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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文化部关于在农村中小学实施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5:53:38  浏览:93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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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文化部关于在农村中小学实施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通知

教育部、文化部


教育部、文化部关于在农村中小学实施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通知



教基[2005]1号

  2003年以来,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共同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在农村中小学初步搭建信息化环境。2002年,文化部、财政部共同实施了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利用现代高新技术手段,将优质文化信息资源进行数字化加工整合,通过互联网和卫星等通道传送到基层服务网点,让基层群众就近方便地享受文化服务,促进了农村文化服务手段和方式的创新。为进一步向广大农村地区提供优质文化教育资源,教育部、文化部决定将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与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实施结合起来,搭建资源共享平台,将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优秀文化资源,通过中国教育卫星宽带网传输到农村中小学,丰富农村中小学和广大农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农村先进文化的传播。把农村中小学建设成为农村教育中心、文化中心和信息传播中心,为农村教育服务,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要充分发挥数字资源较为丰富的优势,精心挑选适合农村中小学学生和教师、适合广大农民特点的精品资源,为农村中小学提供影视、数字图书、艺术节目等旨在提高中小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知识的数字资源。

  二、教育部提供中国教育卫星宽带传输网作为资源传输平台,依托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专用数字频道,建立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专题栏目,免费向农村中小学学生传输共享工程的数字资源。

  三、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的农村中小学校,同时也是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基层中心,其设施设备在课余时间、节假日、寒暑假应向当地广大农民开放,并公布开放时间,让农民收看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提供的数字资源。

  四、各级教育、文化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文化资源接收工作。要使具备接收条件的每所农村中小学校都能接收到优秀文化资源,当地文化行政部门要提供业务上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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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十堰市人民政府文件

十政发[1999]55号

市人民政府印发《十堰市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堰市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十政发[1998]16号),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改善投资环境,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十堰市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九月三日


