市民旁听。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审议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二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专门委员会重要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将法规草案修改稿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

第二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要的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法规草案在《乌鲁木齐晚报》及其他媒体上公布,征求意见。

第二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八条 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三次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第二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

第三十条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市地方性法规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或者地方性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规依据的,由常务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本市地方性法规解释要求。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拟定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三十四条 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

第三十五条 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的法规解释同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八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法规的必要性,主要内容以及重要问题协调处理情况等。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规和法规解释,在通过后十五日内,由常务委员会报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经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四十条 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通过的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法规,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或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其中未获得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规案,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四十一条 公布法规的公告,应当载明该法规的通过机关和日期,批准机关和日期。

法规公告公布后,应及时在常务委员会《会刊》上刊登,在《会刊》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四十二条 法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制定程序。

法规部分条文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规文本。

第四十三条 法规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章、节、条、款、项、目。

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对有关本市地方性法规具体问题的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告常务委员会备案。需要进行立法解释的按本条例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将公布施行的地方性法规定期汇编成册。

第四十六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5月25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8年8月12日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同时废止。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