十堰市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十堰市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十政发[1998]16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省外、市外客商来我市投资,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以及驻我市中央、省属企业的干部职工在我市进行资源开发和兴办生产性企业,凭营业执照和验资报告向市招商局提交申请,经市招商局核准后,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同等待遇。
  第三条 《若干规定》下发之日前已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已发生的各项税费,按原政策、法律、法规执行,从下发之日起,适用《若干规定》及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若干规定》中资源综合利用是指对我市资源进行的综合利用。
  第五条 基础设施建设的范围包括公路、桥梁、隧道、机场等交通设施建设,通讯设施建设,城市供电、供水、供气设施建设。
  第六条 “外资企业”在享受完国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后,按照《若干规定》再减免的部分实行先征后返的办法。即每个会计年度后,由税务部门先行汇算清缴,再由同级财政将纳入地方财政的部分全额返还。
  第七条 “外资”企业的出口产值是指企业自营出口或经市内各外贸公司代理出口的产品产值。以市外经贸委的统计报表为准。
  第八条 技术先进型企业的认定,由市招商局受理企业申请,会同市科委、市经贸委、市国税局、市财政局审查后,报省外经贸厅批准,以获得省级技术先进型企业确认证书为准。
  第九条 生产型企业的范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 《若干规定》中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的非生产型企业按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规定界定。
  第十一条 对生产型“外资企业”免交的行政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市物价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市招商局会同市交通局于每年初对“外资企业”的车辆数量及牌号进行认定,由市交通部门发放免费通行证。
  第十三条 “外资企业”按照《若干规定》仍须缴纳的各项费用,《若干规定》中有计费规定的,按《若干规定》计收。《若干规定》没有专门规定的,“外资企业”与国内企业同等标准计收,并按最低标准计收。
  第十四条 对于未执行《若干规定》中免收、减收的规定,应免未免、应减未减的,按乱收费论处,收费单位必须在三日内退回。并由市物价部门按法定程序检查取证核实后,依照省政府[1994]52号令关于违规收费行为的处罚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五条 “外资企业”申报土地征用材料齐全的,使用国有存量土地的,在我市审批权限以内的,市土地部门必须在5 日内完成《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或者《土地使用证》的办理发证工作。
  第十六条 对于在我市审批和管理权限内的土地,必须严格按《若干规定》执行免缴和优惠征收场地使用费。对于审批和管理权限在省土地部门的,市土地部门应争取到最优惠的场地使用费征收标准。
  第十七条 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到“外资企业”进行检查、了解情况,须经市招商局批准并领取年度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凡不持许可证的检查,视为乱检查。但公、检、法等部门因执行缉拿逃犯等紧急公务必须进入“外资企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对“外资企业”收费须凭市物价局、市招商局签发的收费许可证。否则,“外资企业”有权拒绝。
  第十九条 审批利用外商投资项目,由市招商局牵头,会同计委、经贸委、工商等有关部门召开联合办公会,听取项目单位的报告,各部门据此提出需要报送审批的材料清单。经核准后,所有材料齐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企业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以下的, 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章程的审批及发放《批准证书》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工商登记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以上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章程的审批及发放《批准证书》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工商登记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条 市招商局设投诉中心,负责接待“外资企业”的投诉,受理对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作风、工作质量的投诉,以及“外资企业”之间发生纠纷和中外投资双方之间发生纠纷的调解。投诉中心在接到投诉后,会同有关部门对投诉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向市政府书面汇报。对于违反行政纪律干扰“外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由所属行政机关或市监察机关查处。
  第二十一条 “外资企业”按照《若干规定》解决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的城镇户口,先向市招商局递交申请,经核准后,到市计委、市劳动局、市公安局、市粮食局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外地高级职员的认定,由市招商局根据“外资企业”注册资本予以认定。“外资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外地高级职员指与“外资企业”三年以上聘用合同的副总经理以上或具有高级职称的外地职员。“外资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1000万元),外地高级职员指与“外资企业”三年以上聘用合同的部门副经理(含相当职务)以上或具有高级职称的外地职员。
  第二十二条 《若干规定》中的中介人指在引资过程中全程参与,付出时间、财力、劳动,起到重要促进作用,促成投资落实的所有中间人。其人数在一个以上的,推举一人为代表。中介人的认定由项目单位和投资双方出具证明,由招商局核准。
  第二十三条 属于农业、林业、养殖业、矿产资源开发、能源开发、资源综合利用以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引资额在2000万美元以下的,按5‰的比例计奖;引资额在2000 万美元以上(含2000万美元)的,按4‰的比例计奖。
  其他种类的项目,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按5‰的比例计奖;引资额在500 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下的,按4.5‰的比例计奖;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1500万美元以下的,按4‰的比例计奖;引资额在1500 万美元以上(含1500万美元),2000万美元以下的,按3.5‰的比例计奖; 引资额在 2000 万美元以上(含2000万美元)的,按3‰的比例计奖。
  第二十四条 引资额一次到位的,在项目完工后,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在3个月内兑付奖励金,大型项目须分期到位的,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分批兑付奖励金。
  第二十五条 奖励金由市招商局凭验资报告发放中介人奖励通知。 引进外商独资企业的,由中介人到投资项目单位促成合资、合作的,由中介人到受惠单位领取。中介人引资所花费用自行承担。

劳动部、国务院生产办、国家体改委、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关于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

劳动部 国务院生产办 等


劳动部、国务院生产办、国家体改委、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关于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
1992年1月25日,劳动部、国务院生产办、国家体改委、人事部、全国总工会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特别是企业内部各项制度改革的深入,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对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从整体看,企业内部“铁交椅”、“铁饭碗”和“铁工资”的弊端没有完全破除,影响了职工主人翁责任感和积极性的充分发挥。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在企业内部真正形成“干部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工资能升能降”的机制,成为当前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重要任务。根据中央工作会议关于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的要求,现对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按照国务院《关于停止对企业进行不必要的检查评比和不干预企业内部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1〕65号)精神,对近几年制订的各种涉及企业的法规、政策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不符合《企业法》及国家有关搞好企业规定的内容,应予修订或废止。已明确放给企业的权利,由于具体政策不落实或客观条件不具备而无法实施的,要通过加强政府部门的协调和服务抓紧创造条件,采取措施落实。根据政企分开和“两权”适当分离的原则,企业有权根据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各有关部门不得向企业硬性规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的比例。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坚决制止不必要的检查、评比、达标、升级、鉴定、考试等活动,使企业专心致志地抓好生产经营。
二、切实加强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企业要把承包合同规定的各项指标层层落实到车间、科室、班组和个人,要做到职权清楚,责任落实,考核严格,奖惩分明。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制订和完善厂规厂纪,坚持从严治厂。对经营管理不善给国家造成损失的经营者,要追究责任。对违反厂规厂纪的职工,按相应规定严肃处理。加强企业管理,特别是质量管理和现场管理,积极调整产品结构,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切实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企业主管部门要制订和完善科学合理的定员定额标准和管理规范,为企业搞好管理提供依据,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
三、改革企业人事制度,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要逐步实行聘任制。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的干部管理要坚持管人与管事相统一,责任与权力相统一的原则,重点是管好企业领导干部,对其他干部主要由企业管理。要通过引入竞争机制,公开考核,聘任上岗,逐步打破干部和工人的身份界限。今后,企业原有固定干部身份的人员和统配人员都要实行聘任制,签订聘任合同,不符合聘任条件以及解聘人员要另行安排岗位或在厂内待业,工资、福利待遇均随岗位变动。从工人中选拔干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聘用制,真正做到能上能下,在什么岗位,享受什么待遇。
四、巩固完善劳动合同制。要坚持劳动合同制的方向,建立新型的社会主义劳动关系,保障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对新招工人的合同期限根据生产实际需要提倡采取定期合同、不定期合同、以完成一项任务为期限的合同等多种形式;合同内容除国家规定的必备条款外,企业可根据职工所在岗位的劳动特点设立附加条款;合同制职工的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依据合同期限长短来确定;简化招用手续,适应企业用人和职工合理流动的需要。安排就业人员,要尊重企业用工自主权,对不符合企业需要的人员,企业有权拒绝接收。
五、逐步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在搞好优化(或合理)劳动组合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全员劳动合同制的范围。要通过全员劳动合同制,进一步打破新招合同制职工与原有固定职工、统配人员与非统配人员的身份界限。今后,新开工企业的职工,以及从其他单位调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的职工,都要实行劳动合同制。优化(或合理)劳动组合要因地制宜,因厂制宜,不要强求一致,企业要根据实际需要做好这项经常性的基础管理工作。对企业富余人员的安排,要按照企业消化为主,社会调剂为辅的原则,主要依靠企业挖掘潜力发展生产,广开生产经营门路,组织多种经营,发展第三产业和采取其它措施妥善安排,也可以实行厂内待业、放长假等过渡办法。各有关部门要支持企业建立健全厂内待业制度和厂内劳务市场,劳动部门可从待业救济基金中划出部分转业训练费支持企业对下岗人员进行培训或安置。
六、加强工资管理,改进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方法。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对企业经济效益的要求及生产经营特点,合理确定工效挂钩指标,逐步由单一指标挂钩过渡到复合指标挂钩,特别要注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技术进步要求和劳动生产率、资金利税率等综合经济效益指标。在审核新增工资和挂钩基数时,尽量剔除非劳动因素的影响,通过同行业企业之间的效益水平横向比较来确定和调整挂钩基数、浮动比例。要逐步扩大企业挂钩工资总额基数的范围,劳动、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对企业工效挂钩以外发放的各种奖金进行清理。不合理的要取消,合理的要纳入企业挂钩工资总额基数。要加强对企业工资总额的管理,工效挂钩要体现能升能降的原则,经济效益下降时,工资也相应下降。凡是经营性亏损的企业,一律停发奖金。产品无销路或经营管理混乱而停产半停产的企业,应停发奖金或减发工资。要引导企业建立工资储备金制度,以丰补歉。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不超过经济效益的增长,职工实际收入的增长不超过劳动生产率的增长,把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结合起来。
七、落实企业内部分配自主权,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克服平均主义。在国家确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逐步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要以岗位的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和劳动技能等要素的测评为基础,以实际劳动贡献为依据确定劳动报酬,易岗即易薪。具体分配形式和办法企业自主决定。不论实行何种分配形式,都必须与职工劳动数量、质量紧密联系起来,合理拉开不同岗位的工资分配差距,特别是拉开苦、脏、累、险岗位、高技术岗位与一般岗位的工资差距,鼓励职工在一线生产岗位劳动。要结合价格、住房和医疗制度改革,逐步调整工资收入结构,把一部分福利补贴纳入工资,强化工资分配的激励作用。
八、大力提高企业职工队伍素质。要坚持“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企业新招技术工人要经过职业培训和严格考核,把好技术工人“入口”质量关。对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及就业训练中心(班)的毕业(结业)生,逐步实行毕业(结业)证书和技术等级(岗位合格)证书双证书制度。招收技术工人要优先从取得以上“双证”的工种专业对口的人员中择优录用。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结合的制度,有计划、分步骤地对企业在职工人进行现有技术水平考核、晋升技术等级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考核合格者发给《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作为确定工人技能工资或聘任技师的依据。同时,按照岗位规范的要求进行岗位培训,对合格者发给岗位合格证书,作为上岗的依据。要加强对企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各类技术工人,特别是关键岗位技术工人及班组长的培训,建立一支适合于现代化技术发展要求的职工队伍。
九、继续推进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要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逐步建立国家基本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和个人储蓄性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抓紧制订实施管理办法;加强对积累基金的管理,对基金的收取和发放使用进行严格的审计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挪用,确保基金保值、增值;基本养老保险所需资金按照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统一筹集,并随着职工工资的增长,实行个人交费制度。要提高养老保险的社会化程度,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将以市县为单位的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过渡到以省、自治区为单位统筹,以增强养老保险基金的调剂能力,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已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企业,其退休费用应逐步实行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直接发放或委托银行发放的办法。要抓紧制定集体企业职工、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的具体办法。工伤、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要抓紧试点,为全面改革作好准备。
十、适当扩大待业保险范围,完善待业保险制度。要紧密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搞活用工的需要,完善现行待业保险制度。加强基金管理,按国家政策要求用好基金,使之尽快运转起来并建立健全审计和检查监督办法。有条件的地区可相应扩大待业保险范围,建立和完善全民企业全部职工和其它所有制企业职工的待业保险办法。对放开经营、经营机制转变好并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少数富余人员内部消化确有困难,按当地政府规定辞退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提供救济保障和再就业的服务。对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门批准的关停企业精简人员,扩大实行待业保险。要及时发放救济金,为待业人员提供保障和服务。要加强对待业人员的转业训练和职业介绍,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
十一、加快劳动计划体制改革,落实企业用人和工资分配自主权。国家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逐步实行按相关比例调控的弹性劳动工资计划。对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并进行劳动制度综合配套改革的企业,在保证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和完成各项经济指标前提下,企业可以按照“增人不增工资、减人不减工资”的原则,经过地市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根据国家现行招工政策和管理办法自主招用职工,到劳动部门备案并办理招工手续。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或虽实行“工效挂钩”但未实行劳动制度综合配套改革的企业,劳动合同制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和调动等原因而造成的企业缺员,在编制定员以内经劳动部门核准,允许企业根据生产需要自行补充人员。企业因职工自然减员而造成的缺员,除劳动部门按政策适当上收集中一部分指标外,也可由企业自行补充人员。
十二、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发挥职代会的作用。要发扬社会主义企业职工民主管理的优良传统,增强广大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依法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各项民主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职代会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保证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经济责任制总体方案、企业劳动工资、社会保险改革方案等,要经过职代会讨论审议;企业承包者的选择,凡实行上级委托或招标选聘的,须征求职代会的意见;企业领导者的晋级、奖励工资,凡由企业支付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还要征求职代会意见。企业各级管理者要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认真听取职工群众对深化改革和加强企业管理方面的意见,积极发动群众开展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活动。广大职工群众要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参与企业生产经营,关心企业发展。
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是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重要内容,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使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企业各级党组织、管理部门和群众组织,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职工积极参与、支持改革。对于改革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优秀人物要及时总结和大力宣传,把企业改革不断引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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